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什麼時候可以申請
今年九月一日起實施新的管理辦法後,尚且要經歷一段准備時間,預計經濟適用房的申請將會在九月底十月初開始。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應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購房申請,如實填寫《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
② 南寧市經濟適用房申請
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人群條件】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按20條第2款規定,不能再申請經濟適用房.
【注意事項】
由於經濟適用房在項目位置、建築規劃設計等方面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差別,所以在購買時應該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 一、位置
雖然經濟適用房的價位人們能接受,但人們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為位置即代表著長期的交通。
經濟適用房項目大部分均位於城鄉結合地區。
有些經濟適用房小區到市區的公交線路和可選擇的站點又相對較少,幾年後的事至少無法讓購房者犧牲現在的工作或事業。
▲二、戶型
購買經濟適用房時,同樣要搞清分攤面積、使用面積等概念,充分考察戶型。購買時不追求大面積大的同時也增加房價、物業管理等費用
③ 南寧經濟適用房轉商品房的問題。 我在廣西南寧市有一套經濟適用房,95年買的,房產證和土地證齊全,房
要看你叔什麼時候得到的單位分房?
具體法規如下,自己看吧
購買人除經濟適用住房外還有其他住房的
根據《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發〔2010〕66號,2011年11月22日起施行)第六、七、八條規定,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之後,又購買其他住房的。
購房人在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又購買其它住房,且合並計算家庭人均建築面積超過規定的申購條件面積標準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2009年9月1日前購買其它住房的,其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照本通知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標准補繳相關價
款。
2、2009年9月1日後購買其它住房的,其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予以作價收回,收回價格按照原購房價格從購房之日起每年扣減1%計算;或按照政府公布的屆時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導價格與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包括購買面積超過保障面積部分)價款的差價全額補繳相關價款。
3、所購買的其它住房屬公有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建房的,其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予以作價收回,收回價格按照原購房價格從購房之日起每年扣減1%計算;或退出公有住房、單位集資建房。」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又取得其他住房的。
以結婚、繼承或直系親屬贈與等非購買方式合法取得其它自有產權住房,且合並計算家庭人均建築面積超過規定的申購條件面積標準的,應當按照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標准向市住房保障部門補繳相關價款。」
(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之前,已擁有其他住房的。
1、購房人在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前,已擁有超過規定的申購條件面積標準的其他自有產權住房且在申購時未如實填寫申報的,或提供虛假資料的,按照騙購經濟適用住房處理,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按照原購房價格從購房之日起每年扣減1%計算作價收回,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2、對於2009年9月1日前(不含)(即《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南府發[2009]70號)實施之前)的違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對象,除作價收回經濟適用住房處理方式外,增加按照存量房(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全額補繳相關價款方式處置違規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轉完全產權、上市交易的基本條件
根據《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發〔2010〕66號,2011年11月22日起施行)第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購房人按照規定繳納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後可以上市交易:
(一)2004年12月2日前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時按照屆時同地段標定地價的10%繳納相關價款。
(二)2004年12月2日至2009年9月1日前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3年後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時按照屆時同地段標定地價的10%繳納相關價款。
(三)2009年9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5年後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時按照屆時上市交易價格與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包括購買面積超過保障面積部分)價款的差價的60%繳納相關價款。
(四)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自繳納契稅取得完稅憑證滿5年並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時按照購房合同確定的比例向政府繳納相關價款,該比例按照購房人的購房款與政府的出資額比例確定並明確註明在購房合同中。其中,政府出資額為土地出讓金減讓、稅費減免等政策優惠額之和。
④ 南寧經濟適用房
可以到科園路審批大廳咨詢`領表申請也在那
房子是很多人的夢想,而對中低收入家庭來說,經濟適用房是它們實現夢想的重要途徑。為了進一步規范經濟適用房的建設管理,南寧市近日出台《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記者今天從相關會議上得知,和之前的政策相比,新辦法在申購人條件等多方面有大變動。
和2004年開始實行的《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暫行辦法》相比,新辦法最大的變動出現在申購人條件上。
首先,准入收入線調整了。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由中低收入家庭調整為低收入家庭,其收入線由上年南寧市職工平均工資6倍以內調為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2008年數據為例,去年南寧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29377元,按照原來的暫行辦法,家庭年收入在176262元至14688元范圍的,都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而按照新辦法,上年南寧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4994元,則意味著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1995元以內的才能夠申請經濟適用房。
除了經濟困難家庭,單身人員也是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主體之一,新辦法對單身人員購房條件也有調整,由原來的男28周歲、女25周歲調整為30周歲。
另外,外來務工人員將不再有在南寧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按原來的政策,簽訂一年以上合同且交一年以上勞動保險金的外來務工人員也可以申購經濟適用房,而新辦法根據南寧市目前保障人群和房源供求實際情況,考慮優先供應本市常住戶口人員,規定只有具有本市城鎮常住非農業戶口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人員才可申購經濟適用房。
除此以外,新辦法還首次對經濟適用房的回購做出了規定。
套型面積方面,原來的暫行辦法規定100平方米內,而新辦法則調整為60~80平米內。另外,新辦法對審批程序、監督管理都有更嚴格的規定。
《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將從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⑤ 廣西南寧怎麼申請經濟適用房都有什麼要求
一、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方式:
1、南寧經濟適用房申請人需要先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先提出經濟適用房購買的申請,之後申請人還需要持有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本還有結婚證,到戶口所在地的房管局再提出申請,還需要到工作單位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收入及住房的證明。
2、南寧經濟適用房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具體到當地房管部門咨詢。
二、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本市城區范圍內城鎮居民戶口一年以上並在本市城區范圍內工作或實際居住生活;
2、已婚家庭或年滿30周歲以上單身人員;
3、家庭現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標准;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標准且家庭財產之和低於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標準的8倍。
(5)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通知擴展閱讀
申請材料
1、《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配偶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首頁和本人頁;
3、婚姻狀況證明
4、收入證明、住房狀況證明須由工作單位填寫並蓋章,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蓋章,不能塗改。收入證明應為申請當月前一個年度的收入情況;
5、同意受理機構或者其他審核部門調查核實其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家庭人口等申報信息的書面授權書;
6、已辦理放棄公共租賃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申請證明材料(收原件;已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審核過程中或者輪候期內的家庭戶必須提供);
7、購房時自願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書面承諾(收原件;正在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家庭戶必須提供)。
參考資料
南寧市住房保障局-住房保障-經濟適用房
⑥ 廣西南寧市經濟適用房的申報
1.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① 具有本市城鎮常住非農業戶口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②已婚家庭或年齡在30周歲及以上單身人員;③無房或現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人均16平方米(含);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市統計局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申請經濟適用房流程①請攜帶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到戶口所在地的城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咨詢、領取《南寧市經濟適用房申購表》。② 申請人填表並到相關部門簽署意見和蓋章。③ 申請人將需要提供的資料交到戶口所在地的城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受理人員負責查驗證件、資料,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單。④ 城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初審、公示和提出初審意見。⑤ 城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將提出初審意見的資料送南寧市經濟適用房建設發展中心,由發展中心進行復審。⑥ 南寧市經濟適用房建設發展中心將經復審合格的申請人資料公示 ,公示10天後可等候通知參加選房。⑦ 選好房後,辦理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
⑦ 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可以到科園路審批大廳咨詢`領表申請也在那
房子是很多人的夢想,而對中低收入家庭來說,經濟適用房是它們實現夢想的重要途徑。為了進一步規范經濟適用房的建設管理,南寧市近日出台《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記者今天從相關會議上得知,和之前的政策相比,新辦法在申購人條件等多方面有大變動。
和2004年開始實行的《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暫行辦法》相比,新辦法最大的變動出現在申購人條件上。
首先,准入收入線調整了。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由中低收入家庭調整為低收入家庭,其收入線由上年南寧市職工平均工資6倍以內調為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2008年數據為例,去年南寧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29377元,按照原來的暫行辦法,家庭年收入在176262元至14688元范圍的,都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而按照新辦法,上年南寧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4994元,則意味著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1995元以內的才能夠申請經濟適用房。
除了經濟困難家庭,單身人員也是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主體之一,新辦法對單身人員購房條件也有調整,由原來的男28周歲、女25周歲調整為30周歲。
另外,外來務工人員將不再有在南寧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按原來的政策,簽訂一年以上合同且交一年以上勞動保險金的外來務工人員也可以申購經濟適用房,而新辦法根據南寧市目前保障人群和房源供求實際情況,考慮優先供應本市常住戶口人員,規定只有具有本市城鎮常住非農業戶口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人員才可申購經濟適用房。
除此以外,新辦法還首次對經濟適用房的回購做出了規定。
套型面積方面,原來的暫行辦法規定100平方米內,而新辦法則調整為60~80平米內。另外,新辦法對審批程序、監督管理都有更嚴格的規定。
《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將從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⑧ 南寧新經濟適用房政策出台了嗎具體如何
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不再是中低收入家庭,而是變成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得到產權證5年後才能上市交易,不再是3年;在南寧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優先提取住房公積金……8月,《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出台,南寧暫停申購經濟適用住房。11月30日,國家又出台了新《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在國家政策大框架下,南寧近日出台了《南寧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實施細則》(送審稿)(以下稱《細則》)。南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在保障對象、開發建設、銷售管理等方面有了哪些新變化?這些新變化對市民的生活又會產生什麼影響?
保障對象為城市低收入家庭
原政策:南寧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10年來,一直是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人群銷售的「政策性商品房」。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象,均可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①常住城鎮的中低收入家庭無房戶或男28歲、女25歲以上的中低收入無房單身人員(含按人事、勞動部門規定與當地機關、企事業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來務工人員);②現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③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而被拆遷住房的無房家庭戶。
新變化:《細則》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且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
解讀:據估算,南寧的低收入家庭有2萬多戶,明年有15762戶困難家庭符合條件申請廉租房,還有相當部分人需要通過經濟適用住房等方式解決住房困難。新規定明確了經濟適用住房更加註重保障性,對象從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降低到城市低收入家庭,這讓沒有資格住上廉租房,家庭收入又很低的「夾心層」被納入住房保障體系。
單套建築面積60平方米左右
原政策:之前,南寧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100平方米以內。
新變化:《細則》規定,南寧市現階段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在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和設計中,要充分考慮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對交通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同時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解讀:目前,南寧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供應較緊張。截至今年10月底,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待購戶達15085戶,可供應房源與待購客源比例為1∶3。未來有望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質量過硬、功能實用,做到「小而舒適」,並一定程度上增加房源供應,緩解供需矛盾。
上市交易政府優先收購
原政策:南寧經濟適用住房取得房產證後,3年就可以上市交易。
新變化:《細則》明確: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想上市轉讓,則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同時,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細則》還規定,已經購買經濟使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價格及合同約定回購。享受過福利分房退回房屋前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解讀:「開著小車去買經濟適用住房」。這樣的現象在一些城市已是屢見不鮮。新規定一方面使政府規范與嚴格了准入和退出機制,重在消除經濟適用住房流向非保障對象;另一方面規定房子的有限產權遏制牟利行為,而有條件獲得房子的完全產權則重在保障住房困難戶的確實利益。
住房政府定價房貸優惠
新變化:《細則》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定價,其中利潤率不能高於3%。確定後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標價的費用。
《細則》還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且建立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購房者可以優先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申請優先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解讀:房價如「霧里看花」,老百姓心裡不踏實。新規定立足保本微利,要求明碼標價,不準變相收費。這意味著,以後南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更注重「陽光管理」。公積金的房貸優惠政策,保障了購房人的買房資金。
⑨ 關於南寧市經濟適用房的問題!
寧經濟適用房有5大問題 7月3日,看到施工人員來到家裡整改滲水的牆體,家住南寧澳華花園經濟適用房小區的盧先生終於緩了一口氣。從6月26日到南寧質監站投訴,到開發商派施工人員進他家整改,前後僅一個星期。而之前幾個月,李先生多次與小區物業管理公司、開發商協商,始終沒有結果。
質量折扣、虛假購房、非法租售、物管艱難、沒有真正幫助低收入群體解決住房都是當今經適房不可忽視的問題,面對如此嚴重的重重問題,社會各界給與了極大的關注和熱議,究竟問題的源頭在哪?我們又該如何解決?而國家的相關政策隨著社會各界的聲音也不斷在進行著改革和完善,一套經濟適用房的驗收要經過多個部門把關,可「經驗收合格」的房屋經常問題不斷,我們盼望著經濟適用房「問題」不再的一天。
經濟適用房背後的問題
隱患1——質量折扣
記者在澳華花園觀察到,該小區的許多房子外牆都出現較為明顯的裂縫,尤其窗口周圍的裂縫較為集中,有些外牆在修補裂縫時直接往塗料上抹上水泥,長長的「疤痕」甚是扎眼。
在南寧澳華花園、桃花源和富寧新興苑等經適房生活小區,很多居民對房屋質量問題之多等提出質疑,對保障房的質量卻得不到保障表示失望和擔憂。
深圳市桃源村三期經濟適用住房樓盤自今年元旦正式交付使用以來,陸續出現衛生間、房間牆根滲水等質量問題,引起部分業主投訴。深圳市政府就此專門成立了桃源村三期現場工作組,研究處理業主投訴和相關維修、補償等問題,並向業主表示公開道歉。
⑩ 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法規
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來源:南寧市房改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桂政發[2009]2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南寧市市區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逐步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本市市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協調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價格)、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房產、財政、民政、監察、稅務、金融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編制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報政府審批後,納入本市經濟發展計劃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我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凡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的劃撥用地,必須全部用於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嚴禁轉作其他用途。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按規定減免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白蟻防治費、牆改基金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市人民政府負擔。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貸款資金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的《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按有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共同購買人的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償還其住房貸款。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在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要求的基礎上,合理安排區位布局,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用地選址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用地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並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選址方案,落實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用地。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項目資本金、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法人確定後,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法與項目法人簽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合同書,合同中要對單套住房建築面積、戶型比例、銷售價格進行約定。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後,憑中標通知書、合同書和相關資料到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規劃定點、用地審批、報建、環評等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區域適宜的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選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用地面積、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價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時,與商品住房項目同時招標、配套建設,分別銷售、分別管理。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驗收制度。住房建設項目竣工時,要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採取一戶一驗的方式進行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設施應當與項目主體同步建設,並經驗收後與項目主體同步交付使用;分期開發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配套設施應安排在第一期建設,並與當期項目主體經驗收後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定期向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進度情況和相關統計報表。
第五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以保本微利為原則確定。其銷售價格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市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公布的價格出售住房,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在公布的價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費用。
第二十四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六章 銷售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非農業戶口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已婚家庭或年齡在30周歲及以上單身人員;
(三)無房或現住房人均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含)以下的;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市統計局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住房價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以夫妻為一戶申請家庭,同一戶籍內其它家庭成員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與申請人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收養關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為申請家庭成員的以後不得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0周歲及以上單身人員視作一戶申請家庭。
第二十七條 一戶申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購買單位公有住房、參加單位集資建房達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家庭,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易地交流調動到我市的幹部職工,在原工作城市購買過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標準的家庭,所購經濟適用住房面積與原購住房面積之和超過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面積部分,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套型建築面積60平方米:家庭成員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積標准為套型建築面積80平方米。
第二十九條 申請家庭購房時,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保障面積的部分,按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款。差價款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實行專戶管理,作為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發展基金,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使用該項資金時,由財政部門審核,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
第三十一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購房申請,如實填寫《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明、婚姻證明。
(二)住房情況證明: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市的住房情況證明(區直單位、鐵路系統、軍隊、市屬單位人員還須提供房改部門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證明。
第三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初審。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狀況、家庭收入等情況在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滿,對申請家庭提出初審意見並及時報送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對上報的申請家庭材料進行復審,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將申請家庭基本情況定期在《南寧日報》和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辦公場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經公示有異議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無投訴或者經調查、核實異議內容不實的,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簽署可以購買的核查意見,按公示的先後順序編號,發放《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資格書》,註明申請家庭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不符合申購條件的,發放《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審查結果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時,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公開選房: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開盤前,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根據可供房源的基本情況定期在《南寧日報》和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辦公場所公布,公布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可供房源數量、價格、申請家庭報名時間、地點等。
(二)確定參加選房申請家庭名單。申請家庭按照公布的報名時間和地點申請報名,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根據報名申請家庭的《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資格書》的順序編號,按照1∶1的比例確定參加選房申請家庭名單,並發放《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通知書》。
(三)選房。申請家庭憑《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通知書》和《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資格書》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選房,選定住房後,應及時與開發建設單位簽署《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選房確認書》。
第三十五條 申請家庭選房完畢後,持《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通知書》和《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選房確認書》到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領取《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
第三十六條 申請家庭持《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到所購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辦理購房手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簽發的購買人和房號依法與購買人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憑證銷售,並將本《辦法》第四十九條、五十條、五十一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的規定在合同書中予以載明。
第三十七條 列入參加選房的申請家庭,如未參加當期選房或選房後放棄購買的,視同放棄購買資格,其《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資
格書》作廢,需購房的,重新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
第三十八條 已獲取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資格的申請家庭一年內因自身原因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資格書》作廢,需購房的,重新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
第三十九條 《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實行一房一證管理制度,准購證內容禁止更改。
第七章 集資建房
第四十條 單位集資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單位集資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四十一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事業單位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建設單位集資建房。
第四十三條 單位集資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剩餘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四十四條 單位集資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
第四十五條 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單位公有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建房、參加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和獎勵引進人才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八章 權屬登記管理
第四十六條 申請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必須憑《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以及購房合同和其他相關材料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權屬登記。預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企業或申請家庭,應在合同簽訂後30日內辦理合同備案。
第四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許可手續後,應當辦理建設項目的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預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預售許可證明之日起30日內,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土地登記備案,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證》。申請家庭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憑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證》等材料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四十八條 市房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四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自住,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五十條 申請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5年內,其經濟適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內因特殊原因確需出售的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又購買其它住房的,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回購價格按原購房價格從購房之日起每年扣減1%計算,回購的房屋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五十一條 申請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5年後,其經濟適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當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包括購買面積超過保障面積部分的價款)差價的60%向政府交納相關價款;在相同價格情況下,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可優先回購;申請家庭也可以向政府交納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並憑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市房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憑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相應在其房地權證上注銷原注記。申請家庭向政府交納的相關價款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作為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發展基金,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第五十二條 在限制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法院裁定、判決等須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審核後,可辦理交易過戶手續,但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必須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從原房屋所有權證取得之日起計算。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要及時糾正。
市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五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擅自提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不按照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的《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要求,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售房對象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按原價格收回,並對開發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 對提供虛假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取消其購房資格,5年內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原購房價格從購房之日起每年扣減1%計算作價收回,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擅自將未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出租、出借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原購房價格從購房之日起每年扣減1%計算作價收回其住房。
第五十九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有關行政部門和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資格審查把關不嚴,使不符合資格家庭違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
(二)違法實施相關行政許可的;
(三)違法或者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收費的;
(四)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依法進行查處的。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條 為進一步拓寬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渠道,市人民政府按本辦法建設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也可採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形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具體辦法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國土、房產、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中的家庭現住房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私有住房。
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滿三年限制交易條件年限的,仍按原有規定執行外,其它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時均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市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從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南府發[2004]10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