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轉讓公有住房的承租權
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在沒經產權所有人允許的情況下,不能擅自轉讓。很多人在經濟條件不允許買房時,簽租了公租房,後來有了經濟實力自己買房就不需要公租房,這種時候可以按下列方法操作:
一、因為承租人不具有房屋的產權,如果自己不想住了,可以退回到原單位,就可以免交租金。
二、如果徵得產權所有人或單位的許可,並且授權承租方負責任轉租,承租方可以按公租房轉讓程序操作如下:
2.1.受理窗口查驗轉、受讓雙方及同居人口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公有住房租賃證。
2.2.查驗後填寫《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合同》、《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登記備案申請書》,內勤填寫《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登記表》及《公有住房所在單位同意轉讓書面證明》,並由轉讓人持產權單位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到房屋產權單位核准。
2.3.產權單位核准後遞窗口。
2.4. 市場科外勤人員到實地調查,根據市場行情對轉讓的房屋進行價格評估,並簽署意見,同時計算轉讓費用。
2.5.部門負責人審核。
2.6.主管領導審批。
2.7.產權單位改證,互換中心登記備案。工作時限:
2.8.證件齊全,內勤受理(當即辦理)。
2.9.外勤實地調查(半個工作日)。
2.10. 部門負責人審核,主管領導審批(當日簽字)。工作時限兩個工作日。 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的收費標准:
2.11.轉讓人轉讓房屋承租權後,一年內直接另購新房的,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金5%的補償(由產權單位收取)。
2.12.未直接或不另購新房的,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金10%的補償(由產權單位收取)。 下列公有住房承租權不得轉讓:
2.13.被轉讓人無本市常住戶口;
2.14.已登報列為動遷改造區域的公有住房;
2.15.已改變用途的公有住房;
2.16.拖欠產權單位房租或其他與公有住房有關的費用;
2.17.損壞、拆改並未修復房屋設施的公有住房;
2.18.法院查封或有糾紛的公有住房。 購買公有住房承租權房屋應注意的問題: 2.19.確定產權單位是否同意;
2.20.要弄清所購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使用面積是否准確,查驗房屋頂層是否漏水,包括上下管線等房屋以內的設備;
2.21.在購買公有住房承租權時要對所購買的房屋內使用的費用進行查驗,包括: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物業費、房租、電話費及有線電視等各種費用; 2.22.購買公有住房的要了解房屋的歷史,因使用權轉讓後是否考慮參加房改房應側重了解房屋建造年代,房屋類區;
2.23.了解購買公有住房的房屋價格。多走多看,掌握房屋價格也可到有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通過市場比較判斷房屋實際價值;
2.24.要規范辦理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的過戶手續,不要輕意相信別人,要靠正規的中介機構委託代辦或到**指定的部門辦理有償轉讓手續;
2.25.購買公有住房承租權房屋的百姓在看房、買房時,必須找資質齊全的中介機構及聲譽和信譽具佳的單位,這樣才能使您的房子買得放心,辦得舒心,住得安心。 凡購買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開發區、保稅區、金石灘旅遊度假區、旅順口區)公有住房承租權房屋,應到大連市房屋互換管理中心辦理正規過戶手續。
2.26.公有住房承租權有償轉讓的當事人雙方,在辦理轉讓手續時,應如實申報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成交價格,公有住房所有權單位如認為申報價格低於市場價格,可委託本市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的市場價格(評估費用委託人自理)。評估價格高於申報價格,轉讓當事人應按評估價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權單位交5%∽10%的補償;評估價格低於申報價格,轉讓當事人應按申報價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權單位交5%∽10%的補償。
2.27. 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當事人,如對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的轉讓價格有異議,可向該估價機構申請復估,或委託本市其他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另行評估該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的市場價格(委託估價費用由委託人自理)。如兩個估價機構的評估價格有明顯差距,公有住房所有權單位或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當事人,可向大連市房地產估價協會組織業內專家,按大連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裁定的評估價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權單位交5%∽10%的補償。
2.28.公有住房所有權單位,不得因轉讓人對其委託評估的市場價格有異議,而拒絕辦理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過戶手續,或推銷已同意的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書面證明當然就沒有資格對房屋做任何的交易包括買賣、轉讓或轉租,如果發生轉租行為,產權人可以問責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
2. 公房變更承租人,有什麼法律條文嗎
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一、《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二、該條解釋條款規定,公房承租人的確定大致分三種情況: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發生承租人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變更,變更後的承租人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種情形中,有些變更不符合規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利益,被侵權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請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撤銷原來的變更,作出新的變更。
3、原來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並交納房租,按規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但是因為沒有拆遷補償的問題,大家都沒有異議,一直到現在仍然沒有辦理變更。
(2)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權交易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公房,包括共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並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執行的居住房屋。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和轉租,應當提交房地產權證或授權委託書、租賃(轉租)合同、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公有居住房屋轉租,應當提交租用公房憑證、轉租合同以及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將公有居住房屋轉租給外來流動人員的,還應提交《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承租人全家戶口遷離本市、全家出國(境)定居,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國(境)定居的,應當同時按規定調整租金標准。
3.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的房產可以轉讓嗎
你說的不清不楚,我給你兩個選擇自己辨別
如果你說的是單位分配的宿版舍性質房產是,計權劃經濟年代的產物,現在全市這類的房子已經全部辦了綠色房本,擁有永久居住權是可以轉讓的。
現在所講的公租房只有一種,就是國家低於市價租給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人群,按規定公租房禁止轉租、轉借。其中規定了6種承租家庭禁止的行為,包括: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等。「這6種情況只要出現1種,公共租賃房就要收回。
4.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有哪些規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公房的使用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交換。有的人也稱「公房買賣」,但稱作買賣是不準確的,因為承租人享有的只是承租權而不是產權,而承租權只能轉讓不能買賣。公房只有將產權買下取得產權證後才能出售。根據上海的規定,未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進行承租權的轉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一) 整幢獨用的花園住宅;
(二)屬部隊、宗教團體所有或者在學校校園內的;
(三)產權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結清的(注意: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超過6個月,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實政策的;
(六)已列入戶籍凍結范圍的(注意:主要是指因拆遷等原因進行戶籍凍結的情況);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注意:擅自搭建造成不能轉讓的情況比較多,只有在拆除搭建後才能轉讓);
(八)列入本市危棚簡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計劃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進行房屋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5. 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的政策解讀
這是北京第5次修訂房屋租賃法規,在此之前,是2007版房屋租賃法規,市政府解釋稱:2007版房屋租賃法規實施後,出租房屋管理出現了一系列新問題,如出租人擅自縮短租賃期限、提高租金標准;群租現象較為突出等,因此再次修規。
政府可以制定指導價,以防止房租盲目上漲
政策:租賃市場在短期內出現租金較大波動等異常變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市發展改革、市建設(房屋)等行政部門採取必要的臨時干預措施,穩定租賃市場。
解讀:租金上漲對於CPI的影響越來越大,而且也會影響到中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此次提出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干預措施,是一個很重要的信號,需要關注下一步出台的具體措施。
目前對於商品房銷售方面,政府採取了限價、限購等措施。對於租金的臨時干預,也不排除限租金價格的辦法。比如租金上漲如果超過一定幅度,政府發布租金指導價,根據指導價確定合理租金,引導租金定價合理,防止盲目上漲。不過他同時也認為,政府臨時干預,實際操作上會有一定的難度,「房屋租金是純市場的價格,體現供求關系。如果要限制租金,就會涉及出租人的利益,需要權衡。」
房客不同意房東不得提高租金
政策:房屋租賃期限內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縮短租賃期限、增加租金。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解讀:最近一兩年的租金上漲很可能使得短期內一個月的租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租金上漲。舉例來說:在3月份甲乙雙方簽訂了月租金為2500元的租賃合同,但是2個月後租金如果上漲到2800元,剩餘10個月房主就可以多賺取3000元,完全可以抵消2500元的違約金。
他認為,在目前租金依然上漲的情況下,承租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最好要求增加部分違約金。
「現在房主不願意長租,主要還是租金上漲比較快,房主的預期較高。但租賃是雙方約定的合同關系,如何鼓勵和支持長租,還需要具體的措施。比如長租的話,稅費方面是否能夠優惠。」
首次鼓勵個人投資建公租房
政策: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通過建設、收購等多種方式提供廉租房、公共租賃房。本市鼓勵企業、個人投資建設公共租賃房。
解讀:目前北京公租房相關的政策中,只是明確鼓勵國有企業、產業園區、社會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租房,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公租房建設。但鼓勵個人投資建設公租房,此次還是首次提出。不過此次的《規定》中,並未明確個人投資建設公租房的方式。
此前,廣州等國內部分城市提出,鼓勵機構和個人將符合標準的存量住房,向公租房對象出租。相關專家也認為,目前北京市場上出租的房屋大約有200萬套,如果政府「收儲」這類房源用於公租房的出租,對於公租房將是很大的補充。
偉業我愛我家集團副總裁胡景暉介紹說,建議北京市可以利用市場上的閑散房源,合理規范出租,增加租賃市場的供應量。
房屋租賃將建「官辦中介」
政策: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市場信息系統,為單位和個人提供房屋租賃市場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紀活動信用記錄等租賃信息服務。
解讀: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在海淀區試點了二手房交易服務平台,「鏈家地產」首席市場分析師張月認為,這意味著今後房屋租賃也將設置這樣一個「官辦平台」,發布房源信息,完成交易。這將從一定程度上解決租賃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同時由於租賃相對二手房交易要簡單得多,因此消費者獲得第一手信息更快,此外,官辦平台的出租信息准確真實,對於消費者來說,今後租房將更加高效、順暢和放心。
「這對目前的中介機構來說,將是個不小的沖擊。」張月表示,目前中介機構主要的租賃居間業務將隨之受到強烈的沖擊,利潤和操作空間必然被壓縮。將來中介機構必須體現出其在租賃服務和管理上的優勢,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務等,「比如中介會主動打掃清潔出租的房子,幫忙搬家等等。」
●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或縮短租期。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市和區、縣政府應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廉租房、公租房。鼓勵企業、個人投資建設公租房。
●短期內出現租金較大波動等異常變化,行政部門可採取必要的臨時干預措施,穩定市場。
●出租房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標准。不得將陽台、地下儲藏室等作為卧室出租供人員居住。
6. 北京的使用權公房如何辦理過戶手續
北京市使用權房屋過戶流程及注意事項參照2002底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的《關於開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使用權房屋的交易流程與規定大致如下:一、公房使用權交易的適用范圍: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包括平房、筒子樓、簡易樓等其他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上市進行交易。二、公房使用權交易應當符合以下規定:1、持公房使用權上市交易一方當事人應當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2、公房使用權交易,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後,當事人雙方持下列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辦理公房使用權互換、轉讓、轉租手續:1)申請書;2)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3)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戶同意意見書;4)房屋所有權證和共有人同意意見書。三、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前,公房承租人須結清房屋租金和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應由承租人交納的各項費用;以公房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的,住房產權人亦應結清應當交納的物業管理費等與該房屋管理有關的各項費用。四、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後,該公房產權性質不變,新的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重新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五、通過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和交換住房產權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權的新承租人,可以將公房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六、公房承租人將其所承租的公房轉租給他人使用的,應當向原出租人進行備案。轉租人繼續享有並承擔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受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原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購房人購買使用權房時應注意事項:一、使用權房權屬關系復雜,因此必須確定權屬和權利人後再購買。二、雙方必須親自到場簽訂合同和過戶(指變更承租關系,下同),相關法律文書的簽署應盡力避免代簽。三、使用權房按使用面積計算的,一定要對照房本的面積來計算,不要輕信賣房人。四、購買前要核實以前各項費用是否結清(供暖費、物業費),以免日後出現糾紛。五、購買使用權房要求買賣雙方都應持有北京市戶口,而且使用權房不能進行貸款按揭。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在購買使用權房時一定要問清產權歸屬,在過戶時應要求公房原承租人親自到場辦理相關過戶手續,修改戶主姓名,不得委託辦理。
7. 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交易
已購公房當然可以交易了,但是必須是成本價的才行,如果是優惠價就要先辦優更成,然後交易,您說的承租權的房子就是傳說中的使用權,這種房說不好聽的就是簽了一個長期的租賃合同,只有使用權,但沒有處置權,交易不受法律保護,即使能辦(無非就是找人塞點錢),也必須全款、北京人才能購買,不能貸款,所以不建議,而且現在使用權的房子也便宜不到哪去,以後要是拆遷的話使用權和產權的房子也不是一個價。
8. 公產房承租權相關法律
共有三部相關法律:《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統一規范租賃關系,而沒有特別區分公房租賃和私房租賃就是明證。有的認為公房承租權是一種物權,甚至可以類似所有權。
公房承租權人可以有購買請求權,即以遠低於市場價格的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房的權利,在承租權人死亡時,其同住的符合相應條件的家屬可以成為承租人,繼續享有公房承租權的特殊地位或資格。
可以以結婚的時間為節點將公房的承租權的分割如為如下三類: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權,離婚對承租權仍歸一方享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2、雙方在婚前各自取得了公房承租權,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承租權歸雙方享有,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
3、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後取得房屋承租權,承租權歸雙方所有,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
(8)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權交易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出租人和承租人間是通過公房租賃合同確定其間的權利義務的,承租人必須按照規定要求交付標准租金,出租人要負擔房屋的維修養護責任。
在出租人不具備公房承租條件時,必須及時騰退。此一權利義務關系,在發生爭議無法正常解決時,完全可以作為法律糾紛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但是,對於此前的資格問題,即公房產權單位根據職工的職級、工作年限甚至家庭人口等具體情況,來確定職工的承租資格和順位,這一內部福利關系是不受民事法律救濟的,如果發生爭議,可向有關部門或單位反映加以解決。其次,也具有物權的性質。
一方面,承租權不僅僅是債權法意義上的承租關系,其具有巨大的財產價值(低價承租和期待利益),一是低價承租的利益,此與正常的租賃關系不同,公房承租人交付的標准租金由政府規定,遠遠低於市場租金,也達不到成本租金,包含了由政府或產權單位代為負擔的意味。
二是其往往包含了以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房的請求權,只要是可售公房,承租權人一般就可以享有以房改成本價購買承租公房的期待權,從而獲得房屋市場價與成本價這一象徵性費用的差額。另一方面,承租權具有一定的人身性。
比如,承租權人死亡後,其子女並非都可成為承租人,必須基於一定的身份和戶籍要求(同住成年家屬);在此情況下,如遇拆遷,只補償承租權人,並不當然補償其他非承租權人的子女。
9. 求北京市關於公有住房在承租人死亡後變更承租人的相關法律規定
公房只有在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後,才能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建設部《城市房屋管理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第七條:「租賃期限內,乙方同一戶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1987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09號文件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十一條第五款 承租者外遷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繼續承租的,須經出租單位同意,並新訂租賃合同。
10. 房管所的公房過戶規定
根據《關於辦理直管公房承租人過戶、分戶、更名的規定》公房非住宅過戶是指承租人因機構調整、企業兼並等原因,要求改由相關單位承租使用的行為;
民用住宅過戶是指因承租人死亡、戶口已遷出本市、經生效法律文書認定,並向管房單位申請改由其他近親屬承租使用的行為。
(一)承租人申請辦理過戶的條件
1、非住宅承租人申請辦理過戶的條件
申請人因機構調整、企業兼並等原因申請過戶的,須經上級主管單位或國資委等主管部門批准同意,方可申請過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請辦理過戶條件
(1)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戶口已遷出本市,可申請辦理過戶。
(2)新的承租人原則上必須是原承租人的近親屬,擁有武漢市戶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
(3)新的承租人,可選擇通過公證或訴訟等司法途徑確定,也可選擇通過近親屬達成書面協議的方式確定。
(4)協議確定中,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且他處無住房的近親屬優先,先後順序依次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次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原承租人的近親屬無法就承租人過戶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時,可推舉一名承租人代表。承租人代表在與其他符合條件的近親屬簽訂「承租人代表協議書」後,臨時履行直管公房的看管義務、負責繳納租金等事項。承租人代表在處置房屋使用權,包括有償轉讓使用權、申請房改、徵收補償等。
(5)新的承租人系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由監護人代為臨時履行直管公房的看管義務、負責繳納租金等事項,並簽訂監護人承租保證書。待被監護人成年或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辦理承租人過戶手續。
(10)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權交易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分戶:
1、無合法公房租約的;
2、徵收主管部門公告將要徵收的;
3、承租人損壞房屋未予修復或賠償的;
4、拖欠租金的;
5、房屋戶型為單元式廳、室的;
6、分戶後每戶保底面積不足四十平方米的;
7、舊式住宅中共同部位擁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