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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14 00:48:43

❶ 高校人事代理人員是個啥意思

人事代理人員是在國家人事政策法規指導下,由學校負責用人,而人內事關系、人事檔案關系和相關的容人事業務委託社會人才服務進行管理的模式,退休金與編制人員一樣。

人事代理人員須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聘期一次3年。首次簽訂聘用合同時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內。

聘用合同書內容一般包括:聘用期限、勞動關系、崗位及職責、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要求、考核辦法、聘用待遇、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及解除、爭議的解決方式、違約責任及雙方其它協議條款等。

人事代理人員聘期內不能轉崗。聘期結束後,本人自願轉崗的,可以按當年的公開招聘計劃及崗位設置條件重新應聘。



(1)高校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高校人事代理人員待遇:

1、人事代理人員在聘期內,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享受事業編制同類人員的工資和津補貼。對應屆畢業生安排單身公寓。

2、學校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人事代理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❷ 國家規定副高職享受住房面積是多少

國家規定副高職享受住房面積是90平方米。

職工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

1、正司(局)級,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為120平方米。

2、副司(局)級、技術職稱為正高職,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為105平方米。

3、正處級、技術職稱為副高職,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為90平方米。

4、副處級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為80平方米。

5、正、副科級、技術職稱為中級,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普通工人中25年(含)以上工齡的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為70平方米。

6、科員、技術職稱為初級、技術工人中的初、中級工,普通工人中25年以下工齡的職工,住房面積標准為60平方米。

7、在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基礎上,住房在昌平的職工按本人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上調10%。

(2)高校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規定:

從2005年1月起,新職工和無房老職工的住房補貼按月定額發放。

其中公務員為:科級以下,800元;副科級,900元;正科級,1000元;副處級,1100元;正處級,1200元;副司(局)級,1400元;正司(局)級,1600元。

機關工勤人員為:技術工人中的初級工和1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800元;技術工人中的中級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9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齡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1100元。

2005年1月1日起,對住房未達標老職工以及因職務晉升、技術等級晉升新形成的級差,其差額面積基準補貼額調整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000元;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補貼調整為每年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6.5元。

❸ 校園內住房的出售有何規定

已建在校園內的教職工住房,產權一律歸教育部門所有,不能出售給教版職工個人。,, 經國權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同意,國家教育委員會(教計【199511號文件)一(現為國家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高等學校出售公有住房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對校園內住房的出售規定:校園內要保·留不低於按在職人員編制計算所需散職工住房總量30%的公有住房供在職教職工租住。下列公有住房不宜出售;巳經建在教學、科研和學生生活/體育運動區及其近、遠期規劃區域.內的住房:三層樓房以下的住房、危舊住房和非成套住房,以及有歷史紀念意義的或屬文物需保留的住房;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規定不能出售_的住房和經改建開發可產生較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住房。除在校園內(或教學區附近)規劃保留的住房區域不宜出售之外,高校可以在校園內(或教學區附近)規劃適當的區域,作為出售住房區,穩步向本校教職工出售公有住房。教職工購買此區域內的公

❹ 高校教職工集資住房管理辦法具有法律效力嗎

還可以享受住房補貼 以下是相關規定: 一、住房補貼發放對象為在職、在編的無房和住房未達內標職工。容
二、下列工資計入基本工資: 1、公安幹警警銜津貼; 2、中小學教師、護士工資標准提高10%的部分。 三、試用期(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執行初。

❺ 有關大學房產,公寓,住宅的法律法規及管理方法

一般來抄說「小產權房」是在集體襲土地上建起來的房子,並且按照現在的政策,政府一般是不支持的,並且能夠頒發這種房子的產權證只有鄉一級政府和村級才能頒發,因此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從價格看,鄉產權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價格只有同樣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60%; 從住房形態看,一樣是普通住宅; 從建設手續看,屬於舊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設,沒有市區規劃、建委管理部門的批復管理,施工過程也沒有監督檢驗。小產權房佔用的是集體土地,按照我國現行法律,這類土地只能用於農業生產或者作為農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它沒有產權,更沒有國家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因此小產權就是沒產權。

❻ 我在鄭州一所高校工作,但是沒有正式的編制,是計劃內臨時工,享有學校其他員工的所有待遇(但住房公積金

問:我在鄭州一所高校工作,但是沒有正式的編制,是計劃內臨時工,版享有學校其他員工權的所有待遇(但住房公積金除外),已經工作了十七年,沒有間斷過,但是學校只給我交了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金,卻一直不給我們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我想咨詢一下,單位應該給我交住房公積金嗎?像我這樣的情況,單位有六七個人,一直找單位解決,但一直沒有結果,請幫忙查一下,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單位必須為工作多少年以上的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住房公積金開戶需要提交的材料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時,單位經辦人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網點領取相關表格並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開設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提供:1、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表,(加蓋公章和財務章);2.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表,(加蓋財務章)3.在職職工工資發放名冊,(驗原件留復印件一份並加蓋財務章)4.法人身份證(行政事業單位帶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一份;5.營業執照(行政事業單位帶機構成立文件)和機構代碼證;驗(原件留復印件一份加蓋公章)6.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❼ 高校教師住房公積金規定和標准

根據中華人來民共和國國務院自令第350號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並結合地方實際,具體如下:
1、財政撥款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繳存比例不得高於12%,其它單位繳存比例高於12%的部分,應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納稅;繳存比例下限不得低於6%;
2、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3、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4、2015年1月,三部門發文明確,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不需提供完稅證明和租賃合同備案。

❽ 關於大學必須住校的規定,是否合理

關於大學必須住校的規定,是否合理?

當然有道理!學校必須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

國家教育部已經發布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發〔2004〕16號),里邊指出「原則上,有條件的高校要進一步落實學生按班級住宿;尚有困難的高校要創造條件,保證2005級新生按班級住宿。對在校內宿舍和公寓安排確有困難,而須在校外租房的學生,學校也要制定切實措施,加強教育管理。」

我們學校是必須住校的,而我家裡學校很近,而只有少數高效有這種規定 是否合理?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還指出「對極少數堅持在校外租房的學生,也要制定措施,力求做到相對集中管理,努力為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提供保障。」

也就是說高校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對堅持不住宿的學生有不同的要求。具體咨詢你們學校學工處的意見。

你如果是在家裡住宿的話,必須辦理走讀手續:必須要有家長的意見(保證你的人身安全),居委會的意見(確認你的住所),還要提出書面申請,但是學校有最終的解釋權。

同學,說句實話,大學,還是住宿吧~至少住到你們開始實習的時候~這對你的今後的人際關系有幫助的!大學有90%學的是如何處事,在學校的環境中成長比較有利,出來了,知心朋友也會比較多的。

❾ 建設部直屬的高校有那些

建設部直屬高校有:
航天部:
共11所,歸國防科工委直屬4所:
1、哈爾濱工業大學(「985,211工程」)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學(「985,211工程」)
3、西北工業大學(「985,211工程」)
4、南京航空航天大學(「211工程」)。
劃歸省市直屬7所:
1、南昌航空學院(今南昌航空大學)
2、沈陽航空學院(今沈陽航空航天大學)
3、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
4、華北航天工業學院(今北華航天工業學院)
5、成都航空職業技術學院
6、桂林航天工業高等專科學校(桂林航空工業學院)
7、西安航空技術高等專科學校(西安航空學院)
民用航空總局:
部委直屬3所:
1、中國民用航空學院(今中國民航大學)
2、中國民用飛行學院(今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
3、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
4、上海民航職業技術學院
兵器工業總公司:
共8所:歸國防科工委2所:
1、北京理工大學(「985,211工程」)
2、南京理工大學(「211工程」)。
劃歸省市直屬6所:
1、長春光學精密機械學院(長春理工大學)
2、華北工學院(中北大學)
3、西安工業學院(今西安工業大學)
4、沈陽工業學院(沈陽理工大學)
5、重慶工業管理學院(今重慶理工大學)6、包頭職業技術學院
電子工業部:
共5所:歸教育部直屬2所:
1、電子科技大學(985,211工程)
2、西安電子科技大學(211工程)。
歸省市直屬3所:
1、杭州電子工業學院(今杭州電子科技大學)
2、桂林電子工業學院(今桂林電子科技大學)
3、北京信息工程學院(現合並於北京信息科技大學)
地質部:
共5所:歸教育部直屬1所:中國地質大學(211工程)。並入教育部直屬高校2所:1、長春地質學院(入吉林大學)
2、西安地質學院(入長安大學)。
歸省市直屬2所:
1、成都地質學院(成都理工大學)
2、河北地質學院(石家莊經濟學院)
紡織部:
共9所:歸教育部直屬1所:
東華大學(211工程)。歸省市直屬8所:
1、天津紡織工學院(天津工業大學)
2、蘇州絲綢工學院(合並入蘇州大學)
3、西北紡織工學院(今西安工程大學)
4、浙江絲綢工學院(浙江理工大學)
5、北京服裝學院
6、鄭州紡織工學院(中原工學院)
7、武漢紡織工學院(今武漢紡織大學)
8、南通工學院(原南通紡織學院,現合並入南通大學)
電力部:
共16所:歸教育部直屬1所:
華北電力大學(211工程)。
並入教育部直屬高校3所:
1、武漢水利電力大學(入武漢大學)
2、北京電力經濟學院(入華北電力大學)
3、北京電力高等專科學校(入北京交通大學)。
歸省市直屬12所:
1、東北電力大學
2、葛州壩水利電力學院(現合並入三峽大學)
3、長沙電力學院(現合並入長沙理工大學)
4、上海電力學院
5、太原電力高等專科學校(組建山西大學工程學院)
6、沈陽電力高等專科學校(組建沈陽工程學院)
7、長春水利電力高等專科學校(組建長春工程學院)
8、南京電力高等專科學校(組建南京工程學院)
9、山東電力高等專科學校
10、鄭州電力高等專科學校
11、西安電力高等專科學校
12、重慶電力高等專科學校
水利部:
共5所:歸教育部直屬1所:
河海大學(211工程)。並入教育部直屬高校1所:
常州水電機械製造職工大學(入河海大學)。
歸省市直屬3所:
1、華北水利水電學院(今華北水利水電大學)
2、黃河水利職業技術學院
3、南昌水利水電高等專科學校 (今南昌工程學院)
石油部:
共12所:歸教育部直屬1所:
中國石油大學(211工程)。歸省市直屬11所:
1、大慶石油學院(今東北石油大學)
2、西安石油學院(今西安石油大學)
3、江漢石油學院(現合並入長江大學)
4、撫順石油學院(遼寧石油化工大學)
5、江蘇石油化工學院(今常州大學)
6、北京石油化工學院
7、承德石油高等專科學校
8、廣東石油化工高等專科學校(廣東石油化工學院)
9、勝利油田師范專科學校(今中國石油大學勝利學院)
10、西南石油學院(今西南石油大學)
11、新疆石油學院(中國石油新疆培訓中心)
化工部:
共10所:歸教育部直屬1所:
北京化工大學(211工程)。
歸省市直屬9所:
1、南京化工大學(現合並入南京工業大學)
2、鄭州工學院(現合並入鄭州大學)
3、青島化工學院(青島科技大學)
4、沈陽化工學院(今沈陽化工大學)
5、武漢化工學院(武漢工程大學)
6、吉林化工學院
7、南京動力高等專科學校(並入南京師范大學)
8、連雲港化工高等專科學校(並入淮海工學院)
煤炭部:
共15所:歸教育部直屬1所:
中國礦業大學(211工程)。
歸省市直屬14所:
1、阜新礦業學院(遼寧工程技術大學)
2、山東礦業學院(山東科技大學)
3、西安礦業學院(西安科技大學)
4、焦作礦業學院(河南理工大學)
5、山西礦業學院(現合並入太原理工大學)
6、淮南礦業學院(安徽理工大學)
7、華北煤炭醫學院(組建河北聯合大學)
8、河北煤炭建築工程學院(現並入河北工程大學)
9、中國煤炭經濟學院(山東工商學院)
10、湘潭礦業學院(組建湖南科技大學)
11、黑龍江礦業學院(黑龍江科技大學)
12、淮北煤炭師范學院(今淮北師范大學)
13、雞西煤炭醫學高等專科學校(並入哈爾濱醫科大學)
14、北京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冶金部:
共14所:歸教育部直屬2所:
1、北京科技大學(211工程)、
2、東北大學(985,211工程)。並入教育部直屬高校1所:沈陽黃金學院(入東北大學)。歸省市直屬11所:
1、西安冶金建築學院(西安建築科技大學)、
2、武漢鋼鐵學院(武漢科技大學)
3、鞍山鋼鐵學院(今遼寧科技大學)
4、華東冶金學院(今安徽工業大學)
5、包頭鋼鐵學院(今內蒙古科技大學)
6、青島建築工程學院(青島理工大學)
7、本溪冶金高等專科學校(今遼寧科技學院)
8、長春工業高等專科學校(現長春工業大學)
9、沈陽工業高等專科學校(組建沈陽大學)
10、重慶工業高等專科學校 (組建重慶科技學院)
11、哈爾濱工程高等專科學校(組建黑龍江工程學院)

中國船舶總公司:
共3所:歸國防科工委1所:
哈爾濱工程大學(「211工程」)。
歸省市直屬1所:
1、華東船舶工業學院(江蘇科技大學)
2、武漢船舶職業技術學院
中國核工業總公司:
歸省市直屬3所:
1、中南工學院(南華大學)
2、華東地質學院(東華理工大學)
3、蘇州醫學院(並入蘇州大學)
國家審計署:
歸省市直屬1所:南京審計學院
國家稅務局:
歸省市直屬1所:長春稅務學院(吉林財經大學)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歸省市直屬1所:中國計量學院
國家旅遊局:
歸省市直屬2所:
1、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
2、上海旅遊高等專科學校
國家出版總署:
歸省市直屬2所:
1、北京印刷學院
2、上海出版印刷高等專科學校
國家供銷總社:
歸省市直屬2所:
1、山西財經大學
2、安徽財貿學院(安徽財經大學)
民政部:
歸省市直屬1所:長沙民政職業技術學院
國家統計局:
歸省市直屬1所:西安統計學院(並入西安財經學院)
包裝總公司:
歸省市直屬1所:株洲工學院(湖南工業大學)
煙草總公司:
並入中科院直屬1所:
合肥經濟技術學院(並入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國家地震局:
部委直屬1所:防災技術高等專科學校(防災科技學院)
外交部:
部委直屬1所:外交學院
國家民委:
部委直屬6所:
1、中央民族大學(「985,211工程」)
2、大連民族學院
3、中南民族大學、
4、西南民族大學
5、西北民族大學
6、西北第二民族大學(北方民族大學)
公安部:
部委直屬4所:
1、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2、中國刑事警察學院
3、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
4、鐵道警官高等專科學校(鐵道警察學院)
新華社:
部委直屬1所:新華社幹部進修學院(新華社培訓中心——中國新聞學院)
團中央:
部委直屬1所:中國青年政治學院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部委直屬2所:
1、暨南大學(「211工程」)
2、華僑大學
安監局:
部委直屬1所:華北科技學院
海關總署:
部委直屬1所:上海海關高等專科學校(上海海關學院)
中央辦公廳:
部委直屬1所:北京電子科技學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總工會:
部委直屬1所: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中華婦女聯合會:
部委直屬1所:中華女子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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