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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住房出租管理條例草案

發布時間:2021-03-09 18:11:24

Ⅰ 誰有《蘇州市城市行政管理條例》

蘇州市城市規劃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四章 歷史文化名城(鎮)保護
第五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結合蘇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蘇州市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包括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各級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蘇州市城市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蘇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各區的城市規劃管理由市規劃局的派出機構負責實施。
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轄區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具體負責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
(三)參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國土、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各項專業規劃的編制;
(四)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可行性研究;
(五)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
(六)查處城市規劃違法案件。
市、縣(市)人民政府對依法行使城市規劃管理職責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檢查督促。市、縣(市)建設(城建)部門對實施城市規劃管理必須加強計劃安排和組織協調。
第六條 蘇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本條例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七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國民經濟發展戰略、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本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施。
第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根據既推進現代化建設,又保護歷史文化名城(鎮)的要求,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應當著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有價值的自然景觀。
第九條 市、縣(市)的城市規劃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建制鎮的城市規劃按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編制。
第十條 蘇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轉報國務院審批。
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總體規劃及省指定的重要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蘇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轉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規劃局備案。
第十一條 分區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總體規劃的各項專業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與各專業主管部門共同編制,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蘇州市城市總體規劃進行修訂或者布局變更,須經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轉報國務院審批;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進行修訂或者局部調整,報蘇州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備案;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的修訂或者調整,涉及城市總體規劃局部調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涉及各項專業規劃調整的,須經各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協調後按原程序報批。
縣(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進行修訂或者局部調整,按原程序報批。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都不準對審批後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任意變更。
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十五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統籌兼顧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嚴格按照詳細規劃實施。
第十六條 城市各項建設的布局必須符合《省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城市風貌,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第十七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控制建築密度和城市環境容量,規劃的路段、街坊、地塊等應當控制用地,按詳細規劃實施,不準零星插建。
第十八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妥善保護具有歷史意義、革命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建築和風景名勝。
第十九條 城市新區建設應當統籌規劃,發展集中供熱、環保、環衛、郵電、通訊、電力、供水、供氣、道路、消防、停車場、集貿市場、學校及其他公益事業等設施,應嚴格按批準的專業規劃實施。
城市新區綠地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和生產綠地按規定的指標進行建設。
第二十條 城市舊區改建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著重改善交通和居住條件,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生活設施,改善城市環境和市容景觀,提高城市的綜合服務功能。改建的重點是危舊房屋和城鄉結合部,低窪區及交通堵塞、基礎設施簡陋、環境污染嚴重的地區、地段。
第四章 歷史文化名城(鎮)保護
第二十一條 國家、省指定的歷史文化名城(鎮)和有傳統地方特色的鎮的規劃,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具體范圍、內容和對象在編制總體規劃中確定。
第二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鎮)應當保護傳統風貌、古典園林、文物古跡和古建築。歷史文化名城(鎮)內與傳統風貌不相協調的建(構)築物,應當根據規劃要求逐步改造。
第二十三條 蘇州市區應當保護古城風貌。保護范圍為護城河內的蘇州古城,山塘街、山塘河和楓橋路、上塘河,楓橋古鎮、虎丘和留園、西園地區。
蘇州古城的保護應當正確處理與現代化建設的關系:
(一)古城內要保護好傳統的城市格局;保護三橫三縱加一環的水系;保護古典園林、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古城牆遺址和古建築;保護古城的城市輪廓線。
(二)在古城保護范圍內,不準新建或者外延擴建工廠和大中型倉庫;不準建設不符合古城風貌的建(構)築物;不準在古城牆遺址保護范圍內建設建(構)築物。
(三)古城內要重點改造和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改造和改善街坊、舊住宅和古民居,實現內部設施現代化,建築物要保持蘇州傳統的建築特色;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指標。
第五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立面裝飾等各項建設工程(含地下設施和臨時建築),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管理實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制度。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依照《省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填報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並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房屋翻建附房屋產權和危房鑒定等證件),建設地域地形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作為工程設計的依據;
(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設計方案規劃審定意見、有關部門審核意見,建設工程施工設計圖(市政工程管線報送的施工設計圖應當包括縱、橫斷面圖),建設項目設計預算;
(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凡規劃道路兩側的建築物或者規定應當現場放線定位的建設工程,須經放線無誤後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可參照上述程序辦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已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上的翻建、擴建、簡易設施、臨時建築、零星建設項目(不包括重要道路兩側各50米范圍內)及經批准翻建危房而不需辦理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只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須提供原有土地使用證,其他程序參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一)、(二)、(三)、(四)項辦理。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居(村)民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私人住房的,申請人應當持房屋產權證件、土地使用權屬證件、戶籍證件到當地居(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經所在地規劃管理部門或者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由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報委託機關備案。
申請宅基地的,經當地居(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並由所在地規劃管理機構或者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九條 蘇州市城市規劃區中的部隊、部省屬等單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市、縣(市)及鄉鎮交叉土地上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除由當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外,均須報蘇州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同意後核發。
第三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月內為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辦理規劃審批手續;不能辦理的應在二十天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部門組織查驗施工灰線,驗線合格的發給驗線合格通知單。
私人住房施工前,應當報規劃審批部門查驗灰線,經驗線合格後進行基礎施工。基礎施工結束後,應當報原規劃審批部門驗收,確認合格後,進行基礎以上施工。不需要查驗灰線的,應當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註明。
第三十二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對其建設申請各有關部門不得予以審批。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年內未辦完用地手續,或者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年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三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按規定收取城市規劃管理費,用於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書面決定。
因規劃建設、調整布局必須交換土地使用權的,經協商一致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向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辦土地使用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改變原規劃用地性質或者使用已搬遷單位原有土地的,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重新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以及必須遵守的規劃建設要求,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改變城市規劃已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的,必須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沿城市規劃道路和河道兩側的建設工程,其建築線必須退讓規劃紅線。
規劃道路紅線內的土地、現有規劃城市綠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均不得佔用和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委託建設工程設計時,必須持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按照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規劃設計要求和有關技術規定委託設計。
第三十八條 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不準施工。
施工單位不準擅自改動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設計圖紙和建設灰線。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時,必須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懸掛工地備查或在承建標志牌上標明發證機關及許可證號碼。
建設工程施工期間,危及臨近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安全時,應當立即停工。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設計等單位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安全問題後方可繼續施工。
建設工程施工中,發現地下工程、管線、文物古跡、測量標志等應當停止施工並採取保護措施,並報有關主管部門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妥善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供電、給水、供氣部門不準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通電、通水、通氣。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並報送有關資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之內進行驗收。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領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並向城建檔案部門報送竣工檔案。
私人住房竣工後,產權人應當報原規劃發證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後,由原發證部門發給驗收合格證。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和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註明不需要驗收的除外),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手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規劃驗收合格證的,有關部門不準核發營業執照、辦理產權登記、銀行結算和投入使用等手續。
第四十條 城市規劃管理人員持城市規劃管理檢查證可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進行檢查,有權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活動進行制止、調查、取證。
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和阻攔,檢查人員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佔用土地的,佔用的土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並追究違法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利用失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佔用的建設用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擅自買賣、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許可證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吊銷,佔用或者轉讓的土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二條 下列影響城市規劃情形之一的違法建設,處以限期拆除或者沒收:
(一)佔用廣場、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綠地、地下工程、通訊設施、高壓供電走廊、嚴重影響輸電安全和壓佔地下管線的;
(二)不符合退讓道路紅線要求的;
(三)佔用防洪設施、河湖水面、堤岸及其規定保護地帶的;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應當拆除但逾期未拆除建(構)築物的;
(五)嚴重影響風景區、文物保護區的;
(六)超過批准使用期限,逾期未拆除臨時建築的;
(七)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城市景觀或者對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條 對不符合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情節較輕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補辦手續,並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3%-15%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已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核準的建設內容和要求進行建設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改變平面位置、建築高度、擴大面積影響城市規劃和影響周圍環境的,拆除其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對保留部分重新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3%-5%的罰款;
(二)擅自改變建築立面(包括外牆裝飾)影響市容景觀的,應當限期按批準的設計圖紙重新施工,並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5%-10%的罰款;
(三)擅自改變建設工程使用性質的,責令糾正,並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5%-10%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法建設未處理前,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審批該違法建設單位的其他工程項目的建設申請。
第四十六條 無審批規劃權的單位、部門或者個人非法批準的建設工程,按違法建設處理,並追究非法批準的單位、部門或者個人的責任,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其負責賠償。
第四十七條 違反城市規劃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在接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建設,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違法建設或者施工的,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並拆除繼續違法建設部分的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阻礙規劃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阻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收繳的罰款上交同級財政。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單位或個人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城市規劃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在蘇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和省級開發區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二條 蘇州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蘇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予以實施,並報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Ⅱ 蘇州市住宅房拆遷條例

關於印發蘇州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蘇府〔 2004 〕 36 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已經 2004 年 2 月 24 日市政府第 23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日 蘇州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精神,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及省、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市拆遷補償安置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市場評估價格和補償方式 (一)補償方式及選擇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應為其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房屋拆遷評估管理規定、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范,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的城市建設工程和招標拍賣地塊的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或公房承租人,可以選擇以原區位基準價和房屋重置價為主要依據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並由拆遷人提供定銷商品房指標的補償方式(其他性質的拆遷項目不適用此種方式);也可以選擇以同類區段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為主要依據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由被拆遷人自行購置房屋,不享受定銷商品房指標的補償方式。被拆遷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選擇其中一種 , 不得兼選。 市政府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築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二)古城保護等拆遷行為的政策適用問題 根據規劃要求和古城、古鎮、古村落保護需要逐步遷移居住人口,改善居住環境的,可以參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執行。 二、評估機構的准入和確定 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在市房產管理部門公布的目錄中選定並進行公示。如同一項目內半數以上被拆遷人持有異議,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 3 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三、評估結果公示和答疑 評估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 7 日,並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 公示期滿後,評估機構應當向拆遷人提供委託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評估機構咨詢。評估機構應當在拆遷現場設立接待場所,向其解釋拆遷評估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評估結果產生的過程。 四、評估復核和鑒定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 3 日內,可以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拆遷當事人對原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 3 日內,可以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技術鑒定。 五、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本市當年最小戶型定銷商品房總價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該總價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予以補償。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按照前款規定獲得貨幣補償後不願自行購置房屋的,可以放棄前款補償,由拆遷人直接安置最小戶型的定銷商品房(產權房)。 定銷商品房戶型標准以《蘇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准。 六、私房落實政策房屋的補償 拆遷因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賃關系的(不包括原租戶性質)私有出租房屋,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拆遷人按照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同時,按照該金額的 80% 對原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 七、非住宅房屋的認定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具有工商營業執照並已持續經營一年以上的房屋(需提供拆遷前一年的持續營業稅單),按非住宅房屋認定,經營面積按土地變更面積或房屋租賃面積認定。 八、價格標准適用時點 房屋拆遷評估涉及的價格標准適用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准。 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Ⅲ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按照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規劃定點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六)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提供委託合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七條拆遷范圍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規劃、房管、國土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營業執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轉讓、租賃、抵押房屋和房屋析產,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登報公告。拆遷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並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期拆遷的,應當登報公告。?
第十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拆遷。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必須具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被委託人不得轉讓房屋拆遷業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拆遷實施單位的管理人員必須持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的拆遷上崗證。?
第十一條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應當採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的文本格式。拆遷以標准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除房屋為代管房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託文書或者有關證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被拆除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應當共同書面委託代理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繼承證明或者出具具結書,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二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進行裁決應當先予調解。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規定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遷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五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拆遷人、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融機構訂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活動的監督,拆遷工作結束後,應當組織對拆遷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七條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歸僑、僑眷、華僑私有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Ⅳ 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第七章 法律責任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物業使用規定和物業使用管理維修規定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未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加收滯納金;對於超過三個月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 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不協助業主(代表)大會籌備工作的,責令其協助,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建設單位不承擔首次業主(代表)大會籌備、成立費用的,責令其承擔有關費用,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服務用房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建設單位未對共用場地、設施設備單獨配置水、電等計量器具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建設單位拒絕將未售出的車位出租給業主、非業主使用人使用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物業服務企業擅自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自助管理,是指業主不聘請專業物業服務企業,自發組織、自行實施管理物業的方式。
本條例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業主(代表)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的物業管理。
本條例所稱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全體業主或者單幢物業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間、管道井、設備間、過道、公共停車位、房屋承重結構、戶外牆面、屋面和道路、場地、綠地等部位。
本條例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全體業主或者單幢物業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房)、電梯、樓道照明設施、小區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防範智能系統、避雷裝置、單元防盜門、文化體育設施和區域圍護等設施設備。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擬定大會議事規則、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等示範文本,提供給物業管理相關各方作為指導規范。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江蘇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我是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職工

目前沒有《江蘇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只有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與蘇州市政府《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聲明一點 ,絕無「住房公積金與戶口所在地掛勾」這一說法

如單位執意不交公積金,你可向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張家港分中心投訴。

http://www.gjj.suzhou.gov.cn/news/gjj/2006/11/9/gjj-15-27-42-2198.shtml

http://www.gjj.suzhou.gov.cn/news/gjj/2006/11/9/gjj-15-13-38-1433.shtml

Ⅵ 《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是法律法規嗎,可以作為打官司的依據嗎

1、《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是地方性法規;
2、地方性法規是特定內的地方國家機關依照容法定的許可權程序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實施,維護法制統一發揮著重要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可以直接引用。
3、也就是說,地方性法規可以作為打官司的依據。

Ⅶ 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物業的移交和接管

受建設單位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除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外還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共用設施設備的清單及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服務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材料和物業服務用房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行使職權的同時,將其使用、保管的所有文書、財物、印章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對不按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移交;對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轄區內的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使用、保管的文書、印章以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停車位、車庫,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設單位應當出租。仍有空餘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承租人可以使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道路。
地下停車位尚有空餘的,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新辟規劃以外的停車位。地下停車位不足,確需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作為停車位的,應當經業主(代表)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並依法辦理消防等相關手續。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道路通行、阻礙特種車輛執行任務或者損壞共用設施設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綠地或者佔用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確需臨時佔用、挖掘的,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安全,並及時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利害關系人的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的,應當徵得利害關系人和業主委員會同意,事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因維修、養護、改建、擴建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的,應當事先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外,應當首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車庫用於居住、生產經營;
(二)人均承租建築面積低於十二平方米出租住宅;
(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私搭亂建;
(四)侵佔綠地、毀壞綠化;
(五)隨意傾倒或者拋棄垃圾、雜物,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標準的雜訊和振動;
(六)擅自擺攤設點,無序停放車輛;
(七)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樹木上亂懸掛、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
(八)在消防通道上設置路障,損壞或者挪用消防設施;
(九)違反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規定飼養動物;
(十)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勸阻、制止,並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進行物業裝飾裝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規定的裝飾裝修行為,應當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交清物業服務費用,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的內容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並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的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承租人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 房屋的維修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業主專有部分,由業主自行維修;毗連部位,由相鄰業主共同維修。
(二)單幢房屋整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該幢房屋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比例承擔。
(三)單幢房屋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單元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四)單幢房屋不上人屋頂的維修,由屋頂庇護范圍下的業主按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五)單幢房屋可上人屋頂(包括屋面和周邊圍護),為各層共用的,由屋頂庇護范圍下各層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為若干層(戶)使用的,由使用層(戶)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六)住宅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全體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屬於人為損壞的,由損壞者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業主、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對其負有維護責任的物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以及住宅養護標准,定期維修養護。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定期維修養護。
物業出現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或者按照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或者採取應急防範措施,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業主、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維修養護時,有關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物業管理實行專項維修資金制度。業主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業主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查詢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以及賬面余額情況。
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Ⅷ 有誰知道蘇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

每個地方城市的房屋安全管理是不一樣的呀,

你可以去你們蘇州市的房管局查看一下這個管理條例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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