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9年房地產有哪些新政
09年房地產調控政策應堅持以穩為主
(發布時間:2008-12-01 14:25 來源:國家信息中心 )
國家信息中心發布報告稱,為避免房地產市場過度調整,09年中國房地產調控政策應堅持以「穩」為主,合理引導房地產市場,穩定市場預期,防止房價下降幅度過大,促進房地產市場穩定發展。
國家信息中心12月1日發布第55期《經濟預測分析》指出,目前,房地產市場持續低迷,部分區域房價下跌明顯,一旦房價跌幅超過20%至30%,銀行持有的房地產抵押價值不斷降低,來自開發商和購房者的呆壞賬比例就會迅速上升,銀行體系將承受巨大壓力,房地產風險將最終轉變為金融風險。為了避免房地產市場過度調整,2009年房地產調控政策應堅持以「穩」為主,合理引導房地產市場,穩定市場預期,防止房價下降幅度過大,促進房地產市場穩定發展。
1、改善供給結構,完善住房保障政策。
針對90平方米以下戶型投資完成額佔住宅投資額比重較低(2008年1-8月該比重為27.6%)、中低價位和中小戶型住房供應不足的情況,推動各地政府從規劃審批、土地供應等方面入手,確保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的投資規模,改善住房供應結構,確保「90/70」政策目標的實現。
針對經濟適用房投資完成額佔住宅投資額比重偏低,保障性住房供給不足的情況,推動地方政府通過調控項目立項和土地供應,安排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可以考慮在商品房開發過程中規定一定比例的經濟適用房開發規模。為了充分調動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積極性,建議調整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標准,將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列入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體系中,促使地方政府落實經濟適用房和普通住房的建設計劃。
2、加大對自住性購房需求的支持力度
住房消費是中國城鎮居民消費結構升級中最大的熱點,也是構成本輪經濟景氣周期的最重要的源頭性需求。保護好居民住房消費熱點是擴大消費需求、延長經濟景氣周期的關鍵。因此,房地產市場調控在抑制投機性購房需求的同時,要注意保護和支持居民自住的購房需求。
3、完善房地產信貸政策,防止金融風險
針對部分房地產熱點城市住房不良貸款逐漸浮出水面、房貸違約率上升的苗頭,為有效規避風險,信貸部門應加強房貸資格審批和監管,控制房貸風險,降低不良貸款比例。為了解決虛開收入證明的問題,金融機構可與稅務部門聯合,通過個人繳納的所得稅予以證明。與此同時,為了避免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金融機構在防範風險的同時,對符合國家調控方向和市場需求的項目應大力支持,鼓勵自住性需求的實現。
4、加快房地產融資模式多元化發展步伐
為了解決房地產企業融資過於依賴銀行的局面,必須加快推進資金來源的多元化和社會化。一是通過增加和擴大項目融資渠道和方式,包括上市、股權、私募、信託等,弱化房地產項目對銀行的融資依賴,提高房地產企業的自我資金生成和發展能力。二是引進信用公司、基金、投行、房地產經營公司等戰略合作夥伴,提升房地產項目的開發能力和管理能力。
5、建立科學的住房消費模式,提倡「租、購」並舉
在現行制度下,房屋所有權與戶口和子女就學密切聯系,在無形中限制了租賃市場的發展。為了充分、合理地利用房地產存量資源,促進租售互補,除了正確引導居民的住房消費觀念外,還必須完善房屋租賃的配套措施,解決包括戶籍管理、教育體制、社會保障在內的相關問題,擺脫傳統體制對租賃市場發展的禁錮與阻礙,解除居民租房的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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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八條"細則全文(2011-02-24 00:43:21)轉載標簽: 山東房產律師 劉國敏律師新浪博客
山東省"國八條"細則全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貫徹國辦發〔2011〕1號文件
進一步改進和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1〕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改進和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鞏固和擴大調控成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房地產市場調控的總體要求
今後一段時期,全省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總體要求是: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結合山東實際,以解決城鎮居民基本居住問題、不斷改善城鎮居民住房條件為出發點,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堅決遏制房價過高、過快增長,進一步強化城市政府責任,綜合運用稅收、信貸、土地、市場監管等手段,加大供應和需求的雙向調節力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二、進一步強化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責任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保持全省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10〕57號)及其相關配套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各地要繼續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設力度;繼續完善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進一步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完善房地產統計基礎數據;繼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實好年內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的目標任務。
三、進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
(一)擴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模。2011年,全省計劃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32.04萬套(不含新增廉租住房租賃補貼0.78萬戶),其中公共租賃住房7.4萬套、廉租住房1.2萬套、經濟適用住房8.6萬套、限價商品住房3.3萬套、棚戶區改造11.54萬戶。省政府已決定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確保完成計劃任務。要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推廣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做法。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機制,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二)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各地要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逐步擴大住房保障制度覆蓋面。以縣級市和縣城為重點,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線標准,擴大覆蓋面,實現廉租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准入標準的有效銜接,具備條件的予以並軌,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現應保盡保。可把城市危舊房、非成套住宅(筒子樓)、城中村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范圍,繼續深入推進城市、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全面啟動鐵路、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國有工礦、大型企業,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情況下,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通過棚戶區改造、集資建房等方式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人員。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優先向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但不得出售。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把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圍。
(三)突出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業職工中的住房困難群體,同時要把人才公寓、農民工公寓、幹部與教師周轉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完善體制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確定租金水平,鼓勵和吸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產業園區,要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
(四)加快推進各類棚戶區改造。各地要認真貫徹《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10〕10號)精神,用好用足國家和省相關優惠政策,在土地供應、稅費優惠、融資信貸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鼓勵將棚戶區改造項目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公共服務、商貿、旅遊、文化等設施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鼓勵國有工礦企業利用棚戶區改造的節余資金和土地,建設企業自有公共租賃住房。各市要加強對各縣(市),尤其是獲得國家和省專項資金的財政直管縣、國有工礦企業和林場的督導檢查,確保各項獎補資金落實到位、專款專用。
(五)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省級財政2011年安排住房保障獎補資金5億元,各級財政也要增加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投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結余部分可用於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各地要嚴格落實上述規定,資金缺口較大的地方可適當提高提取比例。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結余資金,可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企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要積極構建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平台,組織開展好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進一步拓展融資渠道。
四、合理引導居民住房需求
認真執行國家新的房地產稅收、信貸政策及住房限購政策,著力抑制投資性、投機性購房,繼續支持自住性住房需求。
(一)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稅。稅務部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確保政策執行到位。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徵收政策。
(二)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在國家和省統一信貸政策的基礎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三)執行國家住房限購政策。濟南、青島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按照國家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原則上,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當地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水平變動情況的監測,對房地產市場變動異常、房價上漲過快的地方,要及時指導相關城市出台住房限購措施。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一)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應。各地要認真落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要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原則上不得低於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大力推廣「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價高的城市,要進一步增加限價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量。
(二)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准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並提供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相應證明。
(三)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兩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閑置一年以上罰款。要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六、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
(一)調整優化住房供應結構。繼續以中小套型、中低價位商品住宅為重點,調整優化住房供應結構,保持合理的房地產投資和開發建設規模,努力滿足城鎮居民的合理購房需求。繼續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重點查處未辦理規劃、施工、預售許可手續進行建設和預售的違法違規行為。推行市場監管、項目監管、企業監管「三位一體」的動態監管模式,實行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建設條件意見書和項目手冊制度,嚴格執行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備案,加強預售資金監管,推行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備案制度,全方位提升房地產開發建設質量。有重點地培植一批省內大企業,引導房地產和建築施工骨幹企業組成戰略聯盟,與一些優秀勘察設計、建築部品生產企業以及科研開發單位密切協作,圍繞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建設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切實提高技術集成水平和房產綜合品質,讓群眾買放心房、住舒心房,促進相關產業上檔次、上水平。認真落實《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規范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二)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認真貫徹《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8號),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必須到所在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否則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要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三)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各地要加大資金和人力、物力投入,加快建立健全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確保房地產稅收、差別化信貸和住房限購措施有效執行。繼續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年內實現全省房產檔案數字化和省、市、縣(市)三級聯網,以便及時、全面、准確提供房地產市場運行數據。
七、建立健全並認真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省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市政府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對於新建住房價格出現過快上漲勢頭、土地出讓中連續出現樓面地價超過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緩慢、租售管理和後期使用監管不力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監察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約談有關城市政府負責人。未如期確定並公布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沒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相關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報告。省監察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要視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對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不到位,房地產相關稅收征管不力,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後等問題,也要納入約談和問責范圍。
八、注重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發布制度,提高商品住房交易透明度。特別要引導城鎮新就業人員樹立「先租後買、先小後大、逐步改善」的住房消費觀念,引導居民理性消費。新聞媒體要科學、准確、深入解讀國家和省的政策措施,加大對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傳力度,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對製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3. 廈門出台政策對部分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實行特殊租金補助
從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近日出台的《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中,不僅為家庭收入在中等偏下的保障性租賃房申請謹判家庭提供40%至90%不等的租金補助,還為意外身亡或重疾的承租家庭增加了申請特殊租金補助的渠道睜咐。
據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處處長李奮發介紹,廈門市自2006年大力推進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以來,通過保障性租賃房已解決3.5萬戶本市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居住需求。根據有關政策,屬於中等偏下收入申請家庭,家庭收入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准以上的,按社會保障性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40%予以補助;屬於低收入申請家庭,家庭收入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標准0.5倍以上的,按社會保障性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70%予以補助;屬於低收入申請家庭,家庭收入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標准0.5倍及以下的,按社會保障性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80%予以補助;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及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申請家庭的,按社會保障性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90%予以補助。同時,對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分別給予80%和40%的物業費補助。
此外,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在承租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殘或者身亡、重大疾病等造成近12個月家庭年收入低於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標準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申請自付租金部分的50%作為特殊租金補助,由區一級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核定,並簽訂祥早改特殊租金補助合同。
記者了解到,上述補助政策已於10月12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為5年。
(原題為《廈門出台政策對部分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實行特殊租金補助》)
4. 什麼條件可以申請經濟適用房
1、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2、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4、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家庭須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並校驗原件身份證明材料;戶籍證明材料;婚姻狀況證明材料;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4)保障性住房需求擴展閱讀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5. 經濟適用房滿5年交易過戶後是商品房嗎
是的。
滿五年經濟適用房出售,除正常二手商品房交易稅費,還需要繳納綜合地價款,2008年4月11日之前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按計稅價格的10%繳納,2008年4月11日之後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按計稅價格與上次購買價格的70%繳納;房屋出售後,房屋性質變為商品房。
經濟適用房的出賣分為兩種:
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
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
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
(5)保障性住房需求擴展閱讀
在中國,國家規定,購買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
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最大的區別在於購房者是否對房屋擁有完全產權。擁有了完全產權也就意味著你的經濟適用房成為了商品房,就可以像商品房一樣上市交易。
自從2010年4月26號住建部的《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公布後,經適房已經住滿五年的購房者紛紛辦理相關手續,向國家交納一定價款,以獲得經適房的完全產權,完全產權的獲得也就意味著經適房轉為了商品房,這就是「經轉商」的產生背景。
6. 廈門對部分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實行特殊租金補助
11月25日消息,記者25日從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近日出台的《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中,不僅為家庭收入在中等偏下的保障性租賃房申請家庭提供40%至90%不等的租金補助,還為意外身亡或重疾的承租家庭增加了申請特殊租金補助的渠道。
據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處處長李奮發介紹,廈門市自2006年大力推進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以來,通過保障性租賃房已解決3.5萬戶本市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居住需求。根據有關政策,屬於中等偏下收入申請家庭,家庭收入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准以上的,按社會保障性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40%予以補助;屬於低收入申請家庭,家庭收入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標准0.5倍以上的,按社會保障性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70%予以補助;屬於低收入申請家庭,家庭收入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標准0.5倍及以下的,按社會保障性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80%予以補助;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及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申請家庭的,按社會保障性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90%予以補助。同時,對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分別給予80%和40%的物業費補助。
此外,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在承租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殘或者身亡、重大疾病等造成近12個月家庭年收入低於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標準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申請自付租金部分的50%作為特殊租金補助,由區一級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核定,並簽訂特殊租金補助合同。
記者了解到,上述補助政策已於10月12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為5年。
7. 中國房地產新政策的問題!
國家信息中心發布報告稱,為避免房地產市場過度調整,09年中國房地產調控政策應堅持以「穩」為主,合理引導房地產市場,穩定市場預期,防止房價下降幅度過大,促進房地產市場穩定發展。
國家信息中心12月1日發布第55期《經濟預測分析》指出,目前,房地產市場持續低迷,部分區域房價下跌明顯,一旦房價跌幅超過20%至30%,銀行持有的房地產抵押價值不斷降低,來自開發商和購房者的呆壞賬比例就會迅速上升,銀行體系將承受巨大壓力,房地產風險將最終轉變為金融風險。為了避免房地產市場過度調整,2009年房地產調控政策應堅持以「穩」為主,合理引導房地產市場,穩定市場預期,防止房價下降幅度過大,促進房地產市場穩定發展。
1、改善供給結構,完善住房保障政策。
針對90平方米以下戶型投資完成額佔住宅投資額比重較低(2008年1-8月該比重為27.6%)、中低價位和中小戶型住房供應不足的情況,推動各地政府從規劃審批、土地供應等方面入手,確保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的投資規模,改善住房供應結構,確保「90/70」政策目標的實現。
針對經濟適用房投資完成額佔住宅投資額比重偏低,保障性住房供給不足的情況,推動地方政府通過調控項目立項和土地供應,安排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可以考慮在商品房開發過程中規定一定比例的經濟適用房開發規模。為了充分調動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積極性,建議調整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標准,將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列入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體系中,促使地方政府落實經濟適用房和普通住房的建設計劃。
2、加大對自住性購房需求的支持力度
住房消費是中國城鎮居民消費結構升級中最大的熱點,也是構成本輪經濟景氣周期的最重要的源頭性需求。保護好居民住房消費熱點是擴大消費需求、延長經濟景氣周期的關鍵。因此,房地產市場調控在抑制投機性購房需求的同時,要注意保護和支持居民自住的購房需求。
3、完善房地產信貸政策,防止金融風險
針對部分房地產熱點城市住房不良貸款逐漸浮出水面、房貸違約率上升的苗頭,為有效規避風險,信貸部門應加強房貸資格審批和監管,控制房貸風險,降低不良貸款比例。為了解決虛開收入證明的問題,金融機構可與稅務部門聯合,通過個人繳納的所得稅予以證明。與此同時,為了避免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金融機構在防範風險的同時,對符合國家調控方向和市場需求的項目應大力支持,鼓勵自住性需求的實現。
4、加快房地產融資模式多元化發展步伐
為了解決房地產企業融資過於依賴銀行的局面,必須加快推進資金來源的多元化和社會化。一是通過增加和擴大項目融資渠道和方式,包括上市、股權、私募、信託等,弱化房地產項目對銀行的融資依賴,提高房地產企業的自我資金生成和發展能力。二是引進信用公司、基金、投行、房地產經營公司等戰略合作夥伴,提升房地產項目的開發能力和管理能力。
5、建立科學的住房消費模式,提倡「租、購」並舉
在現行制度下,房屋所有權與戶口和子女就學密切聯系,在無形中限制了租賃市場的發展。為了充分、合理地利用房地產存量資源,促進租售互補,除了正確引導居民的住房消費觀念外,還必須完善房屋租賃的配套措施,解決包括戶籍管理、教育體制、社會保障在內的相關問題,擺脫傳統體制對租賃市場發展的禁錮與阻礙,解除居民租房的後顧之憂。
8. 國家對於年滿70歲以上的老人有什麼優惠政策
1.各地在落實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務政策時,應對老年人予以適度傾斜。
2.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3.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要在保障「三無」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優先照顧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老年人。
4.各地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要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要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5.各地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時,要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優先幫助符合條件的老年人進行危房改造。
6.政府有關部門要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鼓勵和引導公共服務機構、社會志願服務組織優先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7.政府有關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關系變更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依法優先辦理,並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願進行詢問,有代理人的要嚴格審查代理資格。
8.免除農村老年人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任務。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同意,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納入國家和地方濕地保護體系及其自然保護區的重要濕地除外。
9.政府有關部門要完善老年人社會參與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發揮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10.對有老年人去世的城鄉生活困難家庭,減免其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或者為其提供基本殯葬服務補貼。對有老年人去世的家庭,選擇生態安葬方式的,或者在土葬改革區自願實行火葬的,要給予補貼或獎勵。
(二)衛生保健優待
11.醫療衛生機構要優先為轄區內65周歲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費建立健康檔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費體格檢查和健康指導,開展健康管理服務。定期對老年人進行健康狀況評估,
及時發現健康風險因素,促進老年疾病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積極開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識宣傳,開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礙的預防控制工作。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
12.鼓勵設立老年病醫院,加強老年護理院、老年康復醫院建設,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設立老年病科。
13.醫療衛生機構應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和優先優惠服務。通過完善掛號、診療系統管理,開設專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導醫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特別是高齡、重病、失能老年人掛號(退換號)、就診、轉診、綜合診療提供便利條件。
14.鼓勵各地醫療機構減免老年人普通門診掛號費和貧困老年人診療費。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15.倡導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之間建立業務協作機制,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協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復護理,加快推進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試點,為老年人提供便捷、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
16.支持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申請納入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范圍。
(三)交通出行優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要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
18.交通場所和站點應設置老年人優先標志,設立等候專區,根據需要配備升降電梯、無障礙通道、無障礙洗手間等設施。對於無人陪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給予特別關照。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應為老年人提供票價優惠,鼓勵對65周歲以上老年人實行免費,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覆蓋全體老年人。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優惠辦法,對落實老年優待任務的公交企業要給予相應經濟補償。
20.倡導老年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對參保老年人應給予保險費、保險金額等方面的優惠。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設立不低於坐席數10%的「老幼病殘孕」專座。鐵路部門要為列車配備無障礙車廂和座位,對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訂票和選座位提供便利服務。
22.嚴格執行《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准》和《養老設施建築設計規范》等建設標准,重點做好居住區、城市道路、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場館、旅遊景點等場所的無障礙設施建設,
優先推進坡道、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改造,適當配備老年人出行輔助器具,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適的生活和出行環境。
23.公廁應配備便於老年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並對老年人實行免費。
(四)商業服務優待
24.各地要根據老年人口規模和消費需求,合理布局商業網點,有條件的商場、超市設立老年用品專櫃。
25.商業飲食服務網點、日常生活用品經銷單位,以及水、電、暖氣、燃氣、通訊、電信、郵政等服務行業和網點,要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和優惠服務。
26.金融機構應為老年人辦理業務提供便捷服務,設置老年人取款優先窗口,並提供導銀服務,對有特殊困難、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務或上門服務。鼓勵對養老金客戶實施減費讓利,對異地領取養老金的客戶減免手續費。對辦理轉賬、匯款業務或購買金融產品的老年人,應提示相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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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體補貼政策
(一)高齡補貼
數省份對100歲以上的老人都給予100元每月以上的高齡津貼,除天津市外,寧夏規定,90周歲以上城鄉高齡津貼標准每人每月450元;其次是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上海、山東、海南、陝西,均規定給予100歲以上老人每月300元的津貼或營養費。
發放高齡津貼門檻最低的省份為青海和陝西,兩地均規定,70歲以上的老人均可享受高齡津貼。青海規定,凡具有青海省戶籍,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領取高齡津貼,具體標准為70-79周歲,90元/月。
【高齡補貼辦理流程】:
1、本人申請。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託他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提出申請,填寫《縣高齡津貼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同時提供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各三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張。
2、村(社區)審查。村、社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後填寫縣高齡津貼發放匯總表上報各鎮(鄉)。
3、鎮(鄉)審核。鎮(鄉)負責對村、社區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和信息錄入,建立老年人高齡津貼信息資料庫,經公示無異議後上報縣老齡辦。
4、縣老齡辦審批。對符合條件的對象以書面形式進行確認;對不符合條件的,將有關材料退回鎮(鄉),由鎮(鄉)告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5、鎮(鄉)發放。縣老齡辦根據審批情況將津貼劃撥到各鎮(鄉),各鎮(鄉)實行打卡發放。
(二)養老保險補貼
這種補貼也是農民可以領取的,領取資格同樣是要達到60周歲的。其中,前幾年的養老保險補貼只有60元/月,從2017年起就變成120元/月了。這兩項補貼的增加,能更好地保障農村老年人的生活。
(三)農村養老金
目前國內的農村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與個人繳費金兩種。在農村,只有年齡達到60周歲的老年人,才能夠獲得養老金。值得一提的,前幾年養老金的補貼為55元/月,今年起正式提高到70元/月了。
二、2017年高齡津貼政策
從國家民政部獲悉,我國已經陸續在省級層面出台了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政策。截至目前,已有26個省份出台了高齡津貼補貼政策,20個省份出台了養老服務補貼政策,17個省份出台了護理補貼政策。
梳理發現,在已出台高齡津貼的這26個省份中,大多數地方對80歲以上的本地戶籍老人發放高齡津貼或營養費。其中,天津高齡津貼額度最高,可達到500元。
民政部相關負責人要求,各地要認真學習借鑒這些地區的做法,以普惠性、均等化、可持續為方向,加快建立這些惠民制度,力爭在「十三五」期間在省級層面全覆蓋。未出台相關補貼政策的地區,要結合當地實際,加快工作進度,盡快出台政策。
已出台相關補貼政策的地區,要做好老年人評估工作,逐步提高補貼標准和覆蓋面,切實增強老年人獲得感。
9. 中國的住房改革歷史。
1、社會主義探索時期
計劃經濟體制下住房完全靠國家包下來,實行福利分配。
2、一次房改時期
時區跨度集中在1980年至2001年,1980—1986年,理論准備和售公房階段;1986—1991年,提租補貼階段;1991—1993年,以售帶租和公積金試點階段。
1993—1998年7月,房改深化、配套改革與艱難探索階段;1998年7月至2001年,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全面展開、新住房制度初建階段。
3、二次房改階段
以2012年黨的十八大召開為歷史分界點,這里將2003—2011年作為二次房改前期,這時期圍繞理念、機構與職能范疇的保障房制度建設加快,直接促進保障房建設規模空前,大步邁向與商品房相協調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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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問題既是民生問題也是發展問題,關系千家萬戶切身利益,關系人民安居樂業,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關系社會和諧穩定。
因而,要處理好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
由於市場配置的對象是商品房,政府保障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類別是保障房,因而,該制度在本質上也可概括為商品房與保障房相協調的住房制度,即「兩房協調」的新住房制度。
完善的住房新體制或新住房體制的模式,應該就是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兩房協調的住房體制。它的建立,將為促進住房體系長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深層持久的制度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