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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縣住房保障

發布時間:2021-03-14 00:01:41

A. 社保交在大邑縣(兩年),不知道可不可以在成都市區限購的五區內買房子我戶口是外地的。。。。

外地戶籍居民家庭在成都主城區無住房的,可憑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在本市主城區購買1套住房,暫停購買第2套住房。這兒說的本市,沒有限定為主城區,這樣應該可以的。

B.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縣搬遷賠付標准~! 知道的謝謝... 麻煩了~!

大邑府發〔2009〕149號

大邑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大邑縣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府各部門:

《大邑縣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已經2009年9月11日縣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大邑縣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全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工作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物價、農發、林業和園林、統計、民政、公安等部門和徵收土地所屬鄉鎮、村(組)要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參與,協同征地實施單位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徵收

第四條 集體土地經依法批准徵收並公告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有效證件,到公告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並接受相關單位核查。

第五條 縣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收土地的村、組予以公告。

第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縣政府批准後,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

第三章 征地補償與人員安置

第七條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倍數。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准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畝平均年產值6倍計算。徵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准減半計算。

(一)徵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由縣政府按相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二)人均耕地面積可採取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計算:

1.征地時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總面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成員數-已征地安置的人數)。

2.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首次被征地前的耕地總面積÷被征地時享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成員數。

第八條 被安置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公布之日的實際年齡(戶口簿記載的出生年月日)計算。

第九條 下列人員屬於補償安置對象:

(一)徵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成員;

(二)徵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至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初婚、再婚、生育等符合相關規定入戶的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成員;

(三)土地被徵收時,原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現役義務兵(含國家政策規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在校學生、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屬於補償安置對象:

(一)戶籍關系在被征地范圍內的不享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人員;

(二)已按國家政策安置的軍隊復員、轉業幹部和士官;

(三)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軍隊等離休、退休(職)回原籍落戶的人員;

(四)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

(五)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新遷入戶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十一條 被徵收耕地上的青苗補償,本著「有苗補苗,無苗不補」的原則,按附表標准進行補償。蔬菜地、自留地均按糧食地計算。

第十二條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樹木花草,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准計算補償費。

(一)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植、養殖專業戶,按附表標准執行。

(二)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征地中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按附表標准補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公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佔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違法修建的建(構)築物。

第十四條 征地的其他補償按照以下原則實施:

(一)被拆遷農戶的電話移機費和光纖入戶費由征地單位承擔。

(二)土地被徵收後,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規劃、交通、水務部門制定恢復方案,征地單位組織實施恢復。

(三)正常生產企業搬遷的損失費、搬運費,憑征地范圍確定前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當年的完稅證明,按該企業建(構)築物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總額的10%計算補償。對搬遷企業建(構)築物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後不再進行房屋安置。

第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規定標准分別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安置人員;對符合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參保和繳費手續。

(一)規劃區范圍內實施征地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征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佔有土地的數量確定。應安置的農業人口應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納入城鎮就業范圍,加強就業培訓,提高就業能力,多途徑實現就業。

(二)規劃區范圍外單獨選址項目的零星征地,征地後人均耕地資源較多的,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農業安置並納入當地農村社會保障范圍。

第四章 房屋補償與安置

第十六條 徵收享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成員的正住房屋,實行貨幣化安置的,其持有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手續的被拆除正住房屋面積,按每人30平方米建築面積(含樓梯間、公攤面積,下同)進行一次性補償,補償標准按照征地時相鄰區域的經濟適用房價格執行。

被拆遷正住房屋面積超過30平方米/人的,超出部分按照附表標准給予補償;被拆遷正住房屋未達到30平方米/人的,按照人均30平方米進行補償。

第十七條 徵收享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成員的正住房屋,實行現(建)房安置的,按照人均30平方米進行安置。

(一)原正住房屋面積人均超過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附表標准補償,人均在30平方米以內的面積給予現(建)房安置。

(二)原正住房屋面積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照30平方米/人進行現(建)房安置。該戶附屬房屋面積扣除正房面積不足30平方米部分後,剩餘面積按照附表標准補償。

第十八條 安置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0平方米的,每戶5平方米面積以內,由安置戶按照成本價進行購買。超過5平方米部分,按照相鄰區域商品房價格購買。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集鎮建設區外單獨選址和不具有統建安置條件地區的拆遷安置人員,其住房安置佔地面積按人均30平方米以劃地自建方式進行安置;被安置人員住房人均30平方米以內的,拆除其原正住房屋按所列的房屋類型附表標准140%予以補償,超出面積按附表標准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征地范圍內回到原籍鄉村落戶的幹部、職工、城鎮居民等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人員,能提供未享受國家福利房、住房公積金、住房安置費等住房安置待遇的相關合法證明、村組和鎮(鄉)出具的原籍證明,經公示無異議的,拆除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按照本辦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分別予以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 不能提供未享有國家福利房、住房安置費等住房安置待遇的相關合法證明、村組和鄉鎮出具的原籍證明或公示有異議經查證屬實的,以及其它征地范圍內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人員,拆除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按照附表標准予以補償;終結產權不再給予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共有所有權房屋,按照均攤面積核定每個共有人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權面積及宅基地佔用面積。

第二十三條 被安置人員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將原住宅用途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拆遷安置時仍按住宅用途進行拆遷安置。

第二十四條 搬家費和搬遷獎勵。徵收土地涉及拆遷戶搬家,搬家費為每戶每次500元;對積極配合征地拆遷工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拆遷的拆遷戶,一次性給予每人1000元(含)以下的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過渡費。享受農村集體組織分配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拆遷且應安置的成員,確需進行過渡安置的,按照相關規定發放過渡費。實行劃地自建安置的,包干給予每人300元的過渡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土地經依法批准徵收,並根據本辦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拒不搬遷的,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仍不搬遷的,依法實施強制搬遷。逾期拒不領取補償安置費用的,征地實施單位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交公證處提存後,視為已履行補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和省、市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徵收土地補償和安置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公布前已實施拆遷安置補償的征地項目仍按《大邑縣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大邑府發[2003]63號)的規定進行拆遷安置補償。自本辦法公布實施之日起新啟動的拆遷安置補償征地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大邑縣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大邑府發[2003]63號)同時廢止。

附表:地上建(構)築物、附著物及養殖戶搬遷補償標准

附表

地上建(構)築物、附著物及養殖戶搬遷補償標准

補償

類別
種類
規格
單位
補償標准(元)
備注

青苗補償標准
耕地
當年征地統一年產值

按耕地的67%

進行補償
按一年種植三季、

補償兩季計算

(67%)

地上建(構)築物補償標准
正住房屋
磚混(含樓房)

450

磚木(含小青瓦)
315

附屬房屋
披房、閣樓(含水泥瓦、玻纖瓦)

120

簡易披房
30

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房
鋼筋混泥土全框架房

460

鋼筋混泥土半框架房
300

磚混預制板房
275

輕型鋼結構房
212

磚木平瓦房
212

磚木石棉瓦房
138

簡易偏棚
74

糧倉

立方米
20

曬壩
混泥土

30

三合土
20

花台
磚砌
立方米
20

墳墓
陶壇(土墳)

300

老棺(磚砌有碑)
500

水塔


400

壓水井
平壩(鋼管井)

200

丘陵(磚砌、條石)
300

圍牆
磚砌

30

糞池
磚砌
立方米
40

三合土
25

沼氣池
10立方米以上

1500
或按50元/立方米,

廢池為25元/立方米

固定灶


150

大棚
竹架大棚

20

鋼架大棚
70

磚砌大棚
50

鐵大門


300

補償

類別
種類
規格
單位
補償標准(元)
備注

種植戶補償標准
果樹
胸徑3㎝以下

3
1、合理種植量(100-200株/畝)的盛果期樹、結果樹為4000元/畝; 2、合理種植量(200-360株/畝)的幼樹、定植樹為1000元/畝。

胸徑3-6㎝
8

胸徑6-10㎝
18

胸徑11-15㎝
40

胸徑16-20㎝
80

花卉
草本(含移栽損失)

2500

木本(含移栽損失)
4000

苗圃
木本

2500

葯材
草本

2000

木本
4000

桑園


1400

茶園


1400

草莓園


1400

蓮藕


1000

食用菌
地膜

7.5

棚架

0.2

零星竹、樹木補償標准

斑竹、金竹、一般竹子

0.5


胸徑3㎝以下

2

胸徑3-5㎝
6

胸徑6-10㎝
15

胸徑11-15㎝
30

胸徑16-20㎝
70

胸徑21-30㎝
120

胸徑31㎝以上
150

養殖業補償標准

奶牛

200
5頭以上

耕(肉)牛
100

羊、豬


30
50頭以上

雞、鴨、鵝
成家禽

4
500隻以上

幼家禽
1


成兔

6

幼兔
2

魚塘
經過改造的

2000
包括建池費和魚的損失費(以水面計)

土塘
800

主題詞:國土資源 土地 征地 補償 通知

­­­ 抄送:縣委各部門,人大辦,政協辦,法院,檢察院,人武部,

各群團組織。

大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9年9月30日印發

C. 大邑縣沙渠鎮還可以申請宅基地建房嗎

農村房產證辦理流程主要是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的如下規定:第八十二條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十三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第八十四條 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D. 成都市大邑縣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條例

成都市關於農村拆遷安置補償管理辦法條例一、農房安置方式 農房安置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被安置對象可自主選擇安置方式。允許被安置戶部分人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選擇現(建)房安置。鼓勵貨幣化安置。

選擇現(建)房安置的,嚴格按78號令的有關標准進行安置。安置房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相對集中選點修建。

二、農房搬遷及獎勵

(一)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獎勵。

(二)選擇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方式,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3000元/人獎勵;2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1000元/人獎勵;超過20日的不予獎勵。

(三)選擇現(建)房安置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過渡費。被安置人員在農房拆遷單位的安置通知時限內未入住的,停發過渡費。

(四)一個安置戶中部分人員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員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證載住房戶的人均面積為基數,對其中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

(五)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原《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仍按78號令及本意見的有關標准結算。在征地單位規定時限內一次性結清房屋補差款的,征地單位可按50%優惠結算該補差款。

三、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確認 凡具有五城區及高新區非農業正住戶口,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經所在單位證明未參加房改或在他處無住房的「農轉非」人員的配偶,納入住房安置人數計算,其補償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人均面積不足35 M2的,按人均35 M2給予補償,不足部分以相鄰區位經濟適用房標准價格扣減300元/ M2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300元/ M2給予補償。

(二)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最高不超過300元/ M2的建設成本價給予補償;

原有住房面積達到人均35 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 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600元/ M2予以補助;

原有住房面積不足人均35 M2而按人均35 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 M2購買;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員按當時當地的商品房指導價格購買。

E. 我想知道四川省大邑縣府發【2009】149號文件具體內容,請大家幫忙,謝謝!

大邑府發〔2009〕149號

大邑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大邑縣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府各部門:

《大邑縣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已經2009年9月11日縣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大邑縣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全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工作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物價、農發、林業和園林、統計、民政、公安等部門和徵收土地所屬鄉鎮、村(組)要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參與,協同征地實施單位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徵收

第四條 集體土地經依法批准徵收並公告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有效證件,到公告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並接受相關單位核查。

第五條 縣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收土地的村、組予以公告。

第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縣政府批准後,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

第三章 征地補償與人員安置

第七條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倍數。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准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畝平均年產值6倍計算。徵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准減半計算。

(一)徵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由縣政府按相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二)人均耕地面積可採取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計算:

1.征地時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總面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成員數-已征地安置的人數)。

2.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首次被征地前的耕地總面積÷被征地時享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成員數。

第八條 被安置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公布之日的實際年齡(戶口簿記載的出生年月日)計算。

第九條 下列人員屬於補償安置對象:

(一)徵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成員;

(二)徵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至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初婚、再婚、生育等符合相關規定入戶的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成員;

(三)土地被徵收時,原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現役義務兵(含國家政策規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在校學生、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屬於補償安置對象:

(一)戶籍關系在被征地范圍內的不享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人員;

(二)已按國家政策安置的軍隊復員、轉業幹部和士官;

(三)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軍隊等離休、退休(職)回原籍落戶的人員;

(四)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

(五)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新遷入戶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十一條 被徵收耕地上的青苗補償,本著「有苗補苗,無苗不補」的原則,按附表標准進行補償。蔬菜地、自留地均按糧食地計算。

第十二條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樹木花草,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准計算補償費。

(一)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植、養殖專業戶,按附表標准執行。

(二)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征地中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按附表標准補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公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佔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違法修建的建(構)築物。

第十四條 征地的其他補償按照以下原則實施:

(一)被拆遷農戶的電話移機費和光纖入戶費由征地單位承擔。

(二)土地被徵收後,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規劃、交通、水務部門制定恢復方案,征地單位組織實施恢復。

(三)正常生產企業搬遷的損失費、搬運費,憑征地范圍確定前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當年的完稅證明,按該企業建(構)築物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總額的10%計算補償。對搬遷企業建(構)築物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後不再進行房屋安置。

第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規定標准分別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安置人員;對符合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參保和繳費手續。

(一)規劃區范圍內實施征地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征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佔有土地的數量確定。應安置的農業人口應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納入城鎮就業范圍,加強就業培訓,提高就業能力,多途徑實現就業。

(二)規劃區范圍外單獨選址項目的零星征地,征地後人均耕地資源較多的,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農業安置並納入當地農村社會保障范圍。

第四章 房屋補償與安置

第十六條 徵收享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成員的正住房屋,實行貨幣化安置的,其持有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手續的被拆除正住房屋面積,按每人30平方米建築面積(含樓梯間、公攤面積,下同)進行一次性補償,補償標准按照征地時相鄰區域的經濟適用房價格執行。

被拆遷正住房屋面積超過30平方米/人的,超出部分按照附表標准給予補償;被拆遷正住房屋未達到30平方米/人的,按照人均30平方米進行補償。

第十七條 徵收享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成員的正住房屋,實行現(建)房安置的,按照人均30平方米進行安置。

(一)原正住房屋面積人均超過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附表標准補償,人均在30平方米以內的面積給予現(建)房安置。

(二)原正住房屋面積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照30平方米/人進行現(建)房安置。該戶附屬房屋面積扣除正房面積不足30平方米部分後,剩餘面積按照附表標准補償。

第十八條 安置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0平方米的,每戶5平方米面積以內,由安置戶按照成本價進行購買。超過5平方米部分,按照相鄰區域商品房價格購買。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集鎮建設區外單獨選址和不具有統建安置條件地區的拆遷安置人員,其住房安置佔地面積按人均30平方米以劃地自建方式進行安置;被安置人員住房人均30平方米以內的,拆除其原正住房屋按所列的房屋類型附表標准140%予以補償,超出面積按附表標准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征地范圍內回到原籍鄉村落戶的幹部、職工、城鎮居民等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人員,能提供未享受國家福利房、住房公積金、住房安置費等住房安置待遇的相關合法證明、村組和鎮(鄉)出具的原籍證明,經公示無異議的,拆除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按照本辦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分別予以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 不能提供未享有國家福利房、住房安置費等住房安置待遇的相關合法證明、村組和鄉鎮出具的原籍證明或公示有異議經查證屬實的,以及其它征地范圍內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人員,拆除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按照附表標准予以補償;終結產權不再給予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共有所有權房屋,按照均攤面積核定每個共有人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權面積及宅基地佔用面積。

第二十三條 被安置人員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將原住宅用途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拆遷安置時仍按住宅用途進行拆遷安置。

第二十四條 搬家費和搬遷獎勵。徵收土地涉及拆遷戶搬家,搬家費為每戶每次500元;對積極配合征地拆遷工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拆遷的拆遷戶,一次性給予每人1000元(含)以下的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過渡費。享受農村集體組織分配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拆遷且應安置的成員,確需進行過渡安置的,按照相關規定發放過渡費。實行劃地自建安置的,包干給予每人300元的過渡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土地經依法批准徵收,並根據本辦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拒不搬遷的,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仍不搬遷的,依法實施強制搬遷。逾期拒不領取補償安置費用的,征地實施單位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交公證處提存後,視為已履行補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和省、市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徵收土地補償和安置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公布前已實施拆遷安置補償的征地項目仍按《大邑縣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大邑府發[2003]63號)的規定進行拆遷安置補償。自本辦法公布實施之日起新啟動的拆遷安置補償征地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大邑縣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大邑府發[2003]63號)同時廢止。

附表:地上建(構)築物、附著物及養殖戶搬遷補償標准
附表
地上建(構)築物、附著物及養殖戶搬遷補償標准
補償類別
種類
規格
單位
補償標准(元)
備注
青苗補償標准
耕地
當年征地統一年產值

按耕地的67%
進行補償
按一年種植三季、
補償兩季計算
(67%)
地上建(構)築物補償標准
正住房屋
磚混(含樓房)

450
磚木(含小青瓦)
315
附屬房屋
披房、閣樓(含水泥瓦、玻纖瓦)

120
簡易披房
30
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房
鋼筋混泥土全框架房

460
鋼筋混泥土半框架房
300
磚混預制板房
275
輕型鋼結構房
212
磚木平瓦房
212
磚木石棉瓦房
138
簡易偏棚
74
糧倉
立方米
20
曬壩
混泥土

30
三合土
20
花台
磚砌
立方米
20
墳墓
陶壇(土墳)

300
老棺(磚砌有碑)
500
水塔

400
壓水井
平壩(鋼管井)

200
丘陵(磚砌、條石)
300
圍牆
磚砌

30
糞池
磚砌
立方米
40
三合土
25
沼氣池
10立方米以上

1500
或按50元/立方米,
廢池為25元/立方米
固定灶

150
大棚
竹架大棚

20
鋼架大棚
70
磚砌大棚
50
鐵大門

300
補償
類別
種類
規格
單位
補償標准(元)
備注
種植戶補償標准
果樹
胸徑3㎝以下

3
1、合理種植量(100-200株/畝)的盛果期樹、結果樹為4000元/畝; 2、合理種植量(200-360株/畝)的幼樹、定植樹為1000元/畝。
胸徑3-6㎝
8
胸徑6-10㎝
18
胸徑11-15㎝
40
胸徑16-20㎝
80
花卉
草本(含移栽損失)

2500
木本(含移栽損失)
4000
苗圃
木本

2500
葯材
草本

2000
木本
4000
桑園

1400
茶園

1400
草莓園

1400
蓮藕

1000
食用菌
地膜

7.5
棚架

0.2
零星竹、樹木補償標准

斑竹、金竹、一般竹子

0.5

胸徑3㎝以下

2
胸徑3-5㎝
6
胸徑6-10㎝
15
胸徑11-15㎝
30
胸徑16-20㎝
70
胸徑21-30㎝
120
胸徑31㎝以上
150
養殖業補償標准

奶牛

200
5頭以上
耕(肉)牛
100
羊、豬

30
50頭以上
雞、鴨、鵝
成家禽

4
500隻以上
幼家禽
1

成兔

6
幼兔
2
魚塘
經過改造的

2000
包括建池費和魚的損失費(以水面計)
土塘
800

F. 大邑縣的可以在成都申請經濟適用房嗎

可以,但是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2)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含);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經濟適用房申請資料:
1、 按要求填寫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戶口簿或戶籍卡復印件(驗原件),持戶籍卡的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應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復印件(驗原件);
5、 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離異帶子女的,提供離婚證復印件(驗原件)、法院民事調解書、判決書復印件(驗原件)或離婚協議檔案及未再婚證明。喪偶帶子女的,提供喪偶的死亡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證明。未婚、離異未帶子女或喪偶未帶子女的視為單身,提供未婚證明;
6、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7、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證明(現住房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身份證及戶口本地址證明:需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8、 特殊情況需另外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G. 大邑縣的社保從什麼時間開始算

社保繳納應在員工入職的三十日內進行繳納。無論是否在試用期內,只要入職了,就要繳納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H. 成都市大邑縣社保局

大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友宏:成都含啟市四川省大邑縣西嶺大道80號
電好老冊話:(028)88297139

I. 我在大邑縣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我是大邑戶口,社保也買的是大成都的,但是我老婆是廣元戶口,為什麼就

成都限購區域包括:天府新區、高新南區、高新西區、錦江區、青羊區內、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容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縣。大邑屬於限購區外,不能在成都限購區內購買住宅,可以在成都購買商鋪或者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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