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借名買房被查封 房產到底算誰的 法治進
您好, 本案是房產律師靳雙權在2015年代理的一起借名買房案件,由東小口法庭審理,房屋位於天通中苑,昌平法院東小口法官盧志成,出資人與出名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上是購買經濟適用房購房指標,法院採信了靳律師的觀點認定雙方的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不是借貸關系,判決出名人協助將房屋過戶給出資人。 一、基本事實: 1、女兒公房拆遷獲得購買指標,父親代為出售 原告李小華與被告周強本不認識,2006年,李小華位於北京市崇文區公房拆遷,李小華獲得了拆遷款並取得了一個購房指標,同時他父親的房屋也拆遷獲得了兩個指標。李小華長期在國外,李小華的房屋拆遷事宜全部由其父親處理。其父親與李小華商議將李小華的指標出售,因此,李小華的父親就到天通苑地區的鏈家中介登記出售購房指標,經鏈家介紹周強與李小華的父親認識,雙方談妥購房指標售價為5萬元。並商訂選房之日共同到拆遷部門去選房並簽訂合同。 選房當日就簽購房合同,按拆遷部門及開發商要求,選擇必須具有購房指標的本人,李小華專程從德國回北京選房,李小華選擇了位於天通苑中苑的一套兩居室,並北京天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房款為271015.5元,李小華用周強的銀行卡支付了上述款項。選房後李小華因見朋友先行離開了,所有手續由父親李德林辦理。 2、名義上簽訂借貸合同,實際為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 李德林與周強本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各方都認為該房屋屬於經濟適用房,不能買賣,因此簽訂借款合同,房款就算周強借給李小華的,李小華還不上的話就把房屋抵給周強。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內容為:「乙方(李小華)因購買住房需要,特向甲方(周強)借款321015.5元。雙方約定如下:1、借款周期為2006年12月26日至2008年12月31日。2、在約定借款周期內如果乙方不能償還全部款項,則乙方將所購房屋轉借為甲方使用3、在乙方將該房與轉借為甲方使用期間,該房屋僅限於周強本人居住,不得轉讓,不得買賣,不得出租。否則由此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由周強本人承擔,乙方李小華概不負責。4、暫住期限定為 2008年12月31日,超過此期限則房屋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說明:購房款為271015.5,購房指標款為5萬元,因此雙方將借款數額寫為321015.5元。 購買時交納的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等費用均由周強實際支付。房屋交付後,周強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並辦理入住手續居住至今。李小華取得房產證後,因經濟適用房未滿五年不能上市交易,因此無法過戶到周強名下,2014年,五年期滿後,李小華要求協助過戶,李小華提出按房屋現價值平分。雙方自此產生爭議。 二、訴訟過程 1、李小華起訴周強返還原物 2014年10月,原告李小華起訴到東小口法庭,起訴書原文如下:2006年12月26日,原告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位於東小口鎮天通中苑#號房屋。2014年4月,原告己經取得了涉案房屋的產權證。被告由於無房居住,原告父親將涉案房屋借給被告臨時居住,原告於2014年4月份要求被告限期騰空房屋,被告至今不予騰房。原告是涉案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者,其財產權利不受侵犯,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騰退昌平區東小口鎮天通中苑#房屋。 2、房產律師靳雙權代理被告周強提出反訴,要求協助過戶 周強接到起訴書後,通過安居房地產律師網找到靳律師,靳律師立即組織團隊進行研究,團隊律師有三種意見:一、靳律師的意見認為:雙方是借名買房,該房屋現已具備過戶條件,應提出反訴要求協助過戶;二、部分律師的意見認為:經濟適用房屬於保障性住房,是給特定保障對象的,不能買賣,應反訴無效,要求賠償損失;三、還有大部分律師認為:雙方簽訂的是合同標題為「借款合同」,內容與是借款,只有借款還不上時。周強依據借款合同起訴過戶不合規定。經過與周強反復溝通和風險告知,最終確定反訴要求過戶。 3、立案一波三折,是借款合同糾紛還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還是合同糾紛。 反訴立案並不順利,東小口法庭盧志成法官認為李小華起訴案由是返還原物,屬於物權保護糾紛,周強的請求是履行合同,協助過戶,案由屬於合同糾紛,不屬於一個案由,無法合並審理,因此,反訴不予以受理。後靳律師重新起草起訴書,准備以另一個案件立案,但立案廳認為,雙方簽訂的是借款合同。周強應先起訴還款,只有法院判決李小華還款,李小華不履行判決,才按在執行程序中按拍賣房屋處理。至此,該案件陷入僵局。後靳律師又找到主審法官,交換意見,雖然案由確定存在問題,但畢竟是基於同一件事而產生的,後與主審法官及領導再三研究,最終同意反訴,合並審理。 4、靳律師代表被告周強發表代理意見並提交正式反訴狀 (1)該房屋是因拆遷而取得的購買資格,不是因申請並搖號而取得。屬於原告的拆遷利益,原告將之轉讓給被告,被告支付對價,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雙方簽訂的借款協議實際上是借名買房協議。當事人誤認為借名買房協議違反國家規定,故以《借款合同》替代借名買房協議,虛構借款。合同約定,該房屋所有權歸所有。雙方也沒有需要還款的行為和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實質上就是借名買房合同。 (3)所有房款及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支付,是被告實際購買。現被告持有購買房屋的所有手續包括購房合同發票、收據、契稅發票、印花稅發票等全部費用的單據原件,被告支付了五萬元的價格資格轉讓款。可見被告是實際買受人。 (4)被告雖然無書面授權父親簽字,但配合選房,配合支付房款,且未提異議。被告2006年對房屋進行驗收,直接入住,以房屋所有權人的身份佔有該房屋長達9年。原告在此期間一直沒有提出異議,說明原告認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被告。並且配合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選房及入住。原告是以其行為表明其認可其父親代為出售購房資格。 5、李小華不同意過戶,雙方不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 (1)原告和被告之間不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也沒有簽署過被告所說的借款合同、借名買房協議;李小華稱對該份《借款合同》她並不知情,其沒有委託其父親簽訂該合同。但李小華同時稱認可借周強錢購買訴爭房屋的事實。她在2006年12月26日全程辦理了選房、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等手續,但沒有見到過《借款合同》,對其父親將該房屋「抵」給周強的事實也不知情。 (2)原告本人並沒有向被告借款32萬余元,也沒有收到被告所支付的所謂購買資格的轉讓費用5萬元; (3)2014年4月之前被告方從沒有催促過原告要求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 (4)原告本人經常在國外,2011年以後回國到上海,開發商從來沒有通知領取過房產證。 被告方入住涉案房屋原告認為是被告向原告父親借款。原告方並不知道父親簽署的協議,沒有見到過。 6、原告李小華又以父親無權代理其簽字為由另行起訴借款合同無效。 在本案審理期間,原告李小華又在朝陽法院另行起訴訴訟,李小華為原告,以周強和李小華的父親為被告,訴訟請求為李小華的父親沒有經得李小華的授權,擅自簽署借款協議,合同無效。李小華認為應先撤銷該借款協議。後李小華向昌平區法院申請中止審理本案。靳律師代理被告周強提出書面意見,認為雙方簽訂的借款協議是否有效,不影響雙方存在借名購買房屋的關系,借款協議只是證明周強出的錢,購買的房屋,並不是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關系。因此兩個案件的審理沒有任何關系,不必中止執行。法院採信了靳律師的觀點,該案件繼續審理,而朝陽法院卻以雙方在昌平法院有案件正在審理期間,與朝陽法院的案件有利害關系,朝陽法院依職權中止審理。 三、法院觀點 昌平區法院東小口法庭認為:本案原被告之間爭議焦點是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借款買房關系還是借名買房關系.雖然周強與李小華父親簽訂有《借款合同》,但綜合本案雙方舉證和陳述看, 雙方之間關系應該是借名買房關系,原因有以下四點: 1、 依《借款合同》看,借款的目的是用於購房,而借款金額比購房合同載明的購房款多五萬元,此多餘數額與借款目的不相符,並無借款必要,而且李小華事後沒有歸還,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曾經要求歸還,故此從借款金額看,借款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存疑; 2、購房款外,其他購房的稅費支出包括裝修支出等都是周強支付,且購房的手續材料除房屋所有權證外都在周強處保管,這不符合如果李小華為產權人的常理; 3、如本案是李小華購房,則其應當對款項來源,還款時間和進程都應知曉,且李小華又親身參與了購房的全過程,但現在卻稱不知道《借款合同)》存在,此種陳述難以令人信服; 4、根據周強提交的錄音談話內容看,原被告之間一直在討論房屋增值利益的分配問題,如果雙方不存在借名買房的關系,僅為單純的借款,則李小華並無與周強討論分享增值利益的必要。 綜上,又結合周強一直居住在訴爭房屋內的事實,本院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約定。 關於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約定效力問題,因訴爭房屋並非是通過搖號程序取得的購房指標,且該訴爭房屋的原購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曰以前簽訂,按北京市相關政策屬於「老經濟適用住房」,現該房屋已經符合上市交易的條件,因此雙方之間的口頭協議不違反相關政策,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現周強以家庭名義符合在京購房的條件,故周強要求李小華將訴爭房屋過戶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小華要求周強搬離訴爭房屋的本訴無法對抗周強提起的反訴,本院對李小華的本訴不予支持.綜上,判決:被告李小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北京市昌平區天通中苑#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至原告周強名下。現原告已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正在審理期間。 四、房產律師靳律師點評 每一起借名買房糾紛,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講都有一次沉痛的經歷,一般情況下,雙方曾經關系都是非常好的,賣方曾想盡各種辦法促使交易成功,買方也曾認賣方為干親。但是由於最近十幾年房價飛速發展,雙方都曾經歷巨大的心裡考驗,但最終由於嚴重的心理不平衡,糾紛或至訴訟還是爆發了。雙方曾經的承諾,一般都是口頭的,還有就是像本案一樣簽訂一份借款協議,也有個別簽訂買賣協議的,但大部分是口頭的。 實踐中,法院審理時,一般不完全依據協議,而是通過當時的行為來推斷當時雙方的真實意思,法院認定為借名買房一般都是買家選房、入住、裝修並付房款及各種費用;也有被法院認定不是借名買房的,一般是由賣家辦理相關手續並支付房款並裝修,再由賣家交付給買家,這種情況不視為借名買房。認定為借名買房,也並不是買家就能完全得到房屋的,也要看買家現在是否有購房資質。還要看買家的訴訟請求,有的買家沒有律師或者律師經驗不足,不知道訴訟請求應為過戶,而是請求賠償損失,這種情況就只能將房屋評估,對升值部分,由雙方根據責任的大小,由賣方賠償給買家。也有的賣家沒有律師或律師經驗不足,沒有經過物權確認,直接起訴騰房,法院一般不支持。從靳律師辦理的大師借名買房糾紛總結來看,案由的選擇非常重要,有時,由於案由選擇錯誤,法院判決其敗訴,但當事人不知道,會認為法院沒有公正處理,其實是其不懂得官司該如何打,我們在打官司過程中,一定要總結出法院對該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在打官司時,一定要按照法院的思路進行,否則極有可能敗訴卻不知道什麼原因。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幫助,滿意請採納!
❷ 借名買房案例
您好,
本案是房產律師靳雙權在2015年代理的一起借名買房案件,由東小口法庭審理,房屋位於天通中苑,昌平法院東小口法官盧志成,出資人與出名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上是購買經濟適用房購房指標,法院採信了靳律師的觀點認定雙方的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不是借貸關系,判決出名人協助將房屋過戶給出資人。
一、基本事實:
1、女兒公房拆遷獲得購買指標,父親代為出售
原告李小華與被告周強本不認識,2006年,李小華位於北京市崇文區公房拆遷,李小華獲得了拆遷款並取得了一個購房指標,同時他父親的房屋也拆遷獲得了兩個指標。李小華長期在國外,李小華的房屋拆遷事宜全部由其父親處理。其父親與李小華商議將李小華的指標出售,因此,李小華的父親就到天通苑地區的鏈家中介登記出售購房指標,經鏈家介紹周強與李小華的父親認識,雙方談妥購房指標售價為5萬元。並商訂選房之日共同到拆遷部門去選房並簽訂合同。
選房當日就簽購房合同,按拆遷部門及開發商要求,選擇必須具有購房指標的本人,李小華專程從德國回北京選房,李小華選擇了位於天通苑中苑的一套兩居室,並北京天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房款為271015.5元,李小華用周強的銀行卡支付了上述款項。選房後李小華因見朋友先行離開了,所有手續由父親李德林辦理。
2、名義上簽訂借貸合同,實際為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
李德林與周強本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各方都認為該房屋屬於經濟適用房,不能買賣,因此簽訂借款合同,房款就算周強借給李小華的,李小華還不上的話就把房屋抵給周強。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內容為:「乙方(李小華)因購買住房需要,特向甲方(周強)借款321015.5元。雙方約定如下:1、借款周期為2006年12月26日至2008年12月31日。2、在約定借款周期內如果乙方不能償還全部款項,則乙方將所購房屋轉借為甲方使用3、在乙方將該房與轉借為甲方使用期間,該房屋僅限於周強本人居住,不得轉讓,不得買賣,不得出租。否則由此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由周強本人承擔,乙方李小華概不負責。4、暫住期限定為 2008年12月31日,超過此期限則房屋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說明:購房款為271015.5,購房指標款為5萬元,因此雙方將借款數額寫為321015.5元。
購買時交納的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等費用均由周強實際支付。房屋交付後,周強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並辦理入住手續居住至今。李小華取得房產證後,因經濟適用房未滿五年不能上市交易,因此無法過戶到周強名下,2014年,五年期滿後,李小華要求協助過戶,李小華提出按房屋現價值平分。雙方自此產生爭議。
二、訴訟過程
1、李小華起訴周強返還原物
2014年10月,原告李小華起訴到東小口法庭,起訴書原文如下:2006年12月26日,原告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位於東小口鎮天通中苑#號房屋。2014年4月,原告己經取得了涉案房屋的產權證。被告由於無房居住,原告父親將涉案房屋借給被告臨時居住,原告於2014年4月份要求被告限期騰空房屋,被告至今不予騰房。原告是涉案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者,其財產權利不受侵犯,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騰退昌平區東小口鎮天通中苑#房屋。
2、房產律師靳雙權代理被告周強提出反訴,要求協助過戶
周強接到起訴書後,通過安居房地產律師網找到靳律師,靳律師立即組織團隊進行研究,團隊律師有三種意見:一、靳律師的意見認為:雙方是借名買房,該房屋現已具備過戶條件,應提出反訴要求協助過戶;二、部分律師的意見認為:經濟適用房屬於保障性住房,是給特定保障對象的,不能買賣,應反訴無效,要求賠償損失;三、還有大部分律師認為:雙方簽訂的是合同標題為「借款合同」,內容與是借款,只有借款還不上時。周強依據借款合同起訴過戶不合規定。經過與周強反復溝通和風險告知,最終確定反訴要求過戶。
3、立案一波三折,是借款合同糾紛還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還是合同糾紛。
反訴立案並不順利,東小口法庭盧志成法官認為李小華起訴案由是返還原物,屬於物權保護糾紛,周強的請求是履行合同,協助過戶,案由屬於合同糾紛,不屬於一個案由,無法合並審理,因此,反訴不予以受理。後靳律師重新起草起訴書,准備以另一個案件立案,但立案廳認為,雙方簽訂的是借款合同。周強應先起訴還款,只有法院判決李小華還款,李小華不履行判決,才按在執行程序中按拍賣房屋處理。至此,該案件陷入僵局。後靳律師又找到主審法官,交換意見,雖然案由確定存在問題,但畢竟是基於同一件事而產生的,後與主審法官及領導再三研究,最終同意反訴,合並審理。
4、靳律師代表被告周強發表代理意見並提交正式反訴狀
(1)該房屋是因拆遷而取得的購買資格,不是因申請並搖號而取得。屬於原告的拆遷利益,原告將之轉讓給被告,被告支付對價,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雙方簽訂的借款協議實際上是借名買房協議。當事人誤認為借名買房協議違反國家規定,故以《借款合同》替代借名買房協議,虛構借款。合同約定,該房屋所有權歸所有。雙方也沒有需要還款的行為和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實質上就是借名買房合同。
(3)所有房款及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支付,是被告實際購買。現被告持有購買房屋的所有手續包括購房合同發票、收據、契稅發票、印花稅發票等全部費用的單據原件,被告支付了五萬元的價格資格轉讓款。可見被告是實際買受人。
(4)被告雖然無書面授權父親簽字,但配合選房,配合支付房款,且未提異議。被告2006年對房屋進行驗收,直接入住,以房屋所有權人的身份佔有該房屋長達9年。原告在此期間一直沒有提出異議,說明原告認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被告。並且配合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選房及入住。原告是以其行為表明其認可其父親代為出售購房資格。
5、李小華不同意過戶,雙方不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
(1)原告和被告之間不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也沒有簽署過被告所說的借款合同、借名買房協議;李小華稱對該份《借款合同》她並不知情,其沒有委託其父親簽訂該合同。但李小華同時稱認可借周強錢購買訴爭房屋的事實。她在2006年12月26日全程辦理了選房、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等手續,但沒有見到過《借款合同》,對其父親將該房屋「抵」給周強的事實也不知情。
(2)原告本人並沒有向被告借款32萬余元,也沒有收到被告所支付的所謂購買資格的轉讓費用5萬元;
(3)2014年4月之前被告方從沒有催促過原告要求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
(4)原告本人經常在國外,2010年以後回國到上海,開發商從來沒有通知領取過房產證。 被告方入住涉案房屋原告認為是被告向原告父親借款。原告方並不知道父親簽署的協議,沒有見到過。
6、原告李小華又以父親無權代理其簽字為由另行起訴借款合同無效。
在本案審理期間,原告李小華又在朝陽法院另行起訴訴訟,李小華為原告,以周強和李小華的父親為被告,訴訟請求為李小華的父親沒有經得李小華的授權,擅自簽署借款協議,合同無效。李小華認為應先撤銷該借款協議。後李小華向昌平區法院申請中止審理本案。靳律師代理被告周強提出書面意見,認為雙方簽訂的借款協議是否有效,不影響雙方存在借名購買房屋的關系,借款協議只是證明周強出的錢,購買的房屋,並不是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關系。因此兩個案件的審理沒有任何關系,不必中止執行。法院採信了靳律師的觀點,該案件繼續審理,而朝陽法院卻以雙方在昌平法院有案件正在審理期間,與朝陽法院的案件有利害關系,朝陽法院依職權中止審理。
三、法院觀點
昌平區法院東小口法庭認為:本案原被告之間爭議焦點是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借款買房關系還是借名買房關系.雖然周強與李小華父親簽訂有《借款合同》,但綜合本案雙方舉證和陳述看, 雙方之間關系應該是借名買房關系,原因有以下四點:
1、 依《借款合同》看,借款的目的是用於購房,而借款金額比購房合同載明的購房款多五萬元,此多餘數額與借款目的不相符,並無借款必要,而且李小華事後沒有歸還,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曾經要求歸還,故此從借款金額看,借款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存疑;
2、購房款外,其他購房的稅費支出包括裝修支出等都是周強支付,且購房的手續材料除房屋所有權證外都在周強處保管,這不符合如果李小華為產權人的常理;
3、如本案是李小華購房,則其應當對款項來源,還款時間和進程都應知曉,且李小華又親身參與了購房的全過程,但現在卻稱不知道《借款合同)》存在,此種陳述難以令人信服;
4、根據周強提交的錄音談話內容看,原被告之間一直在討論房屋增值利益的分配問題,如果雙方不存在借名買房的關系,僅為單純的借款,則李小華並無與周強討論分享增值利益的必要。
綜上,又結合周強一直居住在訴爭房屋內的事實,本院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約定。
關於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約定效力問題,因訴爭房屋並非是通過搖號程序取得的購房指標,且該訴爭房屋的原購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曰以前簽訂,按北京市相關政策屬於「老經濟適用住房」,現該房屋已經符合上市交易的條件,因此雙方之間的口頭協議不違反相關政策,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現周強以家庭名義符合在京購房的條件,故周強要求李小華將訴爭房屋過戶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小華要求周強搬離訴爭房屋的本訴無法對抗周強提起的反訴,本院對李小華的本訴不予支持.綜上,判決:被告李小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北京市昌平區天通中苑#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至原告周強名下。現原告已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正在審理期間。
四、房產律師靳律師點評
每一起借名買房糾紛,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講都有一次沉痛的經歷,一般情況下,雙方曾經關系都是非常好的,賣方曾想盡各種辦法促使交易成功,買方也曾認賣方為干親。但是由於最近十幾年房價飛速發展,雙方都曾經歷巨大的心裡考驗,但最終由於嚴重的心理不平衡,糾紛或至訴訟還是爆發了。雙方曾經的承諾,一般都是口頭的,還有就是像本案一樣簽訂一份借款協議,也有個別簽訂買賣協議的,但大部分是口頭的。
實踐中,法院審理時,一般不完全依據協議,而是通過當時的行為來推斷當時雙方的真實意思,法院認定為借名買房一般都是買家選房、入住、裝修並付房款及各種費用;也有被法院認定不是借名買房的,一般是由賣家辦理相關手續並支付房款並裝修,再由賣家交付給買家,這種情況不視為借名買房。認定為借名買房,也並不是買家就能完全得到房屋的,也要看買家現在是否有購房資質。還要看買家的訴訟請求,有的買家沒有律師或者律師經驗不足,不知道訴訟請求應為過戶,而是請求賠償損失,這種情況就只能將房屋評估,對升值部分,由雙方根據責任的大小,由賣方賠償給買家。也有的賣家沒有律師或律師經驗不足,沒有經過物權確認,直接起訴騰房,法院一般不支持。從靳律師辦理的大師借名買房糾紛總結來看,案由的選擇非常重要,有時,由於案由選擇錯誤,法院判決其敗訴,但當事人不知道,會認為法院沒有公正處理,其實是其不懂得官司該如何打,我們在打官司過程中,一定要總結出法院對該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在打官司時,一定要按照法院的思路進行,否則極有可能敗訴卻不知道什麼原因。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幫助,滿意請採納!
❸ 借名買房被查封 房產到底算誰的 法治進
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並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
實際出資人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產權的一般原因
(1)規避法律或者政策
購買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最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
(2)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一般是親人)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
(3)貪圖便宜享受優惠
比如,只有具有城鎮戶口的在崗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沒有資格辦這種貸款,於是以別人的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
(4)簡便手續,減少稅費
比如,父母為了逃避將來有可能開征的遺產稅,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購買房屋等等。
借名買房的風險
(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
(2)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事實購房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實踐中,借名買房雙方進行約定時,事實購房人認為借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沒有關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3)房產被登記購房人處分(轉讓或抵押)或被法院執行。
借名買房注意事項
1、如果不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如果借名買房合同是當事人自願簽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則,借名買房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但該合同最好註明:「經雙方協商以甲方的名義購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而且,需要留存足夠的證據,比如出資的原始憑證,如存摺、購房發票等等。因為,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後反悔,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實際產權人是事實購房人。事實購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記不實可最終得以糾正。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事實購房人只能主張事實上的借款關系要求登記購房人返還房款。
2、另外,即便借名買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記購房人違反該約定,將該房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產,事實購房人並不能追回該房產。因為根據《物權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於善意而信賴不動產登記簿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內容,並且轉讓時已支付合理的價格,同時,轉讓後已依法登記,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購房人僅有權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賠償。
3、至於登記購房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以不動產登記為依據,查封並拍賣該房產,致使事實購房人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借名買房合同無效,已經付款的事實購房人,只能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返還購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實購房人在執行過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對被執行的房產主張權利並要求法院停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員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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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離不開法律,處處有法律陷阱,贏了網免費法律咨詢熱線建議大家,只有多學習法律知識,才能增強辨別是非及自我保護意識。常見的房產糾紛、因資金周轉不靈的房產抵押貸款行為、外出打工人的租房合同合法簽訂行為,若不小心,很可能遭遇不法分子的房屋租賃合同詐騙。在房地產過熱的今天,房產交易、房屋租賃一定要小心法律陷阱。
❹ 安居房, 能正常過戶嗎
安居5年內不可以過戶! 5年後只要拿紅本可以過戶就沒任何風險! 土地是國家的 整個小區共同使用權! 不但是你全中國都沒辦法過戶!! 若不能過戶 你們的買賣無效 對方隨時可以收回房!!
❺ 請問北京市昌平區申請兩限房的地點和申請要求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人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有本市戶籍,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申請人為農業戶口的,應是征地拆遷所涉及的家庭;單身家庭申請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總資產凈值符合規定的標准。具體標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會公布的標准執行。
第五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老人、重度殘疾人員(以下簡稱重殘人員)、成員中患有大病或做過大手術的家庭、優撫對象及軍隊轉業幹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險、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環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項目和市重點工程等公益性項目所涉及的被拆遷或騰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號、1175號文件公布的新標准通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並自願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可優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
重殘人員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經殘聯認定為重度殘疾的人員。
患有大病或做過大手術人員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過以下手術:具體指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性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家庭成員是否患有上述病種或做過手術,需要出示醫療機構的診斷或治療證明。
第六條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第七條 申請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積按照使用面積計算,具體面積由具備測繪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面積為准,或以建築面積除以相應的系數。採用建築面積除以相應系數的方式,屬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上標明的計租面積為准;居住私產住房的,使用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建築面積除以1.333計算。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並計算。下列房屋面積納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一)申請家庭成員自有私房(含已購公有住房);
(二)申請家庭成員按照本市規定租金標准承租住房;
(三)申請家庭成員拆遷已明確安置住房;
(四)申請家庭成員在集體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按申請家庭上述住房面積之和除以申請家庭人口計算。
第八條 申請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勞動收入和儲蓄存款利息等財產性收入。
第九條申請家庭總資產凈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的凈值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之和。
昌平區百善鎮 昌平區百善鎮政府城建科 孫國亮 61739324
昌平區北七家鎮 昌平區北七家鎮政府城建科 董永立 81769597
昌平區長陵鎮 昌平區長陵鎮政府城建科 張 旭 60761227
昌平區城北街道 昌平區城北街道城建科 肖 濤 89731543
昌平區城南街道 昌平區城南街道經濟管理科 韓立功 60741242
昌平區崔村鎮 昌平區崔村鎮政府城建科 張新亮 60725962
昌平區東小口鎮 昌平區東小口中灘村386號 劉智勇 84811896
昌平區回龍觀鎮 昌平區回龍觀鎮政府城建科 李海龍 62713392 62711175
昌平區流村鎮 昌平區流村鎮政府經濟發展科 劉文勇 89771640 89771145
昌平區馬池口鎮 昌平區馬池口鎮政府經濟發展科 王文軍 60756454
昌平區南口鎮 昌平區南口鎮政府城建科 葉 華 69778753
昌平區南邵鎮 昌平區南邵鎮政府城建科 邱敬賢 60732264 60731344
昌平區沙河鎮 昌平區沙河鎮政府一層服務大廳 歐玉英 80761369 80761294
昌平區十三陵鎮 昌平區十三陵鎮政府城建科 徐全宇 89761459 89761456
昌平區小湯山鎮 昌平區小湯山鎮政府城建科 龔家銀 61782411
昌平區興壽鎮 昌平區興壽鎮政府城建科 劉曉晨 61725930
昌平區陽坊鎮 昌平區陽坊鎮政府全程辦事代理大廳 柳建輝 69761162
❻ 北京昌平區東小口這個地方怎麼樣
昌平區東小口鎮很大,天通苑就包括在內。我猜測你的意思應該是指鎮政府附近,那裡是地鐵13號線和5號線的交匯處的立水橋站,公交車也有10多條,同時還有公交快線3號線。購物可以去龍德廣場,不行不超過10分鍾,那裡有屈臣氏、肯德基、麥當勞、必勝客、家樂福、浩沙健身、萬達國際影城、迪卡儂運動用品超市等等,完全滿足你的購物需求。買菜附近就有菜市場,往南明天第一城那裡還有城北最大的海鮮市場。房價相對來說不高,如果要求不高,可以租平房,鎮里有很多老百姓的平房出租。如果對住房條件高一些,可以租樓房,小區有很多,如明天第一城,龍德紫金公寓,天通西苑,東小口鎮政府東還有一個新小區,房源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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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規定
二○○四年六月四日
第一條 為嚴格拆遷管理,維護拆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順利進行,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昌平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國土房管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本《規定》中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各村、居委會應積極配合,做好房屋拆遷工作。
第三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徵用集體土地拆遷房屋,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因農村建設佔用集體土地拆遷房屋,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征地拆遷宅基地以外房屋的,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拆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准,且不超過控制標准。未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不予認定。
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面積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面積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按照拆遷地區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40%給予補償。現有宅基地面積超出上述規定標准,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審批宅基地條件的,經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查確認後,可以按分戶處理。
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准,必須嚴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1982年以後劃定的宅基地,以合法批準的宅基地面積為准,且每戶最高不超過0.3畝(摺合200平方米),但符合《昌平縣城鄉居(村)民宅基地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四款的,可以按照批準的標准進行補償;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多於上述用地標準的,可按每戶最高不超過0.4畝(摺合267平方米)的標准認定。
第五條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房文件,但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並且屬於征地拆遷房屋的,由拆遷人按照該房屋的重置成新價進行補償。
第六條 農村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遷實施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補助標准為:該次拆遷的宅基地區位補償價×0.25畝×30%。但拆遷實施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
困難戶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在拆遷范圍內有住房,並且長期居住,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遷范圍以外沒有住房;
2、在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
3、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但符合審批宅基地政策條件的。
困難戶申請補助必須在拆遷公告後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拆遷人提出,並提交相應的有效證明材料。拆遷人應在收到困難補助申請3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困難戶標準的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期間有人提出異議的,由拆遷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或重新核查申請人符合規定條件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拆遷補助。
第七條 利用宅基地內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因拆遷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按照每建築平方米300-1000元的標准給予被拆遷人一次性補助,具體標准經區國土房管局批准後實施。
被拆遷人在申請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材料:
1、被拆遷房屋具有合法的批建手續或房屋所有權證;
2、拆遷前被拆遷房屋實際用於生產經營;
3、有工商營業執照,且工商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營業地點為被拆遷房屋;
4、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出具納稅憑證。
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經營的,對承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由被拆遷人按照雙方協議約定給予補償;雙方沒有約定的,由被拆遷人參照前款規定的標准對承租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八條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提前搬家獎。搬遷補助費按照被拆遷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5元的標准進行補助。由拆遷人負責搬遷的,不予補助。
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可以按照每宗宅基地不低於2000元的標准給予提前搬家獎,具體標准由拆遷人在拆遷實施方案中確定。
第九條 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乘以宅基地面積加上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
本區各鎮、街道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普通住宅指導價、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戶均安置面積、戶均宅基地面積標准見附表。具體拆遷項目的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在規定范圍內評估確定。
第十條 另行批准宅基地安置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當事先徵得區人民政府同意,且本集體經濟組織區域內具備安排宅基地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被拆遷人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
另行審批宅基地由被拆遷人自建房屋,對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另行審批的宅基地面積少於原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積,對不足部分按照宅基地區位補償價乘以不足部分的宅基地面積給予補償;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准部分,按上述補償方法計算補償款的40%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 佔地拆遷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擬訂,經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區國土房管局備案後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宅基地區位補償等各項補償補助標准,由區國土房管局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修訂,報區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昌平區各鎮、街道辦事處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表》
各鎮、街道辦事處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元/㎡)
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元/㎡)
房屋重置成新均價(元/㎡)
戶均安置面積(㎡)
戶均宅基地面積(㎡)
城北街道辦事處、回龍觀鎮、東小口鎮
1150--2250
2400--4200
550
125
200
城南街道辦事處、北七家鎮小湯山鎮、沙河鎮、南邵鎮
800--1720
1800--3300
550
125
200
南口鎮、百善鎮、興壽鎮、崔村鎮、陽坊鎮、馬池口鎮、十三陵鎮、長陵鎮、流村鎮
600--1530
1500--3000
550
125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