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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保障住房

發布時間:2020-11-27 12:56:48

⑴ 聽說蕪湖保障性住房可以調換的

適房和安置房可買賣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內直接上市交容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需由政府指定部門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須先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超標收益等價款,方可取得完全產權。政府可優先回購;政府放棄回購的,交易雙方憑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交易過戶手續。
對於安置房的交易條件,安置房,只要取得房產證以及土地證,便可進行交易,並沒有相關限制。

⑵ 蕪湖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蕪湖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滿足條件為購買住房、繳納房租、退休等。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2)蕪湖保障住房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⑶ 請問蕪湖市棠梅廉租房變公租房、租金多少錢一個平方。謝謝

蕪湖市公租房的房租價格是由當地人民政府決定的。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確定。

⑷ 蕪湖荊山公租房網上申請

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⑸ 蕪湖市廉租房管理辦公室舉報電話

建議去咨詢蕪湖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⑹ 蕪湖市無為縣有沒有公租房,具體申請辦法和條件

第一條 為規范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機制,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0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工作。第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准;(二)申請家庭人均現住房面積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面積標准;(三)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四)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五)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准。第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申請材料:(一)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或政府認定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二)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證明;(三)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四)地方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託書。第六條 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材料齊備後,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並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第七條 接到受理機關移交的申請資料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等部門組成審核小組予以審核。並可以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第八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公示有異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第九條 對於已登記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侯。經民政等部門認定的由於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優撫對象、重度殘疾等原因造成困難的家庭可優先予以解決。輪侯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變更情況進行變更登記,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資格。第十條 已准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准、停止廉租住房補貼的規定及違約責任。租賃補貼家庭根據協議約定,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租賃意向後,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標准向該家庭發放租賃補貼,用於沖減房屋租金。第十一條 已准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准、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准繳納租金,並按約定的期限騰退原有住房。確定實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況採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其它保障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第十二條 已准予租金核減的家庭,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租金核減認定證明,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第十三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發放租賃住房補貼、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減後一個月內將結果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第十四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狀況進行復核,並根據復核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並書面告知當事人。第十五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六)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第十六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後,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將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規定的期限內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 各地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細則。第十九條 納入廉租住房管理的其它家庭的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由各地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比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⑺ 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有調整么

應該不會的
一般的公積金比例就是工資的5%-8%
1、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內城鎮集體企業、外商容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
2、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⑻ 蕪湖住房公積金提取全攻略,提取多少

根據《住房公積來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源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先由所在單位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2、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各地公積金中心對公積金提取規定了不同的條件、流程,請咨詢當地公積金中心

⑼ 蕪湖市住房建設局電話多少關於備案。

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委屬單位電話公示市建築工程管理處3834364市政工程管內理處5871770市園林管理處3836295市建委技容術科(測管辦、村鎮辦)3014007市建委公用事業科(節水辦、燃氣辦)3012494市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3013181市抗震辦公室3012027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3837646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3837820市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3839720市城建檔案館3833638市房地產管理局3834411
蕪湖區號是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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