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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11 18:49:59

❶ 有關廣東省住房補貼的疑問

按照中央國家機抄關房改方案,住房補貼是補給1998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且住房未達標或無房的老職工,以及1999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這部分補貼並不直接發到職工手裡,而是參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方式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專項用於住房消費。
看來是只有機關單位才有.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❷ 廣東國五條具體內容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見,請一並認真貫徹執行。 一、切實落實政府穩定房價的責任 廣州、深圳市要根據近年房價走勢情況,按照保持房價基本穩定的原則,合理確定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於2013年3月底前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監察廳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其他地區要結合實際,抓緊制訂穩定房價的具體方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監察廳要加強對各地穩定房價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執行相關政策措施不到位、房價上漲過快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設進度緩慢的地區,要及時對該地區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和問責。 二、堅決抑制投資投機購房需求 房價過快上漲的地區要及時採取住房限購等穩定房價的政策措施,嚴格執行國辦發〔2013〕17號文關於出售自有住房個人所得稅的徵收規定。廣州、深圳、珠海、佛山市要繼續嚴格執行住房限購政策,原出台的住房限購政策與國辦發〔2013〕17號文要求不符的,應立即作出調整。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的地區要組織房管、公安、民政、稅務、社保等部門,建立分工明確、協調有序的購房審核工作機制,嚴格把好限購關。 三、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應 各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政府要於2013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2013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要進一步探索完善「限地價、競房價」、「限地價、競房價或競配建保障房」等土地出讓方式,防止商品住房土地出讓價格過快上漲。要建立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供地、建設和上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2013年全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為基本建成11.6萬套、新開工建設7.84萬套,各地要盡快把建設任務落實到具體項目和地塊,抓緊做好立項、規劃、環評等前期工作,確保新開工項目在2013年10月底前全部開工、2012年前已開工項目在2013年底前基本建成。要結合落實《印發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2〕12號)要求,抓緊組織編制完善中長期住房保障規劃,保障性住房建設量較大的地區要盡快編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儲備規劃。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盡可能安排在公共交通、教育、醫療、農貿市場等配套設施較為完善的區域,並特別注重公共交通系統配套建設。各地要抓緊完善本地區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加快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實現多部門信息資源共享。2013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城區要把符合條件、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住房保障范圍。 五、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 要嚴格執行《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中有關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的規定,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商品房預售門檻。各地要建立健全預售資金監管制度,嚴格預售資金監管。大力推進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2013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要按要求完成與省房地產數據中心的網路連接和數據傳輸測試,並按統一標准實施改造升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計局等部門要加強對全省房地產市場的監測和研究分析,及時主動發布商品住房交易和租賃的權威信息,穩定市場預期。加強輿情監測,對涉及房地產市場的不實信息,要及時主動澄清並依法嚴肅處理相關責任者。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3月25日

❸ 廣東省宅基地管理辦法

《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送審稿)》徵求意見
2013-08-06 08:28:00 南方日報網路版

此前呼之欲出的允許宅基地在本鎮、本集體內部相互買賣政策,在省政府法制辦昨日(5日)公開徵求意見的《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中有了體現。送審稿指出,符合相關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同意,可以購買本鎮區域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並取得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如若該辦法獲得通過,今後我省農村宅基地將可以在本鎮、本集體內部流轉。專家指出,這或將成為廣東在集體土地流轉政策方面邁出的先行先試的一步,也將解決「洗腳上田」進城農民所持宅基地的處置問題。
嚴禁城鎮居民買宅基地
需要分戶、宅基地滅失或者不能使用、外來人口落戶、村莊改造搬遷……今後,只要符合以上四種情況之一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送審稿的規定,可以購買本鎮、本集體內其他成員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
送審稿指出,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戶一宅之外的農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相應轉讓。在「有條件放開」的同時,送審稿也明確嚴禁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著物。
此外,新批准每戶宅基地的面積為: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山區150平方米以下。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且不低於上述標準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禁止再申請宅基地。
宅基地閑置兩年可回收
送審稿強調「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應當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依法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同時提出了「一戶一宅」的原則,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
但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可以永久持有。若出現宅基地閑置兩年、建新屋不拆舊屋、已遷入新村、戶口遷移、使用權人死亡等情形,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應當注銷其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者撤銷有關批准文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送審稿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賣、出租、贈與他人住房,或改變原住房用途,也將被禁止申請新的宅基地。
宅基地及房屋登記發證正在進行
今年3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廣東省城鎮化發展「十二五」規劃》提出,允許轉戶農民在自願基礎上通過市場流轉方式出讓承包地、房屋、合規面積的宅基地並獲得財產收益,以解除農村勞動力進城落戶的後顧之憂。
要真正實現農村宅基地的流轉,目前還有不少工作要做。首先需要完成宅基地的確權發證;廣東也需要向中央爭取相關試點,並出台相應的法規政策。
此前,記者從省國土資源廳獲悉,從去年開始,廣東在做集體土地確權發證到村民小組的工作,同時推動農地、林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到農戶。此外,宅基地及農民房屋的登記發證也在穩步推進當中。
業內人士指出,宅基地的所有權在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只有使用權,目前所提的農村宅基地轉讓應該可理解為針對轉戶農民宅基地的政策退出機制。

相關》》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送審稿,截止到9月4日)

❹ 1992年廣州市政府頒布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即92年1號令)

92年的已經廢除了。把有效的給你看看吧。祝你好運。

【發布單位】廣州市
【發布文號】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7號
【發布日期】2003-09-26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3年9月3日廣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3年9月26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轄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且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權分工,對本轄區內的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四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
遷。
申領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 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 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 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 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的存款證明;
(六) 產權自有、未設定抵押權的補償安置用房證明。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額不得低於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該存款金額與補償安置用房價值之和不得低於補償安置資金總額。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額達到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的,可以不提供補償安置用房證明。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的核定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應當在三十日內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決定,並且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屋拆遷公告在實施拆遷的區域內張貼,並且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房屋拆遷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拆遷的目的和依據;
(二)拆遷的地點和范圍;
(三)拆遷期限;
(四)拆遷人、拆遷人委託的拆遷單位的名稱;
(五)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律救濟途徑;
(六)索取拆遷相關資料的地點;
(七)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七條 因城市規劃調整改變拆遷范圍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拆遷人。拆遷人應當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變更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手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變更後的拆遷范圍予以公告。
因城市規劃調整改變拆遷范圍給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補償。
第八條 具備法人資格並依本條規定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的單位,可以接受拆遷人委託,組織房屋拆遷。
申請房屋拆遷資格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房屋拆遷員證的拆遷工作人員十名以上;
(二)取得中級以上職稱的建築工程技術人員二名以上。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
本條第二款所稱拆遷工作人員,是指受拆遷人或者拆遷人委託的拆遷單位指派,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協商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的人員。
第九條 拆遷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後,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房屋拆遷員證。
拆遷工作人員進行房屋拆遷工作時應當佩戴房屋拆遷員證;未佩戴房屋拆遷員證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與其協商。
第十條 房屋拆遷資格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為二年。有效期滿需要延長的,拆遷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的二個月前,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不申請的,房屋拆遷資格證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依法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及價格金額;
(二)拆遷補償方式;
(三)搬遷期限;
(四)違約責任;
(五)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除前款所列內容外,還應當包括補償安置用房的權屬證明、有關規劃資料、價格金額、面積、地點、樓層、差價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
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除本條第一款所列內容外,還應當包括貨幣補償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自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拆遷工作完畢止,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結構和附屬設施的安全責任由拆遷人承擔,但因使用人、使用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引起的除外。
第十四條 拆遷期間,拆遷人應當保障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等基本生活條件。
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人的監督,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基本生活條件。
第十五條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憑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向公安、郵政、電信、公用事業、教育等部門或者單位申請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傳遞、電話遷移、供水、供電以及轉學、轉托等手續,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爭議經裁決後,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並且拒絕受領補償款的,拆遷人可以到公證機構辦理提存公證。
第十八條 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向公證機構辦理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和拆遷補償款的提存公證。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外國領事館房屋、軍事設施、華僑房屋、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築物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條 拆遷人應當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入金融機構的專用帳戶。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完成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不同地段的兩處以上產權自有的補償安置用房供被拆遷人選擇,所提供的補償安置用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和本市規劃配套要求。
在拆遷補償安置完成前,拆遷人不得轉讓、抵押、租賃補償安置用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辦理該房屋的相關手續。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補償以房地產權證所列登記事項為依據。
房地產權證所列登記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被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確認手續。
符合房地產權屬登記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確認條件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廣東省城鎮房地產權登記條例》規定的時限辦理有關確認手續。申辦事項需要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為依據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查明後確認。
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按重置成本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不作貨幣補償。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和補償安置用房的價格,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共同或者分別委託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共同委託不成或者對分別委託評估的結果有異議的,經拆遷當事人申請,可以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採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本市歷史舊城區范圍內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補償金額,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增加百分之二十確定。歷史舊城區范圍以附圖的標示為准。
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達不到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最低補償標准支付。最低補償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使用面積不少於被拆遷房屋使用面積,並且與被拆遷房屋價格相當的房屋給被拆遷人,產權調換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繼續承租;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安置用房的使用面積不少於被拆遷房屋的使用面積。
第二十七條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租住廉租房,符合申請條件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
第二十八條 拆遷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前款所稱公益事業是指科教、文化、衛生等社會公共福利性,非生產性、營利性的事業。
第二十九條 拆遷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房屋,被拆遷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公用分攤面積後再辦理拆遷補償安置相關手續。被拆遷人不購買公用分攤面積的,對被拆遷人按照原購房面積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可以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一)產權不明晰的;
(二)所有人死亡並且尚無法確定繼承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的。
拆遷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公證。被拆遷房屋應當依法辦理證據保全。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出現或者繼承人確定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產權調換的房屋或者貨幣補償款及其銀行利息返還該所有人或者繼承人。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等相關費用。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用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差價。
實行貨幣補償或者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需補房屋差價的,應當在被拆遷人搬遷前一次性支付補償款或者差價款。
由被拆遷人向拆遷人支付所調換房屋差價的,被拆遷人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於差價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塊依照規劃建設的住宅房屋,其面積大於或者等於原所在地塊被拆遷住宅房屋總面積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原址產權調換的補償形式。
被拆遷人選擇原址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拆遷人應當自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新建房屋預售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告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自收到拆遷人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與拆遷人就新建房屋簽訂產權調換協議。被拆遷人逾期不簽訂產權調換協議的,不保留原址產權調換的權利。
被拆遷人選擇原址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在被拆遷人搬遷前一次性支付被拆遷房屋的價款。
被拆遷人應當按照產權調換協議商定的期限、方式向拆遷人支付所調換房屋的價款。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前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交回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注銷。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為被拆遷人辦理所調換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予辦理。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 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處罰。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提供虛假資料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處罰。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資格證、房屋拆遷員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違法辦理有關拆遷房屋登記確認手續的;
(四)應當暫停辦理補償安置用房抵押、轉讓、買賣手續,而未暫停辦理的;
(五)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縣級市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0日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的《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附錄: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條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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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編制相關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相關政策、標准並指導和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改革與發展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指導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省級財政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安排並監督各地組織實施。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四)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全省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五)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指導全省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負責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審核,會同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承擔指導城市建設的責任。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雙重遺產的申報。
(七)承擔規范、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
(八)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改革發展,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工期定額和有關技術標准並監督和指導實施,負責推進工程勘察設計業的改革發展。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全省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指導編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組織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負責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導行業注冊師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組織制定地方工程建設標准、規范、規程並監督實施。
(十一)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❻ 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是什麼單位性質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嗎在事業單位改革中能否轉為行政機構

是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辦公室正付主任才是公務員。至於能否在事改種成為行政機構這就要具體看廣東省,廣州市倆級政府的決定了。估計是比較難的。

❼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廣東省建設廳是同一個單位或部門嗎

是同一個單位。你沒發現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原稱就是建設部嗎?各省建設廳也是後來更名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

❽ 最新法律規定廣東現在人均最低居住房屋是多少平方米不夠住怎麼辦啊

你好: 廣東省最低住房保障面積是12m2/人。如果居住面積達不到要求,可以向當地主管部門提交保障性住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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