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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住房補貼條件

發布時間:2021-03-13 05:16:02

① 鄭州買房住房補貼,只有一方滿足補貼條件,但房產證上備案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可不可以領補貼

投機取巧唄去掉一個人的名字

② 鄭州市公租房✅怎麼申請

申請流程:

1、確定自己符合條件,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

受理:戶籍所在社區或居住地社區為申請人申請材料的受理單位,對符合法定資格要求的,社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資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2、相關部門審核材料,然後公示名單;

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申請人申請材料的初審單位,通過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及戶籍進行核查、核實,並就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經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送區民政部門。

3、名單公示之後,就是等分房了;

4、按順序通知選房,各區有區別,有些區選房前復審,有些區是簽合同之前復審;

復審:區民政部門作為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審查的復審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月收入及婚姻情況出具復審意見,對符合規定的將有關資料送區住房保障部門,不符合規定的退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並說明理由。

5、在所提供的公租房的范圍內進行選房,確定自己需要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

6、配租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即可入住。

鄭州市公租房申請需要的材料有: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供的材料:

《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件、戶口簿;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收入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住房情況證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2、新就業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供的資料:

《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本人和配偶及父母的身份證件、學歷證明、戶口簿;與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3、來鄭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供的資料:

《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申請人員身份證件、戶口簿(戶籍證明)、學歷證明、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和申請人員的收入證明;申請單位營業執照等;

(2)鄭州住房補貼條件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殘疾人。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公租房使用的基本原則:

1、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

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准、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2、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並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3、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合同示範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制訂。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4、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責令退出。

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③ 購房補貼怎麼領,需要什麼條件

各地對於購房補貼所需要滿足的條件以及所需資料是不同的,正常需要提供專本人屬身份證原件,房產證(或者不動產證明),購房合同,發票等資料前往申請辦理的。

公民需要直接到當地房產管理部門進行明確咨詢當地購房補貼所需要提供的資料。
以攀枝花為例子,《攀枝花市新購普通商品住房購房補貼實施細則》明確,對符合購房補貼條件的購房者,無論是購買預售商品房(期房)的,還是購買現房的,須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30個工作日內向市房管局申請購房補貼,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不再補發。
申領購房補貼需提供以下資料
1.《購買普通商品住房補助發放表》(在市政務中心房管局窗口領取並填寫)
2.身份證
3.房屋所有權證
4.購房發票
5.《商品房買賣合同》

④ 鄭州廉租房申請條件

鄭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第162號令)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穩定住房價格的若干意見》(鄭政〔2007〕2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不含上街區)范圍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市區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實施。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各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實施。發展改革、建設、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規劃、統計、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物價、稅務、金融管理、土地儲備及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住房建設規劃。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明確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目標和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章保障方式及標准

第六條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減為輔。(一)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照規定的標准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二)實物配租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三)公房租金核減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參照租賃住房補貼標准,向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在住房保障面積標准范圍內的租金進行補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只能享有一種保障方式。

第七條租賃住房補貼保障面積及補貼標准,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民政和物價等部門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狀況、市場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2008年租賃住房補貼保障面積為20平方米/人,補貼標准為5元/人·月·平方米。

第八條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按照住房保障面積、補貼標准、家庭人口和補貼系數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計算公式見附件1。

第九條實物配租保障面積原則上不超過50平方米/戶。

第十條實物配租租金標准實行政府定價,原則上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25%執行。

第三章保障資金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採取多種渠道籌措。主要包括:(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全部余額;(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三)行政、事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5%;(四)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時補繳的政府收益;(五)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六)上級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設、收(回)購及租賃住房補貼等專項資金;(七)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租金收入;(八)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帳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收(回)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以及發放租賃住房補貼開支。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和管理等,不足部分在市、區財政一般預算中安排。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根據不同的來源渠道,實行市、區廉租住房專戶管理。

第十五條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市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審計。

第四章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和就業便利,做到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就近避遠、方便生活。

第十七條新建廉租住房,應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建廉租住房採取在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八條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和相對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項目,應當根據投資主體,分別由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空間布局、套型結構,以及建成後的移交或者回購等意見,並在用地規劃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

第十九條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由市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空間布局、套型結構,以及建成後的移交或者回購等意見,並在用地規劃、土地出讓前置條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

第二十條配套建設過渡性廉租住房的城中村和舊城改造項目,應當由市廉租保障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空間布局以及套型結構等意見,並在用地規劃、土地出讓前置條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收(回)購的廉租住房由市廉租辦具體管理;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收(回)購的廉租住房由區廉租辦具體管理。在城中村和舊城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的過渡性廉租住房由區人民政府統一管理,租用期限和租金標准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新建廉租住房,回購價格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加上房屋裝修費用計算;政府收購其他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收購價格按照市場價確定。

第二十三條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在滿足實物配租工作需要後,多餘房屋作為可租賃住房以一定租金標准向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出租,租金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管、財政和民政部門根據我市住房市場租金標准、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仍有多餘房屋的,作為周轉住房向外來務工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出租。

第二十四條廉租住房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市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范圍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減半徵收。廉租住房建設、收(回)購和租賃,按照《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文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集中建設廉租住房項目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新建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應當進行簡單裝修,具備基本居住條件。裝修費用納入建房成本。政府收購其他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時,應視實際需要進行基本裝修,相關費用根據房屋權屬情況,分別從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中支出。廉租住房的建設裝修標准見附件2。

第五章申請及核准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一)具有市區常住戶口,且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3年以上;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其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6年以上。家庭成員如有戶口遷入的,遷入必須2年以上;(二)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三)無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其他應當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和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以下資料:(一)戶口簿、身份證和結婚證,未婚、離異或者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二)民政部門核發的《鄭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者其他合法的低收入證明;(三)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的證明;(四)其他證明資料。

第三十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辦理:(一)申請: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領取《鄭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相關資料。(二)受理: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並對家庭人口、家庭資產、現居住地點和工作單位等情況進行調查,提出受理意見。審核、調查結果和受理意見應當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時限不得少於10日。公示期滿後,將申請資料和受理意見提交區民政部門。(三)初審:各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申請人的申請資料轉區廉租辦。各區廉租辦自收到申請資料起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申請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廉租辦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報送市廉租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廉租辦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四)審核:市廉租辦自接到申請資料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將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受理單位及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情況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公示,公示時限為15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異議提出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廉租辦提出,市廉租辦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核實,申請人確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廉租辦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五)核准: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廉租辦對申請人進行登記後核發全市統一編號的廉租住房保障證明,明確保障方式、保障標准、批准時間和有效期限等內容,並在申請人居住地和市房地產管理局網站(www.zzfdc.gov.cn)上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第三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動態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證明有效期限為一年。保障對象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一個月,主動向區廉租辦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況。區廉租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年度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市廉租辦。市廉租辦應當在廉租住房保障證明有效期屆滿前復核完畢。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況無變動的,廉租住房保障證明有效期限延續一年;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況發生變動但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根據實際變動情況對廉租住房保障證明作出變更登記;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收回廉租住房保障證明。廉租住房保障證明有效期限內,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向區廉租辦如實申報。

第三十二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時,應當騰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房租金標准計租。過渡期滿,仍不騰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場租金標准計租。

第六章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及實物配租

第三十三條租賃住房補貼由市廉租辦支付給保障對象。市廉租辦應當為保障對象在銀行辦理個人專戶,委託銀行按月支付。

第三十四條市廉租辦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時,應當與保障對象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補貼額度、停止發放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保障對象承租政府提供的可租賃住房的,應當根據房屋權屬情況分別與市或者區廉租辦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將房屋租金按月繳至市、區廉租辦指定帳戶。房屋租金超出租賃住房補貼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對象自行承擔。

第三十六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一)市、區人民政府新建、改建和收(回)購的住房;(二)騰退的公有住房;(三)社會捐贈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三十七條實物配租原則上用於保障對象中的烈士遺屬、嚴重殘疾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以上老人且無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三十八條對符合實物配租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採取輪候方式安排實物配租。市廉租辦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證明所載的批准時間按先後順序實施輪候。輪候期間,市廉租辦應當先向保障對象按規定標准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在輪候期間,保障對象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區廉租辦。區廉租辦核實後,將核實結果報市廉租辦,由市廉租辦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輪候資格的決定。

第三十九條對輪候到位的保障對象,根據廉租住房權屬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由市、區廉租辦與其簽訂《鄭州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出具《廉租住房入住通知書》,辦理入住手續。

第四十條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應當根據房屋權屬情況,將房屋租金按月繳至市、區廉租辦指定帳戶。

第四十一條對公房租金核減保障對象,應當根據其租賃房屋的權屬情況,分別由市、區廉租辦與其簽訂公房租金核減補貼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補貼額度、停止發放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公房租金核減所需補貼資金根據保障對象承租的房屋產權歸屬情況,分別從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中支出。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四十四條市、區廉租辦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檔案,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四十五條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一)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3個月以上的;(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四十六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未按照合同約定騰退廉租住房的,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騰退;逾期未騰退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騰退實物配租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四十八條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九條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鄭東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廉租住房保障參照本辦法執行。各縣(市)、上街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7日發布的《鄭州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鄭政〔2004〕47號)同時廢止。

⑤ 鄭州公租房補貼領取條件有哪些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⑥ 鄭州廉租房申請條件有哪些

鄭州廉租房申請條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同時具備以下申請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且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規定標准;

3.家庭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新就業職工需同時具備以下申請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人社部門規范的合同文本)並繳納社會保險;

3.月收入符合規定標准;

4.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來鄭務工人員需同時具備以下申請條件

1.持有鄭州市居住證1年以上;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人社部門規范的合同文本)並繳納社會保險;

3.月收入符合規定標准;

4.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且未租住單位住房。

(6)鄭州住房補貼條件擴展閱讀:

了解鄭州公租房政策的渠道

(一)可以登陸鄭州市住房保障網(http://www.zzfdc.gov.cn/)

(二)可在微信平台搜索公眾號「鄭州住房保障(微信號:bzb_zzfdc)」

(三)各區(管委)住房保障部門辦公地點及咨詢電話

1.金水區住房保障部門→花園路與東風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二樓→60130919;

2.二七區住房保障部門→淮河路68號4樓409房間→68811100;

3.管城區住房保障部門→商城路與塔灣街交叉口向北150米路東行政審批服務大廳1樓→66218625;

4.中原區住房保障部門→中原西路167號中原區房管局1樓→67633710;

5.惠濟區住房保障部門→開元路8號惠濟區房管局5樓506房間→63639393;

6.高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蓮花街與翠竹街交叉口往西30米路北翠竹街1號2樓服務大廳→67990017;

7.經開區住房保障部門→經北一路30號經開區房管局308房間→86126212;

8.鄭東新區住房保障部門→熊耳河路與眾旺路交叉口行政服務大廳房管分局窗口→67179152;

9.鄭州市保障性住房辦公室→建設路與百花路交叉口西南(地鐵C口)一樓服務大廳→67883316。

⑦ 鄭州公租房補貼標准有多少

租賃補貼的保障面積標准為人均建築面積18平方米,補貼總建築面積回不高於60平方米,租賃補貼答金額按照保障面積標准乘以公布的單位住房面積的租賃補貼標准確定,超出保障面積標准部分不予補貼。

已有住房的,以保障面積標准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計算補貼金額。通過租賃市場房源等途徑解決住房困難的受保障對象,所領取的租賃補貼不得高於所租賃住房的實際租金。
符合租賃補貼條件的申請家庭,在規定時間內持《准租證》、《房屋租賃備案證》、《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向市建設局申請租賃補貼。各類保障對象租賃補貼按季度發放。

⑧ 名下無房產,和父母不一個戶口能申請《鄭州廉租房補貼》嗎

符合下列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專市區常住戶口,且家屬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3年以上;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其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6年以上。家庭成員如有戶口遷入的,遷入必須2年以上;
(二)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
(三)無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6平方米。
其他應當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註: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和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⑨ 鄭州發布人才新政:最高首次購房補貼達到300萬元

9月16日,鄭州復市委、市政制府發布了共同印發的《關於實施「黃河人才計劃」加快建設人才強市的意見》,這是繼2015年「1125聚才計劃」、2017年「智匯鄭州」人才工程之後,推出「3.0版」鄭州人才新政。
據悉,《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該項政策對於不同類型的人才引進給予不同程度的補貼,並對一些科技、創新型企業的落地給予了一定的補貼。
人才共分為以下幾類,對鄭州市企事業單位新引進的海內外院士、國際知名科技獎項獲得者等頂尖人才屬於A類;對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引領產業發展的國家級領軍人才和在國外著名高校擔任副教授以上職務的優秀青年人才屬於B類;具有成長為高端人才潛力的地方級領軍人才屬於C類;突出貢獻人才屬於D類。
據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在住房補貼方面,對A、B類高層次人才給予最高300萬元、150萬元的首次購房補貼或提供不超過200平方米、150平方米的免租住房。對C、D類高層次人才,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首次購房補貼。對符合條件的博士、碩士和「雙一流」建設高校本科畢業生,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首次購房補貼。

⑩ 鄭州市公租房申請條件

申請條件:

(一)本市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建成區(不含上街區)常住戶口;

2、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規定標准。

(二)外地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持有鄭州市居住證;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

3、繳納社會保險;

4、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規定標准。

(1)申請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個申請人員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申請時應年滿法定結婚年齡,共同申請人在符合申請條件的基礎上(配偶除外),與申請人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2)戶籍屬城中村的申請人按照拆遷安置補償政策,未享受任何拆遷安置補償。

(3)已享受過政策性住房(房改、經適房、貨幣化補貼)的申請人,原則上不再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10)鄭州住房補貼條件擴展閱讀:

(一)資格認定程序:

認定程序按照家庭申請,鄉鎮、街道辦事處受理初審,區(管委會)民政部門復審、住房保障部門核準的程序進行。

1、申請:

(1)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可在街道、轄區住房保障部門領取《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

(2)本市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填寫《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准備所需申請材料,交至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外地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填寫《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准備所需申請材料,交至用工單位注冊地鄉鎮、街道辦事處。

(3)注冊地與辦公地不一致的,單位提供辦公場所相關證明,鄉鎮、街道辦事處認可。

2、初審:

(1)鄉鎮、街道辦事處作為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受理初審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2)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填寫公示表並加蓋單位公章後,在社區(用工單位)張貼公示(公示期為7日),接受群眾監督。社區(用工單位)負責核實舉報情況,在公示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3)經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送區(管委會)民政部門。經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復審:

(1)區(管委會)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收入印證和婚姻信息核查工作。並及時將資料返回鄉鎮、街道辦事處。

(2)對符合條件的,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將審核意見和資料提交至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申請人對家庭收入印證有異議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到鄉鎮、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區(管委會)民政部門對申訴材料進行復審並作出書面說明,由鄉鎮、街道辦事處統一答復申請人。

4、核准:

(1)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街道辦事處提交的的有關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核准意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轄區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2)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核准結果生效,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向申請人發放《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證》。

(二)補貼標准

市物價、市財政、市房管部門根據住宅租賃市場平均價格,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補貼標准實行動態調整。目前補貼標准為12元/平方米/人/月。

1、補貼系數:

(1)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家庭,補貼系數為1;

(2)持有《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和人均月收入介於城市低保標准2至2.5倍(含)的家庭,補貼系數為0.9;

(3)人均月收入介於城市低保標准2.5至4倍(含)的家庭,補貼系數為0.5;

(4)人均月收入介於城市低保標准4至6倍(含)的家庭,補貼系數為0.3。

2、補貼面積:

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補貼面積標准為20平方米/人,市級(含)以上勞模模範等先進人物家庭按25平方米/人,單人戶家庭按30平方米/人。

3、補貼額度計算公式:

(1)貨幣化補貼額度=補貼面積×補貼標准×申請人口×補貼系數。計算補貼額度時,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原有住房面積應在保障面積中予以核減。

(2)單個家庭(含公房租金核減在保家庭)每月領取貨幣化補貼低於200元的,其貨幣化補貼額度統一按每個家庭每月200元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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