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東營東城的住宅小區有哪些呀
府前小區包括二村三村四村七村八村
文匯小區,明月小區,海河小區,遼河小區
經濟適版用房(安泰,權安和,安慧,安盛,安寧安興,菊園小區等)
商品房(金鴻花園,陽光100,科達華苑,鳳凰國際,國際新城,水城國際,金辰永興花園,清風,偉浩御景廣場,明月豪庭,金翰家園,輝煌庄園,新新家園,萬達高爾夫,大海鑫天地,水岸天華,德達金色家園,瑞景國際公館,新居華府,金辰鑒墅,金水小區,英威花園,城市印象,德泰家園,偉浩春天花園,麗日小區,中惠家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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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東營住房貸款首付一般是多少
若在招商銀行辦理個人住房貸款(含一手樓和二手樓),首付比例規定如下:1、首套房,比例最低30%,即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所購房產價值的70%(不實施「限購」的城市調整為不低於25%);2、二套房,比例最低40%,即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所購房產價值的60%。具體您的可貸金額需您提交相關資料,網點審核之後才能確定,您可以直接與當地網點個貸部門聯系咨詢。
『叄』 東營市住宅房地產市場狀況分析
慢慢增長,年輕城市,不容忽視。
『肆』 為什麼東營市東城惠州小區的房子那麼便宜
因為那裡是東營市的經濟適用住房,是為特定人群建設的,而且土地性質是劃撥,一般商業住宅是出讓性質的,所以價格會比商業住宅便宜,但如果要轉讓的話是受到政策限制的
『伍』 東營市現在正在建設或快要交房的住宅區有哪些
德達家園,新居華府,錦綉家園
『陸』 東營住房公積金貸款能貸多少
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計算要根據房價成數、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還貸能力和貸款最高限額四個條件來確定,四個條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貸數額。同時相關規定要求:
1、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款的70%(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款的80%)。
2、申請公積金貸款還應滿足月還款/月收入不大於50%(其中:月還款包括已有負債和本次負債每月還款之和)。
3、借款人(含配偶)要具備償還貸款本息後月均收入不低於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能力。
公積金貸公積金貸款款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受的貸款,國家規定,凡是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均可按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柒』 東營西城 最大的住宅小區
比較大的都是來油田源小區,社區服務都還不錯。
最好的,現在 盛世龍城 不錯 ,邊上就是廣利河,嬉水公園,銀座一店,但是房價有點貴。
我個人覺得,不一定非要在西城買房子,東城,新區環境都不錯,不像西城,濟南路整天堵車……
『捌』 東營公租房申請條件 東營公租房怎麼申請和所需資料
東營公租房需要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規定的收入標准,在申請地無住房或符合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具有當地城鎮居民常住戶口等條件,其材料需要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材料和收入證明等材料交於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根據《東營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個人可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規定的收入標准,在申請地無住房或符合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具有當地城鎮居民常住戶口。
(二)新就業職工。大中專院校及職業學校畢業後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並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具有當地城鎮居民常住戶口,本人在申請地無住房。
第二十條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或已經資格審核但未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個人,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8)東營住房與建設擴展閱讀:
《東營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五條政府統一組織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實行分類輪候制度,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審核確定的供應對象數量,結合年度配租計劃,通過抽簽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及選房順序。對新就業職工申請人,實行組合安置,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年度配租計劃,按比例確定配租對象及選房順序。
第二十六條配租對象選定公共租賃住房後作為承租人應與相應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按規定選擇住房或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玖』 東營市房屋搬遷補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主管部門,並具體負責市區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物價、城管行政執法、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合理確定拆遷規模,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規定程序上報和備案。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八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三)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四)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和應予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拆遷房屋的,申請人除提交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政府實施土地儲備需要拆遷房屋的,申請人除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土地儲備計劃或者土地儲備協議及政府批准文件、規劃部門出具的意見、規劃設計條件或者詳細規劃及附圖。
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存款金額不得低於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的50%,存款金額與補償安置資金的差額應當有金融機構出具的承兌匯票或者保函。
第九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拆遷范圍和延長拆遷期限。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一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二條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三條拆遷范圍確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拆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四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五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六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七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拆遷人負責處理因拆遷造成建(構)築物殘缺的修復及其環境衛生。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補償方式以貨幣補償為主,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三條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按照剩餘批准期限結合房屋成新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其補償金額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建築結構、成新、樓層、朝向、土地使用權性質及剩餘使用年限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該價格包括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
第二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和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房屋產權不明或者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並提存補償安置資金。
第三十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債務人自拆遷補償協議訂立之日起30日內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抵押人不能變更抵押財產的,拆遷人應當依法將相當於債權擔保部分的貨幣補償金額向公證機關提存。
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金額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或者委託評估機構評估。
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章拆遷估價
第三十三條城市房屋拆遷估價(以下簡稱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必須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估價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第三十四條估價機構通過被拆遷人投票或者拆遷當事人協商、抽簽的方式確定。協商不成或者被拆遷人拒絕投票、抽簽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估價機構。
第三十五條同一拆遷范圍的被拆遷房屋由一家估價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估價機構評估的,估價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等進行協調,並執行共同的標准。
第三十六條估價機構確定後,由拆遷人委託,並簽訂委託合同。
受託估價機構不得轉讓受託估價業務。
估價人員是拆遷當事人或者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不迴避的,其估價結果無效。
第三十七條拆遷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第三十八條拆遷估價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狀況進行。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每年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築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第三十九條拆遷當事人應當明確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權屬檔案的記載為准。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依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沒有鑒定機構的,可以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第四十條拆遷估價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
因被拆遷人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拆遷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除拆遷人和估價機構以外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並在估價報告中作出說明。
第四十一條拆遷估價應當採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採用其他估價方法,並在估價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四十二條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並現場說明,聽取意見。
公示期滿後,估價機構應當向委託人提供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委託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第四十三條拆遷當事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第四十四條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託其他估價機構評估。
申請復核估價的,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未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
另行委託評估的,受託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第四十五條拆遷當事人對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估價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託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第四十六條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指派3人以上(含3人)單數成員組成鑒定組,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原估價機構應當配合估價專家委員會做好鑒定工作。
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第四十七條拆遷當事人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不協助估價機構實地查勘而造成估價失實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鑒定組成員是拆遷當事人或者與原估價機構、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不迴避的,其鑒定意見無效。
第四十八條拆遷房屋的評估費用由評估委託人支付。
申請估價專家委員會技術鑒定的,裁決費用由評估結果有誤的估價機構支付。
第五章拆遷裁決
第四十九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五十條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四)被拆遷房屋估價報告;
(五)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六)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第五十一條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
(四)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第五十二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五十三條在裁決審理中,當事人均有調解意向的,裁決機關應當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
經調解,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裁決機關終結裁決;調解不成的,經裁決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作出書面裁決。
第五十四條行政裁決工作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五十五條行政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裁決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依據和理由;
(四)裁決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五)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裁決機關名稱和裁決日期。
行政裁決書應當加蓋裁決機關印章。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城區人民政府組織行政強制拆遷,也可以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五十八條未經行政裁決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第五十九條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第六十條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和被拆遷人單位的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機關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第六章罰則
第六十一條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拆遷人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范圍實施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六十四條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務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拆遷估價人員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收回其資格證書或者公告資格證書作廢,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圍攻、辱罵、毆打、脅迫房屋拆遷管理人員、拆遷工作人員、拆遷評估人員或者拆遷當事人,影響正常拆遷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拆遷許可證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18日東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東營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