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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研究生住房補貼

發布時間:2020-11-25 22:31:24

① 濰坊市首套住房還享不享受政府補貼的8萬元

享受

② 濰坊經濟適用房問題

濰坊有經濟適用房嗎?好像施行貨幣補貼,能不能拿到補貼全看關系了

濰坊市區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更好地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是指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通過市場購買普通住房,由政府發放貨幣補貼。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堅持「用地市場化、補貼貨幣化、購房自主化、監管規范化」的原則,採取先購後補、一次性補貼的辦法,實行市場化運作。

第四條 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市房管部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管理工作。奎文區、濰城區、坊子區、寒亭區及市屬各開發區房管部門按照市房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本轄區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審查工作。發展和改革、民政、財政、規劃、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監察、審計、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管部門做好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申請貨幣補貼家庭的收入標准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08年為9600元;住房困難標准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價格補貼標准為:奎文區、濰城區、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每平方米700元,坊子區、寒亭區、濱海開發區、峽山發展區每平方米400元。

第七條 貨幣補貼的保障面積標准為每戶建築面積60平方米。購房面積達不到60平方米的,不予補貼;購房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補貼。申請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補貼面積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積。自申請之日起前三年內,將私有住房轉讓的家庭,按有房戶對原住房面積進行認定。

第八條 申請貨幣補貼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標准。

(二)無私有住房(含宅基地)或私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員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積合並計算)。

(三)家庭成員均具有城市規劃區內常駐戶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

(四)夫妻雙方平均年齡30周歲以上,或者一方年滿30周歲的單親家庭。

具備以上條件申請貨幣補貼的家庭,包括符合本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第九條 居住父母名下住房、且父母有兩處以上住房的獨生子女家庭,不享受貨幣補貼。

第十條 申請貨幣補貼,需提報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員上年度收入證明。

(二)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無私有住房的家庭,夫妻雙方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無房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出具證明。

(三)家庭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

(四)與申請有關的其他證明。

第十一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行四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家庭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未設立居委會的,直接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材料齊全的家庭填寫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申請審批表。

(二)社區居委會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況在15日內進行審查、評議。對經初審符合條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3日。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報送街道辦事處。

(三)街道辦事處10日內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區、開發區房管部門。

(四)區、市屬開發區房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家庭的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五)區、市屬開發區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房管部門。

(六)區、市屬開發區房管部門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資料報市房管部門,市房管部門通過新聞媒體或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貨幣補貼對象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市屬開發區房管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房管、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查閱檔案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申報情況進行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由市房管部門發放貨幣補貼許可證。取得補貼許可證的家庭,必須於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在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購買國有土地上建築面積60-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平房除外),並辦理房產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已購房申請人持個人身份證明、補貼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指定銀行開戶證明,到所在區、市屬開發區房管部門申請領取貨幣補貼。區、市屬開發區房管部門將申請人購房情況和補貼額度報送市房管、財政部門及區、市屬開發區財政部門,由區、市屬開發區財政部門發放貨幣補貼。

第十五條 憑貨幣補貼購買的住房,由房管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註「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完善房產檔案。

第十六條 申請家庭對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擁有有限產權。

第十七條 建立貨幣補貼資金退出激勵機制,鼓勵已具備購買普通商品住房條件的家庭,盡快退出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購房家庭5年內(含5年)將經濟適用住房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給予其當年貨幣補貼50%的獎勵,50%退還政府;5—15年內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推遲1年,獎勵補助的金額減少5%,退還的補貼金額增加5%;超過15年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的,貨幣補貼全額退還。

未按規定退還貨幣補貼的家庭,不得上市交易已購住房,也不得購置其他住房。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之前,可以繼承,住房性質不變。繼承後需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市、區兩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保障需求,及時落實補貼資金,奎文區、濰城區由市財政承擔70%、區財政承擔30%,其他區、市屬開發區由市財政承擔30%、區(開發區)財政承擔70%。

第二十條 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條 低收入家庭申請貨幣補貼,實行保證金制度。經社區居委會初審申請材料齊全的家庭,每戶繳納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保證金2000元。經按規定程序審核,申報屬實的,在領取補貼許可證時予以退還保證金本息;申報不實的,其保證金不予退還,納入城市住房保障資金專戶,用於住房保障制度建設。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對舉報屬實者給予1000元獎勵。

第二十三條 房管、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貨幣補貼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騙取補貼的個人,由房管部門追回補貼,並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給予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房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濰坊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③ 山東濰坊的退休教師的住房補貼還發嗎

應該是不發了。公積金在退休時可以一次性領取,以後不再發。退休金應該是比在職時少不少。

④ 誰有濰坊市區房屋拆遷補償補助價格及相關費用通知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具體可以參考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http://www.nyyzt.com/news/show-16873.html

⑤ 濰坊市經濟適用房補貼款何時領取

濰城區2015年第二季度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家庭審核公示已公布。詳情可在濰坊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上咨詢。望採納,謝謝!

⑥ 濰坊市的購房補貼申請需要什麼手續

濰坊市個人購房財政補貼規定 根據《濰坊市個人購房財政補貼資金發放與管理的規定》以及《濰坊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和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濰政發[2008]31號),凡在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在濰坊市奎文區、濰城區、高新區、經濟開發區范圍內購買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市內外購房者,享受相應的購房財政補貼。一、補貼標准(一)契稅補貼購買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按實繳契稅的50%給予補貼。對購買通過「國家康居示範工程」驗收和通過A級住宅性能認定項目的住房,按實繳契稅100%給予補貼。(二) 營業稅補貼個人出售二手住房繳納的營業稅,在重新購買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時,地方留成部分(營業稅總額的80%),給予補貼。二、 購房成交時間的界定預售商品住房以購房人與開發企業的簽約並備案時間為准;現售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以雙方買賣合同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間為准。三、補貼范圍《意見》中所指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其它商品住房、已辦房屋所有權證的存量住房和商品住房(不含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獲得的房產)。四、購房財政補貼資金的審批發放程序購房財政補貼資金由市、區房管局房產交易中心(分市場)財政補貼發放窗口辦理發放。享受財政補貼資金條件的購房者,由市、區兩級房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業務劃分,分別審核認定,市房管局負責在2個工作日內復審匯總。經市房管局復審符合享受財政補貼資金條件的,由專人將匯總資料送達相關區財政補貼資金發放窗口,財政補貼發放窗口簽字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及補貼發放工作。

⑦ 山東濰坊農村房屋拆遷補助標准

濰坊市城市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性
項目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規范拆遷程序,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濰坊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因城市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性項目建設而進行的拆遷活動,均須遵守本辦法。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公路和地下公共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項目。
社會公益性項目是指公園綠地、廣場、文化教育、醫葯衛生、體育公共設施等滿足社會公共需求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性項目建設的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改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審批;規劃部門負責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負責確定具體的拆遷范圍;國土部門負責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或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手續;財政部門負責出具補償資金證明;拆遷人負責提供安置房源證明。
公安、物價、文化、工商、房管、城管執法、林業、水利、市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因城市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性項目建設進行的拆遷,項目建設實施單位或牽頭部門為拆遷人;拆遷後用於政府土地儲備的,市土地儲備機構為拆遷人。
拆遷人應當結合建設項目實際,制定具體工程項目建設的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使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國土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手續。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應當按照國務院、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列入城市房屋拆遷年度計劃,落實拆遷安置房屋年度建設計劃,並報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發展改革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手續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在媒體上予以公告,並將凍結范圍、時限等有關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條 拆遷工作實行統一協調、屬地拆遷。市城市建設重點項目辦事組織協調機構負責統一協調,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拆遷。
拆遷范圍內違章建築和臨時建築性質的確認,由市規劃部門和市房管部門負責;需要強制拆除的,移交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拆遷中涉及林地、苗木、墳頭等地面附著物以及地下管線的遷移及補償等,由市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政策指導與協調。
第十一條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對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調解、裁決;依法應當進行強制拆遷的,由市政府責成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或者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集體土地徵收中需要拆除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地面附著物的,如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且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由國土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拆遷評估及補償安置
第十二條 拆遷評估應當堅持依法、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拆遷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對依法評估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國有土地上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價格,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具體評估辦法按照《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指導意見》和《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評估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列入拆遷范圍的黨政機關及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房屋,由所屬單位負責拆除,政府不予補償。國資部門按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注銷或核減。確需解決辦公場所的,由市政府協調解決。
涉及「退城進園」企業的房屋拆遷,由原企業組織拆除,按市政府有關規定享受政策支持。
第十五條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計劃的,按照濰坊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中心市區「城中村」改造的意見》和《關於加快中心市區「城中村」改造的補充意見》等政策規定,由所在村集體組織拆除。
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計劃的,如果所在村能夠提供安置用宅基地的,地上房屋按照同一區位國有土地上的拆遷補償標准,並按同一區位土地價格扣除基底佔地補償後補給個人;不能提供宅基地的,按照同一區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准,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安置。
第十六條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實施前建成的房屋,可視為合法房屋進行補償。房屋面積由房管測繪部門進行確認;建成年代、房屋用途及性質由規劃部門確認;難以確認的,可在調查的基礎上,通過公示的形式進行確認。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時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由當事人在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遷人提請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拆除未超過批准時限的臨時建築,按照工程造價和剩餘年限給予適當補償。
拆遷公告發布後,新搭建的房屋、栽種的樹木等,不予補償,由所在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協調,限期自行拆除或清除;拒不自行拆除或清除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的遷移,原則上由產權單位自行負責。確需進行補償的,經市城市建設重點項目辦事組織協調機構協調後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或計租表載明的建築面積為准。無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計租表,但建設手續合法的房屋,或者計租表上只載明使用面積的房屋,其建築面積以批准建設文件載明的建築面積或者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的建築面積為准。
第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性質按照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用途欄內標明的內容確定。拆遷的住宅房屋用作營業用房,且符合下列條件的,由評估機構結合營業時間、納稅情況,按照同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適當提高補償標准,但提高幅度不超過住宅房屋評估總額的20%:
(一)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並有納稅記錄;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註明的營業地點一致。
第二十條 拆遷帶院落的兩層以下房屋,評估時應結合容積率,適當提高補償標准。
第二十一條 拆遷評估機構應當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當年公布的名錄中,通過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抽簽確定,公證機關進行現場公證。
拆遷評估機構名錄公布前,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市財政、房管部門的意見,並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拆遷評估機構出具初步評估結果,按規定向被拆遷人進行公示,並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意見。公示期滿後,評估機構應當向拆遷當事人提供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分戶評估報告應當在公示期滿後10日內送達被拆遷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拆遷補償整體評估報告送達拆遷當事人以前,應當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三條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也可以另行委託評估機構評估。對復估或二次評估的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省或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第二十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性項目建設的拆遷安置房可採取統一異地建設或政府采購的辦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拆遷安置也可由拆遷實施單位提出定點及建設意見,市政府統一協調後,按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將補償資金全部撥到各區、開發區管委會,由各區或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安置。
安置住房建設按照《山東省安康居住工程實施方案》規定,減半徵收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附屬設施遷移費、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經營性補助費等不需要評估的補償、補助費用及專家鑒定費等間接費用,按照市物價局、財政局、建設局《濰坊市區房屋拆遷補償補助價格及相關費用標准》執行。
拆遷評估費按照國家、省有關標准執行,委託拆遷費的具體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會同財政、建設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征地拆遷中涉及的林木、青苗、墳頭、圍牆、水井等地面附著物的補償標准,按照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濰坊市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執行。
沒有具體標準的其他地面附著物的補償,由拆遷實施單位委託有資質的價格認證機構出具認證報告作為補償依據。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市財政部門對拆遷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按規定進行評審,出具評審報告,報市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後,根據拆遷進度分批撥付拆遷人。拆遷補償資金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財政部門的監管下兌付使用。拆遷項目結束後,由有關部門組織審計。
第二十八條 對拆遷評估過程中的漏項、漏評、錯評及當初不能入戶評估的項目,或因建設需要對計劃拆遷內容進行調整,需要追加或核減相關費用時,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拆遷人和評估機構共同認定後,按照第二十七條撥款程序報批撥款。
第四章 房屋拆除驗收及銷檔
第二十九條 拆遷當事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騰空房屋後,由拆遷人或委託拆遷人及時予以拆除,並達到場地平整。
第三十條 房屋拆除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和拆遷人共同組織驗收。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除後30日內,持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房屋權屬證書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由房管部門出具注銷證明。
對拆遷居民貨幣化補償後重新購置住房的,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根據房管部門出具的被拆遷房屋注銷證明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拆遷證明,辦理有關契稅的減免手續。
拆遷後的土地由國土部門收回。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涉及事項,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原有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00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有關部門已發布拆遷公告或土地徵收公告的項目,按原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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