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唯一住房能否被執行
1、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不能執行。「唯一住房不得執行」系對適度執行原則的誤解,也是對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誤讀。簡單地認定「唯一住房」就是「生活必需」,既不符合適度執行原則的初衷,也易使被執行人以「唯一住房」為由規避執行。所以要嚴格區分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的住房與「唯一住房」,之間不能劃等號。本案中朱某的住房達124平方米,這個面積遠超「生活必需」的標准。
2、被執行人的居住權只能是適度保護,而非毫無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雖作出「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的規定,但不能得出「唯一住房不得執行」的結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可以看出,法院並不是毫無限制地保護被執行人的居住權。
3、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並不等於保護被執行人的房屋所有權。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資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資產。當房屋僅僅滿足生活需要時,不一定擁有房屋所有權。而強調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是使被執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讓被執行人繼續擁有資產。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且租住房屋的標准應當參照「最低生活標准」確定。
Ⅱ 農戶唯一住房不保障和生活用電被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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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執行唯一住房怎麼預留未成年人必須生活費用
一般來說之心呢唯一住房的好就是懂得基金才可以去雲信念成年
Ⅳ 唯一住房如何豁免執行
唯一住房豁免執行如下:
1、向執行法院提出是唯一生活住房,執行法院按理不能處置。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Ⅳ 如果是唯一住房能法拍嗎
唯一住房就不能執行了嗎?
當然不是!「唯一住房」是指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可居住房屋。
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雖只有一套住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對登記在其名下的「唯一住房」仍可執行:
一、對被執行人有贍養、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舉個例子,被執行人弟兄三個,他是老大,他的父母在他家住,他就這一套房子,老二老三也都有房子,那麼這種情況下是可以執行的,因為作為他的被撫養人他的父母除了他這個地方還可以去老大老二家住嘛,還有就是如果他的父母有房子,他的父母可以回他們自己的房子住,被執行人這套房子是可以執行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也就是說判決生效後,這個被執行人已經把自己的房子轉移走了,這個很好查,去房管局查下過戶記錄和時間就行了,只要有轉移的記錄,就可以執行。
Ⅵ 如何保留生活必需房產
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雖只有一套住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登記在其名下的「唯一住房」仍可執行:
(一)對被執行人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一審訴訟或仲裁立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被執行人在其戶籍所在地或擬執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農村享有宅基地並自建住房或被執行人享有小產權房等權屬上有瑕疵而無法自由流轉的住房的;
(四)被執行人將其「唯一住房」用於出租、出借或雖未出租、出借,但超過一年無人居住的;
(五)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系執行依據確定的被執行人應當交付的房屋的;
(六)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縣級市、縣、區范圍)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房屋租金的;
(七)其他可以執行的情形。
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唯一住房拍賣後給被執行人留多少生活
現行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收入多少及當地生活水平來內定。
根據《民事訴容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Ⅷ 如何認定「唯一住房」是否超出「生活所必需」
是否超過「生活所必需」由各地法院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自行確定,原則上參照以下標准:版
(一)面積過大權。住房建築面積達到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的150%的;(例:南京三人以上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為50平方米,若擬執行的「唯一住房」面積達到50×150%=75平方米,便可認為超過生活所必需)
(二)市場價值過高。住房建築面積達到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且房屋單價達到當地(縣級市、縣、區范圍)住房均價的150%的。(例:若南京某區擬執行「唯一住房」建築面積為65平方米,其所在區的住房均價為10000元/平方米,但因「唯一住房」為學區房或其他因素,其市場價值達到15000元/平方米,則可認為超過生活所必需)
對於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唯一住房」,申請執行人為抵押權人的,人民法院無需審查其是否超過「生活所必需」,可以執行,但被執行人為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除外。
Ⅸ 唯一住房強制執行有補貼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根據此規定,法院應當保留你最低住房標准住房,一般在拍賣款中留出20年住房的租金來保障你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