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國以來至今房屋變化研究報告
一、我國住房保障制度演變路徑
建國後一直到改革開放前,在嚴格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實行的是福利化分房和低租金公房制度,由國家和國營單位負責住房的投資、建設、分配和管理。從理論上講,屬於全民保障,但從實際效果看,由於國家財力有限和保障機制缺乏效率,造成大量居民居住條件惡劣,尤其是最應受到保障的弱勢群體。1978年,全國城鎮人均住房面積僅7平方米建築面積,約47.5%的城鎮居民家庭缺房或無房。改革開放之後,我國住房制度和住房保障也相應地進行了調整和改革,大致經歷了以下四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初步嘗試改革(1978 ~ 1990年)
1978年,鄧小平第一次提出房改問題。198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了《全國基本建設工作會議匯報提綱》,正式宣布中國將實行住宅商品化的政策。這期間,開始嘗試公房出售,典型政策是1982年有關部門提出了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售房原則,即個人支付1/3房價款,其餘2/3由政府及職工所在單位分擔補貼。1986年成立了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這一時期房改的特點是改革低租金、提租補貼、租售結合、以租促售和其他配套改革。1988年,國務院召開了第一次全國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議,下發了《關於在全國城鎮分期分批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標志著住房制度改革進人了整體方案設計和全面試點階段;其基本思路是「提高工資,增加工資,變暗貼為明補,變住房實物分配為貨幣分配,通過提高租金促進售房。」但是實施中遇到了困難,1988年正值通貨膨脹,提租補貼難於實行,結果在全國掀起了低價售房之風,原先使用權分
配不公轉化為財產佔有不公,進一步加劇了住房分配上的不公平,卻不能解決住房的絕對短缺。這一階段只是進行了改革的摸索和嘗試,成效甚微。
第二階段:全面推進改革(1991 ~ 1997年)
1991年,國務院頒發了《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了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重申了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提出了部分產權理論,要求實行新房新制度。同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全面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這是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一個綱領性文件,制定了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總目標和分段目標。總目標是要從改革公房低租金著手,將公房的實物福利分配製度逐步轉變為貨幣工資分配製度。但同樣面臨著提租難與超低價售房的問題。1994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積極推進租金改革,穩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發展房地產交易和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1994年出台《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1996年出台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制定《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意見》,公積金制度和經濟適用房制度成為住房保障的兩個新制度。總體而言,這一階段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實質性進展,進入了全面推進和綜合配套改革的新階段,但推進的力度不大、速度偏慢。
第三階段:深入推進改革(1998 ~ 2005年)
1998年7月,在前一階段改革實踐的基礎上,國務院發出《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明確地提出了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和完善以經濟適用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發展住房金融,培養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這標志著新的住房政策體系開始實施,開始向住房社會化、商品化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目標邁進。單位退出了對住房分配的直接控制,職工根據個人經濟狀況進入住房市場消費,「合理負擔,量力而行」,國家、單位不需要再為職工提供房源,因而負擔大大降低。在這一過程中,公積金和經濟適用房政策繼續推進,1999年頒布《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對廉租房制度作了具體的規定,從而基本形成了以這三個政策為主,還包括尚未房改的低租金公房政策的住房保障體系。這一階段,住房制度改革獲得了實質性的、突飛猛進的進展,但是,一方面由於住宅商品化、市場化速度過快,導致房價持
續快速增長,另一方面住房保障被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忽視和漠視,從而引發群眾買房難等諸多社會矛盾。
二、 住房保障的主要產品分析及改進建議
(一) 廉租房制度
廉租房制度是國外發達國家最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由於以前我國實行低租金的公房制度,沒必要另外設計廉租房制度。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全面鋪開後,我國開始推出這一政策。2000年《上海市城鎮廉租住房試行辦法》的出台,標志著上海成為全國首個實施廉租房制度的城市。應該說,這一政策是非常合理也非常重要的住房保障措施,但後來的事實證明,各地制度建設情況非常不理想,即使是推進力度較大的上海,至今也沒能覆蓋城鎮人口的1%。
(二) 經濟適用房制度
經濟適用房制度也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稱為「社會住宅」,新加坡叫做「政府組屋」,香港謂之「公屋」。我國的經濟適用房政策,當初也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之一;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中,明確要建立經濟適用住房為主導(占供應總量的80%)的住房供應體系;2004年《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則不再提及經濟適用房佔主流地位;2007年新修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進一步把適用對象縮小到低收入家庭。
(三) 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借鑒新加坡經驗,解決職工住房問題並在全國統一實施的一項重大政策,是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住房體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上海早在1991年就開始試行,國務院於1999年以國務院第262號令正式發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又專門進行了修訂,並以國務院第350號令重新發布了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一步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是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
院批准,其存貸利率皆低於商業銀行利率。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並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據建設部公布的數據,截至2006年底,全國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總額
12687.37億元,公積金使用率平均為72.05%。全國凈沉澱住房公積金1945.83億元,佔全國繳存余額的24.72%。公積金個人貸款余額為3804.71億元,佔全國繳存余額的48.34%。作為一項住宅產業的金
融創新制度,公積金制度對於促進我國住房體制由福利分房到貨幣化分房的轉軌,確實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不僅有效激勵了部分職工購房,而且一度曾經是新增住房建設資金的重要來源。
三、符合我國國情的住房保障模式
從保障范圍上講,理想模式應該覆蓋中低收入以下群體,根據我國目前城鎮居民家庭的分類(按國家統計局口徑),具體包括三類群體:一是佔全國城鎮家庭10% 最低收入家庭; 二是佔比10%的低收入家庭,三是佔比20%的中低收入家庭。歷史上,發達國家都經歷了住房保障范圍由大變小的過程,目前除了北歐高福利國家外,多數國家都是鎖定中低收入以下群體,香港目前保障面超過50%。從發展過程分析,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水平,保障范圍宜先小,後大,再小。也即先重點解決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問題,再逐步擴大到中等低下收入家庭,然後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再適度縮小保障范圍,以更多地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
從保障方式上講,理想模式應該兼顧實物分配體系和貨幣補貼體系。發達國家都經歷了一個從大規模興建公共住房到補充型公共住宅供應的轉換過程,目前市場化水平最高的美國偏重貨幣補貼,而瑞典、荷蘭、新加坡、我國香港地區的實物補貼比重較大,其它多數國家都兼顧這兩種保障方式。以香港為例,住在公屋(即廉租房)占總人口三分之一左右,擁有居屋(即經濟適用房)人口約佔六分之一,這種以實物分配為主導的方式並不適合內地。目前我國廉租房的貨幣補貼為絕對主導性的分配方式,未來應適當提高實物分配比重,經濟適用房的規模保持香港的比重就比較合適,不宜超過15%。除此,還應建立購房貸款貼息、抵免個人所得稅等新型補貼方式。
從保障機制上講,理想模式應該以政府為主導,積極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優勢。住房保障工作並非全部要用計劃經濟的一套模式,也絕非完全依靠財政支出,在以政府行政手段的前提下,還須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有效性。比如,政府可以鼓勵私人開發商參與廉租房和經濟適用的建設和運行,還可以吸引商業金融機構在個人抵押貸款、房地產證券化方面有所作為,從而搞活房地產金融。另外,還可以發動民間、協會及其它組織進行合作建房。只有不斷進行機制創新,動員各方的積極性,才能真正使住房保障步入一個良性發展的軌道。
綜而言之,改革開放30年來,在我國住房制度不繼改革、發生巨變的情況下,住房保障制度也經歷了一個演變的過程,既取得了一些成績,也走過了一段彎路。值得慶幸的是,從2007年以來,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經過重新調整之後,正在形成比較符合我國國情的、相對健全的住房保障體系。
Ⅱ 如何看待"公租房"建設的意義
公租房即公共租賃房,是解決新就業職工等夾心層群體住房困難的一專個產品。公共租賃住房屬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公租房禁止轉租、轉借。其中規定了6種承租家庭禁止的行為,包括: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等。「這6種情況只要出現1種,公共租賃房就要收回。
Ⅲ 軍人的住房待遇大變化,你知道了嗎
軍人住房公積金計息從2017年1月1日起實行
軍人住房公積金計息的掛賬資金,包括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歷年累計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和當年新增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兩部分;計息利率統一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與國家政策規定完全一致,有利於保持軍地政策之間的統一。計息施行時間自2017年1月1日起,實行對軍人公積金賬戶累計掛賬金額和當年新增歸集金額計息。計息的截止時間,軍隊轉業復員或犧牲病故人員的掛賬住房公積金,為停發工資當月;軍隊管理離退休人員的掛賬住房公積金,為支取住房公積金或移交政府安置的當月。年度結息時間,為每年12月31日;年度結息後,應當將所計利息連同本金一並結轉下年度。所計利息應當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實行掛賬管理,待本人按規定支取住房公積金時連同利息一並結算。
軍人住房公積金計息涉及官兵切身利益,軍委後勤保障部要求各級業務部門高度重視,加強政策制度宣傳,嚴格把握人員范圍,認真核實賬戶信息,准確計算利息金額,確保官兵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Ⅳ 如何看待「保障房「房等人」」問題
時事評論背景:
山東1.29萬套,海南9000多套,廣東1.15萬套,雲南2.3萬套……近日多個省份審計結果暴露出保障房空置尷尬。一邊是中低收入群體期盼早日實現「安居夢」,一邊是大量保障房空置「遇冷」窘境。一些地方保障房入住率低,「民心房」屢遭尷尬,原本「一房難求」的保障房,出現了始料未及的「房等人」現象。時事評論觀點:
從沒房到有房是一種性質,從有房到有更好的房則是另一種性質,二者的區別在於前者是一個基本生活條件,後者則是一個量力而行的升級過程。而保障房針對的顯然是解決從沒房到有房的問題,它不可能也不應當包括住房升級的問題,因為如果包括了這個問題,顯然也就不再是保障房了。從實際情況看,大部分保障房不管是從地段上還是從物業管理上,都存在著不足之處,然而這畢竟是一條保障底線,它解決了從無到有的第一問題。如果是真正沒有房的人,可以想像他們對此不會計較太多,因為解決眼前問題最重要,飽受居無定所之苦的人更能體會這個道理。
但是從「房等人」現象看,好像是申請人太挑剔了,當然並不排除存在這樣的個別情況。但就這么大的「空城計」程度而言,這樣的解讀無論如何都不能成立,試想有哪一個老少同堂的無房家庭,肯為了達到將來的「一步到位」而放棄現有的基本保障呢?這就像是為了吃到一頓豐盛的年夜大餐,而放棄了每日當下的早點。年輕人興許可以選擇這樣一步到位,但無房家庭哪個又不是老少同堂呢?所以說「房等人」現象的根本原因並不是申請人太挑剔了,這只是一個錯覺,一個表面現象,而現象的背後必然有著更深層的問題。
前段時間,眾多媒體都曝光過某個一線城市的公務員集體違規購買保障房的事,類似這樣的事件其他城市也有,而且不只一起,其中還包括開著寶馬買保障房的事,毫無疑問,從這些事件可以看出保障房依然是個香餑餑。這樣多的有房戶都熱衷於保障房而沒有挑剔,為什麼真正的無房家庭反而會這樣挑剔呢?而這個問題才應是「空城計」及「房等人」現象的真正內核。
其實,並不是無房家庭挑剔保障房,而是保障房在無情地挑剔著無房家庭,房等人的現象本身是個「等什麼人」的問題。而這些實際上都是入住保障房的政策限定問題。國家政策明確規定的入住條件,在一些地方已經被塗抹得面目全非,因為一些地方政府部門還在把保障房當成商品房加以開發,打著保障房的大旗,大行商品房之道,因此設定的條件都是模糊不清充滿變數,而最終解釋權永遠掌握在政府手裡。
然而,這些模糊不清充滿變數的條件,讓真正的無房家庭根本摸不著脈絡,所以也只能像搖號那樣撞大運,幾率如中彩票一樣。幾次申請沒批下來,也就自認為不符合條件了,而這卻正中了政府部門的下懷,因為有房攥在手中,就不怕有錢的人不來,因此,保障房就成了政府部門手中一枚斂財的「活棋子」。
因此說,保障房頻演「空城計」的問題,是一個國家政策被地方政府架空的問題,而這個問題的背後,又存在著審批者的某類腐敗問題和房地產經濟政府化的問題。
Ⅳ 如何理解「住有所居」
解決廣大群眾的住房問題,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應堅持市場機制和政府調控「兩手抓」,特別是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形成面向高中低不同收入群體的多層次、差異化住房政策體系。概括來講,就是要做到「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場」。
「低端有保障」,就是通過保障性住房建設解決低收入群體的基本住房需求。低收入群體由於自身經濟條件的限制,沒有能力進入市場,只能依靠政府保障解決住房問題。各級政府必須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逐步改善這部分困難群眾的居住條件。中央已經提出到2012年年底基本解決1540萬戶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解決城市和國有工礦成片棚戶區改造的目標。各級政府要制訂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在土地供應中的比例、保障性住房在住房供應中的比例,並優先保證供應。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落實土地出讓收入的一定比例主要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規定。
「中端有支持」,就是採取措施支持中等收入群體解決住房問題。中等收入特別是中等偏下群體既享受不了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又難以承擔價格高昂的商品房,被通俗地稱為「夾心層」。對這部分群體,應通過加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力度,適當擴大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范圍,加快建設限價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方式,積極幫助他們解決住房困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已明確提出將公共租賃房建設作為工作重點,確保比去年有較大增加。
「高端有市場」,就是支持有支付能力的群體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逐步完善房地產市場體系,加強宏觀調控,規范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使其在滿足高收入群體多樣化的住房需求、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實現「住有所居」,也要求普通群眾轉變住房觀念。要從我國國情出發,樹立適度、合理、節約的住房消費觀念,不要盲目攀比,放大自己的住房預期。對很多年輕人來說,可以考慮先租房,或者買小戶型住房,隨著經濟實力增加,逐步改善住房條件。
「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古往今來,住房始終傾注著人們許多的希冀與憧憬。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通過黨和政府、社會各方面堅持不懈的努力,廣大群眾的住房問題會得到更好的解決,「住有所居」的目標將一步步變為現實。
Ⅵ 如何完善我國的住房保障體系
二、住房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積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這標志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進入了一個法制化、規模化發展的新時期。現實施的條例是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後的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強制單位和個人為個人未來購房進行儲蓄的住房貨幣分配方式,其特點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廣大城鎮職工購買住房,旨在幫助個人緩解購房壓力。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比普通商貸的利率低1%.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以來,覆蓋面不斷擴大,歸集額和繳存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對中等收入者購買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首先,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來,覆蓋面不斷擴大,但覆蓋率仍然較低。全國公積金覆蓋率不到50%,仍有4000萬左右的職工還未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2]一些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意識,也有些企業由於資金流轉不暢任意停繳。其次,住房公積金的運用率低,沉澱資金高。「就全國來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蘇、福建等6省市的公積金運用率情況比較樂觀,超過了60%,其中北京高達96%,而其他省市則普遍面臨運用率不足的壓力。」[3]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以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多、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長,影響購房者貸款熱情;雖然公積金貸款比商貸低1%,但是這個利率差很小,當商貸採取優惠利率時便優勢不存。而且,利用公積金貸款可貸得額度低,即使採取商貸+
公積金貸款並行的方式,但也終因公積金貸款手續繁瑣等弊端而使人們不得不放棄它的使用;公積金的使用僅限於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資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賃之用,這也限制了那些賣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對於那些直至退休都賣不起房的人來說,只能等到退休再將公積金支取出來自用,這有悖於公積金作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積金繳存設定了最高繳存比率,不利於單位自主提高職工公積金額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這些不足都影響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發揮作用,首先,加強對我國勞動用工的管理,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率。必須改變目前我國用工制度的無序狀態,凡是企業用工必須經過當地勞動管理部門的批准,並在勞動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必須對在本市工作的人員進行跟蹤,即在本市工作後,要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納的有關手續。[4]逐步推進農民工參統住房公積金的改革措施,使農民工也能從中受惠。其次,賦予住房公積金中心稽查處罰職能,對不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予以相應處罰,迫使其按期及時繳納。再次,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降低貸款利率,吸引人們選擇公積金貸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設定彈性比率,對於有能力且對住房公積金熱情高的單位鼓勵其自己確定比率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額度。第五,拓寬公積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為目的的租賃也可申請公積金的運用,真正保障公積金用戶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強住房公積金中心的管理,強化對其的監督,簡化辦理程序,提高辦理效率。
第二,經濟適用房政策。1998年,我國推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國務院發布的有關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房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目的是為實現「居者有其屋」。經濟適用房是指以行政劃撥土地建造,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以保本微利(開發商利潤控制在3%以下)為原則,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產權的普通商品房。「從1998年至2002年,全國共完成經濟適用住房投資3959.67億元;經濟適用住房施工面積達71644.68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竣工面積達42857.6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總量的41.2%,也就是說,經濟適用住房已經佔了中國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統計數據而言,我國的經濟適用住房規模已經很大,應該能夠滿足廣大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需求,而為什麼實際上並沒有起到其應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難發現,當時國家決定全面推進經濟適用房建設,並不僅是為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也是一個重要目的。正是由於這種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經濟適用房很難與商品房界分,經濟適用房的房型面積如何確定,銷售對象資格如何審定,經濟適用房如何管理規范等問題不夠明確,導致在一些地方經濟適用住房被富人購買,成了富人房,偏離了它應有的目標。[6]目前經濟適用房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消費主體錯位,由於審核不嚴,高收入者往往憑借其經濟優勢購置多套經濟適用房,剝奪了本屬於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積規模普遍偏大,中小戶型供應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夠消費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戶型的房屋;雖然政府限定了經濟適用房的利潤空間,然而,本來很低成本的經濟適用房價格卻也不斷上漲,與普通商品房差價不大,而質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卻了其本來的功能。經濟適用房存在的這些問題是關乎我國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實處的關鍵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氣認真解決這些問題。
祝你順利,如果對回答滿意,請採納,這年頭助人為樂也不容易,鼓勵鼓勵熱心人~~~~~~~
Ⅶ 徵收中「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優先」究竟應如何理解
優先~漢語的解釋是放在其他事情或其他人之前的意思。按照這樣理解,徵收中「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就是住房保障這件事,要放在其他事情之前進行解決的意思
Ⅷ 如何看待中國的住房問題
國家出台歷史上最嚴厲的房地產調控政策,已經快半年了,伴隨著房地產銷售量大幅度萎縮隨之應該是房地產的大幅下跌;但是這種情況沒有出現,引用一句話:那不是一個人的戰斗;地方政府熱衷於土地GDP,銀行害怕房價下跌引起房貸壞賬房,地產商在死扛,在加上我國的房地產剛性需求,如果國家不出台更加嚴厲的房地產貨幣政策,而投資機者將理解為利空出盡是利好。房地產市場不會更加糟糕,價格不會大幅下挫,房價基本觸底。 我們不得不面對,房地產政策疲軟無力,利用房地產投資者洋洋自得,開發商以小幅降價贏得市場的追逐。在房地產新政5個月之際,房地產市場短期底部已經探明。除非出現以下三種情況,市場才可能逆轉 ;一是大批保障房推向市場;二是加息;三是推出房產稅。
Ⅸ 你如何看待住房問題
對於房地產市場來說,總體來說是不會降價的。除非戰爭或者是全國性的大范圍的毀滅。因為房產業是我國的第一生產力,他占據了多個產業的綜合。另外一點就是我們的工資不斷的再漲,就如同我們的GDP的增長一樣,房價不可能不漲。對於個人的住房來說,遇見自己覺得合適的房子,符合自己的經濟實力就買下來。因為房屋是一個增值性的產物,不像IT、車。最起碼他是保值的。就如同中國來說,房屋在中國是一個硬性消費品。大多數是一家人在供一套住房。因為古語言:「三十而立」怎麼個立法,不光是有自己的事業,還要有自己的住房。傳統的中國人會認為有房子自己就有了安定的地方,對於我們就定性了。就可以努力去做應該做的事情。其實誰都希望有個家,哪怕不大
Ⅹ 如何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和整體運行效率
據報道,我國共有產權住房制度是從供給端發力,由政府給予支持,推動中低專收入家庭通過自身努力逐屬步擁有住房,體現了互幫互助、共享發展的理念,目前來看多元化參與主體提升了住房保障水平和整體運行效率。
而待共有產權運行機製成熟後,可建立住房合作社來接管政府已有的住房,並展開進一步的開發和建設,從而減輕政府管理壓力與財政壓力。之後,還可嘗試允許房地產開發商等成為共有產權的持有主體,推進住房保障供應與市場化供應的銜接。
希望住房保障水平可以早日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