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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休幹部住房補貼標准

發布時間:2021-03-13 19:17:49

Ⅰ 廣州市軍休幹部住房保障

根據1999年9月頒布的《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的規定,軍官住房補貼面積標准: 1、連、排職60平方米。 2、營職70平方米。 3、副團職80平方米。 4、正團職90平方米。 5、副師職105平方米。 6、正師職120平方米。 7、副軍職165平方米。 8、正軍職180平方米。 購房人員配偶的住房補貼,由其向所在工作單位申請領報。住房補貼計算。一次結算的基本補貼額為: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資X 40.94% X 1999年12月(含)之前的工作月份+每平方米每年8元 X 1992年6月30 日前的軍(工)齡 X 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地區補貼,在經批准購買房時計算。 軍人辦公用房標准規定 師以下部隊辦公用房面積標準是: (1)師、團職幹部機關辦公用房標准: ①正副師職幹部24平分米/人; ②副師職參謀長、政治部副主任、後勤部正副職、機關科長、團正副職、正副參謀長、正副主任、正副後勤處長12平方米/人; ③機關一般幹部8平方米/人。 (2)營連用房面積標準是: ①辦公兼宿舍,正副營長、正副教導員18平方米 / 人; ②辦公兼宿舍,一般幹部按編制人數計算12平方米/人; ③連隊幹部辦公兼宿舍(即司務長、技師、技術員等)12平方米/人; ④連部戰士宿舍8平方米/人; ⑤戰士宿舍4.7平方米/人。 (3)軍以上機關幹部辦公用房面積標准. ①大軍區正職100平方米/人。 ②大軍區副職75平方米/人; ③正軍職50平方米/人; ④副軍職25平方米/人; ⑤師、團職12平方米/人; ⑥營以下幹部8平方米/人。 %D%A

Ⅱ 軍休幹部能享受地方出台的福利補貼嗎

你好朋友是能夠享受地方出台的福利補貼的,而且這也是國家對你們的一種補貼,謝謝。

Ⅲ 軍休幹部退休費包括哪些

離退休幹部就是離休老幹部和退休老幹部的總稱.那麼對於這些有特色貢獻辛苦了半輩子的幹部退休工資標準是多少呢?這關乎到他們晚年的生活,下面隨大學高考一起了解下吧。
離休指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離休是我國幹部退休制度的一種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
離休范圍包括:
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軍隊的幹部;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幹部;在敵占區以及黨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幹部;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2020年軍隊離退休幹部工資標准最新規定
離休年齡一般為60周歲,在一定職務以上的幹部為65周歲。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離休人員離休年齡,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在學術造詣和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暫緩離休,繼續從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簡單了,就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
所以,簡單說,離休老幹部就是解放前參加革命工作,現在已經離職休養的老幹部。
退休幹部就是解放後參加工作,並從崗位上退下來的老幹部。
軍隊退休幹部工資標准: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軍休幹部生活待遇標准
(一)離休費
1.離休時離休費:幹部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軍齡工資、教護齡津貼。
教護齡津貼:1985年7月參加工資制度的軍隊幹部,離休退休時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6年9月1日起作為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離休退休時未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不執行這一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已享受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94年1月起,全額計入離休退休費。
2.離休後增加的離休費:1979年起實行,1985年6月底以前離休的幹部享受的副食品價格補貼;1985年7月起實行的23元生活補貼費;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資;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離休費;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離休費。
(二)退休費
1.退休幹部: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按全額計發。
教護齡津貼:1985年7月參加工資制度的軍隊幹部,離休退休時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6年9月1日起作為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離休退休時未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不執行這一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已享受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4年1月起,全額計入離休退休費。
2.退休志願兵(士官):軍銜等級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按全額計發。
二、各項補助補貼標准
1.交通費:從2004年1月起,給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發放交通費。標准:軍隊離休幹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來已發的15元),軍隊退休幹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費隨離退休費逐月發放。發放交通費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個人用車自理。軍隊退休士官(含退休志願兵)參照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的規定發給交通費。
2.保留福利補助、保留伙食補貼:軍隊離退休幹部從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補助60元、伙食補貼50元。退休志願兵保留福利補助25元、伙食補貼35元。
3.軍人職業津貼:從1999年1月起離退休幹部各職務(含專業技術)等級軍人職業津貼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願兵軍人職業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費:從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費按規定享受全費標準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費標準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費四分之一標準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費和護理費只可享受一種。
5.服裝費: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幹部服裝費標准,從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調整為:寒區50元。
6.榮譽金:榮獲一、二級紅星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30元;榮獲獨立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25元;榮獲勝利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20元。隨工資逐月發放。
7.房租補貼:從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補貼標准調整為:正軍職(含相當職務等級的專業技術和文職離退休幹部,下同)120元,副軍職105元,正師職65元,副師職58元,正團職50元,副團職45元,營職以下40元;六級退休士官45元,五級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後復員無工作的女同志35元,領取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離退休幹部遺屬35元。自購自建住房和維修擴建私房的軍人離休退休幹部,不交納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補貼。
8.防暑降溫費:軍隊離退休幹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願兵每人每年40元。
9.軍糧差價補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的食物定量標准為:每人每天糧食550克,黃豆80克,植物油50克。軍糧補貼標准,仍按1999年的標准執行。
10.政府特殊津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由國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護理費: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護理費標准,按公勤費全費標准執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條件:
(1)軍隊離休幹部中第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戰前期參加革命的,以及抗戰後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且年滿70周歲的。
(2)副軍職以下離休幹部因戰因公傷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癱瘓、雙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幹部因戰因公評為特等、一等殘廢或者因病癱瘓、雙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經醫院證明和組織批准,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發給護理費。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所依據的「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主要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依賴程度。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①進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動。上述五項均需護理,為生活不能自理。
審批機關:
移交政府安置前,軍隊離休幹部享受護理費由軍隊大單位政治機關批准,軍隊退休幹部由軍以上政治機關審批。移交政府安置後,由省級民政部門批准,從批准之月起發給護理費。
報批程序:
軍隊離休幹部年滿70周歲享受護理費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門審批,報省備案,從年滿70周歲的當月起享受護理費;軍隊離退休幹部因病因殘享受護理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干休所審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門審定,報省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中心審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護理費。
軍隊離休幹部在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後,經醫院證明,由縣級民政部門報請省級民政部門批准,停發護理費,改發公勤補助費。

Ⅳ 部隊退休幹部住房安置

一、軍隊領導幹部退休住房怎麼安置
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後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幹部因配偶無住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個人支付確有困難的,安置地政府應當視情給予購房補助或者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軍休幹部按年度接收安置過程
這一過程的主要特點是,為了加強國防建設,加快軍隊現代化建設的步伐,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將軍休幹部按批次計劃接收安置改為按年度計劃接收安置。其目的是,加快接收安置進度,實現軍休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良性循環。這一過程除了在形式上將批次安置改為年度安置外,更主要的是結合軍隊住房改革,軍休幹部的安置住房均以貨幣化取代了原來的集中建房和集中管理的模式,所以這一過程的軍休幹部在移交安置後均是分散居住的。
綜上所述,軍休工作是保障軍隊和國防建設,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的形勢,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的回答可以得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是直接服務於軍隊和國防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所以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應當由當地的政府對領導幹部的退休安置房進行管理,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華律網在線律師解答。

Ⅳ 哪些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可享受住房補貼

凡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並准備用經濟住房價格、市場價格購買住房或自理住房時,可申請住房補貼。已經租住安置住房的,不能申請住房補貼。

Ⅵ 軍隊離休老幹部住房補貼

已經去世的沒有補貼了。在去世後新出的政策也不用於已經去世的人身上。

Ⅶ 軍隊離休幹部待遇有哪些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軍休幹部生活待遇標准
(一)離休費
1.離休時離休費:幹部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軍齡工資、教護齡津貼。
教護齡津貼:1985年7月參加工資制度的軍隊幹部,離休退休時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教齡、護齡津貼從 1986年9月1日起作為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離休退休時未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不執行這一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已享受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94年1月起,全額計入離休退休費。
2.離休後增加的離休費:1979年起實行,1985年6月底以前離休的幹部享受的副食品價格補貼;1985年7月起實行的23元生活補貼費;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資;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離休費;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離休費。
(二)退休費
1.退休幹部: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按全額計發。
教護齡津貼:1985年7月參加工資制度的軍隊幹部,離休退休時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6年9月1日起作為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離休退休時未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不執行這一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已享受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4年1月起,全額計入離休退休費。
2.退休志願兵(士官):軍銜等級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按全額計發。
二、各項補助補貼標准
1.交通費:從2004年1月起,給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發放交通費。標准:軍隊離休幹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來已發的15元),軍隊退休幹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費隨離退休費逐月發放。發放交通費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個人用車自理。軍隊退休士官(含退休志願兵)參照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的規定發給交通費。
2.保留福利補助、保留伙食補貼:軍隊離退休幹部從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補助60元、伙食補貼50元。退休志願兵保留福利補助25元、伙食補貼35元。
3.軍人職業津貼:從1999年1月起離退休幹部各職務(含專業技術)等級軍人職業津貼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願兵軍人職業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費:從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費按規定享受全費標準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費標準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費四分之一標準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費和護理費只可享受一種。
5.服裝費: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幹部服裝費標准,從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調整為:寒區50元。
6.榮譽金:榮獲一、二級紅星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30元;榮獲獨立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25元;榮獲勝利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20元。隨工資逐月發放。
7.房租補貼:從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補貼標准調整為:正軍職(含相當職務等級的專業技術和文職離退休幹部,下同)120元,副軍職105元,正師職65元,副師職58元,正團職50元,副團職45元,營職以下40元;六級退休士官45元,五級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後復員無工作的女同志35元,領取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離退休幹部遺屬35元。自購自建住房和維修擴建私房的軍人離休退休幹部,不交納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補貼。
8.防暑降溫費:軍隊離退休幹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願兵每人每年40元。
9.軍糧差價補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的食物定量標准為:每人每天糧食550克,黃豆80克,植物油50克。軍糧補貼標准,仍按1999年的標准執行。
10.政府特殊津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由國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護理費: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護理費標准,按公勤費全費標准執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條件:
(1)軍隊離休幹部中第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戰前期參加革命的,以及抗戰後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且年滿70周歲的。
(2)副軍職以下離休幹部因戰因公傷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癱瘓、雙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幹部因戰因公評為特等、一等殘廢或者因病癱瘓、雙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經醫院證明和組織批准,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發給護理費。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所依據的「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主要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依賴程度。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①進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動。上述五項均需護理,為生活不能自理。
審批機關:
移交政府安置前,軍隊離休幹部享受護理費由軍隊大單位政治機關批准,軍隊退休幹部由軍以上政治機關審批。移交政府安置後,由省級民政部門批准,從批准之月起發給護理費。
報批程序:
軍隊離休幹部年滿70周歲享受護理費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門審批,報省備案,從年滿70周歲的當月起享受護理費;軍隊離退休幹部因病因殘享受護理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干休所審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門審定,報省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中心審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護理費。
軍隊離休幹部在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後,經醫院證明,由縣級民政部門報請省級民政部門批准,停發護理費,改發公勤補助費。
軍隊退休幹部,凡享受護理費的,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後,由當地縣屬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經縣以上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停發護理費。
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在移交前已享受護理費的,移交後應由管理單位審核其享受護理費條件。特等、一等殘廢軍人,應以移交地方後換發的民政部門發放的《革命傷殘軍人證》為准。因病享受護理費,應以當年所持有的縣以上醫療部門和安置地市以上安置管理部門的認定為准,重新辦理享受護理費審批手續。
從2005年10月1日起,凡生活不能自理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師職退休幹部,經省級民政部門批准,發給護理費,其原享受的150元生活補助費標准停止執行。
12.住院伙食補助費: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志願兵、退休士官)住院伙食補助費,從2003年1月起,執行二類灶加三類補助,減去個人應交伙食費標准,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離退休幹部個人交納住院伙食費標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每人每天1.6元)。
13.少數民族補貼:符合有關文件規定精神的少數民族補助予以保留。符合條件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每人每月1.5元。
14.水電補貼: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按照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交納水電費,並從1997年1月起給予水電補貼:每月用水補貼,軍、師職八噸,團以下五噸。每月用電補貼,副軍職14度,師職10度,團職8度,營以下幹部6度。安置地政府調整水電費繳費標准時,水電補貼相應調整。
15.電話補貼費:從1997年1月起,給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發放電話補貼費,其月標准為:離休幹部10元,退休幹部8元。(退休志願兵、士官無)
16.生活補貼:從1996年10月起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按原職務(含相當職務或專業技術等級)發給生活補貼。每人每月標准為:正軍職至正營職以下205150元。退休志願兵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貼150元。
17.家庭自行取暖補貼:家庭自行取暖的離休退休幹部,按照安置地政府規定的取暖補貼標准,發給個人。
18.地區生活津貼:對部分省市地區生活津貼進行了歸並。
19.53年師職退休幹部生活補助費:從1998年5月1日起,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期間入伍的師職退休幹部發放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100元;年滿70周歲和其他符合享受護理費條件的,每人每月再增發150元,不另發護理費。
發放生活費的范圍
包括已批准退休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師職(局級)以及專業技術四、五、六級(含體育一、二級)幹部和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幹部。
審批辦法
享受100元生活補助費由安置地地區級民政部門審批;年滿70周歲和其他今後符合享受護理費條件的,由省級民政部門審批。
三、安置管理單位集中掌握經費項目
1.取暖費:根據《民政部門關於移交地方軍隊離休幹部取暖費的復函》規定,總後勤部規定的取暖費標准,是軍隊各大單位向總部計領取暖費的標准,由單位掌握使用,不是發給個人的標准。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幹部不住營區的由管理單位按照國家對取暖地區的規定執行。目前,財政部仍按中央軍委批轉後勤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住宅建設標準的規定》的各職軍官住宅建築面積標准核撥取暖費。(師職92 、團職72 、營以下54 )
2.離休幹部特需費:每月42元。特需經費按月計領,由安置管理單位統一掌握,不得發給個人。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開支,如:為離休幹部購買公用圖書、報刊、資料、文體器材和慰問等開支,不得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3.福利費:按基本離退休費用的2.5%提取,由管理單位統一掌握。主要用於:為活動室和離退休幹部訂閱報刊雜志、購買文化體育用品的費用;召開離退休幹部小型座談會、表彰會、經驗交流會的費用;經組織批准參加學習和參觀考察的費用,離退休幹部參加文化比賽活動的差旅費;其他福利費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四、優待撫恤
2004年10月1日執行的國務院頒布《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撫恤優待,按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一)一次性撫恤
1.犧牲病故證明書的發放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
發放順序:
(1)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2)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3)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量不通的,發給父母(撫養人);(4)沒有父母(或撫養人)、配偶的,按下列順序發給其他親屬:①子女;②兄弟姐妹;(5)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2.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標准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1)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2)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3)立一等功的,增發25%;
(4)立二等功的,增發15%;
(5)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3.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對象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如果軍人死亡前有遺囑的,應按照遺囑載明的順序發放一次性撫恤金。
4.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項目
一次性撫恤金計發項目為:軍隊離退休幹部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以及離退休後直接增加的離退休費;退休志願兵(士官)軍銜等級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以及退休後增加的退休費。離退休幹部的地區類別工資、護齡、教齡津貼也計算在內。
(二)特別撫恤金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除按本條例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1988年7月18日《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發布後病故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凡符合特別撫恤條件的,自文件下發之日起,由其生前所在單位為其遺屬發放相應特別撫恤金。
1.發放特別撫恤金的條件
(1)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英模人物或榮立一等功的人員;
(2)生前在邊防、海島、高原部隊或其他特別艱苦的環境工作及在國防科研中從事國家規定的有害工種連續滿20年,並作出顯著成績者;
(3)生前為師職(含)、專業技術7級(含)以上幹部或軍齡(含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滿30年的幹部,且事跡突出者。
2.發放特別撫恤金的標准
按發放特別撫恤金的條件順序依次劃分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為15000元、二等為12000元、三等為10000元。同時具備兩種(含)以上條件的,按其較高的一個等級給予撫恤。
(三)喪葬費
軍隊離休幹部喪葬費從1989年8月1日起,兵團職以下幹部是12個月的工資總額。離休幹部計發喪葬費的基數為基本離休費、地區津貼。
從1993年10月起,退休幹部喪葬費標准為幹部本人生前12個月的退休費。退休志願兵按照現役志願兵的規定執行。
喪葬費由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部門發放。辦理喪事費用,除單位出車、送花圈外,其他費用從喪葬費中支出,辦理完喪事後剩餘喪葬費發給遺屬,經費從軍隊離退休幹部經費中列支。
(四)犧牲、病故後6個月工資
軍隊離退休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給其遺屬繼續發6個月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生前離退休費。離休幹部的基數為基本離休費、地區津貼、公勤費、交通費、榮譽金,退休幹部的基數為基本退休費、地區津貼。軍隊離退休幹部遺屬符合享受生活補助費條件的,從第7個月起領取生活補助費。所需經費由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部門發放,從軍隊離退休幹部經費中列支。
此規定軍隊退休幹部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五、探親待遇
從2004年1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志願兵),與父母(含配偶為獨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時間由每四年一次改為每兩年一次,往返車船費按照現行規定報銷。
幹部探親往返途中,從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之間,在車船上過夜6小時以上的,准予購買火車硬席卧鋪票或輪船三等艙票。乘坐使用空調設備的火車時,另外加收的空調費准予報銷。白天乘坐輪船時,准予購買四等艙位票或比統艙高一等艙位票。對於無直達車次,必須中轉並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
六、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遺屬定期生活補助
(一)、軍隊離休幹部遺屬定期生活補助
自2005年1月1日起,離休幹部無固定工資收入遺孀的定期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離休幹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團職(含相當職務級別,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600元。
離休幹部遺屬中,未滿16歲或已滿16歲仍在校讀書或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和經批准投靠離休幹部生活的無固定收入且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350元。
(二)、軍隊退休幹部遺屬生活補助
1.自2005年1月1日起,退休幹部無固定工資收入遺屬,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在領取定期撫恤金後,參照離休幹部遺屬生活補助標准給予適當補助。
軍隊退休幹部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遺屬,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辦理定期撫恤金手續,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享受當地規定的定期撫恤金標准。在領取定期撫恤金後,服務管理機構參照離休幹部遺屬標准給予適當補助。
2.軍隊退休幹部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的條件:
《軍人撫恤優待條件》第十五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Ⅷ 1985年軍轉幹部住房政策

我是八七年轉業的幹部,到地方後沒給我領取建房補助金,安班住家屬院,去年會上要單位擴建,說我們非法佔用公房把我趕出來了,我該怎麼辦?

Ⅸ 關於軍隊離休幹部的住房補貼問題

人已經去世就沒有住房補貼了,而且現在干休所都歸地方民政局管了,跟部隊的住房補貼也不是一個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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