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生購房,國家規定有沒有住房補貼
你好~~ 一、國家對於住房補貼有什麼規定 國家現行住房補貼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實物分配,實行新房新制度。先在機關、事業單位實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範帶頭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過住房資金轉換,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推動經濟發展,因此,財政資金轉換問題必須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實,各級財政原用於住房建設的資金,可按一定的基數核定,轉換成行政機關和部分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 增發住房補貼後,居民購買經濟實用住房,要與現行規定的職工購買房改成本價住房相銜接,即在兩種情況下,購買同樣條件的住房,個人支付的房款大體相同,前者比後者要銷多些。 對於企業的住房補貼,首先是停止無償分房,其次是聯系房價增發補貼。企業情況千差萬別,工資水平高(即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到位)的企業,可不增發補貼;工資水平一般,資金轉化到有困難的企業,應在調整工資結構和增加工資時,逐步體現補貼因素;對困難企業,在效益好轉時,再予考慮。 二、如何提取住房補貼 住房補貼的發放形式有三種: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1、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幹部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3、按月補貼方式,主要針對新職工,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 望閱讀愉快~~O(∩_∩)O~~ 滿意就請及時採納我吧
2. 住房補貼的已有補貼
傳統體制下「補貼」
一般認為,傳統體制下福利住房制度中含有很高的政府住房實物補貼。「剛性低租金」的運行就表明了政府住房保障與住房補貼的存在(「房租補貼=應交租金-現有租金」的住房補貼模型,由此而來)。也有人認為,從嚴格意義上講並不存在住房保障與住房補貼。其理由是,既然國家將職工工資中住房含量進行了社會統一扣除並作為建房資金來源,也就承諾了為職工提供住房。因此,從理論上講,職工住房已有保障,而沒有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必要。作為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項措施——住房補貼也不會存在與沒有必要存在了。我們用二主體模型來分析傳統體制下福利住房制度中的「補貼」。設想這樣一種情形:V-L值很小,L-S值也很小,但都大於零。此時,S、L和V幾乎在同一水平線上,並且在低位趨近維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資料供給線。這種情形,在勞動生產率很低的情況下會出現。由於Z+G<V-L,所以Z+G值更小。在V一定時,要增大Z+G,唯一的辦法便是降低L。計劃體制下的L具有可調性。然而,調整的幅度是有限的。由於S具有低位「剛性」,當L接近低位S時,勞動者沒有積蓄,沒有勞動剩餘,只有最基本的生存條件。國家在V-L很小時,任何一項支出,哪怕是絕對量很小的支出,其相對量都是很大的。因此,出現了國家財政負擔很重和職工住房條件很差共存局面。
這種情形下,即使國家希望給予住房補貼,也沒有經濟實力支付住房補貼。國家要做的及國家能做的是盡量使低位的Z+G趨近於最基本的[S(α,β,γ,τ)+R]。在[S(α,β,γ,τ)中,β(衣)和γ(食)對人類生存的重要性權重大於α(住)。國家首先要保證城鎮居民的基本「衣食」,然後(或稍後)才能為他們提供基本的住房。在城鎮居民必須憑票購買衣食的情況下,國家所提供的住房只能是最基本的。如果國家所得到的V 很小,L中的α、β和γ又具低位剛性,國家很難承擔L中的τ和R。也就是說,存在Z+G小於[S(α,β,γ,τ)+R]的可能。果真如此,由(5)式可知:Zb<0。此時,住房補貼不存在。即使國家住房補貼不存在,也並不意味著所有個體都沒有得到住房「補貼」。當某個勞動者t的Zt+Gt>Lt時,勞動者t就在享用住房「補貼」。由於住房補貼總量幾乎為零,那麼,t的補貼實質就是對其他職工基本生活費用的一種侵佔。t的補貼越多,其他人的被侵佔量越大,社會收入分配也就更加不公。當然,對於無勞動力的城鎮居民家庭,政府從V-L中支付了一部分作為他們的住房補貼。
公房補貼與提租補貼
1982年首批在鄭州、常州、四平和沙市4市實施「三三制」公房出售試點。舊公房按新建住房的土建成本價出售,個人支付售價的1/3,其餘分別由政府和單位各補貼1/3。1984年-1985年,住房補貼出售的試點已擴大到160個城市和300多個縣鎮。1988年下半年推行「甩包袱」折價出售公房政策。在1992年下半年至1993上半年的「房地產熱」中,公房低價出售出現高潮。政府與研究者幾乎都一致認為:公房出售過程中國家支付了大量住房補貼(故稱其為「補貼售公房」),低價出售公房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事實上,國家是否給予了住房補貼,依然要考察是否存在Z+G>L。如果存在Z+G>L,存在國家住房補貼;否則,便不存在。總體看來,在大多數城鎮居民住房條件較差、儲蓄有限的總體格局下,Z+G>L的可能性並不大。對職工來說,如果他們所支付的公房售價P0大於或等於公房市場售價P與他們的勞動力價格中應有的住房含量Vd之差,即P0≥P-Vd,他們就沒有享受住房補貼。問題是,的確存在一部分人,在公房出售過程中享受著「補貼」。他們所支付的公房價格P0小於公房市場售價P與他們的勞動力價值中應有的住房含量Vd之差,即P0<P-Vd。單位領導,作為公房購買者,又是單位公房售價P0的實質決定者,自然會給出很低的公房出售價格,以致部分職工的P0<P-Vd。如果國家在總量上未給予住房補貼,部分職工在公房購買過程中所享用的「補貼」就來自於其他職工勞動力價值的損失。該「補貼」實質上是職工勞動力價值的一種不公平轉移。
公房出售過程中,「補貼」的最大受益者是有權得到大面積住房又有權確定公房售價P0的人,最大受損者是付出了多年、十幾年乃至幾十年的勞動時間而最後無公房可購或只購得很小面積的人。公房出售「補貼」,是否就是這兩類人之間的轉移支付?目前,政府對已購公房上市給出了限制,或許已經意識到公房出售過程中存在「補貼」不公平。提租補貼試點,始於1986年。國務院部署在煙台、蚌埠和唐山三城市進行試點。1988年初,國務院召開了全國首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議,頒布了《關於在全國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指出:住房商品化目標的實施步驟分兩步走。第一步是提租發補貼。租金按五項因素成本租金計收,提租部分發給補貼,補貼系數按標准工資25%以內測定,補貼總額與新增租金總額持平,補貼資金來源於原有建房和維修資金。第二步是把補貼理入工資,完全進入企業成本或列入財政預算,租金逐步提高到商品租金水平。提租補貼,是一種模擬市場化的游戲。職工單位,左手發「補貼」,右手收「提租」,好像一個人把左褲袋的錢拿到右褲袋一樣,並沒有真正的交易發生。當然,可以認為它提高了單位和職工的市場化意識。但付出的代價是:單位資金周轉困難和受到「分配不公」的責難。有住房者有補貼,無住房者無補貼,多住房者多補貼,少住房者少補貼。
建設補貼公積金補貼
一般認為,房改以後,政府依然在對住房建設進行「補貼」,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建設補貼最為典型。可見的「補貼」有:土地出讓金和部分稅費的減免。我認為這種觀點不完全成立。與商品住房購買者相比,經濟適用房購買者在房屋購買時的確少付了土地出讓金和部分稅費。但問題是:購買時「少付」並不等於可以永久性「不付」。土地出讓金減免,涉及到住房用地的權益問題。既然購房者未交土地出讓金,他(她)對於土地只有暫時使用權。理論上講,產權人可以隨時收回讓與的使用權。經濟適用住房再交易時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政策,實質上已經明確:少交的土地出讓金只是暫時性緩交,而不是可以永久性不交(當然,你可以為了永久性不交,而永遠也不出售經濟適用房。也可以按市場租金出租,獲得商品房利益,而不交租金。這涉及另一個問題,即現行土地利用制度的完善問題)。從現有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導向看,土地出讓金減免似乎更具無息貸款的意味。假如減免的稅費是不合理的稅費,那麼,經濟適用住房的政府補貼就只剩下土地出讓金利息了。
經濟適用房的市場表現可以證實以上分析。理論上講,在國家給出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補貼和價格上限以後,經濟適用房的需求將大於供給,「排隊」等待將會出現。然而,排隊購買現象在我國經濟適用住房市場中並沒有出現。經濟適用房不但沒有求大於供,而且還稍有積壓。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增長率遠小於商品住房的購買增長率。1998年個人購買商品住房面積為7792.6萬平方米,1999年增至10408.5萬平方米,增幅為33.6%;1998年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面積為3466.4萬平方米,1999年增至3970.4萬平方米,增幅14.5%。在對經濟適用房購買者幾乎沒有任何實際限制的情況下,大部分購房者選購商品住房而不是有「補貼」的經濟適用房,表明存在著某些與「補貼」相抵觸的因素。當然,經濟適用房質量與商品房質量有一定差距。從經濟角度考慮,如果補貼的價值大於質量差距的價值,人們自然會選擇經濟適用住房。在市場上,人們更多地選擇商品住房,表明經濟適用住房補貼價值並不明顯。
經濟適用住房,是一種政府補貼性住房。提供補貼性住房,並不是中國政府的獨有做法,大多數政府都提供補貼性住房。其動機在於保持新住房能有較低的價格以適合低收入階層需求。問題是:中國經濟適用住房提供的數量很大,補貼面很寬,戶均補貼量卻很小。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補貼的享用者是該類房屋的購買者。無論他供職於國家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還是三資企業、私人企業等單位,只要他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他就得到了該項補貼。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房改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對住房市場化有積極意義。按現行政策規定,住房公積金的交納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10%(近期高校已提高至16%,單位和個人負擔8%),其中職工個人交納5%,職工所在單位交納另一個5%。從補貼角度提出的問題是:住房公積金中的單位繳納部分是什麼性質的住房補貼?顯然,它不是來自於政府財政的補貼,它是單位理應支付的職工勞動力價值中應有的住房含量。政府對單位交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強制,實質是對單位在職工工資中應加入住房含量的一種強制,是在勞動力市場不完善時的一種政府調節。
有人會說,單位所交納的住房公積金最終是要計入成本並抵扣稅收,政府在單位支付職工住房公積金時,減少了原有的稅收,稅收減少量構成了政府的一項「暗貼」。果真如此,政府的「暗貼」不就給予了效益好單位的職工了么?因為只有具備支付住房公積金能力的單位能得到政府補貼,無力支付單位則不能得到補貼。效益好單位的職工得到了單位住房公積金補貼,而效益差單位職工則不能得到公積金補貼。效益好的單位,又較好地解決了職工的住房。急需解決住房問題的效益差單位職工,在單位無力交納住房公積金狀況下,又失去了運用公積金購房的權利和政府「暗貼」。總的說來,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強化勞動力價值中的住房含量、推進住房升級意義重大,對解決低收入職工住房短缺作用不明顯。
分配貨幣化「補貼」
相關剪報
1998年7月,國務院發出了《關於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明確指出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什麼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目前有很多種解釋。有人認為,住房分配貨幣化就是住房分配工資化、市場化。即改變住房實物分配製度為發放貨幣形態的住房補貼,也就是將過去單位以實物方式給職工分配住房,轉換為在按勞分配的前提下把住房分配列入職工工資。也有人認為,住房分配貨幣化就是以住房補貼的形式將住房含量全部打入工資之內。還有人認為,住房分配貨幣化就是在原來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從根本上取消實物分房方式,轉而根據職工工資、工齡、級別、現行住房狀況,將原來用於建房、購房等資金以住房補貼、住房津貼、住房有價證券的方式發給職工,由職工自己到市場上去購買或租賃住房,從而實現住房的社會化和商品化。林文俏教授認為,實現住房商品化,首先要求住房按照價值規律進行流通與消費,即國家把用於住房消費的國民收入部分以貨幣形式發給職工個人,由職工自己買房或租房。[13]住房實物分配向住房貨幣化分配轉換,實質上是把原來用於住房建設的資金等轉化為住房補貼資金。考察兩個命題。命題一:住房分配貨幣化是強調「職工貨幣化工資a中應有住房含量」;命題二:住房分配貨幣化是指「職工原有貨幣化工資a+住房(含量)補貼b=貨幣化分配政策下的職工貨幣化工資c(即a+b=c)」。比較命題一和命題二,我們不難看出,命題二是命題一的特例。在命題一中,若a中完全沒有住房含量b,則b應與a相加,形成含有住房消費因素的貨幣化工資c,即a+b=c,命題二發生,命題一與命題二同義。若命題一中職工貨幣化工資為大於特例中a的任一其它值(完全包含b時,a=c,b=0),命題一與命題二的含義不同。不區分這兩個命題間的差異,並以命題二取代命題一,是現有住房貨幣化認識的共性。從一項政策應有的深度和廣度看,命題二顯然缺乏應有的政策內涵。
住房實物分配向貨幣化分配轉換的實質性意義在於:進一步明確了職工對勞動力價值中住房含量的一種個人所有權。原用於住房建設的資金是國家或單位的資金,用它建造的房屋在名義上屬於國家或單位所有。將建設資金轉化為住房貨幣化「補貼」以後,如果國家或單位不再對其擁有所有權而職工擁有所有權,那麼就意味著住房分配貨幣化不僅僅是資金使用形式上的轉換,而是資金所有權的重新分配,是對住房補貼屬於職工勞動力價值中應有住房含量的一種政策確認。因此,住房分配貨幣化在強調或倡導職工勞動價值中應有住房含量的同時,明確了職工的住房含量所有權。我們習慣了「成本+利潤=售價」的思維模式,所以,在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問題上正在進行a+b=c的嘗試。這是一種人為的調節嘗試,也是一種很難見效的嘗試。既然住房分配貨幣化是對職工工資中應有住房含量的強調,那麼,住房含量的支付者無疑是三主體經濟模型下的單位。在三主體經濟模型下,市場決定工資,工資中就包含有住房含量,進入命題一所示的a = c狀態。市場經濟體制下,供求關系對價格具有真正發言權與最終決定權。由市場確定的a 或c,自然包含b。無需我們費力確定b,再去確定c。市場自行實現住房分配貨幣化。因此,住房分配貨幣化,不是工資市場化操作的必要條件,而是工資市場化的必然結果。當然,市場調節的漸進性,決定了住房分配貨幣化進程是一個漸進過程。
3. 碩士研究生就業補貼具體要求是什麼
就業補貼政策,根據甬政發〔2015〕112號文件規定,年1月1日起,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到我市中小微企業首次就業、依法辦理就業登記、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每滿1年給予個人2000元的就業補貼,補助期限不超過3年。
購房補貼政策,依據《關於優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實施細則》(甬人社發〔2015〕179號)有關規定,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畢業十年內、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證書,且申報時在甬就業創業的創客人才、基礎人才,在甬以家庭為單位購買唯一住房的,按規定享受購房總額2%的購房補貼,購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8萬元。
4. 煙台市一次性住房補貼政策是什麼
怎麼沒有回答的~政策應該是公開的~~找不到相關政策~~我退休了還沒領到一次性住房補貼~~
5. 研究生正式就業後每月有800元住房補貼嗎
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具體標准:本科6000元/人;碩士9000元/人;博士12000元/人,為一次性發放。應當符合「本科未滿30周歲、碩士未滿35周歲、博士未滿40周歲」等條件。
6. 研究生學歷在濟南申請了公租房,回煙台可以申請購房補貼嗎
現在各地市都在打人才戰,為了能夠留住人才各地都出台了不同的優惠政策。也專正因為每個地方的屬政策不同所以剛才你說在濟南申請了公租房回煙台申請購房補貼一事是不可能的。為了進一步弄清楚事情原委你可以打當地也就是煙台市政府熱線電話咨詢落實清楚,以防弄個雞飛蛋打,兩頭沒一頭,就吃虧了,主要是沒住的地方,不管到哪裡只有解決了後顧之憂才能安心工作。
7. 國家對於住房補貼有什麼規定沒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而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
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對象范圍不同。住房公積金的建立範圍基本上是各單位的全體在職職工,離退休職工不建立;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范圍是各單位的無房職工和住房面積未達到其職級所對應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是全體職工中(符合特定條件)的一部分職工。
(2)構成不同。住房公積金是由職工個人從工資中扣繳和單位資助兩部分構成;住房補貼是由單位單方面給予職工的資助,不需職工個人從工資中作扣繳。
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某種情況下,住房公積金等同於住房補貼。企事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時,既可以採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形式,也可以採取直接發放住房補貼的形式。因此,在單位採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形式實行貨幣化時,此時在職工原有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基礎上新補充的住房公積金部門實質上就是住房補貼。
(2)單位用於資助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相同。這兩種資金的來源都是首先立足於單位原有住房基金劃轉,不足部門區分單位不同性質分別由財政預算撥付或列支成本費用。
(3)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補貼資金是必須要在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開立職工住房補貼賬戶,比照住房公積金進行專戶存儲和專項使用的,與住房公積金分別核算。兩者在具體的資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稅收優惠上是相同的。職工的該兩項資金均免徵個人所得稅。
(5)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所有權歸屬上是相同的。職工個人帳戶中的住房公積金以及住房補貼均歸職工個人所有。
(6)對於機關事業單位(還包括參照機關住房分配貨幣化模式的企事業單位)的無房或未達標老職工而言,領取的住房補貼多少與職工何時建立住房公積金有關。老職工是指1998年年底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包括1998年年底前離退休的職工)。機關無房老職工的住房補貼由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兩部門組成,其中一次性補貼的計算公式是:一次性補貼額=(職工1998年月均標准工資*1999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1999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工齡*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機關住房未達標老職工領取差額補貼,差額補貼額計算公式是:差額補貼額=(1999年度基準補貼額+1999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因此,從公式可見,機關老職工(住房達標者除外)無論是無房還是住房未達標,其住房公積金的建立時間,關繫到其領取的住房補貼額的多少,雖然這種影響可能並不大。
(7)在目前新的住房分配製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途徑,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工資及積蓄在內的資金,並通過住房貸款的支持來解決。即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是新的住房分配製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兩個重要資金來源。
參考資料:http://www.cnxuexi.com/jiuye/guanlinan/laodongfawu/gongshangbaoxian/34145.htm
8. 煙台園城集團一次性住房補貼何時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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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關於研究生畢業後有什麼補貼
1.青島生源畢業生一次性就業求職補貼:對於青島生源統招全日制國內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應屆畢業生(不含繼續升學、參軍畢業生),按照每人500元的標准發放一次性就業求職補貼,畢業生畢業後可持相關材料到家庭戶籍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中心申領。
2.研究生住房補貼:2012年7月1日以後,取得碩士、博士學位的國內普通高校畢業生及留學(微博)回國畢業生,在青就業、落戶且所在單位為其繳納「五險」的,可享受最長不超過36個月的住房補貼。其中,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600元,碩士研究生每人每月400元。
3.綜合職業能力培訓:畢業年度內或派遣期內未就業的青島籍高校畢業生和進入青島大學生人才儲備中心的畢業生可免費參加一次政府補貼的綜合職業能力理論培訓,培訓補貼標准最高不超過每人1000元。
4.畢業生就業見習培訓: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和派遣期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均可報名參加就業見習,見習期間,青島籍畢業生和駐青高校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由見習基地和區市分別以50%、25%的比例,按照青島市最低工資標准提供基本生活補貼(其中,四市按照各市最低工資標准執行),市財政以獎勵方式給予不低於25%的補貼;其他畢業生由見習基地按照青島市最低工資標准提供基本生活補貼(其中,四市按照各市最低工資標准執行)。
5.青島大學生人才儲備計劃: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統招派遣期內本科以上學歷未就業大學生,在國(境)外取得本科以上學歷,經國家教育部學歷學位認證的畢業5年內的未就業大學生均可申請加入儲備中心。進入儲備中心的高校畢業生,可優先推薦參加就業見習培訓;研究生學歷畢業生可申請進入事業單位人才儲備崗位見習;可免費參加一次由政府財政補貼的綜合職業能力培訓;進入人才儲備中心的博士、碩士研究生參加就業見習的,在見習期內即可享受研究生住房補貼,就業後最長可連續享受3年;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高校畢業生和211、985工程高校本科畢業生,可實行先落戶,後就業的政策;對進入儲備中心的高校畢業生,在簽訂服務協議半年後仍未就業的,自第7個月起可享受政府提供的最長不超過6個月每月310元的生活補助費。
6.延長畢業生派遣期:自2012屆畢業生起,在青就業的派遣期由兩年延長到三年,三年內可改派兩次。
10. 關於在青就業研究生申領住房補貼--政策已經出台,可是沒有具體的聯系方式希望方便研究生辦理
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教體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
為更好地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強化人才支撐作用,促進高層次畢業生來青就業,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根據《關於實施2012年駐青高校畢業生「留青行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48號)文件要求,我市將對在青就業的研究生發放住房補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貼的范圍和條件
(一)國內畢業生
1. 2012年以後畢業並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派遣期內在青就業的畢業生。其中,派遣期內在青就業的畢業生,須與用人單位通過「青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和「山東省教育廳高校畢業生就業網」(以下簡稱「就業信息網」,非師范類畢業生登錄「青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師范類畢業生登錄「山東省教育廳高校畢業生就業網」)簽訂就業協議,且報到證已派遣到用人單位。
2. 畢業生戶籍已落入本市,且接收單位為畢業生繳納法定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以下簡稱「五險」)。
(二)留學回國畢業生
1.在國(境)外取得碩士、博士學位,2012年以後來青就業;
2.具有本市戶籍,且所在單位為其繳納「五險」。
二、補貼標准、期限和資金來源
(一)補貼標准
補貼標准為博士研究生600元/月,碩士研究生400元/月。
(二)補貼期限
符合上述補貼范圍和條件的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自2012年7月1日起,可享受最長不超過36個月的住房補貼,領取時間以三年內繳納五險實際月份為准。
(三)資金來源
住房補貼資金由市、區(市)兩級財政分別負擔,其中,在中央、省駐青單位及市直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就業的博士碩士研究生住房補貼由市財政負擔,所需資金從我市設立的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其餘由區(市)財政負擔。
三、備案管理
用人單位新招用國內畢業碩士、博士研究生,應按規定在「就業信息網」辦理網上簽約,並於30日內到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辦理派遣手續。留學回國畢業生無需辦理備案手續。
四、申領程序
(一)補貼申報
研究生住房補貼每半年申報一次。用人單位應分別於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到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申報。中央、省駐青單位及市直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報,其中,國內畢業生申請材料報高校畢業生就業處,留學回國畢業生申請材料報外國專家局留學回國人員管理處;區(市)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企業到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申報,其中,其他企業以營業執照注冊地址為准。對未按規定時間辦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員備案的,不予受理。申報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 國內畢業生
(1)被就業單位錄用的,需提交派遣到單位的報到證原件及復印件,《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2)畢業生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及復印件;
(3)《招用人員就業備案、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原件及復印件;
(4)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原件及復印件;
(5)戶口簿本人單頁原件及復印件,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6)用人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7)《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申請表》(附件1);
(8)《在青就業研究生申領住房補貼情況匯總表》(附件2)並附電子版。
2. 留學回國畢業生
(1)教育部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被就業單位錄用的,需提交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原件及復印件;
(4)戶口簿本人單頁原件及復印件,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5)用人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6)《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申請表》。(附件1)
(7)《在青就業研究生申領住房補貼情況匯總表》(附件2)並附電子版。
(二)補貼審核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通過「就業信息網」、社保信息系統以及電話核查等方式,對上報信息進行查詢和核對。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將畢業生信息,錄入「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信息庫」。
(三)資金撥付
在中央、省駐青單位及市直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就業的博士碩士研究生住房補貼由高校畢業生就業處匯總後,填寫《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審核情況匯總表》(附件3),報市財政局審核,由市財政局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補貼資金發放至享受住房補貼畢業生;在區市機關、事業單位、其他企業就業,由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後,填寫《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審核情況匯總表》(附件3),報各區市財政局審核,由區市財政局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補貼資金發放至享受住房補貼畢業生。
五、審查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按要求審核享受住房補貼人員材料,認真核實申領住房補貼人員資格、條件等,切實做好研究生住房補貼資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各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享受住房補貼人員備案制度,如實填報相關材料,據實提報有關證明。對弄虛作假,冒領、騙取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除追繳所發資金外,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並對有關部門、單位和責任人給予通報。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1.《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申請表》;
2.《在青就業研究生申領住房補貼情況匯總表》;
3.《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審核情況匯總表》。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 青島市教育局 青島市財政局
社會保障局
附件1:研究生住房補貼申請表
附件2:研究生住房補貼匯總表
附件3: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審核情況匯總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