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大連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的通知
(大政發〔1995〕32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大連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
大連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和經營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於大連市城市規劃區、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內的,產權屬於國有或集體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公有房屋)。
公有房屋管理中的轉讓、抵押、協議租金的租賃、典當等,按照省、市有關房地產交易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其派駐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區的房地產管理機構和其他縣(市)、區(含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國家旅遊渡假區)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所在行政區域內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公有房屋主管部門)。
第四條 凡依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所接管沒收的房屋、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房屋、經人民法院判決產權歸國家所有的房屋、由財政投資建造和收購的房屋,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房屋,均屬國家財產,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門依法行使產權人經營和管理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按照國家規定屬於全民所有制單位和軍隊所有的房屋,由國家授權的單位依法行使產權人經營和管理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集體所有的房屋,由集體組織依法行使產權人經營和管理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五條 公有房屋的經營和管理要逐步實現社會化、專業化。公有房屋產權人可以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等代為經營和管理。
第六條 公有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和經營人應認真遵守國家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佔、損壞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獲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 產權產籍管理
第七條 公有房屋實行房屋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制度,其產權合法憑證是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證書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文本並指定主管部門負責頒發和撤銷。
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證書是辦理公有房屋轉讓、出租、抵押、改造、擴建、投資、入股、拆遷補償等相關手續時必須出具的憑證。
第八條 公有房屋產權人必須按下列規定到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證書: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房屋,持立項、規劃、用地和建設等部門的批准文件,在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二)購買、交換、兼並、調撥、並轉、接受贈與或接受遺贈等受讓的房屋,持原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合同和有關批准文件,在合同或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三)產權人名稱、房屋座落名稱和房屋用途發生變化的,持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在批准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登記。
第九條 公有房屋因拆除、倒塌、焚毀、損毀等原因滅失的,產權人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向公有房屋主管部門申請房屋滅失登記。逾期不登記的,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門公告滅失,其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收回。
第十條 產權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登記的,應及時提出申請,經公有房屋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期登記,但延期登記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公有房屋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房地產檔案管理制度,為公有房屋管理提供權屬狀況完整的資料和准確的依據。
凡是經營和管理公有房屋的單位,均應建立房屋管理檔案和台帳,及時向公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資料,並接受檢查和指導。
第十二條 對無人申請登記和暫時不能確認所有權歸屬的房屋,公有房屋主管部門可予以代管,代管期間因不可抗力原因使房屋遭受損失的,公有房屋主管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代管三年以上仍無人認領的房屋,公有房屋主管部門可在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為無主財產後,依法收歸國有。
已代管的房屋和已做為無主財產收歸國有的房屋,原房屋所有人出現並認領房屋的,應辦理產權登記並補償代管費用。
第三章 租賃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公有房屋的租賃(不含協議租金部分,下同)必須執行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公有住房的標准租金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 公有房屋租賃,產權人須持有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證書,並使用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製的文本與承租人簽訂公有房屋租賃合同,在簽訂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有房屋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公有房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建立租賃關系的合法憑證,承租人憑公有房屋租賃合同辦理戶籍、入學、住所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提供公有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按月繳納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出租人可加收月租金1%的滯納金,出租人應向逾期不繳納租金和滯納金的承租人發出限期繳付租金和滯納金通知書。
第十六條 直管公房租金的收繳,以單位名義承租者,通過銀行托收;以個人名義承租者,由個人所在工作單位代扣統繳;承租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出租人直接收取。承租人也可集體匯繳或自行繳納。
單位自管公房的租金收繳可參照直管公房辦理。
第十七條 未經產權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承租的公有房屋轉借、轉讓、轉租、交換、改變使用用途。
第十八條 承租人在不損壞房屋結構和原建築造型、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對承租的公有房屋進行內部裝修、改造和增添設施,但必須徵得產權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房屋內部進行拆改裝修的由承租人繳納補償費並承擔材料和施工費用,增添的設施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承租人遷離時不予補償。
承租人經批准在其承租公房基礎上自費擴大的房屋面積其產權歸原出租人所有,計租辦法由雙方按協議履行。
房屋內部進行拆、改裝修補償費標准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 承租人死亡或因調整分配房屋、舉家遷往外地等原因遷出的,騰出的公有房屋應移交給出租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調、私分和私占。移交時,出租人發現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有人為損壞的,原承租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居住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因其工作單位分配房屋而遷出,其工作單位欲將騰出的直管公有住房調劑給內部職工使用的,須提出內調方案報公有房屋主管部門審批,並按政府規定的比例向公有房屋主管部門上繳解困房源後,由調入職工與直管公房出租人建立租賃關系。
第二十條 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去世,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願意履行原租賃合同的可以辦理承租過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有常住戶口的同住人符合條件要求分戶或並戶承租的,出租人應予同意。但同住人他處有住房和原始設計為一戶使用的住宅,原則上不得拆套分戶。
第二十二條 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應返還承租的公有房屋,如需繼續租用的,應在期滿前三個月,與出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前必須收回出租的公有房屋時,應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提前收回公有住房的,同時要作好承租人的住房安置;承租人因故需要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應提前三個月與出租人協商。當事人因提前解除公有房屋租賃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公有房屋,並可索賠損失:
(一)擅自轉租、轉借、轉讓、交換和改變用途的;
(二)損壞房屋結構和設施的;
(三)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四)無正當理由閑置房屋六個月以上的;
(五)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六)租賃期滿未簽訂租賃合同的;
(七)其他違反房地產管理規定,妨礙公有房屋租賃合同正常履行的。
出租人收回公有房屋應向承租人發出限期騰退房屋通知書,逾期不騰退的,按侵佔公有房屋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有房屋使用性質按使用用途分為公有住房和公有非住宅用房,其中公有非住宅用房分為機關和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生產經營性用房和社會福利性用房等。
產權人、使用人對公有房屋負有保護和正確使用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房屋使用人應按照房屋設計用途或經批準的使用用途正確使用公有房屋。凡改變房屋使用用途和性質的,須經公有房屋產權人同意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二)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三)不影響環境和相鄰房屋的使用;
(四)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有礙公有房屋安全、影響正常使用的活動:
(一)除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專用庫房外,在公有房屋內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等危險、有害物品;
(二)超過設計荷載使用房屋;
(三)安裝影響周圍環境和房屋結構的動力設備;
(四)拆動房屋承重結構;
(五)擅自佔用、拆除、改動房屋附屬設施;
(六)人為造成管線損壞、阻塞;
(七)擅自增設花台、吊欄等;
(六)從事其他影響房屋及附屬設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活動。
人為造成公有房屋損壞或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七條 因工程施工需要動用公有房屋的,須經產權人同意後方可施工,因施工造成公有房屋損失、損壞的,由施工單位及時修復和按修復所需的實際費用予以補償。
第二十八條 需要依附公有房屋的牆體(含平台、頂層等)和佔用公有房屋附屬的庭院進行臨時建設的,須事先徵得公有房屋產權人的同意並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按照《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著平等互利、有利生產、方便生活、調劑餘缺的原則,使用人在徵得產權人的同意後可以交換公有房屋使用權,產權人對使用人正當的換房要求,應當給予支持。
適宜做商業、服務業使用的公有房屋,應當由政府統一安排用於商業、服務業。
禁止利用換房從事非法活動和從中牟利。
第三十一條 公有房屋使用權交換,當事人應按統一規定的格式簽訂換房協議並到公有房屋主管部門規定的部門辦理換房手續,交換房屋使用價值有差異的,由公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按比例收取差額費。
房屋交換手續辦完後,換房人應與產權人簽訂公有房屋租賃合同;沒有履行換房協議的,由違約方承擔責任。
差價換房和辦理換房手續的收費標准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房間、通道和庭院及其他附屬設施,應合理使用、保持暢通,不得堆放雜物和人為造成使用困難。
使用人之間因使用公共部位發生爭議時,應當以公有房屋租賃合同為准。無租賃合同或合同無記載的,以歷史形成的狀況為准或由出租人調解。
第三十三條 政府已劃給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房屋,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門發給撥用證書。使用人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並自行管理、維修,保證房屋完好和正常使用。使用人不得擅自轉租、轉借、轉讓和交換撥用的國有房屋,凡改變使用性質用作經營的,均須與公有房屋主管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納入經租管理。
因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調整和收回撥用國有房屋時,使用人應按期遷出。
第四章 修繕管理
第三十四條 及時修繕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保證完好和正常使用,是產權人的責任。產權人和使用人分離的,應在合同中明確公有房屋修繕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有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按照公有房屋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進行房屋完好狀況普查,並與抗震加固、白蟻防治和防颱、防汛、防寒、防漏、防阻相結合,及時進行大、中、小修繕和日常維修養護。因修繕養護不及時造成事故和防礙正常使用使承租人或者其他人受到損失的,由修繕責任人承擔責任。
使用人對房屋修繕應給予配合支持,不得借故阻撓、防礙房屋修繕,否則,造成事故的應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公有房屋的修繕工程質量評定標准和工程預算定額等,按國家有關標准執行。
房屋修繕企業須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資質審查,按批準的資質等級承接修繕任務。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發現房屋及附屬設施損壞,應及時通知出租人。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和賠償;屬於自然損壞的,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報修應予登記,由修繕責任人按照本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所規定的標准和要求,及時予以修復。
第三十八條 公有危險房屋的管理,依照《大連市城鎮危險房屋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設施和附屬設施的異產毗連公有房屋,其共有共用部位和附屬設施的修繕,由產權人共同負責,按產權人所有房屋建築面積占整幢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和用途分攤修繕費用。
第四十條 公有房屋修繕所需的資金,應當按照現行財務制度和有關規定分別列支,嚴禁挪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管理規定的,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沒收非法所有、查封房屋等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並處罰款:
(一)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未辦理產權登記或者私自印製發放、塗改、偽造、冒領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處以房價百分之一以內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擅自提高租金標準的,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內的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私自改變公有房屋使用用途和性質的,處以房價百分之五以內的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從事有礙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安全、影響正常使用活動的,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使用人擅自轉借、轉讓、轉租、調換房屋使用權和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因修繕責任人的過失,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事故的,對修繕責任人處以房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對借故阻撓,妨礙房屋修繕的使用人,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第四十條規定挪用公有房屋修繕資金的,處以挪用資金一倍以內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公有房屋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凡侵佔公有房屋拒不騰房的,產權人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平等主體之間因公有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爭議和糾紛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政府代管房屋以及公有房屋作為投資條件合資、入股經營和聯營的房屋,參照本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管理規定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大連市政府 發布日期:1995年04月13日 實施日期:1995年04月13日 (地方法規)
Ⅱ 消防安全知識二十字以上二十五以下
第一條
自覺維護公共消防安全,發現火災迅速撥打119電話報警,消防隊救火不收費。
第二條
發現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96119電話,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舉報。
第三條
不埋壓、圈佔、損壞、挪用、遮擋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四條
不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條
不在嚴禁煙火的場所動用明火和吸煙。
第六條
購買合格的煙花爆竹,燃放時遵守安全燃放規定,注意消防安全。
第七條
家庭和單位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
第八條
每個家庭都應制定消防安全計劃,繪制逃生疏散路線圖,及時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第九條
室內裝修裝飾不應採用易燃材料。
第十條
正確使用電器設備,不亂接電源線,不超負荷用電,及時更換老化電器設備和線路,外出時要關閉電源開關。
第十一條
正確使用、經常檢查燃氣設施和用具,發現燃氣泄漏,迅速關閥門、開門窗,切勿觸動電器開關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條
教育兒童不玩火,將打火機和火柴放在兒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十三條
不佔用、堵塞或封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不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火災撲救的障礙物。
第十四條
不躺在床上或沙發上吸煙,不亂扔煙頭。
第十五條
學校和單位定期組織逃生疏散演練。
第十六條
進入公共場所注意觀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記住疏散方向。
第十七條
遇到火災時沉著、冷靜,迅速正確逃生,不貪戀財物、不乘坐電梯、不盲目跳樓。
第十八條
必須穿過濃煙逃生時,盡量用浸濕的衣物保護頭部和身體,捂住口鼻,彎腰低姿前行。
第十九條
身上著火,可就地打滾或用厚重衣物覆蓋,壓滅火苗。
第二十條
大火封門無法逃生時,可用浸濕的毛巾、衣物等堵塞門縫,發出求救信號等待救援。
Ⅲ 防火安全日記二十字左右
一場小小的火災就能奪去上百、上千人的生命,這真叫人觸目驚心。今天,老師帶領我們看了一場有關防火的話劇,給了我們深刻的教育。
故事裡有個年輕、帥氣、孝敬的小夥子,他敢於和火魔作斗爭,敢於奉獻,真叫人佩服。有一位老大娘,她在樓道里隨處扔垃圾,這是多麼危險的一個行為啊!有一天,樓道里突然失火,原因就是那袋垃圾,還好及時發現,要不然這座樓就會化為灰燼了。防火知識人人要知道,比如家裡失火時,先要記住火警電話是119,然後不能從門出去,把自家的窗簾系成一條長繩,把繩子固定住,最後順著繩子下去;還有不能亂扔垃圾,不躺在床上吸煙,不要在走廊、樓梯口等處堆放雜物,要保證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等等。
安全是革命本線,健康是人生基礎,但是,如果不注意,「本線」將花盡,「基礎」將毀掉。即使你滿腹經綸,只是昔日黃花。由此可見:安全是生命之本,安全是頭等財富。
Ⅳ 交通安全小詩歌二十字
1、紅綠燈
交叉路口紅綠燈,指揮交通顯神通;
綠燈亮了放心走,紅燈亮了別搶行;
黃燈亮了要注意,人人遵守紅綠燈。
2、上學校
小學生,起得早,交通小隊排得好;
過馬路,走橫道,交通安全要記牢;
聽指揮,別亂跑,平平安安到學校。
3、遵守交通規則
民警叔叔頂呱呱, 全心全意為大家;
來往車輛聽他話。紅燈亮,要停下;
綠燈亮,才能行,安全行車人人誇。
4、交通安全詩歌
方向盤,圓圓的月亮,曝一次光,洗出親人盼歸的目光;
圓圓的方向盤,曝一回光,沖出一張全家福;
早出晚歸,畫一個圓,親人捧你在心上;
而全家的幸福捧在你的手裡。
(4)住房安全保障二十字擴展閱讀:
交通安全注意事項:
1、指揮燈信號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行;黃燈亮時,不準行人通行,但已進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紅燈亮時,不準行人通行;黃燈閃爍時,行人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2、行人必須遵守的規定行人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靠右邊行走;
3、穿越馬路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
4、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顧右盼,注意車輛來往,不準追逐,奔跑;
5、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
6、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7、不準爬馬路邊和路中的護欄、隔離欄,不準在道路上推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Ⅳ 關於安全上網的小短文二十字
雖然,我是個女孩,但也不得不承認自己的軟弱與無能,在自己的生活中,很難遇到挫折,即使遇到了,爸爸媽媽總是扶著我,然而幸福中的我根本沒意識到家人關愛是一種莫大的快樂看著魯濱遜的經歷,讓我可以想像到他在孤島生活的艱辛,體驗到他不屈不撓的冒險精神,更使我重新燃起了對生活的熱愛之火。
生活就像是一幅畫,有的人畫出了春天的生機,夏天的綠蔭,秋天的收獲,冬天的希望。而有的人卻畫出了春天的寂寞,夏天的焦躁,秋天的凄涼,冬天的悲哀。畫的色彩如何,全取決於作畫人本身對生活的態度。魯濱遜那種對生活不斷追求,對交往的嚮往都源於他那對生活無比熱愛崇尚的精神。
如今,我們的生活如此豐富多彩,我們是否有去珍惜,甚至還有人會去輕生,多麼愚昧的舉動啊。想想魯濱遜,他為了生存下來,回到正常的社會中去,一直堅持不懈地拼搏著。而對於那些人們,我不知他們領悟到了什麼。生活中是存在著千千萬萬個困難,但也共存這許許多多的精彩與幸福,我們應該去挖掘去體會,那我們才會得到更多。
我崇尚著我的生活,盡管它很普通。我熱愛生活,我要用我笨拙的筆去畫,畫出一張最美的生活!
Ⅵ 關於防火安全小常識不少於二十字不多於25字
來來來來來具體看看能不能咯嚕嚕嚕來來來來來咯嚕嚕嚕太快了怕途徑路退路了他流量監控器啦啦啦?看了就看了
Ⅶ 搜集五個民居及特點20個字
客家圍龍屋與北京的四合院、陝西的窯洞、廣西的「桿欄式」、雲南的「一顆印」並列為中國五大特色民居建築。
圍龍屋建築始建於唐宋,盛行於明清。客家人採用中原漢族建築工藝中最先進的抬梁式與穿斗式相結合的技藝,選擇丘陵或斜坡地段建造。在建築上以南北子午線為中軸,東西兩邊對稱,前低後高,主次分明,錯落有序,布局規整。主體結構為「一進三廳兩廂一圍」。圍龍屋左右兩廂俗稱橫屋,在左右橫屋盡頭,築起圍牆形的屋,把正屋包圍起來,正中一間為「龍廳」,故名「圍龍」屋。小的圍龍屋一般只有一至二條圍龍,大型圍龍屋有四至六條圍龍。然而梅州的客家圍龍屋基本上都不是圓形的,是半圓形的,屋前定有一個呈半圓的水塘,水和屋最後合成為一個圓,這些是其他地方所沒有的。中國各地的居住建築,又稱民居。居住建築是最基本的建築類型,出現最早,分布最廣,數量最多。由於中國各地區的自然環境和人文情況不同,各地民居也顯現出多樣化的面貌。
中國漢族地區傳統民居的主流是規整式住宅,以採取中軸對稱方式布局的北京四合院為典型代表。北京四合院分前後兩院,居中的正房體制最為尊崇,是舉行家庭禮儀、接見尊貴賓客的地方,各幢房屋朝向院內,以游廊相連接。北京四合院雖是中國封建社會宗法觀念和家庭制度在居住建築上的具體表現,但庭院方闊,尺度合宜,寧靜親切,花木井然,是十分理想的室外生活空間。華北、東北地區的民居大多是這種寬敞的庭院。
堂屋和土樓
中國南方的住宅較緊湊,多樓房,其典型的住宅是以小面積長方形天井為中心的堂屋。這種住宅外觀方正如印,且樸素簡潔,在南方各省分布很廣。
在閩南、粵北和桂北的客家人常居住大型集團住宅,其平面有圓有方,由中心部位的單層建築廳堂和周圍的四、五層樓房組成,這種建築的防禦性很強,以福建永定縣客家土樓為代表。在中國的傳統住宅中,永定的客家土樓獨具特色,有方形、圓形、八角形和橢圓形等形狀的土樓共有8000餘座,規模大,造型美,既科學實用,又有特色,構成了一個奇妙的民居世界。
福建土樓用當地的生土、砂石、木片建成單屋,繼而連成大屋,進而壘起厚重封閉的「抵禦性」的城堡式建築住宅——土樓。土樓具有堅固性、安全性、封閉性和強烈的宗族特性。樓內鑿有水井,備有糧倉,如遇戰亂、匪盜,大門一關,自成一體,萬一被圍也可數月之內糧水不斷。加上冬暖夏涼、防震抗風的特點,土樓成了客家人代代相襲,繁衍生息的住宅。
少數民族居住建築
中國少數民族地區的居住建築也很多樣,如西北部新疆維吾爾族住宅多為平頂,土牆,一至三層,外面圍有院落;藏族典型民居「碉房」則用石塊砌築外牆,內部為木結構平頂;蒙古族通常居住於可移動的蒙古包內;而西南各少數民族常依山面水建造木結構干欄式樓房,樓下空敞,樓上住人,其中雲南傣族的竹樓最有特色。中國西南地區民居以苗族、土家族的吊腳樓最具特色。吊腳樓通常建造在斜坡上,沒有地基,以柱子支撐建築,樓分兩層或三層,最上層很矮,只放糧食不住人,樓下堆放雜物或圈養牲畜。
北方窯洞和古城民居
中國地域寬廣、民族較多,各地民居的形式、結構、裝飾藝術、色調等各具特點。在此,主要介紹一下個性鮮明的北方窯洞和古城內的民居。
中國北方黃河中上游地區窯洞式住宅較多,在陝西、甘肅、河南、山西等黃土地區,當地居民在天然土壁內開鑿橫洞,並常將數洞相連,在洞內加砌磚石,建造窯洞。窯洞防火,防噪音,冬暖夏涼,節省土地,經濟省工,將自然圖景和生活圖景有機結合,是因地制宜的完美建築形式,滲透著人們對黃土地的熱愛和眷戀。
此外,中國還有保存較完好的古城,這些古城內均有大量的古代民居。其中,山西平遙古城、雲南麗江古城均在1998年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碉樓與2007年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平遙古城是現存最為完整的明清古縣城,是中國漢民族中原地區古縣城的典型代表。迄今為止,這座城市的城牆、街道、民居、店鋪、廟宇等建築,仍然基本完好,其建築格局與風貌特色大體未動。平遙是研究中國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建築、藝術等方面歷史發展的活標本。
始建於南宋的麗江古城是融合納西民族傳統建築及外來建築特色的惟一城鎮。麗江古城未受中原城市建築禮制的影響,城中道路網不規則,沒有森嚴的城牆。黑龍潭是古城的主要水源,潭水分為條條細流入牆繞戶,形成水網,古城內隨處可見河渠流水淙淙,河畔垂柳拂水。
阿昌族的住房一般是磚瓦、木石結構的四合院建築。房屋一般分為兩層,人居住在正屋,屋內設有神龕、燭台、長桌和火塘,樓下圈養牲畜,廂房和樓上堆放糧食及其他生活資料。0 z, G9 I/ u4 z3 Y7 H t8 U1 K5 l
阿昌族的村寨錯落有致,與村寨四周的山光水色互相映襯,渾然一體,好似一幅恬靜悠然的山水畫。1
Ⅷ 住房保障的起源及內涵
「保障」即保護防衛,該詞多和政府幫扶弱勢群體的行為相聯系。我國社會保障的重點是廣覆蓋、保基本,即保障城鄉居民的最低生活、基本醫療、基本養老的權利和需求。對於何為住房保障,目前國內並沒有權威的解釋或法律條文相對應。「住房保障」可能是從早期政府文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里衍生的一個術語,後多和體系、政策、工作、范圍、水平等名詞聯用。一般代指政府為低收入居民和弱勢群體提供的住房援助,使其具備基本的住房條件。
住房保障這個概念在改革開放之前的政治與社會發展語境中是不存在的,因為城市居民住房基本都是由政府或單位解決的,公房是主流,私房只是零星存在,可以不嚴格地說當時採取的是一種全民福利住房制度。住房價格機製作用甚微,分配往往根據家庭結構、年齡、工齡、職位、已佔用住房狀況等因素進行,房地產市場尚未形成。
1994年6月,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經濟體制改革實施要點的通知》時提出:「促進住房社會化、商品化和住房建設的發展」。其中主要的改革措施是公房提租、發展經濟適用房和推出住房公積金制度。這個時期,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是產權改革,引入市場機制,並建立雙軌制的住房供應體系。此時,住房保障尚沒有正式文件涉及這一概念,更無論納入社會保障的范疇。國務院在1998年發布《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具體目標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此文件明確了由建設廉租房、經適房項目、發放住房補貼和推行公積金制度為中低收入家庭和職工購(租)房提供援助。該文件沒有出現「住房保障」或「保障性住房」的字眼。
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官方首次以文件形式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在2003年8月。國務院頒發《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這份文件的主旨是堅持住房市場化,堅持以需求為導向的基本方向。業界一般解讀該文件是加快住房領域市場化改革的政策。隨後近10年的實踐也表明,整個房地產市場和行業得到空前發展,住房擁有率不斷上升,城市各階層居民的住房狀況得到極大改善。
2007年10月,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其中提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要求。當時提出社會保障的重點是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未包含住房保障。指導性的意見是「建立適應全體居民需要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在正確認識和處理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的關繫上,充分發揮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的作用,對能夠實行市場運作的公共服務,應該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伴隨著城市住房價格上漲,高層著力強調住房保障工作是在2008年。在金融危機波及我國的背景下,國務院辦公廳12月在中國政府網發布《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此時的政策思路仍舊是把建設保障性住房看成是市場干預的一部分,主要是做加法而不是減法。隨著房價的進一步上漲,2011年1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時確定,要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並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納入了地方政府的責任目標。在3月中旬出台的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擬通過「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給」實現「住有所居」的社會目標。
住房保障工作是伴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進程逐漸凸顯並受到重視的,沒有住房的市場化商品化也就沒有住房保障。供應保障性住房(或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為干預住房市場的一種政策工具。類似基本醫療、基本養老、義務教育,住房保障可視為一種兜底的制度,是一種國家構建的生活「安全網」和社會「穩定器」。是否將保障范圍擴大到更多居民甚至全體居民還存在很大爭議。主流的意見是住房保障的重點是低收入者和弱勢群體,一般將解決最低收入者住房困難的廉租住房制度列入社會保障體系。我國住房保障覆蓋范圍的目標大約控制在20%,房地產市場仍舊以商品房供應為主,這種情況下居民往往需要得到某種住房援助才能負擔得起住房。
主要內容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多種住房保障形式。村民在集體劃分的「宅基地」上自行建房。市民則分類解決:高收入者面向市場購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者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購買「二限房」;最低收入者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和失業、養老、醫療等保障都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
從現實情況看,我國住房保障有以下內容: 即限制價格、限定面積的普通商品房。「二限房」是國家在商品房價格奇高、面積過大,工薪階層對此望洋興嘆的情況下出台的宏觀調控政策,是國家專門為解決既買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中收入者尤其是工薪族,即所謂的「夾心層」的住房問題而強制推行建設的的中小套型、中低價位的普通商品房。
上述幾個方面只是就一般性住房保障而言。我國是一個發展不平衡的大國,從具體國情出發,住房保障還需要有針對特殊情況的特殊政策。例如,在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過程中,如何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舊城改造和房地產開發中,大量房屋拆遷造成一部分低收入被拆遷戶無力回購新建商品房的問題;老工業基地等社會失業率較高、住房改善速度明顯滯後地區的住房問題等。這些問題都是迫切需要我們深入研究並盡快完善的方面。 最後還有少量特困群體,他們連廉租房的租金也付不起。這就需要有制度來保障他們的基本住房需求。具體辦法就是對特困家庭採取政府提供貼租的方式。
上述這四個方面只是就一般性住房保障而言的。我國是一個發展不平衡的大國,從具體國情出發,住房保障制度還需要有針對特殊性問題的特殊政策。城市化進程中,拆遷造成一部分低收入群體居住地遠離核心市區,「有了房卻坐不起車」的問題;城鄉結合部出現的「城中村」問題;老工業基地等社會失業率較高、住房改善速度明顯滯後地區的住房保障問題等。這些問題都是迫切需要我們深入研究並盡快完善的方面。有必要強調的是,作為一個人多地少、資源有限的國家,在一個相當長時間內,我國住房保障制度還只能以「低水平、廣覆蓋」為目標。
附加:相關住房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