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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陽市住房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15 00:17:39

『壹』 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品住宅價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質量。加快房地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開發經營的住宅。

第三條 商品住宅經營單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門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 商品住宅價格的制定 第四條 商品住宅價格應以合理成本為基礎,有適當利潤,結合供求狀況和國家政策要求制定,並根據樓層、朝向和所處地段等因素,實行差別價格。

第五條 商品住宅價格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成本

1、征地費及拆遷安置補償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依據批準的設計概算計算;

3、住宅建設、安裝工程費:依據施工圖預算計算;

4、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住宅小區級非營業配套公共建築的建設費:依據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施工圖預算計算;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和配套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執行;

5、管理費:以本款1到4項之和為基數的1—3%計算;

6、貸款利息:計入成本的貸款的利息,根據當地建設銀行提供的本地區商品住宅建設佔用貸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開發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二)利潤

以本暫行辦法第五條成本1至4項之和為基數核定。利潤率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稅金

按國家稅法規定繳納

(四)地段差價,其徵收辦法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地段差價收入存入建設銀行。

第六條 下列費用不計入商品住宅價格:

1、非住宅小區級的公共建築的建設費用;

2、住宅小區內的營業性用房和設施的建設費用。

第七條 根據樓層、朝向確定的商品住宅差價,其代數和應趨近於零。

第三章 商品住宅價格管理 第八條 物價部門對商品住宅價格實行分級管理。價格分級管理許可權,除國家物價局另有規定者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制定商品住宅價格,必須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條 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應在前期工程結束時,按商品住宅的預算成本、利潤、利息、稅金等申報價格,報物價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銀行審核,由物價部門批准。

任何單位不得在已批准商品住宅價格構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區配套工程項目而提高商品住宅價格。工程後期發生不可預見的建設費用,需要調整價格時,應按前期程序重新報批。

商品住宅經營單位必須按照經批準的價格銷售商品住宅。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可以適當下浮。

第十條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嚴禁向商品住宅攤派、收費。

第十一條 商品住宅開發經營企業要遵守國家物價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批準的商品住宅價格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頒發的《國營城市綜合開發企業成本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

(一)不執行規定的計價原則、計價范圍和計價辦法的;

(二)越權定價和擅自提價的;

(三)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商品住宅定價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攤派、收費的;

(五)違反規定的成本項目和開支范圍,隨意攤提成本費用的;

(六)其它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

第十三條 對有前條行為之一的,除第(五)項和其它違反財政、審計法規的行為,由財政、審計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物價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及有關規章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對外國人、僑胞和港、澳、台同胞出售商品住宅的價格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可會同建設、財政、建行等有關部門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物價局、建設部和財政部、建行總行備案。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國家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施行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8-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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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房屋登記管理條例詳細版

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可以在某些場合對我們自己或是身邊的人起到保護作用,畢竟現在方方面面的瑣事似乎都會牽扯到未來的萬一,而提前做好萬無一失的准備對大部分人而言還是極其重要的。今天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房屋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內容,希望大家通過對以下相關篇幅內容的學習能夠在實際碰到房屋登記等等類似場景時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規范房屋登記行為,依法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房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及特定空間。

本細則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房屋權力的取得、轉移、變更、抵押、滅失和終止,應當辦理登記。

第四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屋登記的指導、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房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設置的房屋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五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登記機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統一的房屋登記簿及有關的登記文本、表格;房屋登記簿、房屋檔案及有關證書、文本、表格填寫與管理應當採用統一標准。

第六條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記機關管理。

《房屋登記辦法》實施前已經登記的房屋,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利用已登記的房屋檔案,全部建立房屋登記簿。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登記簿記載內容有錯誤或者有異議的,可以提請更正。

第七條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經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專業培訓,取得房屋登記上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八條共有人因下落不明無法共同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通過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確定房屋代管人或者繼承人,由代管人或者繼承人與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登記。

第九條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應當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申請房屋登記,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被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和監護人有效身份的證明。

被監護人的房屋申請轉移或者抵押登記,監護人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轉移、抵押房屋目的是為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護人的相關信息在登記簿中進行附記。

第十一條境外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委託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證或者認證。

房屋登記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有資格的或者公正部門認可的翻譯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

申請人提供的登記材料中有港、澳、台和外國機構或者其他的境外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的,應當按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二條申請人為自然人的,代理人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授權委託書。

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登記房屋坐落和委託權利范圍。

申請人申請處分登記的,其授權委託書應當辦理公證。

第十三條委託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時,代理人除提交授權委託書和委託人身份證明外,還應當提交受託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申請人的申請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經申請人簽字後,隨申請材料一並存檔。

申請人對房屋登記事項詢問內容的真實性和詢問結果負責。

申請人拒絕接受登記機構詢問或者拒絕簽字確認詢問結果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申請人不配合,導致無法完成查看的,工作人員應當記載,並可以據此不予受理房屋登記。

申請房屋登記的證明文件與實地查看情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受理登記。

第十六條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應當出具受理書面憑證。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撤回登記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共同申請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提出撤回登記申請;代理申請的,代理人應當依據撤回申請的授權委託提出撤回登記申請。

申請人撤回登記申請,已交的登記費不予退還。

第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認為有必要對房屋登記事項公告的,公告應張貼於申請登記房屋所在地的顯著位置或者刊登在房屋所在地公開發行的主要報紙,也可以在登記機構的網站等公開媒介進行公告。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登記公告,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公地點公告欄上公告。

公告期限,應當根據不同的房屋登記種類確定,一般應為公告之日起10至30日。具體期限由設區市、縣(市)確定。

第十八條在公告期間,利害關系人認為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異議登記。

第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公告內容及相關資料存檔,並將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事實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第二十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在政府網站和房屋登記機構方便申請人了解的場所公示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登記程序。

第二十一條對共有房屋的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向共有人每人發一本權屬

以上我們詳細介紹了二十一條與房屋登記相關的管理條例,它們從各個方面給出了房屋登記時可能碰到的情況,並且做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與合法合理的措施,可以說是提前做好幫助與保障了。了解一定內容的房屋登記管理條例可以幫助我們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自己以及家人的相關利益權益,因此學習房屋登記管理條例對我們而言是極其重要的。

『叄』 求要遼寧省省直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遼寧省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文件

遼省直房資字[1999]2號

遼寧省省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實 施 細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加速住房商品化進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遼寧省省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國建設銀行遼寧省分行中山支行經緯辦事外(以下簡稱受託銀行),受省直在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中心委託,辦理資金中心批準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業務。
第三條 個人購買住房政策性專項貸款的資金來源,是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而形成的貸款基金。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凡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擬購買住房(包括房改住房、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聯建住房和私有產權住房)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借款人系沈陽市區常住戶口,或有在沈長期居住有效證明文件;
二、按月存儲住房公積金且已存儲兩年以上;
三、有合法的購房證明;
四、具有購房款總額30%以上的自籌資金,並具有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用擬購買的住房或銀行認可的有價證券做抵押(或質押);
六、同意辦理貸款擔保、保險及相關手續。
第三章 貸款申請受理程序
第五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持身份證、戶口本、購房合同(協議)及繳存公積金證明到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申請,符合貸款條件的填寫《貸款申請審批表》、《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經資金中心審批後到市房地產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辦理抵押、擔保、保險、公證手續。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及貸款
的發放、支用和還款
第六條 貸款額度;申請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擬購住房總價款的70%計算,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七條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職工貸款年限不得超過法定離休年限。購買竣工使用年限25年以上的住房,必須經有關部門評估,其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第八條 貸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執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執行。貸款利率實行一年一定,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九條 貸款的發放、支出和償還
一、借款人憑資金中心批准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到指定銀行辦理劃款手續。
二、貸款的支用。受託銀行以轉賬方式將購房貸款劃轉到售房單位的銀行賬戶;購買私有產權的住房到受託銀行提取現金或以轉賬方式支付給售房人;購買房改住房的,以轉賬方式將購房款劃到產權單位售房款專戶。
三、貸款的償還。個人在住房貸款本息的償還方式採取按月償還,自貸款發放日起,每月同一日期還本付息,貸款利息按借款人實際佔用額度和天數計收。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R——每月還貸款
P——借款額
I——貸款月利率
N——按月計算的貸款總期限
每月還款總額均等,本金和利息分別遞增、遞減。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可支用本人和配偶及長期共同居住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公積金用於還款,享受住房貨幣補貼的職工也可用住房補貼還款。還款方式可由借款人直接到貸款銀行償還,也可由借款人所在單位代扣償還。借款人如逾期歸還貸款本身,則按借款合同規定計收罰息。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已計收的利息不再返還,提前償還的本金不再計收利息。
第五章 貸款保證
第十條 抵押保證。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將住房價值全額抵押給擔保公司,簽訂抵押合同,並分別到市房產交易中心和市產權發證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擔保公司可全程代理)。
第十一條 貸款履約保證。借款人申請貸款時必須由借款人,委託貸款人(資金中心)、受託貸款(銀行)三方簽訂借款合同,並由擔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借款人連續三個月不償還貸款本息或貸款全部到期後仍未還清本息余額的,擔保公司(即保證人)三十日內代為償還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及滯納金。保證人代為償還後有權對抵押物進行處置,以獲得清償。
第六章 貸款保險
第十二條 以房產作抵押的,借款人需在貸款支用前到指定的保險公司(可代辦)辦理房屋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正本由抵押權人保管,保險費由借款人一次性支付。
第七章 貸款公證
第十三條 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必須由公證部門進行公證,公證費每戶10元收取。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肆』 沈陽市經濟補貼住房管理辦法

1、沈陽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標準是多少?

答:和平區、瀋河區、鐵西區、大東區、皇姑區、東陵區、於洪區保障對象的補貼標准為每戶5.5萬元;蘇家屯區、沈北新區(含蒲河新城)、棋盤山開發區、渾南新區保障對象的補貼標准為每戶4萬元,新民市、遼中縣保障對象的補貼標准為每戶1.8萬元;康平縣、法庫縣保障對象的補貼標准為每戶1.3萬元。補貼標准由市政府根據實施情況適時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執行。

2、何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答: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

3、何為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保障對象?

答: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保障對象是指符合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細分為家庭申請人和單身申請人。

4、何為家庭申請人?

答:是指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夫婦組成的家庭以及離異或喪偶帶子女的單親家庭。

5、何為單身申請人?

答:是指年滿35周歲以上(含)的未婚人員以及離異或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員。

6、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人口如何計算?

答:①家庭人口以家庭戶口簿記載為准。主要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收養關系的人員,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等。

子女與父母同一戶口簿的家庭,可按家庭戶口簿計算人口,以一個家庭共同申請;也可與父母分開計算家庭人口,分別申請。

夫妻雙方不在同一戶口簿的家庭,以婚姻證明為准,按一個家庭計算人口。

②對於因上學、入托或其他情況暫時居住在本家庭中的人員,不計入保障人口數。

③離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按離婚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認定的為准。

④申請人配偶的戶口不在本市或為農業戶口,但在沈陽共同居住3年以上的可將該配偶計入家庭人口。

⑤戶口在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未婚現役軍人可計入家庭人口。

⑥勞動教養、勞動改造人員可計入家庭人口。

⑦離婚家庭因無房無法分戶或將戶口遷至其他家庭的可單獨申請(離異不帶子女的需年滿35周歲以上)。

⑧已申請保障的家庭成員,不能重復計算家庭人口數。

7、經濟適用住房的選購范圍?

答:可在全市范圍內自主選購成套商品房或二手房一套。

8、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具有沈陽市常住戶口3年以上的城鎮非農業戶口的居民;

②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於政府公布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70%(含70%)(852元/月以下,含852元/月);

③無房戶(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過房改優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④貨幣拆遷房屋面積計算方法:

貨幣拆遷後,已購買住房的家庭,按現有住房面積計算;貨幣拆遷後,未購買住房的家庭,原拆遷房屋面積計入家庭現住房面積。
9、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手續的應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手續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身份證明:戶口簿、婚姻情況證明、身份證;

②家庭收入證明:從業人員由其單位開具;無就業單位或從事個體經營的由所在社區確認後到街道辦事處開具;

③住房情況證明:從業人員由所在單位開具;無就業單位或從事個體經營的由所在社區確認後到街道辦事處開具。

有房但建築面積符合購買條件的家庭,應提供住房權屬證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證明。

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過房改優惠政策的居民,住房面積計入家庭住房面積。

在2008年1月1日以後出售的住房面積計入家庭住房面積。

『伍』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有什麼規定

申請復住房貸款,需滿制足當地購房政策,年齡加貸款年限不得超過70歲,同時需提供身份證明、用途證明、收入證明等,具體聯系貸款經辦行咨詢。若您是申請一手樓貸款,可先與開發商確認,是否與我行有合作關系,若有,您可直接與樓盤駐點工作人員聯系,將資料交由工作人員。如果沒有,一般需要您聯系當地個貸部門提供個人信息及所購房產情況辦理申請。一手樓貸款申請一般需要提供以下申請資料:1.身份證明資料:身份證、軍官證等;2.婚姻證明資料:結婚證、離婚證、未婚聲明等;3.用途證明資料:所購房產原產權證明資料、購房合同、購房合同、經售房人確認的首付款收據(採取交易資金監管的,提供監管資金入賬證明即可);4.還款能力證明資料。若您的這筆貸款還需要提供其它資料,經辦行也會及時通知您,您在申請貸款的時候也可以通過經辦行詳細確認此信息。

『陸』 遼陽市對於購買二套房有限購令沒

城市的限購令的國家購買基本上都是有限的信貸和購買的2倍的含義。 首先是第一組資格,限制外地人購房 第二套房的信貸額度,在貸款條件和成本增加; 三是家庭購買第三套房的,不允許購買第三套。

『柒』 遼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怎麼樣

簡介:遼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立於1993年,內設辦公室、科技信息科、財務管理科、信貸管理科、資金管理科、保全監察科、遼化辦事處、遼陽縣辦事處和燈塔辦事處等9個科(處)室。現有在職職工48名,其中,高級會計師5人,高級經濟師1人,會計師15人,經濟師19人,工程師1人。主要職責為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等。
注冊資本:1860萬人民幣

『捌』 遼寧省本溪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這是最近的)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以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不斷提高城鎮職工居民住房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並按國家住宅建設標准(不含別墅、高級公寓、外銷住宅)建設的普通住宅。
第三條 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是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管理部門,負責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草案,並報市政府批准。
市建設、國土資源、房地產、物價、財政、計劃、規劃、監察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採用定點規劃、定點建設、定向供應、定額補貼、公開程序、公開監督的辦法。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集中建設、綜合開發、標准適度、設施配套、保本微利、服務社會的原則,遵守城市總體規劃及《安徽省城市住宅設計標准》的規定。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市政府安排年度計劃,採用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土地的形式競標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開發資質和項目開發總投資30%的項目資本金。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和設計單位承擔,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詳細規劃方案一經批准,必須嚴格按詳細規劃方案執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必須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施工單位,中標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質量標准,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和成本確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質量。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竣工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實行分期建設的可以分期驗收。建設開發企業對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第十條 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按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實行物業管理,完善小區配套建設及服務功能。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格管理,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2503號)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須經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應全額交繳土地使用費及工程建設各項稅費。市政府將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與經濟適用住房行政劃撥土地的差價和經濟適用住房應減免的費用建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基金,用於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補貼。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採取貨幣化補貼辦法。符合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購買定向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由市政府給予一次性差額補貼。現階段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核定補貼面積為:每戶建築面積55平方米標准與其原居住房建築面積的差額部分。
市政府根據全市濟發展水平,每兩年調查公布一次定額補貼標准。2003年—2004年定額補貼標准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50元。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條件的市重點項目被拆遷的家庭,可以異地購買住房享受政府差額補貼,不購買住房的家庭不得享受差額補貼。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分配原則是優先解決住房最困難家庭的住房。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嚴格審查,確保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落實到符合條件的家庭。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認購條件和標准:
(一)市區范圍非農業常住人口;
(二)家庭年收入低於12000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8平方米;
符合本條規定的家庭,每戶限購一套。
符合廉租房條件和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條件的殘疾人、離退休職工、教師、轉退軍人及市重點項目被拆遷的家庭可以優先認購。
第十六條 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在兩個以上,若一家庭申購後,其他家庭的住房將超過人均8平方米的,各家庭應當協商一致後由其中一家庭購買。
第十七條 除申購家庭夫婦外,下列人員可作為分攤家庭住房使用面積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到申購住房之日已經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
(二)服義務兵役的子女;
(三)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第十八條 下列房屋應當認定為申購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員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申購家庭成員在申購前5年內已轉讓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遷安置住房;
(五)領取拆遷貨幣補償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第十九條 申購家庭現住的下列住房不認定為申購家庭的住房:
(一)應拆除的違章搭建的住房;
(二)集體宿舍或借住的辦公用房;
(三)承租的私有住房。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購程序:
(一)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的房源情況,包括戶型、套數、位置、價格及供應計劃。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領取《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
(三)申購家庭夫婦的任何一方持有本人身份證、家庭成員戶籍證明、現住房產權或使用權憑證、實際居住證明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審核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向其所在單位領取並填寫《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無工作單位的居民向其戶口所在街道申請。
(四)單位或街道自受理申請10日內,對申購家庭的申購條件進行核實,將符合條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狀況等內容在其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公告10日,公告期間無異議的,單位或街道將申購材料報轄區政府審核。
(五)區政府自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7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符合申購條件的,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復審。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接到復審材料之日起,7日內將復審結果反饋區政府,並在申購家庭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公告7日,公告期間無異議的,區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
(六)在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量少、供需緊張的情況下,對供應對象實行輪候制。在領取《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的家庭中,對其身份證號碼實行隨機搖號排序,向社會公示後,確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
第二十一條 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持《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國土資源、物價等部門核定其經濟適用住房補貼差額,購房戶憑差額補貼證明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辦理購房手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給無購買資格的家庭。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兩年內未能購房的,應當重新申請;對公示後已發放《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家庭放棄購買的,兩年內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條 鼓勵城鎮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應按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69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如實填報家庭收入及現住房情況。如採取隱瞞、欺騙手段購房的一經查實,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責成購房人限期退出所購房屋,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其負責。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一年無故不開工;
(二)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途;
(三)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發權;
(四)改變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或銷售對象未經審查;
(五)改變經濟適用住房詳細規劃設計方案或增減建設工程配套項目;
(六)未獲得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許可證,進行預、銷售;
(七)未經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批,自行定價銷售(預售)或重復收取已計入房價費用,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中,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3年6月23日印發

『玖』 《遼陽市2008年度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區域指導價格以及其它補償補助費等標准》(遼市建發〔2008〕4號)

遼市政辦發〔200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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