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構建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一,推進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目前,我國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基本形成,在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中是第一支柱,發揮著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在未來城鄉一體化發展進程加快的新形勢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的著力點要逐步轉向城鄉統籌發展,重點是推進制度整合和待遇銜接,努力消除城鄉制度上的差異,逐步縮小待遇標准上的差距。
第二,建立健全符合國情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經過多年的實踐探索,我國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取得重要進展和寶貴經驗。今後一個時期,要繼續推進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整合發展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模式,探索建立更加符合我國國情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增強針對性、有效性、公平性為重點,積極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管理的有效方式,建立更加完善的保障房供應體系,切實解決住房困難群眾的住房問題。建立公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監管機制,著力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
第三,積極發展補充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補充社會保險和各類商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第三支柱。《決定》特別提出,要制定實施免稅、延期征稅等優惠政策,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第四,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隨著我國快速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老年人的社會服務保障問題越來越突出,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讓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安度晚年,必須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大力發展老年服務產業,更好滿足老年人特殊的服務保障需求。要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快養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動室等老年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積極發展老年護理、保健等老年服務產業。
第三,積極發展補充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補充社會保險和各類商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第三支柱。《決定》特別提出,要制定實施免稅、延期征稅等優惠政策,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第四,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隨著我國快速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老年人的社會服務保障問題越來越突出,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讓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安度晚年,必須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大力發展老年服務產業,更好滿足老年人特殊的服務保障需求。要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快養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動室等老年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積極發展老年護理、保健等老年服務產業。
第六,明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方針。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有大有小、保障水平有高有低,這與其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水平有關,也與政治體制和歷史傳統有關。但就制度建設的基本原則和基本保障項目而言,卻是大同小異的。經過多年的實踐,我們總結出12個字,即「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也可以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方針。
第七,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要繼續完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加快覆蓋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城鎮各類勞動者。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要注意在實踐中總結經驗,完善制度,努力加快擴大覆蓋面。
第八,加大社會保障投入。要加快完善公共財政體制,穩步增加財政性社會保障支出占國家財政支出的比重。財政性社會保障投入要重點向農民、農民工、被征地農民、城市無業人員和城鄉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群傾斜。社會保障投入是用人單位、職工和政府的共同責任,要合理劃分三方責任,形成科學的分擔機制。
要從四個方面著手,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
一是對城鎮就業群體,重點做好農民工、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工作;二是繼續解決體制轉軌的歷史遺留問題,全面落實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將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等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三是對目前實行自願參保原則的新農保、新農合以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通過強化政策激勵,引導符合條件的群眾積極參保、長期參保;四是完善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政策,實行先保後征。
Ⅱ 土地政策為我國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來,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住房問題也成了重要的民生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城市居民住房問題,始終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作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業發展的根本目的。2007年8月7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以下簡稱24號文件),其核心內容是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基本確立了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框架,並首次明確了廉租房制度在住房保障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房制度提出了更為具體的指標、要求和計劃。這是我國房地產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必將對我國的房地產市場產生深遠影響。而土地是我國房地產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礎,土地政策對建立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起到了關鍵作用。
一、我國土地政策變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歷史進程
(一)1994~1998年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199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提出要建立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實現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改善居住條件,滿足城鎮居民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由此全面啟動了我國住房體制改革。與此相對應,這個時期我國土地管理政策也經歷著重大變化。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得到了《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確認。1990年5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成片開發經營土地暫行管理辦法》,這標志著我國的土地市場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軌道,為我國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市場環境。
(二)1998~2003年住房分配貨幣化,土地市場建設推進住房制度改革
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的政策主旋律是「市場化」,確立了「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的住房政策,並且針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這標志著經濟適用住房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的主體之一。針對住房「市場化」,已有的土地政策已不能適應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亟待改進。當年國土資源部成立,同年8月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公布,12月公布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至此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的法律體系初步形成。2001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通知就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土地市場、規范土地審批行為等重大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制度性措施,為推進土地市場建設進而推進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據和強有力的保證。
(三)2003~2007年建立住房保障制度,嚴格土地宏觀調控
自2003年以來,我國房地產市場出現了商品化程度過高過快、國有資產流失、市場秩序混亂、忽視保障性住房建設等種種問題,國家從土地「8·31」大限,到「國八條」、「國六條」,提出了一系列調控措施。2003年11月15日,由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議通過了《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0號(第120號令);2004年5月13日,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印發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令)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規文件,從把緊土地出讓關、通過稅收政策抑制旺盛的住房投資需求,到強調政府的住房保障職能,增加對城市最低收入貧困家庭廉租房的供給,體現了我國政府對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關心與重視。這期間,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兩個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的重要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土地節約利用和收益分配機制,提出一定比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應當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嚴格土地管理,進一步規范土地市場加強土地在宏觀調控中的 「閘門」作用,不斷提高服務社會和市場的能力。
二、24號文件對我國住房制度的影響
24號文件是我國自1994年住房體制改革啟動以來,國務院下發的與住房制度改革相關的重要文件。 總結了1994年以來我國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實踐經驗,針對當前房地產市場出現的問題,為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提出了新的保障措施,涉及房屋、土地、民政等多方面政策,這對於構建起一個「以低收入群體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供給體系將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
(一)住房保障被定性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
24號文件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 將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通過正式的文件安排列為公共產品,作為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這是房地產調控的一大進步。
(二)廉租房的供應對象擴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農民工住房問題進入了政府關注的視野
24號文件將廉租房的供應對象由以往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擴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同時還提出了廉租房與經濟適用房家庭的無縫連接,從而解決「夾心層」家庭住房問題。同時,24號文件要求各地在 「十一五」期末,應使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
(三)新的政策制度安排更具可操作性,重點滿足居住需求
與以往政策文件不同,24號文件相對更具有可操作性。通過圍繞滿足居住需求展開的具體數字、標准和原則的規定,保證了住房保障政策取得實效。新的保障標准嚴格限制了廉租房與經濟適用房的面積,以能夠基本滿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居住需求為准,與低收入群體的基本需求緊密對接,而不會出現保障供給與保障需求相脫節。 為了實現住房保障重點的轉變,24號文件明確規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兩個來源: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比以前出台的《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規定的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資金底線是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5%,提高了一倍。
三、通過進一步加強土地調控來推動我國住房制度改革
24號文件充分強調政府在住房領域的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職能,為我國土地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明確要求切實保護耕地,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走出一條建設佔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提出土地管理中要努力優化住宅用地結構,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確保不低於70%的住宅用地用於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設,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佔土地。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於認真貫徹 <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36號,以下簡稱《意見》),提出進一步加大土地供應結構調整力度,保證用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用地供應。
(一)《意見》中關於土地供應政策的要求
在《意見》中,要求科學編制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用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用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優先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其年度供應總量不得低於住宅用地供應總量的70%。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嚴禁新徵收或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對國家機關搞集資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此外,對超出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要依法徵收土地閑置費,並責令有關企業限期動工、竣工。土地閑置費原則上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要堅決無償收回。對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如何為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來我國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住房保障制度除住房公積金外,主要通過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和「兩限房」來體現。除「兩限房」剛剛起步,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政策都已經執行了一段時間,暴露出來的問題還不少,分別表現在:經濟適用房供給不足,而且在執行過程中出現偏頗;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還很小,沒有得到全面實施,各地差異較大,確定主體對象困難而且資金保障不穩定。
針對上述問題,從土地管理角度出發,應當通過建立責任制,提高土地利用規劃作用,保障土地供應,加強監督管理等措施,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1)加強法治建設。法律是對權利的最高保障,只有把在以往改革實踐中好的政策措施通過立法固定下來,才能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人民群眾才能得到真正的實惠。如有些地方政府不願無償提供那麼多的土地建設經濟適用房,因為他們認為只有商品房開發才能給政府帶來大量的收益,搞經濟適用房只增加負擔,所以不主動推進住房保障。但是從保障民生、穩定社會的大局講,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是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 只有通過法律把政府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政府考核內容,地方政府才會認真對待、強勢推進。另外,如何從法律上保障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兩限房」的權利,使低收入家庭住得安心和舒心,也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物權法》的實施,為此提供了契機。
(2)加強土地規劃的龍頭作用。土地是房屋建設必不可少的,作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該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就考慮不同住房用地的規劃問題,注重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區位和環境因素,防止不合理的規劃導致新問題的產生。同時應做好與城市規劃、城鄉統籌規劃等的銜接。
(3)加強土地供應管理。建設房屋就需要使用建設用地,但每年的新增建設用地是有限的,受土地供應計劃管理。這就需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充分挖掘現有建設用地用於住房保障,做到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同時做到調整土地供應結構、保證並優先安排用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建設用地。
(4)加強監督管理,嚴格落實用地政策。當前,針對房地產市場,有了好的土地調控政策還不夠,要使各項政策落到實處、真正發揮其作用才是關鍵,所以必須要加強監管。 在供地時要加強監管,禁止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為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後挪用於商品住房開發。同時,通過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加大土地出讓收入的徵收力度,落實好「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的規定,保證保障性住房的充足供應。
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社會改革
我國建立社保信息披露制社保基本情況報告出爐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決定開始在全國逐步建立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制度,並於11月29日首次發布《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險基本情況》報告。
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報告顯示,2004年以來全國已連續3年多確保養老金當期發放無拖欠。同時,各地積極補發歷史拖欠,到2006年底,共有18個省(市、區)實現養老金無歷史拖欠。
目前,養老保險已經實現廣覆蓋。到2006年底,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18766萬人,城鎮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率達到76%。而且,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建立了起來。1998—2005年,企業參保離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水平由每月413元增加到719元,年均增長8.2%。2006年,中央決定較大幅度地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當年月人均養老金達到815元。另外,統籌層次正逐步穩定提高。截至2006年底,全國已有北京、天津、吉林、黑龍江、上海、福建、重慶、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3個省區市實現了省級統籌。但是,農村養老保險的推進比較緩慢,覆蓋面還比較小。
我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規模逐年擴大,運營安全。1997—2006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收入年均增長17%,其中近3年來年均增長20%;養老金支出年均增長15%。2006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6310億元,總支出4897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24%和2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期結餘1413億元,累計結存5489億元。
社會普遍關注的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問題也有保障。2006年,國家審計署曾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基金情況進行了審計,並發現了個別問題。勞動保障部介紹說,目前審計發現的問題已整改糾正98.5%,現在正在進行市縣基金和農保基金的審計。不過,目前還有一些企業欠繳職工的養老保險費。到2006年底,全國企業累計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436億元,全國千萬元以上的欠費企業177戶,累計欠費45億元。
根據統計,到2006年底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數10268萬人,其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人數達2537萬人。全國94家國有重點煤礦企業中,除1家已進入破產程序,其他已全部參保。到2006年底全國參加生育保險人數6459萬人,當年全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人數108萬人次。這是我國社會保障網日趨擴展和完善的一個縮影。
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報告顯示,我國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都取得了明顯進展,逐步構建起一張堅實的社會保障網。
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延伸到城鎮所有從業人員,國家還支持建立了公務員醫療補助、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到2006年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數達15732萬人,基金收入1747億元,支出1277億元。
失業保險城鎮覆蓋率達78%,從1998年至2006年,共為2400多萬失業人員提供了失業保險待遇和再就業服務。2006年全年,全國有598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另有86萬名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領取了一次性生活補助。到2006年底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存708億元。 廉租房,江蘇省縣城以上城市全覆蓋 江蘇省省所有縣(市)全部出台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並正式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在全省基本建立,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基本得到保障。全省有2.9萬戶城市低保家庭和特困職工家庭已享受了這項制度帶來的好處。
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資金落實是關鍵。為拓寬資金渠道,建立穩定的資金來源,南京市政府建立了城市住房保障資金專戶,每年落實資金5000萬元。常州市政府制定了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建立廉租住房資金專戶,今年前三季度歸集近9000萬元。淮安市廉租住房資金專戶今年前三季度歸集土地出讓凈收益等資金2700多萬元。據初步統計,截至2007年9月底,全省累計用於廉租住房制度的資金為61304.57萬元,其中財政預算安排資金22864.34萬元,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22631.64萬元,其它資金15808.59萬元。
低保住房困難戶基本得到保障
目前,江蘇省省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民政部門確認的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和總工會確認的特困職工家庭。
據初步統計,截至2007年9月底,全省累計已有28967戶最低收入家庭通過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了住房條件。絕大部分省轄市市區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實現了應保盡保。南通市將廉租住房供應對象擴展到城市最低工資線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2008年,低收入住房困難戶應保盡保
江蘇省省縣城以上城市全部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不過,目前針對城鎮中等收入家庭的低價位、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供應不足。各地廉租住房保障范圍較窄,僅限於低保家庭和特困職工家庭;一些地方保障面積標准較低,保障方式不盡合理,沒有實現應保盡保。
解決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已成為我省住房保障工作的首要任務。按照國務院要求,我省建立以廉租房為重點的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即將出台。我省將進一步擴大廉租房保障范圍,將廉租房制度作為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在2008年年底前,將保障對象從城市低保家庭和特困職工擴大到所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逐步提高住房保障標准。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採用收購二手房、在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中配建等多種方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房源一般不低於應保對象的30%。通過財政安排預算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補充資金,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劃出10%等方式,落實好廉租房資金渠道。省級財政每年安排不低於5000萬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經濟薄弱地區廉租住房建設。
為改善供求關系,滿足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需求,我省將通過「五限一競」即限銷售價格,限套型面積,限建設標准,限供應對象,限轉讓交易時間及競拍地價,加大中低價位政策性商品房建設力度。同時,在全省積極推行經適房共有產權試點。
南京3年籌建3000套廉租房
南京市房管部門相關負責人昨天表示,該市將出台一系列廉租住房保障實物配租擴面政策。從2008年起,擬定每年籌集3.8億元,籌建3000套廉租房。
南京現行的廉租保障主要針對低保家庭,據今年初對全市家庭展開的住房調查,江南八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且人均月收入820元以下的困難家庭)共有10.8萬戶。南京市計劃,逐步擴大廉租住房覆蓋面,把這10.8萬戶低收入家庭中特別困難的一部分,也納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圍,應保盡保。
由於政府投入資金有限,自2002年以來,南京市保障的10180戶特困家庭中,享受實物配租的僅500餘戶。今後,南京擬定實行貨幣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的保障方式,逐步提高實物配租比例。2008-2010年3年內,通過實物配租將籌集3000套、15萬平方米的廉租住房,其中新建2400套、12萬平方米;回購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退原房(含不足部分市場收購等)600套、3萬平方米。廉租租賃補貼共發放約4億元、共惠及6萬余戶。
南京現有的廉租住房申領條件較為「苛刻」,把不少低收入群體擋在了廉租房保障的大門外,由此一度出現了400餘套廉租房源空置的尷尬。該市擬定放寬申領條件:低保無房戶;特困企業中特困職工中無房家庭、社會福利院中成年孤兒、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出現住房)等低收入特困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小於15平方米的低保住房困難家庭這三類人群,均可享受實物配租。 首家甲級鐵路設計院重組改制 中國交通建設領域的大型設計企業——鐵道第二勘察設計院,近日在成都改制重組為中鐵二院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據悉,這是國家甲級大型鐵路設計院按照規范的公司制改革,由單一的鐵路行業首次向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跨國經營發展而組建為工程科技企業集團。
隨著鐵路基建管理體制的改革,鐵道第二勘察設計院依靠強大的科技創新能力,年產值從2002年的2.6億元增長為2006年的15億元。
中鐵二院工程集團擁有多項自主知識產權和科技研發能力,具有國家甲級綜合與專項資質證書31項,其在險峻山區設計大能力鐵路干線的成套技術,高速公路設計,高橋大跨橋梁和長大隧道設計等專業技術居國內領先地位。 中東部地區全面啟動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改革 「如今政策真好,農村孩子上學不用繳費了!」2007年,我國中東部地區全面啟動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改革,至此我國農村地區已全部納入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新年伊始,中東部地區各省份就積極部署有關工作,確保新機制改革所需資金撥付到位,進一步規范學校收費行為,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等現象發生。
確保春季開學資金到位
山東省省長韓寓群日前主持召開了省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專門研究了教育工作,要求各級政府抓好落實,確保1月25日前將保障資金撥付到學校。1月17日,在山東省財政廳大樓,隨著副省長王軍民輕點滑鼠,山東省2007年第一季度全省農村義務教育保障資金3.86億元撥付到縣。在該省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首批專項資金撥付儀式上了解到,從今春開學起,山東將全部免除760萬名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的雜費,為農民減輕負擔18億元。
在1月19日召開的河南省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工作會議上,河南省副省長王菊梅強調,凡達不到義務教育經費「三個增長」、截留挪用義務教育經費和城市教育費附加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緩慢的縣(市、區),將依法對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實行問責。該省還決定,今年全面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雜費,所需的25億元資金按比例分擔,嚴禁各學校對雜費「先收後免」,縣財政要將免雜費所需資金提前撥付到位,不能因撥付遲緩而影響春季正常開學。
從2006年春季起,福建省也全面實行全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除學雜費,全省共免除學雜費資金達6.78億元,惠及361萬農村學生。
明確各級政府承擔比例
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改革,被列入了湖南省政府2007年為民辦的八件實事之一。湖南日前組織財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分成5個組,赴全省14個市州進行第一輪督查。此次督查的內容非常詳細,包括資金的落實、貧困生寄宿生生活補助經費的安排和人數、教職工地方性津補貼的發放情況等。據悉,湖南今年預計投入新機制資金19.23億元(不含中央免費教科書資金),其中中央承擔61%,省級承擔26.1%,市級承擔3.9%,縣級承擔9%。
浙江省2006年秋季就對全省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全部免除了學雜費,513萬名義務教育學生家庭戶均免交學雜費近100元,免交的5.5億元學雜費全額由各級財政承擔。此舉標志著浙江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初步建立,這一事件日前被評為浙江省2006年十大新聞之一。實施免除學雜費後,增加的教育投入原則上由市、縣(市、區)財政承擔。省財政對一類地區(欠發達地區及海島地區)實行全額轉移支付,對其他市、縣(市、區)根據經濟和財政狀況,分別按二類地區省補70%、三類地區省補50%、四類地區省補30%、五類地區省補20%給予轉移支付。
嚴防「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
江西省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確保上級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全部用於義務教育。從今年開始,全省農村小學生均公用經費將達到60元、初中生均公用經費將達到80元。該省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從近日召開的2007年度湖北省教育工作會議上獲悉,2008年開學,湖北600萬名農村中小學生將免學雜費。據介紹,該省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將全面實施新的經費保障機制,學校一律停止收取學雜費(含信息技術教育費),全部取消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學校只能按規定收取課本費、作業本費兩項代收費,寄宿制學生按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收取住宿費。除此之外,學校和教職工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對享受「兩免一補」的學生,憑「資助證」免繳學雜費和領取免費教科書,嚴禁「先收後退」和「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這一政策將惠及該省600萬名農村中小學生。
Ⅳ 中國的住房改革歷史。
1、社會主義探索時期
計劃經濟體制下住房完全靠國家包下來,實行福利分配。
2、一次房改時期
時區跨度集中在1980年至2001年,1980—1986年,理論准備和售公房階段;1986—1991年,提租補貼階段;1991—1993年,以售帶租和公積金試點階段。
1993—1998年7月,房改深化、配套改革與艱難探索階段;1998年7月至2001年,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全面展開、新住房制度初建階段。
3、二次房改階段
以2012年黨的十八大召開為歷史分界點,這里將2003—2011年作為二次房改前期,這時期圍繞理念、機構與職能范疇的保障房制度建設加快,直接促進保障房建設規模空前,大步邁向與商品房相協調的格局。
(4)住房保障改革擴展閱讀:
住房問題既是民生問題也是發展問題,關系千家萬戶切身利益,關系人民安居樂業,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關系社會和諧穩定。
因而,要處理好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
由於市場配置的對象是商品房,政府保障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類別是保障房,因而,該制度在本質上也可概括為商品房與保障房相協調的住房制度,即「兩房協調」的新住房制度。
完善的住房新體制或新住房體制的模式,應該就是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兩房協調的住房體制。它的建立,將為促進住房體系長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深層持久的制度動力。
Ⅳ 建設局住房保障中心是參公事業單位嗎這次十二五事業單位改革,會改成行政編制嗎
建設局住房保障中心沒有行政職能,不是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其使用的事業編制不會改為行政編制。
Ⅵ 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是什麼單位性質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嗎在事業單位改革中能否轉為行政機構
是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辦公室正付主任才是公務員。至於能否在事改種成為行政機構這就要具體看廣東省,廣州市倆級政府的決定了。估計是比較難的。
Ⅶ 建國以來至今房屋變化研究報告
一、我國住房保障制度演變路徑
建國後一直到改革開放前,在嚴格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實行的是福利化分房和低租金公房制度,由國家和國營單位負責住房的投資、建設、分配和管理。從理論上講,屬於全民保障,但從實際效果看,由於國家財力有限和保障機制缺乏效率,造成大量居民居住條件惡劣,尤其是最應受到保障的弱勢群體。1978年,全國城鎮人均住房面積僅7平方米建築面積,約47.5%的城鎮居民家庭缺房或無房。改革開放之後,我國住房制度和住房保障也相應地進行了調整和改革,大致經歷了以下四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初步嘗試改革(1978 ~ 1990年)
1978年,鄧小平第一次提出房改問題。198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了《全國基本建設工作會議匯報提綱》,正式宣布中國將實行住宅商品化的政策。這期間,開始嘗試公房出售,典型政策是1982年有關部門提出了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售房原則,即個人支付1/3房價款,其餘2/3由政府及職工所在單位分擔補貼。1986年成立了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這一時期房改的特點是改革低租金、提租補貼、租售結合、以租促售和其他配套改革。1988年,國務院召開了第一次全國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議,下發了《關於在全國城鎮分期分批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標志著住房制度改革進人了整體方案設計和全面試點階段;其基本思路是「提高工資,增加工資,變暗貼為明補,變住房實物分配為貨幣分配,通過提高租金促進售房。」但是實施中遇到了困難,1988年正值通貨膨脹,提租補貼難於實行,結果在全國掀起了低價售房之風,原先使用權分
配不公轉化為財產佔有不公,進一步加劇了住房分配上的不公平,卻不能解決住房的絕對短缺。這一階段只是進行了改革的摸索和嘗試,成效甚微。
第二階段:全面推進改革(1991 ~ 1997年)
1991年,國務院頒發了《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了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重申了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提出了部分產權理論,要求實行新房新制度。同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全面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這是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一個綱領性文件,制定了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總目標和分段目標。總目標是要從改革公房低租金著手,將公房的實物福利分配製度逐步轉變為貨幣工資分配製度。但同樣面臨著提租難與超低價售房的問題。1994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積極推進租金改革,穩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發展房地產交易和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1994年出台《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1996年出台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制定《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意見》,公積金制度和經濟適用房制度成為住房保障的兩個新制度。總體而言,這一階段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實質性進展,進入了全面推進和綜合配套改革的新階段,但推進的力度不大、速度偏慢。
第三階段:深入推進改革(1998 ~ 2005年)
1998年7月,在前一階段改革實踐的基礎上,國務院發出《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明確地提出了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和完善以經濟適用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發展住房金融,培養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這標志著新的住房政策體系開始實施,開始向住房社會化、商品化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目標邁進。單位退出了對住房分配的直接控制,職工根據個人經濟狀況進入住房市場消費,「合理負擔,量力而行」,國家、單位不需要再為職工提供房源,因而負擔大大降低。在這一過程中,公積金和經濟適用房政策繼續推進,1999年頒布《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對廉租房制度作了具體的規定,從而基本形成了以這三個政策為主,還包括尚未房改的低租金公房政策的住房保障體系。這一階段,住房制度改革獲得了實質性的、突飛猛進的進展,但是,一方面由於住宅商品化、市場化速度過快,導致房價持
續快速增長,另一方面住房保障被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忽視和漠視,從而引發群眾買房難等諸多社會矛盾。
二、 住房保障的主要產品分析及改進建議
(一) 廉租房制度
廉租房制度是國外發達國家最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由於以前我國實行低租金的公房制度,沒必要另外設計廉租房制度。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全面鋪開後,我國開始推出這一政策。2000年《上海市城鎮廉租住房試行辦法》的出台,標志著上海成為全國首個實施廉租房制度的城市。應該說,這一政策是非常合理也非常重要的住房保障措施,但後來的事實證明,各地制度建設情況非常不理想,即使是推進力度較大的上海,至今也沒能覆蓋城鎮人口的1%。
(二) 經濟適用房制度
經濟適用房制度也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稱為「社會住宅」,新加坡叫做「政府組屋」,香港謂之「公屋」。我國的經濟適用房政策,當初也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之一;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中,明確要建立經濟適用住房為主導(占供應總量的80%)的住房供應體系;2004年《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則不再提及經濟適用房佔主流地位;2007年新修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進一步把適用對象縮小到低收入家庭。
(三) 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借鑒新加坡經驗,解決職工住房問題並在全國統一實施的一項重大政策,是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住房體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上海早在1991年就開始試行,國務院於1999年以國務院第262號令正式發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又專門進行了修訂,並以國務院第350號令重新發布了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一步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是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
院批准,其存貸利率皆低於商業銀行利率。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並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據建設部公布的數據,截至2006年底,全國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總額
12687.37億元,公積金使用率平均為72.05%。全國凈沉澱住房公積金1945.83億元,佔全國繳存余額的24.72%。公積金個人貸款余額為3804.71億元,佔全國繳存余額的48.34%。作為一項住宅產業的金
融創新制度,公積金制度對於促進我國住房體制由福利分房到貨幣化分房的轉軌,確實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不僅有效激勵了部分職工購房,而且一度曾經是新增住房建設資金的重要來源。
三、符合我國國情的住房保障模式
從保障范圍上講,理想模式應該覆蓋中低收入以下群體,根據我國目前城鎮居民家庭的分類(按國家統計局口徑),具體包括三類群體:一是佔全國城鎮家庭10% 最低收入家庭; 二是佔比10%的低收入家庭,三是佔比20%的中低收入家庭。歷史上,發達國家都經歷了住房保障范圍由大變小的過程,目前除了北歐高福利國家外,多數國家都是鎖定中低收入以下群體,香港目前保障面超過50%。從發展過程分析,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水平,保障范圍宜先小,後大,再小。也即先重點解決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問題,再逐步擴大到中等低下收入家庭,然後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再適度縮小保障范圍,以更多地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
從保障方式上講,理想模式應該兼顧實物分配體系和貨幣補貼體系。發達國家都經歷了一個從大規模興建公共住房到補充型公共住宅供應的轉換過程,目前市場化水平最高的美國偏重貨幣補貼,而瑞典、荷蘭、新加坡、我國香港地區的實物補貼比重較大,其它多數國家都兼顧這兩種保障方式。以香港為例,住在公屋(即廉租房)占總人口三分之一左右,擁有居屋(即經濟適用房)人口約佔六分之一,這種以實物分配為主導的方式並不適合內地。目前我國廉租房的貨幣補貼為絕對主導性的分配方式,未來應適當提高實物分配比重,經濟適用房的規模保持香港的比重就比較合適,不宜超過15%。除此,還應建立購房貸款貼息、抵免個人所得稅等新型補貼方式。
從保障機制上講,理想模式應該以政府為主導,積極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優勢。住房保障工作並非全部要用計劃經濟的一套模式,也絕非完全依靠財政支出,在以政府行政手段的前提下,還須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有效性。比如,政府可以鼓勵私人開發商參與廉租房和經濟適用的建設和運行,還可以吸引商業金融機構在個人抵押貸款、房地產證券化方面有所作為,從而搞活房地產金融。另外,還可以發動民間、協會及其它組織進行合作建房。只有不斷進行機制創新,動員各方的積極性,才能真正使住房保障步入一個良性發展的軌道。
綜而言之,改革開放30年來,在我國住房制度不繼改革、發生巨變的情況下,住房保障制度也經歷了一個演變的過程,既取得了一些成績,也走過了一段彎路。值得慶幸的是,從2007年以來,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經過重新調整之後,正在形成比較符合我國國情的、相對健全的住房保障體系。
Ⅷ 深化中國住房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總體來講可以分為社會保險和社會救濟兩大類。
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制度等。
社會救濟主要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農村五保供養(指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制度。
此外,軍人優撫安置制度、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的保障制度以及工資工時制度、城鎮住房制度等也屬於廣義上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范疇。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立法極不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是法治經濟,與社會主
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為社會保障制度核心內容的社會保險目前還沒有建立起統一的、適用范圍比較大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支付、運營、統籌管理極不規范;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的立法相當欠缺;社會保障工作在許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規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國家立法滯後,地方立法分散,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導致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小、權威性極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會保障方面發生爭議,進行仲裁或提起訴訟時,由於立法滯後,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無法根據有效的法律規定進行仲裁或判決,一定程度上處於無法可依之狀態。
(二)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立法層次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權威和必要的法律責任制度。社會保障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應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和通過了300多部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卻沒有一部是專門調整社會保障關系的基本法律;在國務院已經制定的條例中,也極少有屬於專門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法規。有關社會保障的規定,主要是由相關部委來制定。這種狀況與社會保障法所應處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國現存的社會保障法律規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規范應由假定、處理和制裁構成,無法律責任、無制裁措施的法律規范,則無法發揮其應有的規范和強制功能。在我國已經制定出來的社會保障法律中,比較普遍地存在著缺乏法律責任的現象,無法確保社會保障措施的有效實施。
(三)社會保障的法律實施機制較為薄弱,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宣傳也極為不夠。合法的籌資機制、穩定的保障機制、嚴格的管理機制、有效的運行機制、有力的監督機制都不夠健全。社會保障監督機構沒有與管理機構嚴格劃分開來,缺乏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和拖欠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保險金行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擠占保險金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得不到及時懲處,保險基金的運營處於不安全狀態。另外由於我國許多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部門規章或內部規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與宣傳,使能接觸到的人數相當有限,從而許多當局者對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難以知曉,導致當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不知如何保護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一紙空文之現象泛濫。
(四)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長期處於「真空狀態」。與發達國家不同,我國人口眾多,農業人口比重相當高,占總人口的80%以上,但是農業人口所享受的社會保障支出比例則少得可憐。據統計,1990年全國社會保障支出1103億元,其中城市社會保障支出977億元,占支出總數的88.6%,農村支出126億元,城市人均413元,農村人均14元〈這其中包括農村特困戶救濟和優撫軍烈屬等〉,相差近30倍。造成農民沒有社會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歷史的原因、經濟發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說是目前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緩慢甚至停滯不前的一個主要原因。以農村養老保險為例,1995年至1998年間是農村養老保險搞得最火熱的幾年,農民參保的積極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參保人數急劇下降,這其中除了農保資金沒有得到很好的管理,各級政府對農村社保工作不夠重視等因素外,主要是因為1999年國務院有關部門下發了關於目前尚不具備普遍推廣農村養老保險的文件,導致農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其原因還在於對農村和農民利益的忽視和輕視。但是,是不是農民沒有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呢?答案是否定的。獲得社會保障的保護,是憲法賦予農民的一項權利。況且沒有我國農民的安居樂業和廣大農村地區的穩定,我國現代化建設事業也無法順利進行。因此,能起社會「穩定器」、「安全網」作用的社會保障體制在我國廣大農村的建立勢在必行。
(五)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沒有與國際接軌,在對外交流中不斷產生障礙與磨擦。我國已正式成為WTO的成員,我國的經濟發展將越來越與世界經濟相聯系,經濟全球化將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作為擴大了的市場經濟——經濟全球化則更應是法治經濟,如果在全世界范圍內無法形成相對穩定和權威較高的游戲規則〈條約、習慣、慣例等〉,則不能稱之為經濟全球化,當然WTO也沒有其存在之可能。能起「穩定器」、「安全網」作用的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市場經濟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圍內將必然形成,只有這樣國際資源特別是人力資源的自由流動方能順利實現。而我國過去的有關社會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會保障這一塊顯然處於空白狀態,這將不僅影響我國對外交流的順利進行,而且從長遠來看必將影響我國整個經濟的穩定和發展。
Ⅸ 推進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重點有哪些
新華網北京2月13日電 我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已經基本形成,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等基本保障部分和補充社會保險、商業保險等補充保障部分,其中社會保險是基本保障的主體和核心部分。《決定》強調要構建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並明確了以下改革重點:
第一,推進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目前,我國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基本形成,在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中是第一支柱,發揮著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在未來城鄉一體化發展進程加快的新形勢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的著力點要逐步轉向城鄉統籌發展,重點是推進制度整合和待遇銜接,努力消除城鄉制度上的差異,逐步縮小待遇標准上的差距。
第二,建立健全符合國情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經過多年的實踐探索,我國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取得重要進展和寶貴經驗。今後一個時期,要繼續推進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整合發展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模式,探索建立更加符合我國國情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增強針對性、有效性、公平性為重點,積極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管理的有效方式,建立更加完善的保障房供應體系,切實解決住房困難群眾的住房問題。建立公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監管機制,著力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
第三,積極發展補充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補充社會保險和各類商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第三支柱。《決定》特別提出,要制定實施免稅、延期征稅等優惠政策,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第四,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隨著我國快速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老年人的社會服務保障問題越來越突出,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讓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安度晚年,必須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大力發展老年服務產業,更好滿足老年人特殊的服務保障需求。要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快養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動室等老年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積極發展老年護理、保健等老年服務產業。
第五,健全特殊群體的服務保障制度。一是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婦女、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要健全組織領導體系,建立領導責任制和相關部門工作協調機制。要健全服務體系,重點圍繞留守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就業、衛生健康、思想情感等方面實施有效的關愛服務。要健全保障體系,加強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社會救助、就業扶持等政策。要加快完善農村勞動力輸入地的戶籍政策和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政策,使更多的留守人員盡快融入城市生活,積極解決兩地居住問題。二是健全殘疾人權益保障制度。重點是要健全殘疾人基本醫療、康復服務體系,落實各類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為殘疾人就業創業提供政策扶持,將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障制度,加強殘疾人權益法律保護,大力營造尊重殘疾人的良好社會氛圍,真正讓殘疾人平等享有各種社會權益。三是健全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針對我國兒童福利事業發展面臨的新形勢,要在孤兒國家保障制度的基礎上,堅持總體規劃與分類保障相結合,進一步明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責任主體,完善工作機制和監管機制,加強政策制度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加快探索建立困境兒童分類保障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