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離異公務員住房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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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版計發及有權關紀律規定等問題的通知》,規定中沒有明確地指出離婚人員如何解決住房補貼一事。但是,在[2004]京房改辦字第258號《北京市行政機關和財政有經費繳撥關系事業單位住房補貼發放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中有一條解釋。
通知第九項規定,職工離婚的,離婚前夫婦雙方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職工婚姻狀況有二次以上變化的,按第一次離婚前夫婦雙方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積,職工以後在婚姻變化過程中與有房職工結婚,有房職工已按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職工因其他原因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② 2000年以後轉業復原的幹部、士官如何支取住房補貼
2000年以後批准轉業的幹部和士官,尚未購房的,在其離隊退出原住房後,將其名下版的住房補貼劃轉給權地方安置接收單位或指定的銀行賬戶;已購住房的,將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余額計發給本人。復員的,在其離隊退出原住房後,將住房補貼計發給本人。
③ 離婚怎麼分割軍人住房補貼求解
核心內容: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住房補貼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應予以分割。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於軍人住房補貼的分割。
軍人基於其職業的特殊性,除具有普通人所具有的一般財產外,也有一些特殊財產,如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退役醫療保險金、優待金、死亡撫恤金、傷殘撫恤金等等。對於這部分與軍人身份有關的特殊財產,應區分不同情況,確定其歸屬。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
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根據上述規定,軍人離婚時的的特殊財產可分為軍人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兩者性質均兼具的財產:
(一)純屬軍人一方個人財產的有: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傷殘撫恤金、醫葯生活補助費。
(二)明確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有: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但必須是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部分。
(三)兼有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性質的有: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退役醫療保險金。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中,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的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其餘的屬軍人個人財產二、軍人所獲住房補貼的分配
目前部隊發放的住房補貼是否屬個人財產,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
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④ 轉業費有住房補貼,轉業後還可以申請領取地方經濟適用房差價補貼嗎
我認為不可以在領取地方的經濟適用房補貼,因為轉業軍人已領取了部隊發給的轉業住房補貼,到地方再領取就重復領取了。
⑤ 中華人名共和國,婚姻法,第92條轉業軍人的住房補貼在沒有購房之前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2、妻子為家庭付出較多,在離婚時能舉證證明的,法院可以採信並有可能會予以適當照顧。
⑥ 轉業後還能申請住房補貼嗎
住房補貼
(一)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二)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忘記入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請住房補貼。
(三)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後財字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資的下一個月。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本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幹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五)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計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六)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
另外,夫婦均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以上這些就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關於相關的規定上文解釋得很清楚了,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或者進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詢華律網相關律師,他們會為您作更專業的解答。
⑦ 轉業幹部自主擇業住房補貼怎樣發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住房優惠政策如下:
第五十條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後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 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幹部因配偶無住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個人支付確有困難的,安置地政府應當視情給予購房補助或者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轉業離異住房補貼擴展閱讀
定義
軍隊轉業幹部,是指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軍隊轉業幹部是黨和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軍隊轉業幹部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對象
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二)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三)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下同)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50周歲以下的,本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超過50周歲、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轉業,另行辦理。
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製成批軍隊幹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
參考資料:網路-軍隊轉業幹部
⑧ 關於轉業幹部住房補貼的問題
部隊幹部住房補貼政策是99年開始實行的,99年以前轉業到地方的不再享受這一政策。
你父親是轉業到企業的,企業職工的住房政策是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制訂的,是企業行為,有一定的靈活性,只是不違背國家規定就行,不像政府機關工作有統一的規定,能否領到補貼全在企業的內部規定。
另外,你父親55退休,說明你父親在企業是職工,而不是幹部身份(幹部退休年齡是60),轉業幹部無論安置到企業還是政府部門,都應該是幹部身份,所有你父親當初應該是退伍士兵,而不是轉業幹部。
⑨ 軍人因離婚軍隊就不發住房補貼對嗎
核心內容: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住房補貼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應予以分割。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於軍人住房補貼的分割。
軍人基於其職業的特殊性,除具有普通人所具有的一般財產外,也有一些特殊財產,如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退役醫療保險金、優待金、死亡撫恤金、傷殘撫恤金等等。對於這部分與軍人身份有關的特殊財產,應區分不同情況,確定其歸屬。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
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悉慧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根據上述規定,軍人離婚時的的特殊財產可分為軍人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兩者性質均兼具的財產:
(一)純屬軍人滑陸凱一方個人財產的信喚有: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傷殘撫恤金、醫葯生活補助費。
(二)明確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有: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但必須是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部分。
(三)兼有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性質的有: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退役醫療保險金。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中,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的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其餘的屬軍人個人財產二、軍人所獲住房補貼的分配
目前部隊發放的住房補貼是否屬個人財產,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
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