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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幹部周轉住房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10 17:50:28

㈠ 易地調動幹部的周轉住房一定是公房嗎

你好,幹部周轉房與公租房的相同之處:
1、都是由企業或國家向社會主體提專供出租的房屬子。
2、房子產權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
幹部周轉房與公租房的不同之處:
1、幹部周轉房是指國家用於安置國家幹部周轉使用的,而公租房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幹部周轉房一般不用付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

周轉房是指企業用於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產權歸企業所有的各種房屋。政策性出租住房俗稱「周轉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望採納,謝謝。

㈡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周轉住房可以住多久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第一條 為規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員周轉住房管理,妥善解決新錄用公務員等人員的居住問題,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號),結合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稱主管部門)負責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以下稱各單位)周轉住房的管理工作,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供應、只租不售、周轉使用的原則。

第三條 周轉住房採取以下方式供應:

(一)統一組織建設或改造;

(二)各單位經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設職工住宅或對筒子樓、招待所等進行改造時予以適當安排;

(三)通過市場統一購買或租賃;

(四)其他方式。

第四條 根據北京市城市規劃、中央和國家機關建設規劃,確定周轉住房的建設地點及規模。周轉住房建設項目按現行許可權劃分和審批程序履行建設項目審批程序。所需建設資金在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周轉住房以單間為主,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安排一室一廳的成套戶型。單間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25平方米以內,成套戶型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配套建設相關公用生活服務設施。

第六條 主管部門對統一建設、改造、購買或租賃的周轉住房實行集中管理。各單位利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或改造的周轉住房,原則上實行集中管理;具備自行管理條件的,主管部門也可以委託相關單位管理。

第七條 統一建設、改造、購買或租賃的周轉住房由主管部門根據各單位實際需求調配使用。

委託各單位管理的周轉住房,適度優先考慮本單位的需求,並將一定數量的房源交主管部門在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范圍內統一調配使用。委託管理的周轉住房租住方案須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周轉住房主要面向新錄用公務員出租,適當兼顧外地調京幹部和軍隊轉業人員。

申請租住周轉住房的人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員;

(二)錄用或調入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未滿5年;

(三)本人及配偶未在京購買或承租住房。

第九條 申請租住集中管理的周轉住房,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二)單位匯總情況後,按系統報送主管部門;

(三)經過審核,確定人員名單及房屋安排;

(四)主管部門與承租人和所在單位簽訂書面租賃協議,辦理相關手續。

申請租住委託管理的周轉住房,由所在單位審核、安排、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協議,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周轉住房的租金標准按照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投資利息、稅金等因素確定。委託管理周轉住房的租金標准,報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一條 周轉住房租金由產權單位向承租人收取,實行專戶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周轉住房的租住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騰退承租的周轉住房:

(一)已購買住房;

(二)與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解除工作關系;

(三)已滿最高租住年限;

(四)其它不適合繼續承租的情況。

第十三條 承租人因特殊原因需繼續承租集中管理周轉住房,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並報主管部門核准;需繼續承租委託管理周轉住房的,應當經所在單位核准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繼續租住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繼續承租的租金,按照屆時同區位、同類別普通商品房的租金標准繳納。

承租人未經批准逾期佔用周轉住房,應責令其騰退,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各單位建設或改造的周轉住房產權,原則上屬主管部門所有,批准後也可屬原產權單位。

第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自行支付租住周轉住房期間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和網路服務等費用。

第十六條 周轉住房實行規范的物業管理和服務。物業費和採暖費的收費標准及收繳方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應當集中建立周轉住房使用和管理檔案信息系統,根據承租人的變化情況,及時變更相關的檔案信息,以加強周轉住房使用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承租人不得將周轉住房出租、轉借他人使用,違反者一經查實,立即收回周轉住房。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包括黨中央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

全國人大機關和全國政協機關周轉住房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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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㈢ 科級幹部住房江蘇省標准

江蘇省政府批轉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 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980924 【實施日期】 19980924 【章名】 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 實施方案》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 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章名】 全文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關於「建立城鎮住房公積金,加快改革住房制 度」的精神,進一步深化我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根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 1998〕2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穩步推進住房商品化、社 會化,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我國國情的城鎮住房新 制度;加快住房建設,使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不斷滿足城鎮居民 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 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 應體系;發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三)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在國家統一政 策目標指導下,地方分別決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堅持國家、單位和 個人合理負擔;堅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平穩過渡,綜合配套 。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四)全省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 分配貨幣化。職工解決住房主要實行個人購買,購房資金來源有:職工工 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及財政和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以 轉化的住房補貼等。 (五)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房價收入比(即本地區一套建築面積6 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 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市、縣(市 )和單位,其4倍以上部分,可以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面積標准 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本方案制定的購房補貼面積標准(見附表一)僅對 實施新制度購房時適用。具體補貼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報 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1.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 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購房時可實行一次性補貼。 (1)家庭購房補貼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按職工本人應享受的購房補 貼面積標准分別計發。職工購房補貼額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補貼 面積之積。 (2)職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以市、縣(市)公布的經濟 適用住房平均價的一半與職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負擔價之差為計算基數, 房價收入比4倍以上部分,在1999年底前購房的,可以全額補貼,今 後補貼比例的上限由省政府每年公布。 職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負擔價按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除以60 平方米計算,職均工資以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數字為准。 (3)對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在新購住房時,按面積差 計算一次性住房補貼。 (4)購房補貼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計發。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 含25年)的職工全額計發,未滿25年的職工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發,剩 余年限的補貼作為借支,在今後工作年限內逐年抵扣。 (5)購房職工工作年限不25年調離、辭職的,借支余額由新單位 或本人在離開時一次歸還。 2.1998年12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實行逐月計發住房 補貼。補貼依據房價收入比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 按月計發的補貼進入個人住房專項資金帳戶,按公積金原則進行管理 和使用。 (六)有條件的市、縣(市)和單位可給予職工工齡補貼,補貼額為 職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負擔價、年工齡貼率(0.6%)、1992 年前的工齡和補貼面積四項之積。 (七)建立購房補貼的申請、審批、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購房補貼 資金在職工購買住房時直接劃入售房單位,防止流失。 (八)住房補貼資金主要從財政和單位原住房建設資金渠道中統籌解 決。各級政府和各單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資金的預算(計劃)、核定、劃轉 工作,並按公正合理的原則,確定發放對象。 (九)要建立健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 的歸集率,按照「房改領導小組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 的原則,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和制度建設。有關承辦銀行要為市、縣(市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良好的服務。 (十)單位住房公積金計繳比例原則上維持6%,有條件的市、縣( 市)可調整到7%,個人住房公積金計繳比例6%不變。計繳基數按職工 1997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 (十一)在1998年11月30日前開工建設並於1999年12 月底前竣於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省政府印發〈關於深化城鎮住房 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蘇政發〔1995〕29號)的規定向職工 出售,也可按照本實施方案規定由職工購買。 三、建立住房供應新體系 (十二)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 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 宅;其他收入高的家庭按市場價購、租商品住房。住房供應政策具體辦法 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三)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出售價格實行政策指導價,按保本 微利原則確定。 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價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 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 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利潤控制在3%以下。 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只售不租,不向已購房改成本價住房或經濟適用 住房達標的職工出售。 (十四)廉租住房可以從騰退的舊公有住房中調劑解決,也可以由政 府或單位出資興建。要保留足夠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價租賃。廉 租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標准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具 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要與房改結合,原則上實行貨幣化安置。 (十七)拓展住房租賃市場,多種方式供應住房。鼓勵房地產開發企 業增加長期投資,向社會出租住房;鼓勵私營業主和有經濟實力的城鄉居 民購買商品住宅作為收益性資產用於出租。 (十八)各級財政不再撥款用於單位購、建住房。在符合城市總體規 劃和堅持節約用地的前提下,繼續鼓勵集資、合作建房或興辦職工住房合 作社等多種形式的住宅建設。 鼓勵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進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允許其利用自用土 地,通過集資等方式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並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 設各項政策。 (十九)加快改革現行的住房維修管理體制,推行社會化、專業化、 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方式。新建住宅,全面推行住宅小區管理和公房售後物 業管理。規范物業管理企業的行為,引入競爭機制,提高各項服務水平, 切實搞好住房的維修和住宅小區環境管理,解除居民買房的後顧之憂。 四、進一步深化現有公有住房的改革 (二十)繼續推進租金改革。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 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和蘇政發〔1995〕29號文 件精神,從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上調20%左右 ,即磚混一等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寧、鎮、揚、通、泰、徐為1.60 元;蘇、錫、常為1.75元;淮、鹽、連、宿為1.45元。租金提高 後,有條件的地方可在原住房租金補貼的基礎上對在職職工提高0.8個 百分點,離退體人員提高1個百分點。補貼基數按1997年底的職工工 資計算。繼續對家庭確有困難的離退人員、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 、非在職的優撫對象和特困職工家庭等實行減免政策。對政府規定的暫不 出售的公有住房適當控制租金上調幅度。租金支出超過家庭收入10%以 上的部分,經當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可動用該戶成員公積金支付。 (二十一)穩步出售職工現租住的公有住房。從1998年12月1 日起,售房成本價以1997年價格為基數上調3%,現住房折扣調整為 2%,一次性付款折扣調整為8%,年工齡折扣率仍為0.6%。 職工購買現有公有住房按規定的現住房購房面積標准執行(見附表二 )。不超過購房面積標准下限部分的按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價計算;下限 與上限之間部分的按不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價計算;超過上限部分的一律 按市場價計算。 建房面積標准仍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機關 幹部職工住宅建設、分配、修繕和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蘇辦〔 1997〕140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十二)校園內不能分割及封閉管理的住房,教師公寓等周轉用房 ,列入舊城改造規劃地段、地處臨街宜改造為營業用房的住房,平房、別 墅、庭院式住房,代管房,產權尚有爭議、具有歷史意義和當地市、縣( 市)人民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二十三)此前,我省部分加大房改力度的試點城市和企事業單位, 要認真總結經驗,在原有基礎上繼續深化改革。 五、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二十四)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准入制度。 各市、縣(市)要對城鎮職工家庭進行住房狀況普查登記,清查和糾正房 改過程中違紀違規行為,建立個人住房檔案。依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交 易准入制度,規范和管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規則和市場。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展開,市、縣 (市)上市交易方案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十五)各省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要建立和完善統一、規范 、功能齊全的住房有形市場,提供信息、交易、產權登記、中介(咨詢、 經紀、評估、代理)等項服務。 (二十六)職工按房改政策所購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 地使用證後,經市、縣(市)房改辦批准,其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交易行 為包括買賣、租賃、交換、抵押等。 (二十七)職工所購住房上市交易時,應同時辦理房屋公用部位維修 變更手續,維修基金隨之轉移。 六、加快發展住房金融 (二十八)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范圍,所有商業銀行在所有城鎮 均可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消對個人住房貸款的規模限制,適當放寬個人 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 (二十九)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商 業銀行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要求內,優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 。 (三十)完善住房產權抵押登記制度,發展住房貸款保險,防範貸款 風險,保證貸款安全。 (三十一)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向,住房公積金應當主要用於職工 個人購買、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貸款。 (三十二)發展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銀行貸款相結合的結合住房貸 款業務。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和商業銀行要簡化手續,提高服務效率。 (三十三)個人住房貸款的擔保,可採取房產抵押、有價證券質押、 房產抵押保證人擔保、由專門的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置業公司)擔保等 多種方式。 七、加強領導,狠抓落實,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三十四)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城鎮住房改革工作 的領導,根據本方案要求,認真進行測算,制定1998年度的實施方案 ,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十五)加強房改的輿論宣傳,研究房改理論,積極引導幹部和群 眾樹立住房新觀念。 (三十六)嚴肅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蘇政發〔1995〕2 9號文件和本方案精神,繼續實行無償實物分配住房,低價出售公有住房 ,變相增加住房補貼,用成本低或低於成本價超標出售、購買公有住房, 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為,各級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 (三十七)本方案由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十八)本方案自發布之日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 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為准。 【章名】 附表一:職工購房補貼面積標准 一般幹部職工:75平方米 科級幹部:90平方米 處級幹部:110平方米 廳局級幹部:135平方米註:以上面積均指建築面積 【章名】 附表二:現住房購房面積標准 一般幹部職工:65-85平方米 科級幹部:75-100平方米 處級幹部:90-120平方米 廳局級幹部:130-150平方米註:以上面積均指建築面積

㈣ 粵府(1983)68號文件——政府直屬機關房屋管理的暫行辦法

但願能幫到你,希望採納!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15號
《呼和浩特市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已經2011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二○一○年九月八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安置管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和人員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因城市建設需要,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應當給予補償並保障本村村民的居住條件。
第四條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對本市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安置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拆遷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審查批准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三)調解拆遷糾紛,做出行政裁決;
(四)查處違法拆遷行為;
(五)其他涉及拆遷的管理職能。
國土、規劃、建設、公安、房產、勞動和社會保障、城管、工商、土地收儲、法院、檢察院等相關部門和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市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安置工作,市拆遷辦予以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的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由市拆遷辦組織實施,轄區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六條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安置具備條件的,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建設村民住宅小區安置本村村民。不具備建設村民住宅小區條件的,應當採取回遷、異地安置等措施,確保村民的居住條件。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拆遷,徵收單位應當向市拆遷辦提出徵收拆遷申請,經批准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徵收單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集體土地的文件;
(三)市土地收儲中心出具的用地相關文件;
(四)拆遷計劃、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九條市拆遷辦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徵收單位、實施拆遷單位、拆遷范圍、拆遷和搬遷期限等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並現場公布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接受群眾監督。
徵收單位與被徵收人應當就房屋補償安置等事項進行協商,並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條徵收單位與被徵收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一方當事人申請,由市拆遷辦進行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市拆遷辦應當作出裁決。
第十一條市拆遷辦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已滿,被徵收人仍未搬遷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轄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和拆遷產權不明或無主房的,房屋徵收單位應當就徵收房屋的有關事項刊登於《呼和浩特日報》,經市拆遷辦審核後,徵收單位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符合訴訟要求的證據保全,由區政府組織實施拆遷。
第十二條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安置中,對涉及軍事設施、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宗教場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三條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具體補償方式由徵收單位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
下列建築物或構築物不予補償,一律無償拆除:
(一)搶建、搭建、亂建的違章建築;
(二)超過二層以上的非法建築;
(三)佔用耕地的違章建築;
(四)用簡易材料搭建的不具備居住條件和使用功能的構築物。
第十四條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貨幣補償,實行房地分離以地為主的補償方式。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價格由被徵收房屋建築重置成本價結合建築容積率和被徵收房屋宅基地徵收價兩部分組成。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建築容積率是指宅基地上房屋建築總面積與宅基地面積之比。
建築容積率執行《呼和浩特市市轄區農村宅基地規劃和用地管理辦法(試行)》(呼政發〔2005〕51號)中「重點控制范圍和一般控制范圍內建築容積率不得超過0.75,重點控制范圍和一般控制范圍外建築容積率不得超過0.4」的規定。
第十六條被徵收房屋具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明的,其成本重置價依照產權證載明的面積,按有關標准補償。合法房屋權屬證載明的建築面積小於以建築容積率1.1確定的建築面積部分,按本辦法第十七條(一)、(二)補償。
第十七條被徵收房屋沒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明的,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實有建築容積率在0.75以內的,對實有建築面積按有關標准補償,對容積率不足0.75面積的部分給予400元/m 2的補償,並再對容積率0.75至1.1之間的面積按300元/m 2予以補償;
(二)實有建築容積率在0.75-1.1之間的,對0.75以內的實有面積按有關標准補償,對剩餘實有面積按400元/m 2補償,對不足1.1的部分按300元/m 2補償;
(三)實有建築容積率超過1.1的,對0.75以內的面積按有關標准補償,對0.75至1.1之間的部分按400元/m 2補償,對超過1.1的部分按200元/m 2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被徵收宅基地補償標准,按照宅基地使用證明載明的面積乘以宅基地地類補償標准予以確定。沒有宅基地使用證明的,按實際測量的面積乘以宅基地地類補償標准予以確定。
市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宅基地所在區位、環境、交通等因素對地類補償標准作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被徵收房屋每平方米的建築成本重置價和宅基地區片劃分及宅基地徵收地類補償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並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集體宅基地徵收中涉及的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工廠、加工車間等生產經營性用房按產權產籍所載明的房屋用途進行評估予以補償。擅自改變土地或房屋使用用途的,拆除時仍按原批准使用用途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宅基地面積小於等於204m 2的,按照建築容積率0.75確定的建築面積進行產權調換,剩餘的房屋建築面積按200元/m 2予以補償。宅基地面積大於204m 2的,按照宅基地204m 2以建築容積率0.75確定的面積進行產權調換;宅基地大於204m 2的部分和剩餘的房屋建築面積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確定的標准進行貨幣補償。
前款規定實行產權調換的,不再對宅基地予以補償。回遷村民住宅小區的,雙方互不找差價;回遷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房的,雙方視情況互找差價。
第二十二條村民私自轉讓宅基地或院落,沒有合法手續的,對買受人的購置、建設、修繕的支出費用予以補償。其宅基地不予補償。
對私自買賣宅基地的村民,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三條徵收人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家補助費。
實行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被徵收人自行安排住處的,徵收單位應當支付過渡費;被徵收人使用徵收單位提供的周轉房的,不支付過渡費。在批準的延長過渡期限內,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徵收人,徵收單位應當在逾期之月起,雙倍發給過渡費。
第二十四條被徵收人積極配合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安置工作,並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徵收房屋單位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徵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徵收單位與村民委員會依據國家、自治區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另行協商確定。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市拆遷辦應當對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安置工作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七條市拆遷辦的管理人員,應當嚴格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文明、規范執法。
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野蠻拆遷等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
(二)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的;
(三)與當事人串通故意侵害另一方利益的。
第二十八條房屋權屬證載明的面積有爭議的,以實際測量並經轄區人民政府確認為准。
第二十九條能夠證明被徵收宅基地和房屋權屬合法的材料有:
(一)持有《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1982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持有區人民政府建設年份證明的;
(三)1983年1月1日至1991年8月31日建成的房屋,持有市或城建(建設)部門批準的村鎮房屋准建(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明的;
(四)1991年9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建成的房屋,持有區人民政府、市或區土地部門批準的土地使用證明和市或區城建(建設)部門批準的村鎮房屋准建(許可)證的;
(五)2001年5月1日以後建成的房屋,持有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和市土地部門批準的土地使用證明的。
(三)、(四)、(五)項涉及的村鎮房屋若建設年份不清的,由區人民政府確認其建設年份。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市其他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安置規定與本辦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㈤ 周轉房的相關規定

周轉房,又稱「周轉用房」。《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5)省級幹部周轉住房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㈥ 黨政領導周轉住房建設實施方案

第一整體規劃如位置,佔地,規模,耗資作出具體規劃。 第二工程實施如包工,用料要求,工期等。第三最主要是涉及佔用強征的事情一定要做好安撫工作,讓百姓滿意。

㈦ 幹部周轉房與公租房的異同是什麼

幹部周轉房與公租房的相同之處:
1、都是由企業或國家向社會主體提供出租的房子。
2、房子產權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
幹部周轉房與公租房的不同之處:
1、幹部周轉房是指國家用於安置國家幹部周轉使用的,而公租房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幹部周轉房一般不用付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

周轉房是指企業用於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產權歸企業所有的各種房屋。政策性出租住房俗稱「周轉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㈧ 周轉房申請書舉例介紹 周轉房管理辦法有哪些

所謂的周轉房,就是政府為了安撫一些因為拆遷而暫時失去了住所的居民設置的房產,但是它也不是完全可以自由隨意使用的,因為在具體的情境之下,只有按照合適流程填寫了一系列的申請書,並且得到相關部門批准後,准備對應的材料進行配置,才可以合法合理地使用周轉房。那麼接下來不妨就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關於周轉房申請書方面的舉例知識以及管理辦法板塊的信息吧。

一、周轉房申請書舉例

職工周轉房申請書:祝站鎮中周轉房申請報告

關於祝站鎮中周轉房建設申請報告

孝南區教育局:

我校是一所傳統式的農村初級學校,佔地面積28000平方米,現覆蓋人口為3萬人,服務半徑約5公里,設有12個教學班,在校學生近700人,教職工52人;目前有面積為1584平方米教學辦公樓;1531平方米的四層學生宿舍樓;24套面積為20XX平方米的教工宿舍樓;標準的學生食堂、沖水式廁所。去年我校對操場、校內池塘進行了整治、改建了跑道,學生的活動場地擴大為原來的兩倍,改善了我校的辦學條件。但是,目前我校有七位教師住在危房中,二十多位教師在校外租房居住,住房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我校師資隊伍穩定和教學質量提高,制約了學校的可持續性發展。因此,為了進一步提高辦學條件,辦標准化寄宿制學校,教師們迫切要求早日新建周轉房,特申請新建教師周轉房。

新建教師周轉房的布局及造價預算

在校內新建四層教師周轉房24套,戶型為一室一廳一廚一衛,以滿足教師的基本生活需要。建在學生宿舍樓西北方向,東西走向,長36米,寬10米,佔地面積360平方米,建築面積1440平方米,造價約120萬,預計20XX年4月開工,20XX年12月完工。

妥否,請批復。

二、周轉房管理辦法

周轉房,又稱「周轉用房」。《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上文為大家講解的是關於周轉房申請書方面的知識以及管理辦法方面的信息,由此可以得知,在申請書的書寫過程中,最好可以結合實際詳細列舉自己的需求,並且還應該准備相對應的材料進行申請,除此之外,必要的時候還應該學習周轉房管理辦法方面的信息,比如國務院的相關規定,並且配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了解,或者可以參考專業人士,比如律師朋友的介紹,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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