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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賃管理依據的上位法

發布時間:2021-03-16 08:54:22

① 法律!!法律!!有關《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2010年修訂)(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的問題

都是屬於地方政府規章
不過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第一個的效力應該高於第二個什麼(穗府辦函〖2005〗19號)

② 我們小區地下停車位只賣不租是否合法

截止至2014年01月,只有山東、江蘇等少數地區在物業管理條例里明確規定禁止車位、車庫「只售不租」,大部分城市則並未對此加以限制。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杜本好表示,小區是屬於全體業主的,不是物業公司的,沒車位就不讓進小區,這是不允許的。

杜本好表示,小區的車位在未出售之前,是應該允許業主租賃的,且在租賃期內倘若有出售的機會,應該優先由承租人購買,承租人放棄購買,才可以對其他人出售。

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一位相關負責人表示,房產部門也想加以控制,但卻缺乏相關上位法依據。嚴格來說開發商有權自主選擇車位出讓方式,但作為小區重要配套設施的車位畢竟又比較特殊。

(2)住房租賃管理依據的上位法擴展閱讀:

小區車位「只售不租」或「只租不售」的現象在很多城市都相當普遍。業內人士表示,開發商會在考慮車位配比、業主需求、市場價格等多因素的基礎上,選擇能夠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出讓方式。正因為此,一段時間以來,車位售價或租金過高問題突出。

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地方相繼出台了限制車位租金上漲的規定。2013年年9月,南寧物價和住房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南寧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規定,按月收取車位租賃費的,最高不超350元/月。

這些規定使得以往任意上漲的租金受到限制,開發商更加缺乏計程車位的積極性」,一位業內人士說,業主與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之間的沖突更是時有發生。

③ 《物權法》屬於什麼法

一、物權法屬於什麼法
《物權法》屬於民法。民法是規定平等主體之間人身和財產關系的法律。是私法。

除《物權法》外,民法還包括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法律。

物權法是調整有形財產關系的法律,調整無形財產關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法律。《物權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其內容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以合同法為主)、婚姻家庭法、繼承法、知識產權法、人人格權法等。物權法是專門規范民事主體(法人、自然人)對財產的佔有、收益、使用、處分權利的法律。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役權、建築物區分權等內容。說明白一點,物權法主要是保障人們的財產不受非法侵犯的法律,是對人們財產權保護的一種法律。英國有句古語叫「窮人的寒舍,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體現了物權法的保護功能。

二、怎麼解決不動產物權糾紛
1、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

2、從訴訟中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三、主物權和從物權的區別
1、主物權:「從物權」的對稱,不以他種權利的存在為前提而獨立存在不因他種權利的存在或消滅而影響其效力的物權,如所有權.地上權等。

2、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 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 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繫上,也是從物權。

3、二者的區別在於是不是必須依附一定的權利而存在,主物權是獨立存在的,從物權是必須依附的,但主物權是可以轉化成從物權的。

④ 法律所稱的〈上位法〉請解釋一下

就法的效力位階而言,法可分為三類,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
這是從法的淵源而言的: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為下位法。
比如說憲法和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憲法就是上位法,因為其他法律都是依據憲法制定的,其他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就是下位法。

⑤ 什麼是上位法

就法的效力位階而言,法可分為三類,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
這是從法的淵源而言的: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為下位法。
比如說憲法和其他法律部們的關系,憲法就是上位法,因為其他法律都是依據憲法制定的,其他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就是下位法

⑥ 法條交叉且有上位法與下位法關系時如何適用法律

比如,有限公司變更企業名稱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應按《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處理,還是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處罰?又比如說我們現在查處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超范圍經營應辦前置審批許可而未辦前置審批許可的項目時,是依據《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所規定的擅自變更登記事項處理必須先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呢?還是應該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直接處罰?或者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再轉致到《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處理?
個人看法: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使用未經核准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既包括無任何營業執照的組織或個人,擅自使用未經核准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包括公司名稱和非公司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包括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並登記了企業名稱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未經核准登記擅自用另一個完全不同的企業名稱取代原登記的名稱,或者雖然保留原登記的名稱但在經營中擅自使用其他未經核准登記的企業名稱。《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所規定的未按規定辦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登記,則既包括已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公司,棄用原登記的公司名稱,而改用新的公司名稱卻未按規定辦理
公司名稱變更
登記的情形;也包括已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公司,改變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其他登記事項,卻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公司變更登記的情形。這兩個法條都調整已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公司,棄用原登記的公司名稱,而改用新的公司名稱卻未按規定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的情形,但相互之間並無重合關系,因此,《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與《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之間,屬於交叉競合。
在法條交叉競合時,各法條規范的側重點並不相同,調整對象也不相同僅有交叉關系,相互之間很難講誰是特別法、誰是一般法。個人認為:在行政執法中,《立法法》所確定的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規則,應當是指法條重合的情形。在法條交叉競合時,不宜實行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規則(這時也不存在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否則的話,將會造成更大的混亂,更不利於法制的統一。倘若如此,國務院出台的許多專項行政法規的條款,也將因為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之間存在交叉競合,而從使該行政法規出台時就難以適用。例如,《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均早就規定,上述企業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包括經營范圍等登記事項)的,應當先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才能處罰;但是,2002年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27條、2002年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57條、2004年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41條,卻仍然對未經核准登記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糧食收購經營,設定了直接予以沒收、罰款等行政處罰。對已領有其他行業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合法企業或公司,未經專項審批並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擅自從事以上相關專項經營的行為,難道能因為這3部條例的相關法條,與前面3部法律有關法條存在交叉關系,就只能限期辦理變更登記而不能直接查處嗎?如果是的話,則顯然有違立法初衷,也是不切合實際的。
據此,個人認為:我們查處公司、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超范圍經營應辦前置審批許可而未辦前置審批許可的項目時,應該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直接處罰,或者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轉致《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27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57條、《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41條等法規進行處罰;對於情節嚴重的公司和分公司,還可同時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3條第一款吊銷其營業執照;如果經責令改正並處罰款、沒收等處罰後,當事人仍不改正繼續從事違法經營的,當《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所設定的罰款幅度更高時,則可依《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的相關法條實施罰款處罰,其他罰種則仍依相關專項法規而實施即,分別適用但同種處罰不重復原則。

⑦ 「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原則」原則在哪些法律條款有規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適用於全國領域、規定一般事項,並且無適用的時間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別法,是指適用於特定區域、規定特定的事項,或在適用時間上有限制的民事法律。
如果特別法為前法,普通法為後法時,仍以特別法優先。如果在新普通法中明文規定修改或廢止特別法時,則新普通法優於特別法。不過,特別法與特別法之間沒有何者優先的問題。
上位法優先於下位法原則:指在效力較高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與效力較低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相沖突的情況下,應當適用效力較高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該原則主要適用於位階具有高低之分的規范。

⑧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對於2011年之前簽訂的合同跟現行法律有沖突怎麼辦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適用一切商品房屋的租賃,當然適用於店面的租賃。你所說的「房租為一年一繳。租金為4000元」,這還沒有規定死價格嗎?由於新法規的出台,你們之前簽訂的合同若與新法無沖突,則雙方都應繼續遵守合同規定;若有違新法規定,則應就違法事項重新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新的合同。

⑨ 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能對上位法創設的行政處罰做出什麼樣的規定

只能對行政處罰的具體實施的程序進行細化,不能對對處罰的內容進行規定。

⑩ 誰知道關於法律上位法與下位法關系

上位法的法律效力高於下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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