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已申請住房補貼,因職務提高還能用原住房再申請差額
請參考: 、發放范圍 級差補貼范圍:199812月31(含)前參加工作19991月1職務(稱)晉升並已領取住房差額補貼職職工均本發放范圍內 二、發放標准 級差補貼計算公式:(屆基準補貼額+屆工齡補貼額×建立住房公積金前工齡)×級差面積 屆基準補貼額: 20065月17前購買經濟適用房基準補貼額每每平米建築面積1265元;20065月17前未購買經濟適用房基準補貼額每每平米建築面積2000元 屆工齡補貼額: 20065月17前購買經濟適用房工齡補貼額每每平米建築面積13元;20065月17前未購買經濟適用房工齡補貼額每每平米建築面積16.5元 三、發放要求 1、已領取住房差額補貼職工申請住房級差補貼再填寫《職工住房面積未達標補貼領取申請審核表》提交事證明文件建立公積金前工齡級差面積《2009度職工住房級差補貼基礎數據表》填報;特殊情況未領取住房差額補貼職工所單位其審報補貼須說明原經我局同意按照差額補貼程序辦理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示原件)審批建立職工住房補貼檔案 2、各單位要指定專負責認真統計核實申報資料並計算補貼結本單位進行期周公示杜絕虛報、重報、冒領等情況
B. 南京住房補貼。我已經畢業一年了,領南京住房補貼還能領多長時間,是
2年,自申請之日起兩年內。
C. 職稱、職務提升後,一次性住房補貼也提高了,需要提供哪些資料,怎麼辦理手續
一次性住房補貼是單位提供的福利,如果單位有這項福利,可以申請每年提取,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如果房產證名字為本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配偶,需提供結婚證及本人、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借款合同或契稅發票;
D. 補發房帖,怎麼計算住房補貼提高了多少
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公眾號等機構可以查詢你每個月繳納的公積金比例,個人部分、公司部分和房貼部分。都會有明細。
根據你每個月的金額。算上月份,除以總金額,就是每個月的房貼增加部分了。
E. 住房補貼 公交補貼 生活補貼等等是和工資一起發放的嗎
一般公司發補貼都不會和工資一起打卡,都會以現金的方式發放或與工資分開打卡,不知道你應聘的公司是不是正規的,最好先了解一下,因為現在確實騙子也比較多。
F. 伸請了住房補貼還沒發,單位就能提高房租嗎
自己解決,找公司把,網上沒有伸冤的地方
這個看房東了,你可以好好溝通,好說話的就行。
G. 事業單位的新職工住房補貼 提租貼
雖然你說的不是很清楚,但有可能是你們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的住房補貼形式發生了變化,由以前的按月或按年發放住房補貼變為提高住房公積金比例。現在全國很多省區市都是實行提高住房公積金比例這種方式來給新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比如河北省直、黑龍江省直、天津市直等。單位人事科只是按上級政策執行,並不是隨意改變職工工資的構成,如果想要弄明白,最好是找單位人事科進行咨詢,看看文件上是怎麼規定的。最後再補充一句,一般這種調整,對於職工個人來說實際所得利益只可能等於或高於以前,所得減少的情況很少發生。
H. 住房補貼的已有補貼
傳統體制下「補貼」
一般認為,傳統體制下福利住房制度中含有很高的政府住房實物補貼。「剛性低租金」的運行就表明了政府住房保障與住房補貼的存在(「房租補貼=應交租金-現有租金」的住房補貼模型,由此而來)。也有人認為,從嚴格意義上講並不存在住房保障與住房補貼。其理由是,既然國家將職工工資中住房含量進行了社會統一扣除並作為建房資金來源,也就承諾了為職工提供住房。因此,從理論上講,職工住房已有保障,而沒有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必要。作為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項措施——住房補貼也不會存在與沒有必要存在了。我們用二主體模型來分析傳統體制下福利住房制度中的「補貼」。設想這樣一種情形:V-L值很小,L-S值也很小,但都大於零。此時,S、L和V幾乎在同一水平線上,並且在低位趨近維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資料供給線。這種情形,在勞動生產率很低的情況下會出現。由於Z+G<V-L,所以Z+G值更小。在V一定時,要增大Z+G,唯一的辦法便是降低L。計劃體制下的L具有可調性。然而,調整的幅度是有限的。由於S具有低位「剛性」,當L接近低位S時,勞動者沒有積蓄,沒有勞動剩餘,只有最基本的生存條件。國家在V-L很小時,任何一項支出,哪怕是絕對量很小的支出,其相對量都是很大的。因此,出現了國家財政負擔很重和職工住房條件很差共存局面。
這種情形下,即使國家希望給予住房補貼,也沒有經濟實力支付住房補貼。國家要做的及國家能做的是盡量使低位的Z+G趨近於最基本的[S(α,β,γ,τ)+R]。在[S(α,β,γ,τ)中,β(衣)和γ(食)對人類生存的重要性權重大於α(住)。國家首先要保證城鎮居民的基本「衣食」,然後(或稍後)才能為他們提供基本的住房。在城鎮居民必須憑票購買衣食的情況下,國家所提供的住房只能是最基本的。如果國家所得到的V 很小,L中的α、β和γ又具低位剛性,國家很難承擔L中的τ和R。也就是說,存在Z+G小於[S(α,β,γ,τ)+R]的可能。果真如此,由(5)式可知:Zb<0。此時,住房補貼不存在。即使國家住房補貼不存在,也並不意味著所有個體都沒有得到住房「補貼」。當某個勞動者t的Zt+Gt>Lt時,勞動者t就在享用住房「補貼」。由於住房補貼總量幾乎為零,那麼,t的補貼實質就是對其他職工基本生活費用的一種侵佔。t的補貼越多,其他人的被侵佔量越大,社會收入分配也就更加不公。當然,對於無勞動力的城鎮居民家庭,政府從V-L中支付了一部分作為他們的住房補貼。
公房補貼與提租補貼
1982年首批在鄭州、常州、四平和沙市4市實施「三三制」公房出售試點。舊公房按新建住房的土建成本價出售,個人支付售價的1/3,其餘分別由政府和單位各補貼1/3。1984年-1985年,住房補貼出售的試點已擴大到160個城市和300多個縣鎮。1988年下半年推行「甩包袱」折價出售公房政策。在1992年下半年至1993上半年的「房地產熱」中,公房低價出售出現高潮。政府與研究者幾乎都一致認為:公房出售過程中國家支付了大量住房補貼(故稱其為「補貼售公房」),低價出售公房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事實上,國家是否給予了住房補貼,依然要考察是否存在Z+G>L。如果存在Z+G>L,存在國家住房補貼;否則,便不存在。總體看來,在大多數城鎮居民住房條件較差、儲蓄有限的總體格局下,Z+G>L的可能性並不大。對職工來說,如果他們所支付的公房售價P0大於或等於公房市場售價P與他們的勞動力價格中應有的住房含量Vd之差,即P0≥P-Vd,他們就沒有享受住房補貼。問題是,的確存在一部分人,在公房出售過程中享受著「補貼」。他們所支付的公房價格P0小於公房市場售價P與他們的勞動力價值中應有的住房含量Vd之差,即P0<P-Vd。單位領導,作為公房購買者,又是單位公房售價P0的實質決定者,自然會給出很低的公房出售價格,以致部分職工的P0<P-Vd。如果國家在總量上未給予住房補貼,部分職工在公房購買過程中所享用的「補貼」就來自於其他職工勞動力價值的損失。該「補貼」實質上是職工勞動力價值的一種不公平轉移。
公房出售過程中,「補貼」的最大受益者是有權得到大面積住房又有權確定公房售價P0的人,最大受損者是付出了多年、十幾年乃至幾十年的勞動時間而最後無公房可購或只購得很小面積的人。公房出售「補貼」,是否就是這兩類人之間的轉移支付?目前,政府對已購公房上市給出了限制,或許已經意識到公房出售過程中存在「補貼」不公平。提租補貼試點,始於1986年。國務院部署在煙台、蚌埠和唐山三城市進行試點。1988年初,國務院召開了全國首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議,頒布了《關於在全國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指出:住房商品化目標的實施步驟分兩步走。第一步是提租發補貼。租金按五項因素成本租金計收,提租部分發給補貼,補貼系數按標准工資25%以內測定,補貼總額與新增租金總額持平,補貼資金來源於原有建房和維修資金。第二步是把補貼理入工資,完全進入企業成本或列入財政預算,租金逐步提高到商品租金水平。提租補貼,是一種模擬市場化的游戲。職工單位,左手發「補貼」,右手收「提租」,好像一個人把左褲袋的錢拿到右褲袋一樣,並沒有真正的交易發生。當然,可以認為它提高了單位和職工的市場化意識。但付出的代價是:單位資金周轉困難和受到「分配不公」的責難。有住房者有補貼,無住房者無補貼,多住房者多補貼,少住房者少補貼。
建設補貼公積金補貼
一般認為,房改以後,政府依然在對住房建設進行「補貼」,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建設補貼最為典型。可見的「補貼」有:土地出讓金和部分稅費的減免。我認為這種觀點不完全成立。與商品住房購買者相比,經濟適用房購買者在房屋購買時的確少付了土地出讓金和部分稅費。但問題是:購買時「少付」並不等於可以永久性「不付」。土地出讓金減免,涉及到住房用地的權益問題。既然購房者未交土地出讓金,他(她)對於土地只有暫時使用權。理論上講,產權人可以隨時收回讓與的使用權。經濟適用住房再交易時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政策,實質上已經明確:少交的土地出讓金只是暫時性緩交,而不是可以永久性不交(當然,你可以為了永久性不交,而永遠也不出售經濟適用房。也可以按市場租金出租,獲得商品房利益,而不交租金。這涉及另一個問題,即現行土地利用制度的完善問題)。從現有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導向看,土地出讓金減免似乎更具無息貸款的意味。假如減免的稅費是不合理的稅費,那麼,經濟適用住房的政府補貼就只剩下土地出讓金利息了。
經濟適用房的市場表現可以證實以上分析。理論上講,在國家給出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補貼和價格上限以後,經濟適用房的需求將大於供給,「排隊」等待將會出現。然而,排隊購買現象在我國經濟適用住房市場中並沒有出現。經濟適用房不但沒有求大於供,而且還稍有積壓。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增長率遠小於商品住房的購買增長率。1998年個人購買商品住房面積為7792.6萬平方米,1999年增至10408.5萬平方米,增幅為33.6%;1998年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面積為3466.4萬平方米,1999年增至3970.4萬平方米,增幅14.5%。在對經濟適用房購買者幾乎沒有任何實際限制的情況下,大部分購房者選購商品住房而不是有「補貼」的經濟適用房,表明存在著某些與「補貼」相抵觸的因素。當然,經濟適用房質量與商品房質量有一定差距。從經濟角度考慮,如果補貼的價值大於質量差距的價值,人們自然會選擇經濟適用住房。在市場上,人們更多地選擇商品住房,表明經濟適用住房補貼價值並不明顯。
經濟適用住房,是一種政府補貼性住房。提供補貼性住房,並不是中國政府的獨有做法,大多數政府都提供補貼性住房。其動機在於保持新住房能有較低的價格以適合低收入階層需求。問題是:中國經濟適用住房提供的數量很大,補貼面很寬,戶均補貼量卻很小。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補貼的享用者是該類房屋的購買者。無論他供職於國家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還是三資企業、私人企業等單位,只要他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他就得到了該項補貼。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房改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對住房市場化有積極意義。按現行政策規定,住房公積金的交納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10%(近期高校已提高至16%,單位和個人負擔8%),其中職工個人交納5%,職工所在單位交納另一個5%。從補貼角度提出的問題是:住房公積金中的單位繳納部分是什麼性質的住房補貼?顯然,它不是來自於政府財政的補貼,它是單位理應支付的職工勞動力價值中應有的住房含量。政府對單位交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強制,實質是對單位在職工工資中應加入住房含量的一種強制,是在勞動力市場不完善時的一種政府調節。
有人會說,單位所交納的住房公積金最終是要計入成本並抵扣稅收,政府在單位支付職工住房公積金時,減少了原有的稅收,稅收減少量構成了政府的一項「暗貼」。果真如此,政府的「暗貼」不就給予了效益好單位的職工了么?因為只有具備支付住房公積金能力的單位能得到政府補貼,無力支付單位則不能得到補貼。效益好單位的職工得到了單位住房公積金補貼,而效益差單位職工則不能得到公積金補貼。效益好的單位,又較好地解決了職工的住房。急需解決住房問題的效益差單位職工,在單位無力交納住房公積金狀況下,又失去了運用公積金購房的權利和政府「暗貼」。總的說來,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強化勞動力價值中的住房含量、推進住房升級意義重大,對解決低收入職工住房短缺作用不明顯。
分配貨幣化「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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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國務院發出了《關於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明確指出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什麼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目前有很多種解釋。有人認為,住房分配貨幣化就是住房分配工資化、市場化。即改變住房實物分配製度為發放貨幣形態的住房補貼,也就是將過去單位以實物方式給職工分配住房,轉換為在按勞分配的前提下把住房分配列入職工工資。也有人認為,住房分配貨幣化就是以住房補貼的形式將住房含量全部打入工資之內。還有人認為,住房分配貨幣化就是在原來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從根本上取消實物分房方式,轉而根據職工工資、工齡、級別、現行住房狀況,將原來用於建房、購房等資金以住房補貼、住房津貼、住房有價證券的方式發給職工,由職工自己到市場上去購買或租賃住房,從而實現住房的社會化和商品化。林文俏教授認為,實現住房商品化,首先要求住房按照價值規律進行流通與消費,即國家把用於住房消費的國民收入部分以貨幣形式發給職工個人,由職工自己買房或租房。[13]住房實物分配向住房貨幣化分配轉換,實質上是把原來用於住房建設的資金等轉化為住房補貼資金。考察兩個命題。命題一:住房分配貨幣化是強調「職工貨幣化工資a中應有住房含量」;命題二:住房分配貨幣化是指「職工原有貨幣化工資a+住房(含量)補貼b=貨幣化分配政策下的職工貨幣化工資c(即a+b=c)」。比較命題一和命題二,我們不難看出,命題二是命題一的特例。在命題一中,若a中完全沒有住房含量b,則b應與a相加,形成含有住房消費因素的貨幣化工資c,即a+b=c,命題二發生,命題一與命題二同義。若命題一中職工貨幣化工資為大於特例中a的任一其它值(完全包含b時,a=c,b=0),命題一與命題二的含義不同。不區分這兩個命題間的差異,並以命題二取代命題一,是現有住房貨幣化認識的共性。從一項政策應有的深度和廣度看,命題二顯然缺乏應有的政策內涵。
住房實物分配向貨幣化分配轉換的實質性意義在於:進一步明確了職工對勞動力價值中住房含量的一種個人所有權。原用於住房建設的資金是國家或單位的資金,用它建造的房屋在名義上屬於國家或單位所有。將建設資金轉化為住房貨幣化「補貼」以後,如果國家或單位不再對其擁有所有權而職工擁有所有權,那麼就意味著住房分配貨幣化不僅僅是資金使用形式上的轉換,而是資金所有權的重新分配,是對住房補貼屬於職工勞動力價值中應有住房含量的一種政策確認。因此,住房分配貨幣化在強調或倡導職工勞動價值中應有住房含量的同時,明確了職工的住房含量所有權。我們習慣了「成本+利潤=售價」的思維模式,所以,在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問題上正在進行a+b=c的嘗試。這是一種人為的調節嘗試,也是一種很難見效的嘗試。既然住房分配貨幣化是對職工工資中應有住房含量的強調,那麼,住房含量的支付者無疑是三主體經濟模型下的單位。在三主體經濟模型下,市場決定工資,工資中就包含有住房含量,進入命題一所示的a = c狀態。市場經濟體制下,供求關系對價格具有真正發言權與最終決定權。由市場確定的a 或c,自然包含b。無需我們費力確定b,再去確定c。市場自行實現住房分配貨幣化。因此,住房分配貨幣化,不是工資市場化操作的必要條件,而是工資市場化的必然結果。當然,市場調節的漸進性,決定了住房分配貨幣化進程是一個漸進過程。
I. 關於住房補貼問題
職工在本市范圍內因各種原因變動工作單位且調入單位已建立住房補貼賬戶時,應將其原住房補貼賬戶內的余額轉入新調入單位住房補貼賬戶。單位因職工停薪、離職、調動工作等各種原因中斷為其交存住房補貼,在未復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單位或由於新的工作單位未建立住房補貼時,職工住房補貼資金結余本息應暫時封存在原單位住房補貼賬戶下。住房補貼資金封存期間仍按規定計息。此外,單位和職工持有效證件可以查詢本單位或個人住房補貼賬戶有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