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港澳同胞在泉州買房有享受政府補貼嗎
港澳同胞在泉州買房可以享受政府補貼。
住房補貼:
1、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版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權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
2、2009年11月,國家對於享受住房補貼的個稅問題規定:對職工因未享受國家福利分房政策,或雖已享受國家福利分房但未達規定面積標準的,單位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補貼標准,一次性或按月計入職工個人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用賬戶的住房補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住房補貼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大塊:
一是國家下撥的建房資金;
二是單位售房資金;
三是單位多種渠道籌集的資金。發放住房補貼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1)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幹部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3)按月補貼方式,主要針對新職工,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
Ⅱ 泉州申請房貸需要什麼條件
個人住房貸款申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回;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答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購買外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須辦理公證;
4、不享受購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購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5、有銀行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6、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Ⅲ 泉州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回公積金賬戶內的存答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先由所在單位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2、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各地公積金中心對公積金提取規定了不同的條件、流程,請咨詢當地公積金中心
Ⅳ 請問福建泉州危房改造的相關政策文件有哪些
一、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遵循的原則
(一)以人為本、民生優先。從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以棚戶區廣大群眾的利益為重,充分考慮並妥善解決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給予政策傾斜和合理照顧,促進我市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確保「住有所居」。
(二)公開公正、和諧拆遷。依法保護棚戶區各類房屋被拆遷居民的合法權益,做到群眾參與、社會監督、陽光操作,減少拆遷矛盾和糾紛。
(三)統籌兼顧,合理補償。結合市情,因地制宜,處理好房屋拆遷過程中的各種利益關系,既要使拆遷困難家庭得到利益和實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遷成本,使拆遷補償政策合法性與合理性相兼顧。
(四)統一性和連續性。與國家、省、市拆遷法規和政策相統一,注意新舊政策銜接,保持全市拆遷改造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既要有利於推進棚戶區改造,又要有利於非棚戶區拆遷的順利實施。
二、房屋拆遷補償與保障規定
(一)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1、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2、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成新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估價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其約定。
3、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拆一還一」,結算結構差價的方式執行, 由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產權調換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結算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根據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就近上靠標准安置戶型。產權調換房屋戶型設計應當符合實際需要,產權調換安置戶型設計標准為:一室半建築面積50平方米、兩室建築面積60平方米、兩室半建築面積70平方米;同時設置保障戶型一室或一室半,設計標准為建築面積40平方米。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結構差價。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就近上靠產權調換安置戶型內的部分,可以按照綜合建設成本交納購房款。被拆遷人要求超過標准戶型建築面積安置房屋的,超出標准戶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銷售價格交納購房款。
改造范圍內批準的新建工程規劃能夠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改造范圍內實行產權調換;拆遷後因市政等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批準的新建工程規劃不能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本區政府指定區域內實行產權調換。易地安置的被拆遷人,按照本規定上靠標准戶型後,根據區位變化合理調整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具體標准由各區政府自行制定。
4、拆遷用作經營使用的住宅房屋,選擇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標准再上靠一個標准戶型,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上靠產權調換安置戶型內的部分,可以按照綜合建設成本交納購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經營使用房屋的認定,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5、產權調換房屋涉及的綜合建設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二)住宅房屋拆遷保障
1、被拆遷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總建築面積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全額交納上靠建築面積50平方米標准戶型超面積購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築面積40平方米的保障戶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納上靠建築面積40平方米保障戶型超面積購房款;也可以暫按成本租金標准承租保障戶型超出被拆遷房屋面積的部分,待被拆遷人經濟條件改善後,補交購房款,變更產權性質。
2、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貨幣補償金額低於《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最低補償標准執行。
3、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給予2萬元照顧;對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登記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給予1萬元照顧。
4、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被拆遷家庭,按照本政策進行補償安置後,經申請重新核定,仍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直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三)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三、關於無證照房屋的處理
(一)對於經市城市規劃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或者提供虛假房屋證照獲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不予補償。對涉及出具虛假房屋證照的人員,由紀檢監察、公安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對於無證照房屋的拆遷,房屋使用人能夠積極支持拆遷工作,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給予救助補貼:
1、具有拆遷范圍內哈市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
3、房屋具備居住條件和使用功能;
4、長期在此居住且無其他住房。
(三)對符合救助補貼條件且具有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四)對不符合救助補貼條件但積極支持拆遷工作,並在規定期限內拆除違法建築的,可給予適當補貼。
(五)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同時具有土地、規劃等能夠證明房屋來源合法手續的,由規劃、國土資源、房產住宅、監察等部門組成聯合復查組,對審批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無誤後,參照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給予補償;由於歷史原因造成手續不全的被拆遷房屋,由聯合復查組進行確認後,參照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給予合理補償。
(六)補貼標准由各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對無證照房屋的處理,應當進行公示。
四、其他相關規定
(一)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實施房改的被拆遷住宅房屋,原則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費用後,拆遷人應對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權人的標准依法進行補償安置。
(二)被拆遷人按照綜合建設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納購房款的房屋面積,比照經濟適用住房辦理產權;被拆遷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銷售價格交納上靠面積購房款的,辦理商品房產權。
(三)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戶區拆遷優惠。
(四)在棚戶區改造中,對積極配合拆遷改造工作的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適當給予獎勵,獎勵標准由拆遷所在區政府自行制定。
(五)對於個別被拆遷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遷,影響絕大多數被拆遷改造居民利益的,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六)本規定適用於本市道里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平房區、松北區的棚戶區改造拆遷項目。
(七)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