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五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租賃管理
第三十五條(權利限制)
承租人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擅自轉租、出借,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第三十六條(違反租賃合同行為的處理)
承租經濟適用住房期間,承租人違反《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約定使用承租房屋,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取消其租賃資格;原承租人5年內不得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七條(續租)
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承租人可以向原批准其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申請續租;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不符合條件或者承租人已在租賃合同期限內購買其他住房的,租賃合同到期終止。
第三十八條(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
經濟適用住房用於出租的,由出租人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支付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
2.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有哪些
第一條 為加強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內各市、鎮近郊地區農民、居民私有房屋和集體所有房屋用於出租的,均按本規定管理。近郊地區的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統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門、公安部門負責;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簡稱房管站),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市、縣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須向所在街道或鎮房管站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具備基本生活設施的,發給《出租房屋許可證》。
第五條 房屋出租人須每月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繳交當月租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管理費。凡拒交管理費經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銷其《出租房屋許可證》。
第六條 房屋承租人憑下列有效證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於居住的,本市、鎮居民憑本人身份證件和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非本市、鎮人員憑本人身份證件,當地公安機關發給的《暫住證》和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
(二)承租房屋經營商業、服務業(不含旅館業、招待所)的,除憑個人身份證件外,本市、鎮居民須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外地個體工商業者須憑原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准予外出經營證明;外地和本地國營、集體工商企業須憑《營業執照》和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業單位需承租房屋作辦公或兼住宅用的,除憑有效證件外,還須憑出租房屋所在市、鎮人民政府批准設立辦事機構的批文。
(四)租賃房屋作倉庫、工場用的,除憑有郊證件外,還須憑當地公安消防的部門核發的《防火安全合格證》和環保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七條 租賃雙方須按規定持有關證件向當地房管站辦理登記,簽訂《房屋租賃協約》。承租人還須持《房屋租賃協約》向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住宿登記。
第八條 房屋租賃期滿或提前中止協約,租賃雙方及時到房管站辦理解除協約手續,承租人應到公安派出所注銷住宿登記。需延長租賃期限的,租賃雙方須到房管站辦理登記手續。違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沒收租賃期內出租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當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戶口管理條例對承租人處以罰款。
第九條 承租人未徵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不得將房屋轉租或變更房屋用途。違者,房管站可沒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賃關系。
第十條 沒有申領《出租房屋許可證》並簽訂《房屋租賃協約》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將房屋出租。違者,房管站應責令其補辦手續,並可沒收其所得租金。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並解除原租賃關系。
第十一條 承租人留宿客人,須按戶口管理條例規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租賃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規定,維護社會公德,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嚴禁在房屋周圍搞違章建築,保持房屋環境衛生清潔,不得造成環境污染。出租人發現有利用出租房屋進行賭博、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或有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對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包庇者,解除其租賃關系,吊銷《出租房屋許可證》,並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五天內向執罰單位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上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訴書的十天內作出裁決,並通知原執罰單位和受罰人。第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3. 上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文件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上海市人民代專表大會常務委員屬會公告第二十三號,《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1999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9年12月30日。)
4.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
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
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內各市、鎮近郊地區農民、居民私有房
屋和集體所有房屋用於出租的,均按本規定管理。
近郊地區的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統
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門、公安部門負責;出
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
情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簡稱房管站),負責處
理日常工作;市、縣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
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須向所在街道或鎮房
管站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具備基本
生活設施的,發給《出租房屋許可證》。
第五條 房屋出租人須每月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
人民政府繳交當月租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
管理費。
凡拒交管理費經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銷其《出
租房屋許可證》。
第六條 房屋承租人憑下列有效證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於居住的,本市、鎮居民憑本人
身份證件和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非本市、
鎮人員憑本人身份證件,當地公安機關發給的《暫住證》
和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
(二)承租房屋經營商業、服務業(不含旅館業、
招待所)的,除憑個人身份證件外,本市、鎮居民須憑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街道辦事處
(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外地個體工商業者須憑原
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准予外
出經營證明;外地和本地國營、集體工商企業須憑《營
業執照》和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業單位需承租房屋作辦公或兼住宅用的,
除憑有效證件外,還須憑出租房屋所在市、鎮人民政府
批准設立辦事機構的批文。
(四)租賃房屋作倉庫、工場用的,除憑有郊證件
外,還須憑當地公安消防的部門核發的《防火安全合格
證》和環保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七條 租賃雙方須按規定持有關證件向當地房管
站辦理登記,簽訂《房屋租賃協約》。
承租人還須持《房屋租賃協約》向當地公安派出所
辦理住宿登記。
第八條 房屋租賃期滿或提前中止協約,租賃雙方
及時到房管站辦理解除協約手續,承租人應到公安派出
所注銷住宿登記。
需延長租賃期限的,租賃雙方須到房管站辦理登記
手續。違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沒收租賃期內出租
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當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戶口管
理條例對承租人處以罰款。
第九條 承租人未徵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並辦理
登記手續,不得將房屋轉租或變更房屋用途。違者,房
管站可沒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賃關系。
第十條 沒有申領《出租房屋許可證》並簽訂《房
屋租賃協約》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將房屋出租。違
者,房管站應責令其補辦手續,並可沒收其所得租金。
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並解除原租賃關系。
第十一條 承租人留宿客人,須按戶口管理條例規
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租賃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
規定,維護社會公德,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嚴
禁在房屋周圍搞違章建築,保持房屋環境衛生清潔,不
得造成環境污染。
出租人發現有利用出租房屋進行賭博、賣淫、嫖娼
等違法犯罪活動或有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
報。對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包庇者,解除其租賃關系,
吊銷《出租房屋許可證》,並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
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處罰決定
不服的,可在五天內向執罰單位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上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訴書的十天內作出裁決,並通知原
執罰單位和受罰人。
第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
施細則。
5.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發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修改為: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等方面的標准和要求,並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
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
三、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並將相關登記信息報送公安部門備案。
四、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應當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標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未落實相應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租賃當事人、居住使用人違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記管理等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六、原第三十一條調整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單位、居住人數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積規定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七、原第三十四條調整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居間、代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居住房屋租賃業務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暫停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網上備案資格;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備案資格,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八、刪去原第三十五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和修改後,重新公布。
6. 急,關於租賃戶管理制度,謝謝
給你一個模版
關於小區出租房屋管理辦法
根據《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中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結合北京市公安局的要求與提示,請出租房屋的業主 在接到《告知書》三日內提交全部流動人口的相關信息和有效身份證明並到物業公司進行登記。
觀音惠園違規出租責任告知書
觀音惠園 業主:
您好,根據《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和觀音惠園《業主公約》、《業主手冊》的相關要求,結合北京市公安局的要求與提示,現就您出租該房屋的相關情況告知如下:
1、 根據《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中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的規定現正式告知您已經違反了集資建房的相關規定,由此產生的後果由您自行承擔。
2、 同時,您在執意出租房屋時,也違反了《業主手冊》中《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規定未與新房屋使用人共同到物業公司登記、提交租房人員信息和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3、 您對所出租的房屋裝修違反了原設計標准,經物業公司驗收檢查發現違反了《裝修手冊》的規定屬於不合格裝修,原因是在有限的空間內,把房屋分割成若干間進行出租,違反了市建委有關規定。這嚴重超過了該房屋的使用性質范圍,存在嚴重的消防和治安隱患屬於違法違規裝修。現要求您立即停止出租該房屋,接到本告知書一周內自行拆除,一周後由物業公司進行檢查驗收。
4、 對於您的上述違規行為,物業公司將進行登記造冊,並提交屬地公安部門,對於執意不改正的出租戶,物業公司將上報國家相關部門(市建委房改辦和公安消防部門),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和損失均由業主自行承擔。
北京康居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觀音惠園管理處
2008年6月
承 諾 書
本人為北京市朝陽區觀音惠園 房屋(以下稱該物業)的業主,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一、 確認已詳細閱讀「觀音惠園違規出租責任告知書」(以下稱「告知書」);
二、 本人同意承擔違反《告知書》的相應責任,並同意對該房屋的使用人違反本告知書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三、 本人同意在接到《告知書》一周內自行拆除違規裝修(超出房屋使用性質)的房屋,恢復房屋原有居住狀況,同時消除治安消防隱患,如未按時拆除,本人同意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後果和責任。
四、 本人同意在接到《告知書》三日內提交全部流動人口的相關信息和有效身份證明並到物業公司進行登記。
承諾人(簽章)
年 月 日
7. 出租房屋的管理制度
供你參考借鑒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一、住戶不許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內設備,不許隨意在牆壁、地面上開門挖洞。
二、宿舍區公共活動場所內,住戶不得任意蓋小房,挖菜窯,確保房屋基礎、交通消防、地下管道和院內整體布局不受影響。
三、樓內供水、供電、供暖設備,嚴禁隨意拆動、改裝。
四、戶用電度表及電線設備,因住戶自行增加設備而超負荷燒壞電器設備由用戶照價賠償。
五、堅決查處竊電行為,發現竊電者,除按電業局規定罰款外,並通報本人所在單位。
六、戶用煤氣表的修理、更換、電表測試等費用由住戶自理。
七、戶內碰鎖、電視接收端盒、引線、燈泡、燈管或增裝插座、燈具、風扇、玻璃等非房屋設備一律自費解決。
八、因使用不當造成門窗損壞由住戶自費修理。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處室、各班級及師生宿舍要切實加強房屋的管理力度,預防不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國家財產少損失。
二、房屋使用的部門、處室要經常檢查房屋的安全狀況,特別要加強對牆體和屋頂的檢查,發現下沉、塌陷、開裂等異常
現象要立即報告主管部門,以便及時維修。
三、不得私自改接用電線路、亂拉電線,不得私自使用電褥子、電爐子、電熱杯等,禁用電器。
四、總務處要提高房屋檢查力度,每月進行一次認真細致的檢查,對於磚木結構的房屋要逐柁、逐檀、逐椽地進行檢查,及時清理房頂雜物及碎瓦,並將檢查結果記入房屋檢查卡中,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屋面、牆面、地面以及室內設施,確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壽命。
六、凡因沒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所造成的傷害事故,將嚴厲追究相關的管理部門、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並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
8.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客廳不能住人嗎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並沒有直接規定客廳不能住人,只是明確了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其他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根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 出租居住房屋,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其他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十條 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前款所稱居住面積,是指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的使用面積。
(8)上海住房租賃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居住房屋租賃的租金標准,由租賃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應當根據租賃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居住房屋租賃期限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一次性約定租金標准;租賃期限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調整一次租金標准。但租賃合同中對租金標准調整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租賃合同期間,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標准。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設備的,雙方可以協商調整租金標准。
9. 上海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經營機構主體管理
3月4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經營機構主體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管理、加強住房租賃經營機構開業報告(信息記載)管理、加強經營主體入網認證管理、建立健全行業信用體系和加強從業主體管理信息化支撐等五方面措施。
《通知》提出,凡在本市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機構(含分支機構,下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經批准增加「房地產經紀」經營范圍之日起30日內,向注冊登記所在區房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區房管部門會同城管執法部門,督促本轄區內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在規定期限內備案。區房管部門及時製作發放《房地產經紀企業備案證書》,並向市大數據中心歸集電子證照。
如房地產經紀機構在企業注銷或取消「房地產經紀」經營范圍後,未在規定期間內辦理備案注銷手續的,區房管部門可依據市場監管部門共享的相關信息,注銷該企業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
上海市要求,外省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在上海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持當地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書,向分支機構登記注冊所在區房管部門進行系統信息注記後,再辦理該分支機構的備案手續。
同時,上海市將加強住房租賃經營機構開業報告(信息記載)管理。凡在本市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經批准增加「住房租賃」經營范圍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注冊所在地的區房管部門辦理開業報告(信息記載)。
《通知》稱,經房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含分支機構),可按照上海市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存量房網簽認證管理的相關規定,到注冊登記所在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存量房經紀合同和交易合同網上用戶認證手續,經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確認後,開通存量房網上簽約功能。
對於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等經營主體,應當在辦理備案或開業報告後,到公司注冊登記所在區住房租賃服務中心申請辦理租賃平台用戶認證手續,取得房源掛牌、合同網簽等許可權。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依據國家和本市房地產經紀和住房租賃相關管理規定和管理需要,暫停或取消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存量房或住房租賃網簽許可權。
為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上海還將從兩方面建立健全行業信用體系。首先,是推行實名從業制度。凡在本市已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已開業報告(信息記載)的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應當在領取備案證書或完成開業報告後30日內,為其聘用的從業人員向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申請辦理「房地產經紀和住房租賃從業人員信息卡」。從業人員在本市從事房地產經紀和住房租賃業務,應當辦理從業人員信息卡。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未及時辦理從業人員信息卡的,由機構注冊所在區房管部門進行約談,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記入企業誠信檔案,不予辦理經營機構入網認證手續;已經辦理的,可暫停相關許可權。
其次,建立房地產經紀和住房租賃行業信用信息平台。市房管部門委託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建立行業信用信息平台,並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市房管部門應當推進房地產經紀和住房租賃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會同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城管執法、金融、稅務等部門建立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對誠實守信的從業主體在辦理房源核驗、合同網簽、資金監管等業務時,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便利服務措施;在選擇政府招投標項目或實施財政獎補時,予以優先考慮;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可實施免檢或降低檢查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違規的機構和從業人員,通過部門信息共享,採取聯合懲戒措施,將嚴重失信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另外,上海還將加強從業主體管理信息化支撐。市房屋狀況信息中心負責「上海市住房租賃平台從業主體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維護,保障系統平穩運行及數據安全。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和住房租賃經營機構開業報告手續應當通過主體管理系統辦理。原房地產市場監管信息系統內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數據同步遷移至主體管理系統。
主體管理系統應當在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的統一框架下,與住房租賃基礎房源資料庫、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系統、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信息平台實現互聯互通,並通過市大數據中心,與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經信委、市城管執法局等部門實現業務聯動和數據交互。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健全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體系。
發揮信息查詢和統計分析作用。市、區兩級房管部門和交易中心、城管執法部門、街鎮相關管理部門可根據各自許可權,使用主體管理系統,查詢相關信息並進行統計分析。
10. 上海廉租房管理辦法
離婚後廉來租房不可以源給妻子住,需要重新申請。
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不得申請條件
(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離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築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范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並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四)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的;
(五)掛靠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七)興建、購買商業用房或高標准裝修現有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