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對我提出的「在訴訟期間「停止強制拆遷執行」的申請」不作裁定,我應該怎麼辦
訴訟的結果無非兩種,一是你贏了,這種情況下,房屋拆了又如何,讓政府賠償就是,二是你輸了即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的,那麼房屋還是要被拆除。注意:停止強制拆遷執行申請書非你訴狀里的內容。你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屬於對法律的理解錯誤,所以你認為法院必須給你以裁定的答復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你要知道,並不是當事人的一切申請法院都要給予明確答復的,更別提書面的答復,法院沒有答復並不違法,那隻是不同意你的申請罷了。
Ⅱ 不知道自己買的二手房在起訴期間,這時候房子糾紛該怎麼辦
這個時候我們可以向法院起訴我們的房主,要求退房子,下面具體的來了解一下吧!
至於房子,每個人都想買,而且買房子需要很多手續和手續,那麼買二手房也需要簽訂合同。
律師建議買賣雙方不要繞過經紀人。接受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的房屋信息,繞過他違反誠信原則。(1)經紀人為購房者提供住房信息是價值的最大體現。既然他們已經接受了這項服務,他們就應該付費。(2)雙方的非專業人員不了解貸款銀行、轉賬部門、稅務部門的工作流程和整個采購流程,導致處理時間延長。
以上就是關於我們房子起糾紛的時候,我們可以尋找的一些解決方案,希望對你有幫助!
Ⅲ 被法院起訴欠款,可以申請保障性住房嗎
欠下他人的款,被起訴到法院了,是否可以申請保障房?這個之間沒有直接關系,可根據保障房申請條件。
Ⅳ 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業主委員會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法律依據如下:
《物權法》第七十五條【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設立的注釋】「業主大會是業主的自治組織,是建設區劃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機構,可以代表業主行使專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的權利,並對小區內的業主行使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做出限制性規定,以維護建築區劃內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物權法》第83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大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這些法律條文都表明,業主委員會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4)起訴住房保障和管理局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條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的民事主體資格,但從其成立、職責及相關財產規定方面分析,業主委員會應屬非法人組織,因為
1、系依法成立並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系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合同、履行合同;
3、依法接受法律監督,代表業主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行為進行投訴;
4、對物業公用部位、共用設備有佔有支配權。既然法律法規賦予業主委員會在一定范圍內相應的權利義務,則在相應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就應有其訴訟地位,二者必須統一。
參照200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春雨花園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復函 》([2005]民立他字第8號)中指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對外代表業主進行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全體業主承擔。
業主委員會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可以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Ⅳ 我能否起訴鐵路房管局
建議先了解情況後再考慮是否起訴鐵路房管局,因為沒有房產證有多種原因的:
1.可能房產證辦理後,工作人員沒有及時核發到房主手裡;
2.可能雖然證件齊全,但是手續有一些不能滿足程序要求,最後沒有辦理;
3.或者房主確權方面有問題,譬如房產權所屬、分配時有爭議等等。
具體還是要去了解,然後才能採取下一步行動。
住房制度改革目標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經濟系統,實現住房商品化和社會化;各單位建設,分配,維修和管理的房屋系統改變的社會,專業的運行系統;住房利益的一種分布的變化根據一個人的工作為基礎的貨幣工資分配;建立針對中低收入家庭的社會保障性質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體系和高收入家庭的住房供應體系;同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業並存的住房信貸系統。
國務院於2015年5月18日正式轉發《關於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提出一系列涉及經濟、民生、能源重要領域的改革「日程表」,其中研究提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改革方案,啟動國有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出台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指導意見。
Ⅵ 公租房改名怎麼起訴
公租房改名為什麼要起訴。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Ⅶ 房屋質量問題投訴什麼部門
估計投訴來哪都沒太意義,
原發商建源,且家,沒合同約定范圍內.於走道門,更存違約結構問題
能說明發商(包括設計單位)屬草包級.牆漏水向發商投訴。
再行技術質量監督局建委反映.
現漏水問題.應家,其住戶起投訴反映,力量.房住幾,搭雨蓬肯定行.
牆漏水說明牆水泥,防水做都,難修復工程.
(7)起訴住房保障和管理局擴展閱讀:
房屋建築質量分類指主體結構完好。
不倒、不塌、不漏。庭院不積水、門窗設備完整,上下水道通暢,室內地面平整。
能保證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雖有一些漏雨和輕微破損,或缺乏油漆保養,經過小修能及時修復。
指主體結構基本完好,屋面不平整、經常漏雨,門窗有的腐朽變形。
下水道經常阻塞,內粉刷部分脫落,地板松動,牆體輕度傾斜、開裂,需要進行正常修理的房屋。
指年久失修,破損嚴重。
但無倒塌危險,需進行大修或有計劃翻修、改建的房屋。
Ⅷ 欠款就一套房子,已被起訴到法院。房子會不會被強制執行。謝謝
法院是會強制執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Ⅸ 業主委員會可以做訴訟的主體嗎
業主委員會是否有訴訟主體資格
作者:宋國強
【要旨】
在有權機關進行登記備案的業主委員會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案情】
原告訴稱:商丘市某小區28號樓為小區會所,屬業主共有。開發商擅自出售被告程某後,被告程某又擅自租賃給被告商丘市密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的租賃行為無效,停止損害、賠償損失(每日274元)。
被告程某辯稱:我取得了該房產所有權,該房產不屬於業主共有。我將該房產租賃給被告商丘市密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合法有效的,應受到法律保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分歧】
評議時,有如下兩種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商丘市某小區臨時業主委員會不是法律規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是適格的民事訴訟主體,應當裁定駁回商丘市某小區臨時業主委員會的起訴。
第二種意見:商丘市某小區臨時業主委員會業經商丘市睢陽區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於2012年8月28日備案,應當認為商丘市某小區臨時業主委員會是合格的訴訟主體,故其作為原告起訴適當,應當繼續進行實體審理
【評析】
本案經審委會討論,同意合議庭第二種意見,應當繼續進行實體審理,理由是:
第一,《物業管理條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的民事主體資格,但從其成立、職責及相關財產規定方面分析,業主委員會應屬非法人組織,因為1.系依法成立並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備案;2.系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合同、履行合同;3.依法接受法律監督,代表業主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行為進行投訴;4.對物業公用部位、共用設備有佔有支配權。既然法律法規賦予業主委員會在一定范圍內相應的權利義務,則在相應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就應有其訴訟地位,二者必須統一。
第二,參照200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春雨花園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復函》([2005]民立他字第8號)中指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對外代表業主進行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全體業主承擔。業主委員會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可以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本案中,商丘市某小區臨時業主委員會業經商丘市睢陽區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於2012年8月28日備案,應當認為商丘市某小區臨時業主委員會是合格的訴訟主體,故其作為原告起訴適當,應當繼續進行實體。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6-1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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