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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住房再交易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12 15:44:19

❶ 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1.最重要的是對年限的限制。《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2.對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收益的限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居民取得權屬證書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或者換購。上市出售的,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減免和由政府承擔的費用,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換購的,必須以不高於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出售給經濟適用住

❷ 經濟適用房買賣有哪些規定

一、兩種不同情況的經濟適用房買賣

❸ 未滿五年 的經濟適用房怎麼進行交易

昆明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推動住房的商品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改善居民住房條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昆明市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四個行政轄區范圍內,個人已取得完全產權的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首次上市交易。以後發生的再交易行為,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按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國家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作建房等)。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首次上市交易,系指個人已取得完全產權的已購公有住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依法首次進入市場的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等行為。
個人已購部分產權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按昆明市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補購全部產權後方可上市交易。
第五條昆明市房產管理局是全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個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出售,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辦理住房交易登記前,應書面通知原產權單位(原產權單位撤銷的除外),原產權單位應在10日之內給予答復,逾期則視為自動放棄優先權。
第七條個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准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許上市交易:
(一)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購買的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又租住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
(二)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三)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四)房屋產籍凍結地區和已經改變使用性質的住房;
(五)法律、法規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規定不允許上市交易的住房。
第八條個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程序:
(一)向昆明市房產管理局申請辦理上市准入手續,並提供下列材料:
1、按規定填寫的《昆明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上市交易審批表》;
2、合法的產權證書;
3、房屋產權人、共有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
4、設定住房抵押的,按國家抵押政策的有關規定報送資料;
5、贈與住房的,還需提供縣級以上公證機關的公證文件。
(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雲南省已購公房上市交易准入證》後,到昆明市房產管理局統一開設的交易場所掛牌上市公開交易。交易雙方按《雲南省已購公房交易合同》文本簽訂合同,並按有關規定辦理交易過戶、抵押、租賃登記手續和繳納有關稅費、土地收益;
(三)購買、交換、受贈當事人,在辦理完過戶手續後,到有關部門辦理房產、土地權屬轉移登記。
第九條個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
(一)出售方按成交價或者評估價的3.5%交納交易綜合稅,按成交價或者評估價的1%交納土地收益;
(二)買方按國家現行規定交納契稅和印花稅;
(三)按成交價或者評估價的0.3%交納房地產產權交易審驗服務費,由交易雙方各負擔一半;
(四)出租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納房屋月租金2%的房屋租賃審驗服務費;
(五)贈與、抵押、租賃住房的其他稅費,按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
第十條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相互交換,對超過等值部分,由差價支付方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交納稅費。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與其他性質住房交換的,對超過等值部分,由差價支付方按其住房性質交納稅費。
第十一條對先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再購買商品住房的,或者先購買商品住房,再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的,買、賣時間在一年以內,視為住房交換。出售公有住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的成交價和新購住房的價格相抵,剩餘部份價差,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收取有關稅費。
第十二條交易雙方應如實申報交易價格。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對所申報交易價格進行核實,如申報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由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委託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價作為應交稅費的計算基數。
第十三條按規定應交納的稅費,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為徵收,按時劃轉給稅務、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個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其收入在按照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後,歸個人所有。
抵押的住房處分時,按本辦法的規定扣除有關稅費後,抵押權人方可依法受償。
第十五條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後,原交付、提取的住房維修基金,根據使用情況和實有資金,轉移到新房屋產權人名下。
第十六條個人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後,不得再向單位或政府申請解決住房,也不得再按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等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
第十七條昆明市房產管理局自收到已購公有住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請之日起,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擅自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交易確認、產權轉移、抵押、租賃登記手續,並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該戶家庭又以非法手段以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購房屋,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可並處以3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並處以3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負責審核辦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准入上市和交易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依法辦事,文明服務。
有關管理部門對超過規定的工作時限內未辦理准入審批、交易和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的,追究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的具體運用問題,由昆明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❹ 經詢問長沙市現行政策經濟適用房不允許上市交易,但我查到湖南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2008)的規定上寫明

答案:就讓照片來做回憶的記事本吧

❺ 經濟適用房可以再轉賣嗎

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房一樣,都會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如果是經濟適用房,會在產權證上附註一欄寫明是經濟適用住房。根據相關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五年內不得上市出售。超過五年出售,除了商品房交易過戶費用以外,出售人按原價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且能提供由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同意其出售的證明的,免收土地收益金,該住房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出售人不能提供該出售證明的,西安市房地產交易管理中心應對其經濟適用住房面積部分收取相應價款15%土地收益金,該住房取得完全產權,視為商品房。

❻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能買商品房盡量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實質就是半產權的商品房。你能買得起經濟適用房就能買得起商品房。
有的地方政策要求住滿5年就要取得全產權。簡單的說就是經過報名-審核-搖號-公示一大堆繁雜手續之後。你獲得的僅僅是一定數額的5年免息貸款(暫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果當地經適房政策允許長期保持劃撥性質那是最好不過了。經適房政策屬於各地制定的法律。變動的可能性很大。
總的來說經濟適用房限制太多,形如雞肋。也難怪有叫停的聲音。

❼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若干問題的說明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針對經濟形勢,中央對擴大住房消費進一步作出了部署,特別要求加快開放住房二級市場。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各地方人民政府正積極研究制定有關具體措施。建設部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若干問題向大家作一介紹。
一、關於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的現實意義
加快開放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既是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需要。從部分省、市試點的情況看,開放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有著十分積極的現實意義。
第一,有利於搞活市場,擴大住房有效需求,推動住房消費。職工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時,一般是根據單位分房情況,先住後買,沒有多少可選擇的餘地。隨著居民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相當一部分已購公房居民急於進一步改善居住條件,希望通過以小換大、以舊換新,實現住房的升級換代。但這部分居民單靠家庭積蓄來購買商品房往往又是不現實的。開放住房二級市場後,將這部分存量房屋資產轉化為貨幣資金,加上家庭的存款及政策性和商業性的貸款支持,就可以大大增強這部分居民的住房購買力,從而使這部分原來游離於市場之外的住房消費群體進入市場,更廣泛地調動起群眾住房消費的積極性,進而促進增量住房的消化和住宅建設的發展。因此,在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開放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將成為拉動住房消費的一個重要方面。
第二,有利於保持房改政策的連續性,推動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發展。向城鎮職工出售公有住房和向中低收入居民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經過十多年的房改實踐,越來越多的職工家庭住房已成為私有財產。而房改的目的是實現住房的商品化、社會化,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只有經過市場這一環節,才能最終實現住房的商品屬性。同時,隨著人們產權意識、市場意識的增強,職工在購買住房時,除了考慮其經濟承受能力外,也會更多地考慮其所能獲得的權益。如果長期不能解決再交易的問題,必然會使職工對購買住房特別是經濟適用住房產生後顧之憂。因此,當前穩步開放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是住房制度改革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
第三,有利於促進存量住房資源的合理使用,滿足不同層次居民的住房需求。由於城鎮居民家庭收入水平、住房消費能力等差異較大,開放住房二級市場後,就等於把住房市場中最大的一塊資產盤活了。由於住房二級市場量大面廣,在價格、區位、戶型等方面選擇餘地大,有利於滿足不同層次居民的住房即期消費需求。如,剛步入社會的青年家庭需要的是小戶型住房;住房困難家庭需要的就是面積大一些的住房;而有些家庭住房雖然不困難,但因位置不合適,希望調整住房;等等。開放住房二級市場後,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將在相當程度上促進存住房的有效配置,滿足不同層次的住房需求。
第四,有利於相關產業的延伸和發展。將加快房地產中介服務、裝飾裝修、物業管理、房屋租賃等的發展,增加更多的就業崗位。如上海市開放住房二級市場後,住房置換、住房置業擔保等新興業務應運而生,房地產經紀活動也異常活躍。僅房屋置換公司就吸納了800名下崗紡織女工擔當「房嫂」,為買賣雙方牽線搭橋,帶來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從部分省市的試點情況看,廣大居民對開放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是積極支持的,這一舉措對促進市場流通、刺激住房消費的作用也是十分明顯的。如,上海市共有20069戶(其中僅今年上半年就達8963戶)職工家庭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其中有約90%家庭又重新購房,平均每個家庭通過換購增加住房建築面積43平方米,增加投入15.91萬元,僅此一項就增加住房消費量近83萬平方米,新增個人直接住房投資22.54億元。江蘇省南通、常熟、江陰三個城市自4季度開展已購公房上市試點以來,已有4360戶居民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中3850戶(占總數的88%)以舊換新、以小換大,平均每戶增加住房面積40多平方米,新增的購房支出總計6億元,帶動的裝修、傢具等間接消費總計5.67億元。青島市自3月開放二級市場以來,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的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登記已達1.3萬戶,96萬平方米。(註:上述數據統計截止時間均為6月底)
二、關於出台的有關政策文件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宅建設發展的通知》(國發〔1998〕23號文件) 關於「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穩步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的精神,在總結部分省市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建設部經會簽國土資源部,於四月發布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第69號令),該辦法主要規定了開放二級市場的基本條件和上市交易程序,明確了上市准入制度。經國務院原則同意,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又聯合下發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號),進一步明確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所涉及的土地出讓金繳納和收益分配的有關政策。這兩個文件的發布,是促進和規范住房二級市場開放的指導性文件。鑒於北京市的特殊地位,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參與制定了北京市的相關政策(即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這是三部文件在北京市的具體化。
三、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問題
產權明晰是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基本條件,也是群眾最關心的問題。三部文件及我部69號令明確規定:職工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和按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房屋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即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可依法進入二級市場交易。同時規定,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個人已領取房屋所有權,但尚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產權人可以憑房屋所有權證書上市出售;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辦理兩步合並為一步,即在該住房出售後,由購買人憑變更登記後的房屋所有權證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對因各種原因,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當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應當及時履行有關房改審批等手續,並提供相關資料,積極協助買房個人辦理房產權登記工作。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機關應按照規定的產權登記發證時限要求抓緊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妨礙個人住房產權登記發證工作,也不得扣壓個人住房產權證書。對此,建設部曾專門下發《關於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切實加強和改善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建住房〔1999〕119號),進行了部署。
四、關於不得上市的幾種情況
為了保護二級市場權益人的利益,防止在實物分配體制下形成的住房分配不公現象通過二級市場合法化,《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八種不得上市的情形。即;1、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2、住房面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准,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高標准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3、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的;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6、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8、其它按照法律、法規及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不宜出售的。
五、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需要履行的必要手續
1、由產權人向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申請進行審核後,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
2、經審核,符合上市出售條件,准予上市出售的,由買賣當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交易過戶手續,繳納有關稅費。
3、買賣當事人在辦理完成交易過戶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原則上應當盡可能簡化程序,降低收費,以方便群眾,減輕負擔。建設部在《關於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切實加強和改善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對有關問題已提出了相應要求。
六、關於上市出售價格確定及其管理問題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成交價格,按照政府宏觀指導下的市場原則,由交易雙方協商議定。(根據三部文件規定,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需由購買人交納。)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的規定,應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格。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要對所申報的成交價格進行核實,對需要評估的房屋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並以核實的價格作為計征有關稅費和收費分配的依據。
七、關於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的繳納問題
由於房改成本價及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中均不含土地使用權價款,因此根據現行法律制度,三部文件明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均需由購買人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對於經濟適用住房,由於其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個人購買時價格中不含土地出讓金,因此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應當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的規定,由購買人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
對於已購公有住房,則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其原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按規定由購買人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另一種是原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如原單位購買了商品住房(價格中包含了開發商已向國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再根據房改政策按房改成本價出售給職工,按現行的法律規定,其上市出售時,不需要再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但因為應由新的購買人繳納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所不同的是這部分價款應當根據原投資渠道分別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
土地出讓金和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在繳納標准上是一致的,即均為不低於該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考慮到多數地方尚沒有標定地價資料,而二級市場的開放又是當務之急,實際操作中各地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徵收方式。如北京市經研究論證,並經國務院房改五人小組原則同意,擬按房屋成交價的3%(相當於標定地價的10%)作為應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以便操作執行。
購買人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後,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宅辦理產權登記。
八、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
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是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的政府指導價,因此,三部文件明確:居民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除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外,出售收益全部歸出售人所有。這一點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在政策上是有所區別的。
九、關於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
由於職工按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時享受了各種不同程度政策,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帶來的經濟利益關系較為復雜。這些住房客觀上存在著地段、標准等方面的差異,在個人按房改政策購買時,價格上基本上沒有考慮或很少考慮這些因素。但再按市場價上市出售時,這些因素必然會變化。因此,為了解決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時,因成交價格差異過大來的收入不公平問題,三部文件對已購有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作了相應規定。按照這一規定,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取得的價款中,除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外,出售人實際應得收益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出售人應得的基本收益,另一部分則是凈收益分成。
1、基本收益。是相當於其住房面積標准部分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即該家庭中職務較高一方應享受的住房面積標准與上市出售時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之乘積。這一基本思路的確定,主要是考慮保持新、老房改方案之間的銜接和新、老職工利益的平衡。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是住房貨幣化方案中老職工計發一次性補貼的基礎,也是新參加工作職工按月計發住房補貼的依據。因此,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時,把住房面積標准以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確定為出售人應得收益基數,相對而言比較合理的。
2、凈收益分成。若因上市出售價格高於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等原因,出售收入高於出售人應得基本收益的,三部文件規定:凈收益部分應按超額累進比例或一定比例繳納所得收益,剩餘部分歸出售人。所得收益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代收後,按規定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凈收益分成的兩種處理辦法具體採用哪一種,由地方確定,但原則上房屋成交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採用超額累進方式,房屋成交價格差異相對較小的一般適用於按一定比例繳納。北京市採取了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的方式,即:成交價在4000-5000元/平方米的部分,20%繳納所得收益,80%歸出售人;成交價在5000元/平方米以上的部分,50%繳納所得收益,50%歸出售人。
凈收益實際上相當於原產權單位購建該住房時實際支付的配套費等土地收益,理論上應當全部返還原產權單位或財政(原由中央財政或地方財政投資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住房)。但考慮到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該戶家庭按規定不得再按照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而只能按市場價購買商品房,因此,為了保證其必要的購房能力,調動其購房積極性,將部分凈收益留給出售人是必要的,總的精神是這部分收益越高,單位分成的比例也越高。
十、關地超標住房的處理
超過面積標準的住房須於上市出售前按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後,方可上市出售。上市出售時,除個人已支付的房價款歸出售人外,超標部分的凈收益全額繳納所得收益,出售人不得參與分成。
十一、關於物業管理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房屋維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經雙方結算後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十二、關於稅收政策問題
為了進一步搞活住房交易市場,鼓勵和支持住房建設、消費和流通,國家將出台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十三、關於違規行為的處罰
根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違反規定將不準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規定,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又以非法手段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購房屋,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❽ 已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再出售時有什麼限制條件

今年6月6日《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頒布以後簽訂合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五年以後才可再出售;由於經濟適用住房享受了政府的優惠政策,出售時應按出售市的市場評估價與購買時的價格的差價中按一定的比例交納收益,具體的比例屆時由市房產部門會同物價部門確定,收益上交財政部門。今年6月6日以前簽訂協議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再出售按以前的規定辦。

❾ 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什麼時候能再交易

重慶市新出台的《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無房(無房屋產權)或現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重慶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60%的家庭,可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未達到市統計局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二是家庭年收入未達到上一條標準的進城務工農村家庭以及外地來渝常住人員;三是駐渝部隊和人武部、預備役部隊等符合購房條件的人員。

該辦法同時規定,申購人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住房,已購得住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由購買人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普通商品房價格差。

《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還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要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政府可優先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購房人也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的有關規定和標准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後,方可辦理完全產權。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重慶市新出台的《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重慶一些機關、企事業單位建的集資房以及合作建房被認定為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集資房與合作建房的申請條件、上市條件、銷售對象審核等也將嚴格按照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完)
補充:
重慶經濟適用房購買條件

重慶市經濟適用房之前的單戶建築面積上限是150平方米,對戶型未做規定。此次《辦法》在戶型、面積上明確規定,平層是經濟適用房惟一的戶型設計,而且單戶套內面積不得大於80平方米。

「這一變更是因為近幾年重慶一些經濟適用房的項目有躍層、錯層,且戶均面積比普通商品房樓盤還大。這導致經濟適用房頗受詬病。」重慶市建委副主任尹國君表示。

今年8月施行的《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暫行辦法》規定,經濟適用房可向個人銷售。尹國君表示,這樣規定存在一定的漏洞,「比如父母名下有幾套房,而孩子名下無房,孩子可否購買經濟適用房?」

因此,《辦法》還明確經濟適用房的銷售對象只面向家庭,且限購一套。申購家庭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具有重慶市戶口;無房(無產權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本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60%;人均年收入未達到市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同等條件下,無房戶、危房戶和被拆遷家庭享有優先購買權。

此外,《辦法》明確了經濟適用房的土地性質為劃撥,並擬定了透明、嚴格的申購程序:經濟適用房銷售將經過申請、受理、審核、公示、復核、批准等6大環節。

記者獲悉,公示4天來共收到近百份建議,其中,八成市民的關注點都在《辦法》的監管力度上。同時,認為購買門檻定得過低,有將大部分普通工薪階層排除在外的嫌疑。

重慶市將經濟適用房套內面積硬性調整在80平方米以內,不僅響應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也適應了市場的真實需求。記者調查發現,不少重慶市自住型置業者表示願意購買小戶型。

然而,按照重慶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經濟適用房的利潤要控制在3%以內。對於這點,業內人士普遍表示質疑,並認為有待商榷。

重慶高度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潘克武表示:「經濟適用房對於開發商而言就是一塊雞肋,開發商做項目就是為了賺錢。按照規定來做經濟適用房只有3%的利潤,有一定實力的開發商並不願意參與經濟適用房開發。」
補充:

重慶規定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可購買經濟適用房

來源:重慶晨報

本報訊 (記者 蔣艷)7部門出台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授權各省、市、自治區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當地的具體實施辦法。

市建委相關人士介紹,《辦法》的部分規定,與《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有一定區別,例如,《辦法》規定購房者必須是城鎮戶口,我市的《暫行辦法》則規定符合條件的農村進城務工家庭,也能購買。

區別一:戶型

《辦法》: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套型比例。

我市《暫行辦法》: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明確規定戶型設計必須為平層。

區別二:購房條件

《辦法》: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具有當地城鎮戶口;家庭收入符合市、縣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我市《暫行辦法》:符合「三種條件之一」的無房(無房屋產權)、或現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60%的家庭,可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即家庭人均年收入,未達到市統計局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家庭年收入未達到上一條標準的進城務工農村家庭以及外地來渝常駐人員;駐渝部隊和人武部、預備役部隊等符合購房條件的人員。

❿ 經濟適用房現在可以交易嗎聽說5年後可以。還有什麼規定嗎

登記滿5年,方可上市交易。

根據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房產登記滿5年需上市交易,經住房保障部門審查;對已列入3年城市舊房改造、基礎設施、公益設施建設計劃范圍的住房,經市政府批准,按當期市場價格扣除相關費用後回購;政府不回購的住房,產權人補繳土地出讓金和收益所得後可上市交易。

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以上是經濟適用房的出賣政策。

(10)經濟適用住房再交易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備受關注的杭州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細則和回購辦法於15日出台。該實施意見明確,簽訂購房合同(含預售合同)滿5年的經適房可上市交易,不過經適房住戶要按照評估價與當時經適房購買價差價的55%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有業內人士認為,目前經適房上市對當地房價影響有限。北京房地產協會秘書長陳志則表示,該新則在北京試行可能性不大。詳細情況請聽本台記者李蔚、浙江台記者張國亮發回的報道。

這份《實施意見》規定自2004年9月1日之後購買的經適房,簽訂購房合同滿5年,如果要上市交易,必須將按照屆時公布的房屋評估價與當年購房價價差的55%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如果是2004年9月1日之前購買經濟適用房,上市所需要交納的費用總體來說費用不是太高,以土地出讓金為主。杭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副主任陳慷介紹:

「在04年9月1號之前已經簽訂購房合同的,上市交易按照杭價服(2004)43號文件的規定標准,計算相應的費用。」

按照規定,不滿五年的經適房不能上市,但是可以申請回購或內部循環。關於回購,有兩種情況,一是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未滿5年年限,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的,可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

二是《實施意見》施行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內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應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回購;

回購時折舊按每年2%計算。而內部循環是指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含預售合同)之日起滿3年後,可以將該住房買賣或贈與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並已按規定辦理申購資格審核手續的家庭。內部循環買賣總價不得超過原購買總價。

杭州經適房上市意見出台之後迅速引起業內的關注。不過,中介公司我愛我家工作人員看來,此意見對經適房上市的影響有限。

「對杭州二手房房價的影響可能不會太大,因為經適房(上市)量可能不會太多,大多還是正規的二手房,影響不會太大。」

有輿論認為,杭州版經適房流通規則其實就是在試水房地產調控長效機制。對此,知名財經評論專家葉檀女士認為,當前杭州的這一新政策的具體效力還有待評估。

她表示,所謂的長效調控就是市場歸市場,保障歸保障,市場上的商品房的價格漲跌政府最好不要插手,保障房應該應保盡保。她說:

「現在其實保障房最重要的問題是效率和收益的問題,就是有的地方,他的保障房根本沒人住,因為太偏僻;有的像經濟適用房,非常豪華,像北京天通苑,五年之後上漲的所有收益都歸保障房持有人,這個就是非常不公平的一件事情。

其實杭州的做法就是扭轉這種保障房擁有者全額擁有自本立得的不公平現象,從長期來看是一個夯實基礎的舉措。」

政策30天後在杭州正式運行,那麼其他房價「漲聲」不斷的一線城市是否也有效仿的可能呢?北京房地產協會秘書長陳志表示,鑒於北京現行的經濟適用房政策,該新政策在北京試行可能性不大。

「北京再分配的經濟適用房已經限制上市了,過去建的經濟適用房曾經跟老百姓有過承諾,那個年代的可以上市,以後再建的就不能再上市了,封閉運行,就是說當你的收入狀態或者是你已經不再是經濟適用房的適用人群的時候這一類房你要退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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