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准;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准。 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准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內的租金。
㈡ 河北怎麼申請廉租房
名下有房無法申請廉租房
廉租房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 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廉租房申請流程:
一、提出申請: 由廉租房申請人(戶主)持上述文件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廉租房申請。
二、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領取填寫《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況核定表》,相關單位蓋章。
2、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5日內),並對申請家庭入戶調查,進行評議。
3、街道組織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單位初審公示(10日),街道鄉鎮提初審意見、配售方案(2個工作日)。
4、區縣復審申請資料、確定配售方案(5個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2個工作日)。
6、符合條件,進行搖號配租配售。
7、搖中,進行配租廉租房;未搖中,繼續輪候或取消資格。
㈢ 河北省廉租房亂收費應向哪些部門投訴
河北省廉租房亂收費可以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部門投訴內的。
依據《容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三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㈣ 河北廉租房申請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內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容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的規定,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並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㈤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0號)同時廢止。
㈥ 河北省2014年關於申請廉租房有何新規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布了最新的河北省各設區市(市區)廉內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容保障線標准,需要申請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居民,可根據當地的申請標准查詢申請。
受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確定的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系數不同,各地市要求保障對象提供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金額也不盡相同。另外,申請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居民還需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具有當地城市常住戶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具體申請事宜可向當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咨詢。
㈦ 廉租房怎麼申請,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7)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廉租房保障辦法》: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證明;
(二)家庭住房狀況證明文件;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戶主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驗收之日起30天內的應用程序,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況審核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和發布,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一起提交城市(區)、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人民政府;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天內材料、提出意見的審核申請人的家庭住房條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和合格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移到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條件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住房保障)予以公告15天;無異議者或異議不成立者,作為廉租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㈧ 石家莊申請廉租房的條件和流程
廉租房來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 年以源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廉租房申請流程:
一、提出申請: 由廉租房申請人(戶主)持上述文件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廉租房申請。
二、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領取填寫《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況核定表》,相關單位蓋章。
2、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5日內),並對申請家庭入戶調查,進行評議。
3、街道組織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單位初審公示(10日),街道鄉鎮提初審意見、配售方案(2個工作日)。
4、區縣復審申請資料、確定配售方案(5個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2個工作日)。
6、符合條件,進行搖號配租配售。
7、搖中,進行配租廉租房;未搖中,繼續輪候或取消資格。
㈨ 河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九條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由戶主或者委託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具有當地戶籍、達到當地人民政府規定年齡的單身居民,按家庭對待。
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然後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的程序統一申請。
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用人單位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單位直接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包括單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條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且在當地城鎮實際居住;
(二)無住房或者現有住房建築面積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准;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五)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新就業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婚;
(二)具有就業地城鎮戶籍;
(三)申請時在當地工作未滿5年;
(四)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五)在就業地無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難且未以家庭申請任何住房保障;
(六)個人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收入標准;
(七)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就業職工結婚後,按家庭申請相應的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條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在當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一定年限(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三)在當地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個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准;
(五)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就業地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二)通過購買商品住房取得當地城鎮戶籍的;
(三)在申請所在地,申請人的直系親屬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
(四)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六)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標准、財產限額、直系親屬的住房資助能力等,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城鎮住房保障覆蓋面以及保障能力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確定或者調整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報上一級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申請家庭住房情況的材料;
(四)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和由現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戶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證明;
(五)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根據各自的准入條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勞動(聘用)合同;
(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
(五)婚姻狀況證明;
(六)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有用人單位的,應當有用人單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擔保書;
(七)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已通過廉租住房資格審核正在輪候的家庭,可以直接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八條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進行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
經初審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社區、所有成年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並報送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
第二十九條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民政、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車輛、財產等有關情況進行復審,提出復審意見。認為符合條件的,將復審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並報設區的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三十條設區的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縣(市)住房保障部門在審核時,應當會同民政、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車輛、財產等有關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在當地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設區的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由住房保障部門予以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提交申請的,由受理申請的住房保障部門書面告知用人單位,並由用人單位向社會公布登記結果。
第三十一條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真實或者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初審、復審或者審核部門應當退回其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本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提供有關材料。單位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由單位予以登記、公布,並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