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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14 19:22:33

Ⅰ 央產房如何辦理產權

■政策與京產權房一致

按照出售辦法,只要有房產證的央產權房應該可以自由上市交易。而「央產權房」的出售政策如補交和利潤分成政策與京產權房一致。同時,出售辦法中規定:「凡涉及交易過戶、權屬登記以及稅費繳納等事宜,按《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實施辦法〉的通知》及相關規定執行。」

關於執行《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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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國土房管市[2003]139號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權屬登記服務中心:

《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公布實施,現將執行這一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鑒於《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1999年10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0號令)已由市政府宣布廢止,由我局制發的《關於調整〈關於實施「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亦同時廢止。

但在3月1日執行日前已收件,且尚未具體辦理過戶手續的,一律按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辦理。

二、除實施辦法第一條所界定的成本價、標准價已購公有住房(含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所購有安居房、康居房、集資合作建房)外:

(一)對房屋所有權證上注記「標准價優惠」字樣的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按實施辦法中對標准價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規定辦理。

(二)對按國家、單位、個人各出三分之一房價款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京國土房管市一字[2001]1198號),按實施辦法中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規定辦。

三、上市出售公有住房,出售人須提交按實施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外,可不再填報「征詢意見表」,但須填寫「申請確認表」。

四、實施辦法第四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一款,系指:

(一)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五、實施辦法第四條「在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中有特殊約定的(不合住滿五年的內容)已購公有住房」一款,特殊約定系指:

(一)涉及單位的特殊性,非本單位職工不宜進住的;

(二)在合同中別簽有為單位服務等內容約定條款的;

(三)其他特殊約定內容的。

凡簽有特殊約定條款的,均應解除其條款後方可上市出售。

六、關於實施辦法第六條「補交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一款的執行問題:

(一)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時,由購房人按實施辦法規定的標准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後,權屬登記部門應在附記欄中注記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繳納情況並加蓋印章,核發商品房房屋所有權證。

(二)按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的城鎮居民,自願在房屋出售前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的標准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申請辦理商品房房屋所有權證的,亦按上款辦法辦理。

(三)為方便群眾辦事,提高辦公效率,計收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手續與權屬登記手續一並歸由權屬登記部門負責辦理。

七、關於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由購買人按成交額的3%補交土地出讓金」一條的執行問題:

購買上市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由買受人到各區、縣國土房管局權屬登記部門直接辦理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手續並申領商品房房屋所有權證。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已按「京國土房管住字[2001]721號」規定補交了超標面積的土地出讓金價款的,應在購房人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中依《通知書》、《收據》予以核減。

Ⅱ 央產房的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如果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就可以繼承,辦理遺產集成後可以按照規定上市出賣;如果沒有取得所有權,則居住人只是擁有使用權,所有權還是單位的,那就不能繼承。依據《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凡以房改成本價購買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規定繳納稅費後,收入全部歸產權人個人所有,不再與原產權單位進行收益分成。 凡以標准價購買的住房, 出售人可按購房當年房改成本價向原產權單位補交房價款,取得全部產權後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過程中按購房當年房改成本價的6%計算應扣除的價款,劃轉到原產權單位售房款專戶,在按規定繳納稅費後,收入全部歸產權人個人所有。遠郊區縣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第六條 出售人應填寫《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登記表》,交易辦公室根據職工住房檔案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區、縣國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權屬登記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也可委託定點交易機構代為辦理房屋買賣以及交易過戶手續。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房屋共有權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三)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 (四)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 (五)與買受人簽訂的已購公房買賣合同; (六)物業費、供暖費清結證明。 出售人沒有建立住房檔案的,應當補建住房檔案。 出售人無法提交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檔案材料或原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作為依據。

Ⅲ 央產房可以上市么

您好,央產房一般來說是可以上市的。
央產房的全稱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 所指「中央在京單位」主要包括: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及其它所屬單位。
現在允許上市的「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是指職工按房改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的央產房。職工根據國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價或者標准價購買的由中央在京單位建設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建住房,也視為已購公房。央產房上市交易要辦理審批手續,賣房人應先行到位於朝陽區朝外大街藍島大廈的央產房上市辦公司辦理審批手續,經審批同意該房產可以上市後方可交易。

那根據《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規定,不能上市交易的央產房有以下幾種:
(1)凡屬超標而未經處理的住房,須經原產權單位按規定能夠超標處理後方可上市出售;
(2)按房改政策規定屬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職工出售的;
(3)涉及國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門的住房,黨政機關、科研部門及大專院校等單位在機關辦公、教學、科研區內的住房,原產權單位認為不宜公開上市出售的,應報交易辦公室備案,並在職工住房檔案中注記。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房或與原產權單位有特殊約定的已購公房(規定能夠住滿五年內容的除外),應按法律、法規規定或與原產權單位的約定執行。
(5)部級幹部住房上市出售不按照《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登記表》規定辦理。

所以您要判斷您的央產房屬於什麼類型,如果不在不能上市交易的類型中,是可以上市的。

(另,央產房不是小產權房,不要聽前面的人說的拿小產權房證,不一樣的。)

符合上市條件的「央產房」可以直接去央產房交易辦公室領取《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登記表》,經交易辦公室核准後,即可辦理上市交易手續。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凡屬超標而未處理的住房,須經原產權單位按規定超標處理後方可上市出售。同時,央產房上市還要符合有關住房檔案和買賣合同的規定。出售人沒有建立住房檔案的,應補建住房檔案後方可上市出售。出售人上市出售時應提交與原產權單位簽定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無法提交的可以按房改售房的檔案材料或原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作為依據。

Ⅳ 央產房是必須先上市才能繼承過戶嗎

如果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就可以繼承,辦理遺產集成後可以按照規定上市出賣;如果沒有取得所有權,則居住人只是擁有使用權,所有權還是單位的,那就不能繼承。
依據《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凡以房改成本價購買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規定繳納稅費後,收入全部歸產權人個人所有,不再與原產權單位進行收益分成。
凡以標准價購買的住房, 出售人可按購房當年房改成本價向原產權單位補交房價款,取得全部產權後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過程中按購房當年房改成本價的6%計算應扣除的價款,劃轉到原產權單位售房款專戶,在按規定繳納稅費後,收入全部歸產權人個人所有。遠郊區縣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六條 出售人應填寫《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登記表》,交易辦公室根據職工住房檔案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區、縣國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權屬登記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也可委託定點交易機構代為辦理房屋買賣以及交易過戶手續。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房屋共有權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三)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
(四)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
(五)與買受人簽訂的已購公房買賣合同;
(六)物業費、供暖費清結證明。
出售人沒有建立住房檔案的,應當補建住房檔案。 出售人無法提交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檔案材料或原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作為依據。

Ⅳ 什麼是央產房它可以買賣嗎

1、央產房全稱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一般是指職工按房改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的中央在京單位建設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建住房;所屬機構為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等。

包括: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單位。

職工根據國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價或者標准價購買的由中央在京單位建設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建住房,也視為已購公房。

2、可以依法出售。

根據《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統一市場、定點代理、方便職工、系統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交易辦公室(以下簡稱交易辦公室),負責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檔案等信息服務和政策咨詢,監管交易活動,收集、記錄交易結果並向原產權單位及職工所在單位反饋。

第五條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中介機構,作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定點交易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交易機構),承擔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

(5)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 第六條出售人應填寫《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登記表》,交易辦公室根據職工住房檔案進行核對。

核對無誤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區、縣國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權屬登記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也可委託定點交易機構代為辦理房屋買賣以及交易過戶手續。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房屋共有權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三)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

(四)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

(五)與買受人簽訂的已購公房買賣合同;

(六)物業費、供暖費清結證明。

出售人沒有建立住房檔案的,應當補建住房檔案。出售人無法提交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檔案材料或原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作為依據。

Ⅵ 央產房沒有房本怎麼上市

央產房:全稱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本次允許上市的「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是指職工按房改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的央產房。職工根據國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價或者標准價購買的由中央在京單位建設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建住房,也視為已購公房。

日前開始執行的《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將本市二手房市場中的最大一塊蛋糕「央產房」推向了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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