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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保障性住房申請

發布時間:2021-03-13 18:35:19

Ⅰ 湖南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回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答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Ⅱ 申請湖南省直住房公積金需要什麼資料

您好,
需要如下資料:
(1)借款人及參貸人(共同還款人、擔保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專簿原件及復印件和共同屬還款承諾書;
(2)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其他情況由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出具證明);
(3)合法的商品房購房合同或協議;
(4)借款人及參貸人所在單位提供的個人收入證明;
(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於 購房款首付的有效憑據;
(6)有效的擔保證明;
(7)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房樓盤,必須是由開發商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按揭協議的樓盤,借款人可通過按揭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希望能夠幫助您。

Ⅲ 保障性住房租住人員能否可以享受異地搬遷

1、問:易地扶貧搬遷對象是哪些人群?
答:易地扶貧搬遷對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發等生存環境差、不具備基本發展條件,以及生態環境脆弱、限制或禁止開發地區的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尊重農民群眾意願的基礎上,做到應搬盡搬。
2、問:搬遷對象的確認有什麼程序?
答:根據省扶貧辦頒布的《湖南省建檔立卡貧困戶易地扶貧搬遷對象確認辦法》(湘扶辦發[2016]1號),搬遷對象的確認,首先要將縣(市、區)政府正式確定的「十三五」期間實施易地扶貧搬遷的村民小組或自然村寨的名稱向社會公告,經過上述范圍內的貧困農戶申請、村委會初審及公示、鄉鎮政府審核及公示、縣級政府審批及公告、簽訂搬遷協議五個環節。每個環節都要有經辦人、負責人簽字並存檔備查,保證程序公開公平公正。
3、問:在縣(市、區)政府正式確定的實施易地扶貧搬遷同一村民小組或自然村寨內的其他群眾能否一起搬遷?
答:考慮到遷出地自然環境和發展條件具有同質性,在充分尊重這些農戶意願的基礎上,這些農戶可以一起搬遷。對此,在基礎設施方面的扶持上,無論是建檔立卡貧困戶還是其他農戶,國家政策一視同仁,但在安置房的建設上,建檔立卡貧困戶以外的其他農戶要自籌資金予以解決。
4、問:搬遷安置方式和安置模式有哪些?
答: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安置方式。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內就近集中安置、建設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託小城鎮或工業園區安置、依託鄉村旅遊區安置等。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親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我省根據實際情況,安置模式有統規統建、統規自建、分散自建和購房安置四種。
5、問:易地扶貧搬遷建設的內容有哪些?
答:建設內容包括搬遷戶安置住房,水、電、路、氣、網等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納入統籌規劃的同步搬遷人口相關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6、問:建設費用歸誰出?費用標準是多少?
答: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由地方政府統籌資金建設,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安置住房建設由中央投資、地方政府統籌資金和農戶自籌三部分組成,其中,中央投資為人均7000元,農戶自籌資金原則上每戶不超過10000元,對於鰥寡孤獨等特殊困難群體,可免交。中央投資不需要償還,地方政府統籌資金由地方政府和項目實施公司償還,不需要搬遷戶償還。中央投資和地方政府統籌資金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住房建設最低補助標准為800元/m2,各縣市區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建檔立卡貧困戶安置住房建設的差異化補助標准。
7、問:安置住房建設面積是多少?
答: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搬遷安置住房建設以「保障基本、安全適用」為原則,建設面積嚴格控制在人均25平方米以內(宅基地嚴格按照當地標准執行)。同步搬遷的其他農戶住房建設面積根據當地居民生產生活習慣,結合地方財力和農戶自籌能力,自行確定面積控制標准。
8、問:隨著家庭人口的增加,按人均25平米建設面積不夠用,能否擴大?
答:對於按照一戶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採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預留續建空間等辦法,由搬遷對象今後根據自身經濟條件改善狀況和實際能力自主決定是否擴建。享受政策的建檔立卡搬遷戶,在未穩定脫貧前,不得自主舉債擴建。
9、問:補助方式有哪些?
答:集中安置可由縣(市、區)政府統規統建房屋或購買房屋分配給搬遷戶。分散安置可由縣(市、區)政府購買房屋分配給搬遷戶,也可以將資金直接補助給搬遷戶,由搬遷戶自行購房或統規自建房屋。具體採取何種補助方式,由縣(市、區)政府徵求搬遷戶意見並結合搬遷安置規劃後在搬遷協議中明確。
10、問:易地扶貧搬遷貧困戶原有住房的宅基地怎麼處理?
答:無論採取何種安置方式,易地搬遷貧困農戶的原有住房要拆除,其宅基地由縣(市、區)政府收回復墾。
11、問:住房建設是否有統一設計?
答:所有住房原則上要按住建部門制定的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工程住宅設計圖集的要求,規范建房風格、層數、規模等。
12、問:搬遷安置房的產權如何界定,搬遷後農戶的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有何變化?
答:嚴格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處理安置房產權相關問題。搬遷戶在住房建設中投入了自籌資金,新房建成後,其產權歸農戶所有,原宅基地由政府統一收回,搬遷戶在遷出地的原有耕地、林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等其他合法權益繼續有效。鰥寡孤獨殘等特困戶自己不出錢,由政府根據家庭實際人口統一提供政府保障房免費居住,產權歸政府所有。同步搬遷的其他農戶,新宅基地和建房費用為農戶自籌,其產權歸農戶所有,在遷出地的原有耕地、林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等其他合法權益繼續有效。
13、問:搬遷農戶的生計問題怎麼解決?
答:易地扶貧搬遷既要「挪窮窩」、也要「換窮業」、「拔窮根」,最終目的是通過徹底改善搬遷貧困群眾生活居住環境和生產發展條件在2020年前實現穩定脫貧。國家對搬遷群眾創業就業、產業發展、技能培訓與搬遷工作同步推進。實施搬遷後,脫貧攻堅的其他政策措施也要繼續惠及搬遷貧困戶,加大對搬遷對象後續發展的支持力度。各地政府應因地制宜、千方百計制定各種扶持辦法,如「鄉村旅遊+特色產業」、「就業培訓+公益崗位」、「資產收益+物業經濟」等,努力做到搬得出、穩得住、有事做、能致富。
14、問:搬遷貧困戶是否有搬到縣城的可能?
答:不能一概而論,要視各縣(市、區)易地扶貧搬遷的安置規劃而定。在條件允許,有就業渠道的地方,可在縣城安置部分搬遷貧困戶。
15、問:建檔立卡貧困戶中的計劃生育受處罰戶能否享受易地扶貧搬遷政策?
答:可以享受。
16、問:列入建檔立卡貧困戶內的無房戶能否享受易地扶貧搬遷政策?
答:可以。雖然無房戶在村內無宅基地無房屋,但依法可申請宅基地建房,可視同為符合條件的扶貧搬遷戶。

Ⅳ 我是湖南省郴州市桂陽縣人農村戶口,想申請保障性住房或廉租房。

都被有錢人瓜分了,然後轉手再把指標賣掉了。哪還輪得到咱老百姓的份!!

Ⅳ 如何申請經濟適用房的指標(本人在張家界地區)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湖南省張家界人民政府辦公室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張家界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張家界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屬機構:
《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張家界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張家界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4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五日

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住房供應保障體系,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國發[2003]18號、省人民政府湘政發[2004]10號文件精神和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與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市、區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市、區縣計劃、國土資源、規劃、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戶型設計應堅持「經濟適用、適度超前」的原則,並注意節約用地,套內住房面積應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環境與配套設施建設要嚴格遵照《住宅小區規劃設計規范》要求組織實施,建成後實行社會化物業管理。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是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須同時具備下列認購條件(認購條件隨城市發展和中低收入家庭情況變化進行適當調整並定期發布):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2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永定區以外的其他區縣由區縣政府按有關規定自行確定);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6000元(永定區以外的其他區縣由區縣政府按有關規定自行確定)。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來源主要是:
(一)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定具有開發資質的開發商開發建設;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單位在符合城市規劃、不新征土地的前提下,經批准在單位自有土地上集資、合作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三)房地產開發商從所建商品住房總量中拿出20%的住房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在商品房建設小區規劃設計中相關職能部門必須同時考慮安排20%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供應實行行政劃撥。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拔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可由政府承擔。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須提供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條 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由建設、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計價格[2002]2503號文件規定逐幢審定。其銷售價格構成如下:
(一)開發成本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徵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2.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和建築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5.管理費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2%計算;
6.貸款利息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7.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收。
(二)稅金
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三)利潤
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3%計算。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確定或審批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為同一期工程開發住房的基準價格;分割零售單套住房,應當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計算樓層、朝向差價。樓層、朝向差價按整幢(單元)增減的代數和為零的原則確定,以基準銷售價格為計算基數的上浮浮動幅度不超過5%,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准由物價部門會同建設、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個人申請,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審核證明,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公示、審批的制度。其申請、審批程序為:
(一)申請人向承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任務的開發商或建設單位提交購房書面申請和居住地戶口證明、家庭主要成員身份證以及單位或居委會、辦事處(鎮政府)出示的家庭年收入證明,並填寫《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審核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由開發商或建設單位定期將《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審核登記表》和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呈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
(三)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15日內完成對申請情況的審核;
(四)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在申請人家庭居住地和就業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
(五)公示無異議的,由申請人持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通知單或經濟適用住房租賃通知單和《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審核登記表》到承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任務的開發單位辦理購房簽約手續。
第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準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通知單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策優惠,由購房人按同地段同樓層同時期普通商品房價格補交差價。
第十九條 切實加強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辦證和監管,對未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有關條件報批和不按規定確定認購對象、銷售價格的建設項目,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繳土地出讓金和減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後方可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拔土地。
第二十一條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二十三條 禁止黨政機關組織職工集資建住房。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單位經批準的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二十四條 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房或商品房開發。
第二十五條 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行為,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對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准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對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行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並對建設單位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張家界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國發[2003]18號文件和建設部、財政部等四部一局印發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0號)及省政府湘政發[2004]10號、省建設廳湘建房[2004]14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本著量力而行、適度保障、分步實施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
市、區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
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民政、計劃、監察、稅務、物價、環保、消防、人防、勞動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居委會和廠、礦企業要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本轄區、本單位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根據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積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我市單套戶型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65平方米以內。
第六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區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區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准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當地市、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最低收入家庭每戶只能租住一處廉租住房。
第七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准,實行政府定價。今年市城區暫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0.8元計租(慈利縣、桑植縣和武陵源區的租金標准,由其政府按本辦法規定的原則自行確定),以後每年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按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准,起步階段,市城區暫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6元計算(慈利縣、桑植縣、武陵源區由其政府自行確定),以後每年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第八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區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市、區縣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九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及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財政、審計部門依法監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使用情況,實行年度審計制度。
第十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以下范圍:
(一)政府和單位出資收購的舊住房;
(二)騰空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政府和單位出資新建的廉租住房;
(五)政府根據當地情況採用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殘、低保和優撫對象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涉及廉租住房的建設項目規劃、立項、報建、登記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各相關職能部門對應收的專項基金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上繳中央、省里的部分除外)實行減半徵收,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准收取。
第十二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包括租賃住房補貼和租金核減):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2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慈利縣、桑植縣、武陵源區由其政府自行確定);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當地政府規定最低人均年收入線以下(起步階段暫定為人均年收入1440元以下);
(四)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均無力解決住房。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具體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居住地戶口證明、家庭主要成員身份證、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房屋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收據證件(以上證照驗看原件及復印件),並由其初審;
(二)初審合格後,由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填寫《張家界市城鎮廉租住房審核登記表》或《張家界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租金減免審核登記表》或《張家界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審核登記表》一式三份,並按規定時間定期呈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
(三)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按受理時間的先後順序,根據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15日內完成對申請情況的審核;
(四)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在申請人家庭居住地和就業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
(五)公示無異議的,由申請人持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廉租住房租賃通知單或租賃住房補貼通知單和廉租住房審核登記表到廉租住房提供機構(單位)辦理租賃簽約手續或租金減免手續或租賃住房補貼手續。
第十四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因審核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
申請人、相關單位與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實物配租家庭,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按登記順序等規定條件輪候、配租。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或單位應當及時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
第十六條 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城鎮職工所在單位或城鎮居民所在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初審後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產權單位按批准意見減免租金。
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由租金減免的產權單位及時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租金減免。
第十七條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需經城鎮職工所在單位或城鎮居民所在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初審後報市、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經批准後,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按規定標准,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並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出租人,用於沖減房屋租金。
第十八條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或受其委託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並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輪候、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合同約定,按時向產權單位繳納租金;
(二)禁止轉租、轉讓;
(三)申請人家庭收入超過當地政府當年規定的最低收入家庭標准時,應當及時報告給產權單位,並按要求騰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騰退的,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續租,續租期內按商品房租金標准交納租金。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使用房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二)禁止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梁、柱、樓板、陽台、雨棚、通道、屋面及管道進行違章鑿、拆、搭、占;
(三)嚴禁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
(四)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佔用、損壞房屋的公共部位、共同設施設備;
(六)不得妨礙相鄰關系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服從住宅小區物業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廉租住房的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由產權人負責;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由承租人負責。承租人騰退房屋時,在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房屋維修養護費、裝修費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裝修房屋,必須經產權單位同意。產權單位應當將裝修的禁止和注意事項告知承租人,並對裝修情況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准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家庭收入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合同約定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或者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張家界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的管理,保障和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含經濟適用住房、安置房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以下簡稱項目資本金),是指在房地產開發項目總投資中,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專戶儲存,專項用於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自有貨幣資金。
第四條 建設、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項目資本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安置房項目資金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20%,經濟適用住房、安置房以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資金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35%。
第六條 項目資本金應足額專戶儲存。實施分期開發的,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項目資本金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項目資本金繳納憑證和與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開戶銀行三方簽署的項目資本金監控協議。開戶銀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選定。
第八條 項目資本金必須專款專用。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項目資本金,更不得擅自抽回。
房地產開發項目在擴大投資規模時,應及時補充項目資本金。
項目資本金數額確定後,未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變動。
房地產開發項目依法轉讓的,受讓方必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項目資本金條件。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項目資本金存入在銀行開設的項目資本金專戶,接受監督管理。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按施工進度確定解控金額:
(一)基礎完工時解控30%;
(二)主體封頂時解控45%;
(三)竣工驗收備案及配套設施完成後解控25%。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的項目資本金解控申請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9 月1 日起試行。

Ⅵ 湖南省近幾年關於保障性住房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網路搜索就知道啦

Ⅶ 長沙市房產網簽如何查詢

網路查詢

1.打開電腦瀏覽器,搜索「長沙市房地產管理局」,點擊進入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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