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談應當如何在法律上保護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如果有人膽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那麼他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2. 我國有哪部法律對公民的房屋使用權有保護條款,具體在第幾條第幾款!
1、你說的是承租公房的情況?
2、公房的所有權在單位或房管局,承租人只有使用權,而且是否為公房設定使用權、使用權的內容和期限、使用方式等都應由公房所有人決定並與承租人協商一致,公房使用權的內容,一般會以政策、文件或協議方式事先約定。
3、「這樣是否侵害到住戶的使用權?」:
(1)是否侵犯使用權,要看當初協議或是公房使用政策的相關規定或約定:如果違反了規定或約定,就是侵犯使用權;如果沒有違反、而是按約定或規定辦理的,就不是侵權。
(2)如果當初沒有約定或是規定:由雙方協商確定過渡期的補償,一般情況下應適當給予補償。
4、「住戶有沒有法律依據可以拒絕搬走?」:我認為沒有,因為使用權是不完全物權,必須受所有權的約束和限制。
5、「具體在第幾條第幾款! 這個一定要說明!」:很難說明,因為這是公房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約定的事項,不是法律應規定的內容。
可以參考的規定有:
(1)《物權法》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3. 什麼是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准確稱為司法保障,是指通過法律制裁各種侵權行為,保障公民的權利。我國通過建立以憲法為核心、以立法保障與司法保障為主要內容的權利保障體制,保護公民的權利。
根據《憲法》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等權利。
(3)淺談住房權的法律保障擴展閱讀
法律對公民的保護
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比較原則的,還必須通過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加以具體化。如選舉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行政處罰法、律師法等。這樣才能把憲法原則落實到實處,具體實現公民權利。
憲法和法律是公民權利的立法保障。 現實生活中,公民認為憲法和法律賦予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也可以向紀檢部門、監察部門、檢察機關舉報。這些司法機關和部門必須秉公執法,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這是公民權利的司法保障。
4. 基本住房保障法的出台意義
出台《住房保障法》,從法律的高度規定和保障公民住房的基本權利,這在群眾為高房價所苦版的今天,權具有重要的意義,值得期待。但是,住房保障立法如何切實保障公民的居住權,能否落實到具體的規定和措施當中,卻值得思量。在我看來,住房保障立法不妨引入法國的「可抗辯住房權」制度。
2007年1月17日,為解決法國居民的住房問題,法國政府部長會議通過了「可抗辯居住權」法案,承諾增加住房建設投入,在法國基本實現人人有房住。法案規定,從2008年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請沒有收到滿意答復的情況下,5類住房困難戶——無房戶、將被逐出現住房且無法重新安頓者、僅擁有臨時住房者、居住在惡劣或危險環境中的人以及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且住房面積不達標的人,可向主管部門要求解決住房問題,如問題得不到解決,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5. 四十年使用權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有法律保障嗎
從法律角度來講,房產證和土地證是房主擁有該房產以及土地使用權的證明,兩者是密不可分的,沒有土地證,就意味著房主不具備對該土地的使用權,那麼在該土地被被人侵佔的時候,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讓。房產證和土地證密不可分。
有房產證無土地證的影響:
只有房產證沒有土地使用權證,勢必會給住宅地產購置及交易帶來風險。
一是難以知曉在土地使用權上設定抵押權的情況,也就無法及時規避風險。
二是難以發現開發商違規用地的事實。
三是二手房交易將受影響。《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上市交易,必須出示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四是在拆遷補償時會遭受損失。《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為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因此,拆遷補償金不僅包含房屋所有權價值,還包含了土地使用權價值。購房者如果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在拆遷過程中就可能得不到關於土地使用權的相應補償。
6. 自己沒有權屬證據!連所有權都無法保障!哪裡還談得上住房安全保障呢!
自己的抄住房權屬證據,目前襲當然以房產證文本來體現。不管是城市還是農村,社會房產證的落實工作進行了多次,不知你因為哪種原因造成沒有房產證?為日後生計方便,只能按管理部門的要求,找全證據補辦一個屬於自己的房產證文本。
7. 居住權的法律規定
中國沒有居住權,國際意義上的居住權是對人而非對物。而國內的物權法中所涉及的居住權是物而非人(物其中包括,以國家和企業還有個人為主體的物權。)在此種情況下,當以國家和企業為主體的物權大於以居住人為主體的公民權利時。強拆等一系列活動是受到除《憲法》外的其它相關法律保護,而無需賠償的。唯一束縛此權力的,只有《憲法》中關於公民個人住宅權利不受侵犯的描述。但即便是實際侵犯,公民也很難依照《物權法》等相關法律進行訴訟。
可以明確的說明一點,當政府和開發商勾結在一起,騙取了你的住房權益後。即便你發現被騙,也無權提出索賠。因為依照《物權法》《侵權責任法》中的相關規定,你的權益屬於真空期。除非開發商願意。否則,只要你維權,政府和開發商就是停掉你的過渡費和安置費,都是合理合法的。
8. 住宅權的解釋
住宅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又稱適宜或充分住房權,是指公民有權獲得可負擔得起的適宜於人類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質設備和基礎服務設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嚴,並不受歧視的住房權利。
住宅權是社會保障法上的概念,與民法上的居住權有嚴格的區別,後者僅指對某一不動產空間的使用權。
9. 關於 住房繼承權的法律問題
房子是女方的,而且是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有處分權,男方沒有。
所以,男方死不死,都和房子無關。女方去世的話,房子可以按照她自己的遺囑處分,或者女方的孩子、女方的父母繼承。
女方不用做任何事,因為男方沒有權利處分這房子。
要做的只有一樣:去確認房產證是名字確實是女方的么?確認的話就沒事了。
不管過不過繼,房子都和男方無關,和男方家任何人無關。因為這是你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拆遷的話,房子是根據什麼分的?應該是根據面積的吧。不管怎麼說,女方的房子,拆遷了,補償了,應該還是女方的。何況房產證上也這么寫啊。
再說了,過繼哪有這么簡單,羚羊在法律艘續上也沒這么容易的。
總而言之,房子是女方的,安心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