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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模式

發布時間:2020-11-27 13:22:09

❶ 深圳住房如何學習「新加坡模式」

深圳住房學習「新加坡模式」的主要方法就是加大供應,同時建立起覆蓋全社會的穩定住房供應體系,保障性住房比例增多,商品房比例減少

新加坡從1964年開始推行「居者有其屋」計劃,鼓勵中等收入和低收入階層購買建屋發展局興建的組屋,建立起與多數發達國家以公共租賃或房租補貼為主截然不同的住房保障制度。截至2016年,高達82%的公民居住在組屋裡,住房自有率和組屋自有率均在90%以上。

一方面是人口和經濟的迅速增長,另一方面是用地受到很大限制,於是,深圳成為中國諸多城市中,新房供應和人口增長最為尖銳的城市之一,這導致深圳房價一直高居不下。

為了從根本上解決這一矛盾,深圳在不斷嘗試解決途徑。加大供應是途徑之一。2019年,深圳房地產投資額達到3059億元,是2014年1069億元的2.86倍。2019年全年深圳房地產增加值達到2285億元,比2014年的1324億元增長73%。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張學凡在此次發布會上指出,「房住不炒」定位是建立房地產市場長效機制的根本遵循。堅持「房住不炒」定位,使住房回歸民生屬性,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是建設民生幸福標桿城市的必要前提。

「長效機制可以有很多條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起覆蓋全社會的穩定住房供應體系。」張學凡表示,這個體系的核心是大力發展公共住房。我們的目標是讓將來深圳市60%市民住在政府提供的租賃或出售的住房中,這是一個長遠目標。「新加坡模式」對建立房地產健康發展長效機制具有借鑒作用。

(1)住房保障模式擴展閱讀

未來深圳房價:均價走低,單價保持

未來大量的保障性住房入市,該類房產包括人才住房、安居商品房等,其價格肯定是低於市場商品房價格,甚至一半都不到。由此可以預判,未來深圳房產均價會出現明顯下降,但是這並不代表商品房市場的價格會下跌。

中國城市經濟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宋丁對此表示,供給側和需求側都在擠壓深圳商品房市場,實際上商品房供需仍是維持平衡的。在這種情況下,商品房市場不會出現大的下跌的情況,反而在經濟發展向好的情況下,可能還會緩慢上漲。

❷ 英國的保障房建設模式和美國有什麼不同

英國的保障性住房建設是地方政府發揮主要作用,而美國是以財稅、信貸及金融為主要手段,鼓勵公共住房。 英國公共住房的發展過程主要經歷三個階段。根據不同階段的社會環境和居民住房需求情況,公共住房政策的重點和實施方式也做出相應調整。1914-1939年,政府主要採取租金管制和政府投資建設公共住房政策,截至1939年,地方政府建造出租住房100萬套,約佔住房存量的10%;1945-1979年,政府繼續採取投資建設公共住房政策,大量增加住房供應,同時採取住房補貼措施;1979年以後,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政府改善住房產權結構,推行住房私有化政策,鼓勵居民買房。

❸ 關於住房保障工作演講稿

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對公民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時,由政府和社會依法給予物質幫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國家必須制定社會保障法律規范,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貫徹實施。
從邏輯上講,任何制度的建立都應當先設計再建設,至少在建設之前應該有一個框架性的思路。但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在原有設計被明顯放棄的情況下,卻始終缺乏長遠性的總體考慮。在一定程度上,對整個中國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宏觀審視,已經成為當前中國社會政策的當務之急。

一、存在問題與原因分析

簡單觀照,近十幾年尤其是明確提出經濟體制轉型任務之後的十年,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設計曾經出現過一個比較明顯的變化過程。

1993年,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第一次就新時期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成進行了闡述,指出: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和個人儲蓄積累。以後1995年、1996年中共中央和全國人大關於經濟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文件中,又重申了這樣的觀點。但是,1998年開始,隨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組建,官方文獻中「社會保障」一詞的內涵和外延均發生了很大變化,過去「六部分」的說法不僅再也沒有在官方文件中出現,實際上被完全放棄,而且代之以「要使社會保險制度、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銜接、相互補充,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見中發[1998]10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提法,以後又進一步演化為「三條保障線」的說法。由於「三條保障線」被認為只是「目前條件下有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還不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部,官方文件中又再也沒有就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的構成發表過任何論述,所以,關於整個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總體框架問題,便被懸置起來。

由於關於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總體框架這個帶有根本性的問題被長期懸置,目前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實踐中,已經出現了一些明顯的問題。這些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是:一、概念使用和某些提法相當混亂,不少保障項目定性不清、目標不準,沒有具體的實施步驟。比如,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社會保險內涵交叉,經常混用;「三無」對象和「五保」供養實質是社會救助卻名之為社會福利;住房救助在實踐中演變成部分人新的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的福利色彩十分濃厚;發行彩票被定義為彌補政府財政不足的重要手段;有人提出社會福利產業化、老齡事業產業化口號等等。二、部門之間、制度之間、上下級之間缺乏溝通、缺乏協調,導致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層次性不強,支離破碎,甚至出現某項保障制度受重視的程度隨著不同社會群體政治呼聲的大小、部門勢力的大小或者某領導人個人影響的大小而發生變化的情況。類似的例子不勝枚舉。三、非制度化特徵十分明顯。集中表現在:法制化水平不高,即使已有法規也嚴重缺乏執法力度,保障制度難以落實;有些保障項目中政府、社會、家庭、個人責任不清,保障效果難以到位;政府職能錯位,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政府責任不明確,同時出現越位和缺位現象;資金籌措不規范,對地方財政的社會保障出資缺乏有效監督;發動社會力量不充分與過分依賴社會力量的情況並存。同時,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具有明顯的應急特徵,突出表現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比如在解決下崗職工、退役軍人的問題上,在解決拖欠公務人員工資的問題上等等。四、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明顯的結構性缺陷。比如所謂社會保障只覆蓋城市而不包括農村,社會救助制度未得到足夠重視,社會保險保障水平過高而保險層次單一,職業福利未納入政府視野,家庭福利制度付諸闕如,社區保障作用被過分誇大,等等。五、社會保障工作的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突出表現為沒有形成一支從研究到操作的專業化隊伍。不少保障項目的立法缺乏研究成果的鋪墊,很多新的措施缺少前期論證(如時間儲蓄制度、志願者制度),對現有政策法規實行情況的評估難以進行,社會工作職稱體系難以建立,大學社會保障專業、學科設置不盡合理,等等。

簡要分析造成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缺乏總體設計和框架性關照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點:

首先,各有關方面對社會保障制度重要性的認識尚未達到應有的高度。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根源在於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的片面理解,在於重視經濟發展而輕視社會發展的認識,在於對西方福利國家教訓的懼怕,在於付諸實施的經濟轉型設計方案中缺乏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足夠重視,在於政府權利本位和公民義務本位而不是政府責任本位和公民權利本位的行政意識和行政習慣,也在於作為大國的中國任何問題都會有較大迴旋餘地的偏見。

其次,不少人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了解和認識存在某些偏差、錯誤,甚至誤區。表現在具體實踐中,不少人用社會保險代替了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有的人誤將應急式的基本生活保障當成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也有人用就業就是最大的保障的觀點看待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問題,從而使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設計受到了不應有的沖擊。

再次,有的人對社會保障制度專業化、規范化建設的必要性、緊迫性認識不足。比如,有人認為,中國有社會互助的傳統,有仍然在發揮作用的傳統的社會救濟制度,有政府一再增加的生活保障資金,所以絕對不會出現餓死人、凍死人的情況,嚴格按照制度要求進行規范化、標准化管理沒有必要;有人認為,社會不公平的出現相對於經濟發展要滯後一個時期,所以再過幾年再抓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還來得及;還有人認為,中國社會不公平的程度遠沒有達到可怕的程度,有學者甚至認為國際通用的吉尼系數可以擴大,所以強調完整、規范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是大驚小怪。

二、目標模式與制度設計

在對當前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主要問題進行了簡要分析之後,本文認為,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目標模式和制度框架應當是:以「補救模式」為目標,以社會救助為基礎,以社會保險為主體,以社會福利為補充。

以「補救模式」為目標,就是在充分發揮市場、社會、單位、家庭和個人作用的基礎上,政府只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發揮拾遺補缺的作用,而且保障水平只限定在維持基本生活的水平上,保障制度的設計以不損害市場機制有效運作為必要前提。按照「補救模式」的要求,無論在社會救助、社會保險還是社會福利制度方面,政府都只發揮最小的、迫不得已的作用。選擇這樣的社會保障目標模式,是與中國經濟發展階段、國家財政能力、中國社會的具體國情等因素密切相關的。

以社會救助為基礎,就是把社會救助體系的建立和維護放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優先位置,努力建立以維持最低生存為目標,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貧困人口、災民、「三無」和「五保」人員等特殊困難群體為重點,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以災民緊急救助制度、救助性福利服務制度、社會互助制度、扶貧開發制度為主要內容,以醫療、教育、住房、司法等專項救助和臨時救濟為補充,以統一的社會救助服務網路為基本載體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救助體系。以社會救助為基礎構築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既是我國國情所決定的,也是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水平的具體體現。

以社會保險為主體,就是把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和正常運行作為整個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已經建立並良好運行的根本標志,努力建立以維持溫飽水平為目標,以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和護理保險為主要內容,以多樣化、可選擇的補充保險為重要輔助的符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制度。以社會保險作為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是社會保險制度廣闊的保障面所決定的,沒有這個網路作為屏障,政府的社會救助制度將不堪重負。而基本社會保險制度把保障水平定位在維持溫飽的水平上,是「補救模式」的基本要求,也是與中國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相符合的。

以社會福利為補充,就是把社會福利制度作為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之一,努力建立以國有企業職工、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和見義勇為人員社會福利為基礎,以職業福利、家庭福利、公益事業和社區福利為基本內容的中國特色的社會福利制度。在此,由國家向國有企業職工、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和見義勇為人員提供社會福利,是國家義不容辭的基本職責,但由於對這些群體的保障在水平上普遍高於社會保險的一般保障水平,在目的上多數已經成為政府與各種社會力量競爭人力資源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理應成為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同時,在我國,還要大力發展以政府和社會支持為主要方式的家庭福利,大力發展以提高社會競爭力為目的、由單位提供的職業福利,大力發展由政府、社會和社區居民共同提供的社會公益事業和社區福利。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學術界存在著一種片面誇大社區福利重要性的現象,有的學者甚至不恰當地提出所謂「社區保障」的概念,並賦予社區保障以「第二安全網」的定位(竇玉沛等:《重構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探索》,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頁。)應當指出:從理論上講,這種主張也許可以成立,但中國的城市社區目前還遠遠沒有成熟到可以承載為居民提供保障的地步,而且只要社區自治是一句空話,社區服務、社區保障之類就永遠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根本不可能持續發展。

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總體框架的設計中,除了基本目標和保障項目之外,還應當包括三個體系:

(一)法規體系

主要應當由四個部分構成:一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以《社會保障法》為根本,以《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為主要內容,以某些部門法為補充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二是由國務院和省級人大分門別類地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災民緊急救助、「三無」和「五保」人員供養、社會互助、扶貧開發和醫療、教育、住房、司法等專項救助,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和護理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國有企業職工、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和見義勇為人員社會福利和職業福利、家庭福利、公益事業、社區福利等30多個社會保障項目的法規;三是由國務院相關部委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的旨在上述法律、法規的實施辦法和具體標准;四是對那些還難以上升成為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制度、做法和措施通過文件的形式規定下來,形成政策。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完善社會保障法規體系需要從兩頭做起,一方面是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以確定基本的制度框架;另一方面是從具體做起,把在實踐中已經成熟的做法通過政策、標准和規章等固定下來,然後再逐步完善,形成比較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體系。

(二)管理體制

根據多年實踐的經驗,結合我國國情,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體制應當是: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社會廣泛參與和分級負責、分級出資、分級管理。這里,有幾個基本要點:

首先,不宜在政府中建立集統一決策與統一操作於一身的社會保障部門,甚至也不宜成立大一統的、領導小組式的協調機構。至於統一設計、統一協調的任務,則應當交由《社會保障法》和《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組成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去完成。之所以反對成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部門,理由有三:一是從實際情況看,社會保障工作涉及的領域太多,而且相關保障工作在操作上與這些領域的具體管理活動緊密關聯。沒有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是根本做不了這些保障工作所需要的鑒定取證、調查核實等工作的,只能徒增周折,事半功倍。二是從行政組織的幅度適中原則看,把30多項社會保障項目統統劃歸一個政府部門去管理,將造成該部門的管理幅度過大、勢力過強,從而不利於整個政府組織的有序運行。三是從已有經驗看,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國家把包括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在內的所有社會保障工作集中到一個政府部門的先例。即使在我國,也從未出現過類似情況。之所以反對成立統一的協調機構,是因為從實踐情況看,我國政府機構中的各種領導小組,往往要設立一個專門的辦事機構,而這個辦事機構所在的部門往往也就成為該項工作的實際決策部門,事實上仍然導致了眾多權力的過分集中,有時還成為這個強勢部門肆意干涉其他相關部門的合法依據,甚至加劇了部門之間的摩擦與扯皮。

其次,在社會保障機構的設置上,應當堅持部門分工協作的原則。具體講,就是在社會救助方面,明確以民政部門為牽頭單位,並負責救助水平的總體把關和具體的協調工作,除了把最低生活保障、災民緊急救助、「三無」和「五保」人員供養、社會互助交給民政部門決策和操作以外,應當把扶貧開發交給農業部門,把醫療救助交給衛生部門,把教育救助交給教育部門,把住房救助交給建設部門,把司法援助交給司法部門;在社會保險方面,明確以勞動保障部門為牽頭和協調單位,除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繼續決策和操作以外,應當把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護理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等這些與衛生管理工作密切關聯的工作統統交給衛生部門去操作;在社會福利方面,則應當成立一個協調機構總負其責,而把國有企業職工和各類企業的職業福利交給勞動保障部門去操作,把退役軍人、見義勇為人員和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在內的各種特殊社會群體的社會福利和家庭福利、公益事業、社區福利和民間組織的職業福利等交給民政部門,把各類公務人員包括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的社會福利及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福利交給人事部門。這樣分工,一方面考慮的是相關工作在具體操作中與哪個部門關聯度最大,另一方面考慮的是相關業務的傳統分工。

第三,從責任分工的角度看,要正確區分國家、社會和家庭與個人的責任。所有的社會救助制度和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的社會福利,無疑應當由政府負起從出資到組織落實的完全責任,盡管這些領域的保障工作並不排斥甚至提倡社會的積極參與,這是國家的職能所決定的。在社會保險方面,政府的責任主要是負責組織工作和部分出資,包括建章立制、組織落實和為基本社會保險所需資金負最後的「兜底」責任,社會和個人負有按照規定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當然,這里並不排斥在具體服務工作中的社會參與。在社會福利方面,國家的主要責任是建章立制、引導性地出資、政策扶持和管理監督,社會力量則是實現社會福利制度的主力。

第四,在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建立過程中,必須堅持分級負責、分級出資、分級管理的原則。這是由我國行政管理體制上的中央與地方分工決定的,是我國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財稅管理體制所決定的,也是社會保障工作本身的特性所決定的,符合我國幅員廣闊,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很不平衡和歷史、文化、習俗差異性較大的具體國情。

(三)服務體系

綜合現在的探索思路和已經建立起來的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服務組織及其運作情況,本文認為,社會保障服務體系的基本格局應當是:以國家辦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示範,其他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骨幹、社區服務為依託、家庭服務為基礎的社會保障服務網路。以國家辦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示範,就是國家舉辦、管理的社會救助服務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在服務水平、操作規范、硬體和隊伍建設等方面發揮示範、標準的作用。以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骨幹,就是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是提供社會保障服務的主體,國家通過向他們購買服務來實現對社會保障對象的服務,通過政策扶持鼓勵他們向社會保障對象提供無償和低償服務。以社區服務為依託,就是通過在社區修建一批社會保障服務的設施和網點、成立一批中介性服務組織、形成一支專兼職相結合的服務隊伍和廣泛動員社區單位參與社會保障服務,使社會保障服務形成網路。以家庭服務為基礎,就是堅持家庭在社會保障服務中的基礎地位,通過道德教育、輿論宣傳、制度規范和政策支持,最大限度地發揮家庭在社會保障服務中的功能和作用。在此,要特別強調的是,在建設社會保障服務網路的過程中,一定要把信息化建設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因為實現社會保障服務的信息化,可以大幅度地提高社會保障服務工作的效率,極大地節省人力、物力和財力,有利於把服務工作落實到家庭,落實到個人。

三、路徑選擇與政策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面對上述任務,要建立健全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就需要選擇以法規建設構建總體框架、以探索實踐完善各項制度的基本路徑,大致要經過制度整合、探索實踐和完善法規三個步驟。

所謂制度整合,就是在三五年內,以「補救模式」為原則,以制定、出台《社會保障法》、《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和《社會福利法》等社會保障制度基本法律的方式,形成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框架。制度整合的核心任務,是構築社會保障制度的項目框架,建立以保障生存水平為目標的社會救助制度、以保障溫飽水平為目標的社會保險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為目標的社會福利制度。通過制度整合,要理清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結構,理清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的基本內容、保障水平和相互之間的關系,理清政府、社會、家庭、個人尤其是各級政府在各種社會保障項目中的職責分工、責任義務。在這個時期,許多微觀甚至中觀的問題有待於澄清,但經過近十幾年的摸索、實踐,宏觀的框架問題、目標問題、方式問題、責任問題等已經基本弄清,應該說立法的必要條件已經具備。當然,建制時期的法律規定不可能十分准確,也一定存在諸多漏洞,很多條文的要求肯定會失之原則,失之籠統,但這樣的法規有總比沒有要好,尤其在當前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存在缺乏總體設計的嚴重缺陷的情況之下。因此,通過立法構建、明確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框架,已經成為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當務之急。

所謂探索實踐,就是用五到十年的時間,結合現實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成就,在《社會保障法》等基本法規的原則和框架內大膽探索,以期對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微觀、中觀乃至宏觀層次形成相對成熟的思想觀點和操作規范。這一時期的主要任務:一是對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結構性調整和彌補。要盡快理順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制度之間的關系,大力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積極穩妥地、大幅度地降低社會保險保障水平,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護理保險制度、補充社會保險和家庭福利制度。二是抓住關鍵性、核心性的社會保障項目形成比較完善的制度。要優先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並特別關注退役軍人社會福利制度和社區福利制度。三是對其他社會保障項目逐一進行深入探索,形成一系列相對完整的制度規范。比如,災民緊急救助、「三無」和「五保」人員供養、社會互助、扶貧開發和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援助,各種補充社會保險,國有企業職工、各類公務人員、見義勇為人員和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在內的各種特殊社會群體的社會福利,各種職業福利和家庭福利、公益事業等等方面的制度,都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所謂完善法規,就是在此前探索、實踐的基礎上,再用三到五年的時間,對以前形成的社會保障基本法律進行修訂,對探索實踐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各種法規、規章、標准、規范和政策等進行全面審查、修訂和清理,為形成統一、完整、規范的社會保障制度奠定法制基礎。

❹ 如何做好智慧城市建設的保障措施

第一,成立市區(縣、市)兩級智慧城市建設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
全市各級黨委、政府要把以智慧城市經濟為載體的智慧城市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建議市委、市政府盡快成立「杭州市智慧城市建設領導小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統籌抓總推動杭州智慧城市規劃、建設和運行工作。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兼任。辦公室應該是「三位一體」,既通過授權代表市委、市政府智慧城市建設領導小組牽頭抓總,又是一個主管部門,統籌管理智慧城市建設,還要扮演好整合資源平台的角色。因此,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實行實體化運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實體化運作所需人員首先從市經信委選派,同時可從有關部門、單位、企業抽調專職人員。充分吸收借鑒市委、市政府為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專門成立正局級的市文化創意產業辦公室和為發展旅遊業專門成立正局級的市西湖博覽會組委會辦公室的經驗。建議各區、縣(市)同步建立智慧城市建設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落實專人抓好產業發展和智慧城市建設。要健全完善市和區、縣(市)聯動機制,市裡負責抓規劃制定、政策完善、人才培養、綜合協調、檢查考核等工作,統籌解決好「有錢辦事、有人辦事、有章辦事、有地辦事、有房辦事」問題;各區、縣(市)及智慧城市建設主體負責抓智慧城市建設的實施、建設、營運、管理等事宜,形成打造全國智慧城市規劃、設計、技術、設備、服務、管理、營運的系統供應商的強大合力。
第二,建立智慧城市建設政策扶持和評估考核機制。
加快建立推進智慧化發展的行業標准化制度。充分發揮標準的引領規范和創新模式的積極作用,大力實施「智慧杭州」品牌和標准化戰略,鼓勵企業積極參與智慧產業領域國際標准、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制定,形成和掌握一批自主知識產權,做大做強自主品牌。加強智慧技術的標准化研製和安全應用,以技術和產業的標准化管理促進信息網路安全建設。要積極借鑒國內外智慧城市建設的經驗,加快制定智慧技術和產業研發的法規標准和考評管理制度。包括智慧技術與產業的准入標准規范,智慧技術與產業的激勵制度等。建立與國家配套、切合實際的智慧產業與智慧城市發展考核制度,將地區智慧產業與城市發展成本納入政府績效評估考核。建立新一代信息技術應用系統運行的評價指標體系,把考核評估作為系統解決方案驗收和改進的重要舉措,對應用系統建設項目進行系統全面的運行評估,確保新一代信息技術應用系統高效協調運轉。同時,要對各級政府智慧城市建設,以及各行各業的智慧發展進行評估考核,強化領導的責任意識。建議從今年開始,對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家庭在內的杭州所有的新建築,把新一代城域網(智慧城域網),特別是物聯網進機關、進企事業單位、進家庭作為一個前提,並納入考核,為全面推進智慧城市建設奠定基礎。
第三,建立企業化的智慧城市建設系統集成平台。
進行企業的「技術、產品、方案」的系統編制。在研究制定杭州智慧城市建設規劃時,請每個相關企業報告一下能夠為智慧城市提供的國內領先技術,市有關部門可以把企業提供的領先技術編制起來,組成各種各樣的全國領先的系統。以杭州市為試點,63家規模企業的技術先進點可以編製成無數個應用系統。通過排列組合,應用系統中間又可以排出很多子系統,比如智慧醫療系統里就有很多子系統,這些子系統使用視頻、網路等不同的技術,有的甚至需要根據不同的內容編制新的應用技術。如果我們能夠把這個系統編制好,就可以通過杭州的智慧城市建設形成一個大市場、大平台,依託這個市場、平台輸出一流的產品、一流的模式和一流的人才。這樣我們這個智慧城市建設系統供應商就可以面向全國提供服務。建議由市委市政府組建專門企業,推動建立智慧城市建設系統集成平台,主要承擔杭州智慧城市建設的投資、融資、建設、運營和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國有資產管理等職能。公司可以採取「國有資本全額投資建設+企業服務外包運營+政府與社會利用」的模式,政府確定並提供運營服務外包的資金、激勵性政策、社會性利用的收費定價與分成政策、運營服務外包企業的優惠政策等。公司下設若干智慧應用事業部,包括智慧企業、智慧交通、智慧電網、智慧物流、智慧環保、智慧金融、智慧教育、智慧社區、智慧家庭、智慧建築、智慧樓宇、智慧醫療、智慧政府、智慧旅遊等14個智慧應用事業部,分別負責相應領域建設、運營、管理等業務。
第四,設立智慧城市建設專項扶持資金。
一方面要繼續增加杭州市工業專項資金的總額,另一方面要調整優化資金安排結構。設立杭州市智慧城市建設專項扶持資金,參照市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每年應至少籌措三到四億元資金用於智慧城市建設。並制定智慧城市建設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要發揮市財政專項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按照實報實銷的原則,增加市財政專項資金投入。專項扶持資金用於建立和支持杭州市智慧技術和智慧產業專項發展,主要包括信息軟體、電子商務、物聯網、雲計算、視頻監控、移動互聯網、雲計算、生態環保、綠色能源、智能電力、智能物流、智能醫療、地理信息處理、智能政務、智能社區、城市規劃、金融投資等領域。專項資金要用於支持重點產業的技術創新、產業化投資、公共平台、開拓市場等項目,發展資金要按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每年根據項目需要,結合績效評價結果,在有關產業中予以分配。重點產業(工業和信息化專項)發展資金支持的資助項目,市本級企業由市財政全額承擔,各區、縣(市)企業由市財政與區、縣(市)財政各承擔50%;資金支持的獎勵項目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第五,系統謀劃智慧城市相關人才培養引進和住房保障。
技術創新關鍵是人才,智慧城市建設就是「人腦+電腦+文化」。建設「智慧城市」,必須牢固樹立人力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把人才工作作為事關全局的重點工作來抓。大力實施智慧城市建設人才工程,盡快集聚一大批掌握核心技術的科技帶頭人、一大批具有成長潛力的創新人才、一大批一流素質的企業家和資本營運、科技管理服務人才。加大政策引才力度,對特殊人才實行特殊政策。建議在杭州原有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基礎上,面向專業技術人才推出人才保障房,合理設定條件,把所需各類專業人才逐步納入住房保障范圍。當務之急,應該盡快實施市委、市政府原先已經公布的人才專項用房計劃。將具有本市戶籍,智慧城市經濟相關領域的掌握核心技術的科技帶頭人、具有成長潛力的創新人才、一流素質的企業家和資本營運、科技管理服務人才、專業人才逐步納入人才專項用房體系。因為人才專項用房的性質是限價房,而限價房是國務院及有關中央部委明確可以由地方實施的住房保障政策。2006年,國務院下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明確限價房為政策性商品住房,不與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等一起劃為保障性住房范疇,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確定是否建設、建設多少面積等。目前國內不少城市都有按照限價房建設的人才房項目。我們認為,杭州只要有了人才專項用房制度,就一定能吸引並留住大批智慧城市建設的優秀人才。同時,要適應當今人才競爭國際化的趨勢,借鑒國外人才資源開發的有益經驗,拓寬工作渠道和手段,擴大工作覆蓋面,形成更為靈活的人才管理體制。要完善開放、靈活的人才市場配置機制,打破人才部門、單位壁壘,鼓勵人才合理流動,培育形成與其他要素市場相貫通的人才市場,建立人才結構調整與經濟結構調整相協調的動態機制。要認真落實技術、管理等參與分配的政策,建立股權期權激勵機制,逐步實現技術資本化、資本人格化,使杭州成為人才創業有舞台、發展有途徑和貢獻有激勵的「求知創業天堂」。
第六,籌備建立中國(杭州)智慧城市研究院和知識中心。
智慧城市建設是一項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有賴於高速計算、高速傳輸、海量存儲、異質異構數據管理等關鍵技術的實現,有賴於信息化、網路化、數字化、自動化、智能化等現代信息科學技術的整合利用。要在智慧城市系統中採用成熟、先進、可靠及適度超前的現代信息技術,重視數據的獲取、傳輸、存儲、分析、處理和應用等技術的開發。2012年3月,中國工程開始啟動建設科技知識中心,這是國家工程科技思想庫(智庫)中獨具特色的重要組成部分。科技知識中心服務於中國工程院的發展目標,將成為服務工程科技發展的重要陣地,為國家工程科技發展作出更大貢獻。建議借鑒中國工程院和國內其他城市的經驗,由市委、市政府批准杭州國際城市學研究中心聯合華數、阿里巴巴等企業,發起成立「中國(杭州)智慧城市研究院」,作為杭州智慧城市智力和研究資源的協調平台以及智慧城市建設思想庫中獨具特色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杭州智慧城市建設研究工作,統籌推進「中國(杭州)智慧城市知識中心」建設,服務於杭州乃至全國600多座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設。杭州智慧城市知識中心有兩大任務:一是收集杭州和國內外各地智慧城市建設的各種新產品和新技術,這樣可以保證我們每一個系統都是最先進的;二是可以把杭州企業的優秀產品和方案通過這個系統向全國進行推廣。建立這樣的智慧城市知識中心十分重要,它既能夠為各個企業的產品改進、技術進步和電子商務營銷模式提供幫助,又可以為杭州今後開展相關的情報積累和知識儲備奠定基礎。
第七,加快推行「一區多園」的發展模式。
吸收借鑒杭州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模式,特別是十大文創產業園區發展的經驗,解決智慧城市經濟產業園區的用地問題,使園區成為杭州發展智慧城市經濟的「孵化器」和主戰場。一旦園區建設規劃出台,就必須在用地指標和征地拆遷上予以保證。推行「一區多園」發展模式,加快智慧城市經濟園區建設,有利於解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空間問題,有利於用足用活高新開發區的政策,也有利於充分發揮各城區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在杭州智慧城市建設先行區試點方面,建議形成杭州城區層面「1+3」的試點模式,即濱江區和上城區、拱墅區、江干區。其中,高新區(濱江)作為智慧城市的新城區試點和重中之重,結合創建「新一代網路技術與產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突出智慧城市經濟的產業特色;上城區作為智慧城市建設的老城區試點,依託思科公司中國總部,開展智慧城市應用服務進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家庭的全面試點;拱墅區作為物聯網進樓宇的試點,依託中國(杭州)智慧產業園和物聯網產業園,開展智慧樓宇、智慧園區建設試點;江干區作為智慧樓宇、智慧社區、智慧家庭應用服務試點,江干區丁橋鎮作為智慧城市建設的試點鎮,推動智慧城市建設的全方位探索。在有關試點城區、鄉鎮(街道)建設方面,要堅持兩個「三位一體」和兩個「兩手抓」,科學設計試點項目。根據「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總體規劃、分步實施,基礎先行、招商緊跟,滾動推進、加快發展」的指導思想,按照「高起點規劃、高強度投入、高標准建設、高效能管理」的要求,加快智慧城市經濟園區建設步伐。要按照建設「小特區」的要求,進一步理順體制,配強班子,充分授權,推行封閉式管理、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要強化園區特色,做到功能互補,錯位發展,建設生態型、花園式園區。
第八,建設市區(縣、市)兩級智慧城市創業孵化器。
創業孵化器是打造智慧城市經濟、推動智慧城市建設的一個關鍵環節。在杭州智慧城市孵化器建設上,一要繼續辦好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孵化器。結合高新技術開發區(濱江)「十二五」規劃,盡快制定出一個進一步擴大孵化器規模、完善孵化器功能的計劃,發揮其在全市孵化器建設上的示範、帶動作用。孵化器要對小企業提供特殊的優惠待遇,比如免除前兩年租金,無償提供生產、科研用房和電腦,免費在政府網上宣傳等,讓小企業盡快茁壯成長。二要抓緊建設區、縣(市)級孵化器。各區、縣(市)都要立足各自實際,盤活存量與增加增量相結合,分別建立一兩個孵化器,並與高新開發區孵化器聯網,在全市營造智慧城市建設相關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良好合作、互補氛圍。三要大力鼓勵企業創辦孵化器。支持有條件、有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創辦專業性強、特色明顯的孵化器。四要把有些科研院所和企業的研發中心辦成小型孵化器。
第九,發展智慧技術風險投資和交易平台。
風險投資是智慧城市經濟發展的助推器和催化劑。要盡快出台有利於風險投資發展的政策措施,對風險投資公司的法律地位、組織形式、運作機制和相關稅收、資本兌現等方面的政策作出明確規定,特別是要推動有限合夥制的運作。加強風險投資人才的培養和引進,特別是應通過請進來走出去及在實踐中鍛煉的辦法,造就一大批風險投資人才,並爭取培育出若干個「大師級」的風險投資家。加快設立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科技項目評估機構、信息咨詢服務機構、技術經紀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建立健全風險投資中介服務體系。按照「擴大社會影響、擴大成員單位、擴大活動頻率、擴大服務深度、擴大合作成效」的要求,進一步辦好創業聯合投資協作網。構建多層次風險投資的退出渠道。健全市產權交易市場,擴大交易范圍,增強交易功能,為股權流動以及企業並購活動提供公正、透明、規范、有效的交易載體;疏通並購、回購等退出渠道,充分發揮上市公司、大公司從事並購活動的積極性,鼓勵市商業銀行和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智慧產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經營者的回購活動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堅持「大公司戰略」與「群體戰略」並重,確立企業創新主體地位。
堅持「大公司戰略」與「群體戰略」相結合,著力培育自主創新主體。大企業、大集團是推進科技創新、支撐經濟發展的龍頭和骨幹。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是培育大企業、大集團的基礎,是最具創新活力的企業群體。在智慧城市建設中,要始終堅持「抓大不放小」,一手抓「大公司戰略」,加大扶優扶強力度,培育一批「頂天立地」的大企業、大集團;一手抓「群體戰略」,倡導「和諧創業」,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創業,培育「鋪天蓋地」的中小企業,進一步強化企業的創新主體地位。國有企業改革必須堅持「抓大放小」,打造「智慧城市」、建設創新型城市則必須堅持「抓大不放小」。大企業特別是科技型大企業,都是從小企業發展起來。「阿里巴巴」就是一個典型。總之,在智慧城市建設中,我們要特別關注小企業的發展,培養幾十個、幾百個甚至幾千個像「阿里巴巴」這樣的企業。有了這樣一批企業,杭州智慧城市建設就有了堅實基礎。

❺ 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相關法律問題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 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❻ 中國的住房改革歷史。

1、社會主義探索時期

計劃經濟體制下住房完全靠國家包下來,實行福利分配。

2、一次房改時期

時區跨度集中在1980年至2001年,1980—1986年,理論准備和售公房階段;1986—1991年,提租補貼階段;1991—1993年,以售帶租和公積金試點階段。

1993—1998年7月,房改深化、配套改革與艱難探索階段;1998年7月至2001年,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全面展開、新住房制度初建階段。

3、二次房改階段

以2012年黨的十八大召開為歷史分界點,這里將2003—2011年作為二次房改前期,這時期圍繞理念、機構與職能范疇的保障房制度建設加快,直接促進保障房建設規模空前,大步邁向與商品房相協調的格局。

(6)住房保障模式擴展閱讀:

住房問題既是民生問題也是發展問題,關系千家萬戶切身利益,關系人民安居樂業,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關系社會和諧穩定。

因而,要處理好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

由於市場配置的對象是商品房,政府保障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類別是保障房,因而,該制度在本質上也可概括為商品房與保障房相協調的住房制度,即「兩房協調」的新住房制度。

完善的住房新體制或新住房體制的模式,應該就是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兩房協調的住房體制。它的建立,將為促進住房體系長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深層持久的制度動力。

❼ 經濟適用房滿5年交易過戶後是商品房嗎

是的。

滿五年經濟適用房出售,除正常二手商品房交易稅費,還需要繳納綜合地價款,2008年4月11日之前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按計稅價格的10%繳納,2008年4月11日之後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按計稅價格與上次購買價格的70%繳納;房屋出售後,房屋性質變為商品房。

經濟適用房的出賣分為兩種:

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

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

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

(7)住房保障模式擴展閱讀

在中國,國家規定,購買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

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最大的區別在於購房者是否對房屋擁有完全產權。擁有了完全產權也就意味著你的經濟適用房成為了商品房,就可以像商品房一樣上市交易。

自從2010年4月26號住建部的《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公布後,經適房已經住滿五年的購房者紛紛辦理相關手續,向國家交納一定價款,以獲得經適房的完全產權,完全產權的獲得也就意味著經適房轉為了商品房,這就是「經轉商」的產生背景。

❽ 保障房建設ppp模式是什麼意思

收儲社會閑置房源的PPP模式
除新建保障房之外,PPP模式也可以運用於對現有住宅的改造和利用。對閑置住房較多的地區,政府不必新建保障房,可採用PPP模式對現有閑置住房進行收儲,再轉租給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這樣,既能節約新建保障房資金投入,又能盡快滿足住房需求。對租戶而言,由於政府部門擔當了房產中介的角色,可以更加長久地居住,免除頻繁搬家之苦。此外,收儲的公租房一般比較分散,能夠滿足不同群體的住房需求,也可避免低收入者集中居住帶來的社會問題。 收儲閑置房源PPP模式的操作要點:第一,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成立專門的收儲公司,並與物業管理公司、裝修公司和房產中介公司合作成立專門的公租房租賃公司(也是一種SPV)。第二,利用社會資本合作夥伴的信息和管理優勢,尋找並簽訂閑置的房源,對其進行符合政府要求的裝修改造。第三,政府部門負責審核房源和申請者的信息,對入住公租房的家庭提供一定的租金補貼,對出租家庭免徵租房稅收。
(三)設立保障房PPP引導基金
保障房PPP引導基金是由政府部門設立的,主要用於保障房融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的一種政府引導基金。保障房PPP引導基金使PPP項目的資金來源更加多元化,有利於降低融資成本,提高PPP項目的質量。 保障房PPP基金設立的要點:成立專門的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募集和投資。在確定項目所需要的資金規模後,由政府先期認購10%的基金份額,其餘90%的份額向社會公開出售。所募集資金全部用於保障房PPP項目。基金本身應該就是一個公私合作模式,即由獨立的理事會管理,日常運營根據績效管理的原則,交由獨立的私營機構管理。私人或機構投資者可以把閑置資金借給該基金,或按市場價格提供權益融資;開發商和中央政府也可以為基金提供融資;項目公司或者地方政府可以從基金中低成本貸款,並按PPP項目的要求償還債務。
三、支持保障房PPP模式的配套政策建議 (一)完善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規
應該盡快出台《住房保障法》,用法律明確公共部門在維護居民住房權利方面必須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其重點是,要明確規定我國的住房保障投入在各級財政支出中所佔的大致比例;在現行財政體制下,要明確以中央和省級財政投入為主,並確立起「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體制。
(二)設立專門的PPP管理協調機構
發達國家經驗表明,專門的PPP管理機構對於規范政府行為,減少多頭管理,提升PPP項目運行效率等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建議在中央層面成立專門的PPP管理機構,成員涵蓋相關部委,以加強其統籌協調的作用。同時,在省級層面也要設立相應的PPP管理協調機構,以推進PPP項目落地實施。PPP管理機構應致力於提高PPP項目的透明度,積極向公眾宣傳,爭取社會公眾了解和支持,努力減少項目建設和管理中的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等行為。

❾ 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世界各地主要模式

美國:實物與貨幣補貼相結合模式
在美國,通常年收入低於2萬美元(1美元約合6 .83元人民幣)的家庭被視為低收入或者是貧困家庭,來自這樣家庭的人口目前約有3900萬人,佔美國總人口的12.1%。多年來,美國政府為解決這部分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絞盡腦汁,現已形成了一整套比較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
實物補貼:一是公共住房,指政府房屋署撥款建設並直接管理的房屋。這種房屋主要用於出租,其租金標准根據家庭收入而定,一般為家庭收入的1/3。二是廉租公屋,指政府為低收入偏上家庭提供租住的公有住房。其家庭年收入限制標准相對較高,如一家一口為28150美元,兩口為32150美元,一般租金標准要超過家庭收入的1/3。一旦家庭收入超過以上標准,便要搬出去,否則,將大幅提高租金,最高租金可達基準租金的5倍以上。但是,低收入者租住符合政府規定的住房,只需支付其家庭收入25%的租金,超過部分的房租由政府代為支付。
貨幣補貼:一是租金補貼。這一政策主要針對低收入者承租私人房屋。政府鼓勵私人將符合出租標準的房屋出租給低收入者。當低收入者承租後,便將自己收入的1/3付給房主作為房租,其餘部分由政府代付。二是購房補貼。根據美國前總統布希2003年簽署的《美國首付款法案》,凡能夠支付月供房屋抵押貸款、但沒有足夠的錢支付房屋首付款的美國家庭,可向地方相關機構申請低收入家庭特別資助,政府將幫助購房者交齊首付款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的有關費用。為購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1萬美元或者是住房買入價格6%的首付款資助,該法案每年至少幫助6萬低收入家庭支付首付款和交易費用。
用義工降低修繕成本:由於勞動力成本高昂,美國修繕房屋的費用中人力成本一般都高於材料費。對此美國政府和很多社區組織都鼓勵志願者無償幫助低收入者進行房屋修繕,以降低修繕成本,志願者也藉此得到較好的履歷記錄。這些記錄可以幫助他們在今後的就業過程中受到用人單位的優先錄取,而接受援助的居民則有義務以社區義工等形式回報社會。
德國:發放住房補貼為主的模式
住房補貼分為租房補貼和購房補貼兩類。租房補貼制度是目前德國對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德國約有60%左右的居民租住住房,其中約1/3租住公共住房,2/3租住私人住房。近年來,為保證每一家庭都能夠有足夠的住房租金支付能力,德國住宅補貼法規定,居民實際繳納租金與可以承受租金(一般為家庭收入的1/3)的差額由政府承擔,補貼資金的來源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擔50%。此外,財政還給予收入較低的購房人不同程度的購房補貼。現在,約有86%的德國人都可以享受不同額度的住房補貼。
至於將房子租給誰,德國政策規定主要取決於誰「對需求最緊迫」。首先,無房戶原則上會得到優先照顧;其次,收入低也是一個重要的參考因素,如果一個家庭每月用於房租的支出大大超過月收入的30%,就算困難戶;第三,失業者、多子女家庭、孕婦、單身母親、殘疾人、病人、社會弱勢群體,以及原住房條件惡劣等等,也都在考慮之中。
新加坡:政府建房為主的模式
該模式以新加坡為典型代表。按照1964年推出的「居者有其屋」組屋計劃,新加坡政府成立專門的法定機構,對佔住戶80%的中低收入者,統一供應組屋,並實行嚴格的限房價、限戶型政策,保證大多數居民買得起組屋。政府規定,每戶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購買一套組屋,購買組屋居住不滿5年出售要納較高的稅。
同時,還對少數低收入困難家庭實行更加優惠的住房保障政策。一是對占居民家庭總數8.5%的困難戶供應由政府補貼的小戶型組屋。政府補貼標准為:兩室一套的,政府補貼購房總價的1/3;三室一套的,政府只補貼5%;四室以上大戶型的不補貼。二是對占居民家庭總數8.5%、月收入不超過800新元(1新元約合4.98元人民幣)的特困戶,政府租給面積更小的舊組屋(一般為40平方米左右),月租金僅為十幾新元。
德、法、日:法律強制模式
法國和德國是法律強制模式的典型代表。法國政府專門頒布法律,從2000年開始,規定任何開發商在住宅建造規劃中,至少拿出20%的面積,賣給社會福利房屋管理公司,由其出租或出售給低收入者,並提供房屋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其餘80%則按市場價格銷售。這樣做的好處:一是促進不同社會層次的居民在居住上相互摻雜和融合,防止人為地將一座城市分割為富人區和窮人區,特別是避免出現貧民窟;二是促進了街區內多種多樣的經濟文化生活的融合。
針對二戰後大量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難問題,德國政府於1950年頒布《住宅建設法》,推動福利性公共住宅的建設。其中大眾化的公共住宅全部由國家投資興建,主要向低收入、多子女及領取養老金者等家庭提供。為了避免人為造成富人區和貧民窟,德國政府也規定,房地產商每興建一個住宅區,必須用20%的面積建造福利住房。經過多年努力,德國較好地解決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
為解決戰後住宅嚴重缺乏問題,日本政府在1951年頒布《公營住宅法》,明確指出公營住宅的受益對象為低收入家庭。這一法則的實施極大地緩解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緊張狀況。根據1996年新修訂的《公營住宅法》,日本公營住宅的房源有三:一是地方公共團體建設公營住宅;二是地方公共團體收購的民間住宅;三是地方公共團體租用的民間住宅。
韓國:10年內完成「百萬戶國民廉租房建設」
早在1998年,韓國政府就開始實施促進廉租房的政策,現在又提出10年內完成「百萬戶國民廉租房建設計劃」。韓國的廉租房分成兩類,一是永久性出租房,二是可出售的出租房。廉租房的租金僅為市場價的60%至85%,最長租賃期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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