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租房申請條件及程序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1)公共住房租賃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㈡ 公租房的公用部分歸誰使用
公共租賃來住房租金如何確定?源
政府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根據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實行租金減免。對於社會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按照適當低於市場租金的標准收取租金。同時,地方政府或用工單位可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保障對象予以適當補貼。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㈢ 公共租賃住房有哪些管理辦法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9號)的規定:「三、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徵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徵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
八、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九、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㈣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
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
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內各市、鎮近郊地區農民、居民私有房
屋和集體所有房屋用於出租的,均按本規定管理。
近郊地區的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統
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門、公安部門負責;出
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
情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簡稱房管站),負責處
理日常工作;市、縣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
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須向所在街道或鎮房
管站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具備基本
生活設施的,發給《出租房屋許可證》。
第五條 房屋出租人須每月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
人民政府繳交當月租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
管理費。
凡拒交管理費經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銷其《出
租房屋許可證》。
第六條 房屋承租人憑下列有效證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於居住的,本市、鎮居民憑本人
身份證件和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非本市、
鎮人員憑本人身份證件,當地公安機關發給的《暫住證》
和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
(二)承租房屋經營商業、服務業(不含旅館業、
招待所)的,除憑個人身份證件外,本市、鎮居民須憑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街道辦事處
(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外地個體工商業者須憑原
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准予外
出經營證明;外地和本地國營、集體工商企業須憑《營
業執照》和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業單位需承租房屋作辦公或兼住宅用的,
除憑有效證件外,還須憑出租房屋所在市、鎮人民政府
批准設立辦事機構的批文。
(四)租賃房屋作倉庫、工場用的,除憑有郊證件
外,還須憑當地公安消防的部門核發的《防火安全合格
證》和環保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七條 租賃雙方須按規定持有關證件向當地房管
站辦理登記,簽訂《房屋租賃協約》。
承租人還須持《房屋租賃協約》向當地公安派出所
辦理住宿登記。
第八條 房屋租賃期滿或提前中止協約,租賃雙方
及時到房管站辦理解除協約手續,承租人應到公安派出
所注銷住宿登記。
需延長租賃期限的,租賃雙方須到房管站辦理登記
手續。違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沒收租賃期內出租
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當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戶口管
理條例對承租人處以罰款。
第九條 承租人未徵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並辦理
登記手續,不得將房屋轉租或變更房屋用途。違者,房
管站可沒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賃關系。
第十條 沒有申領《出租房屋許可證》並簽訂《房
屋租賃協約》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將房屋出租。違
者,房管站應責令其補辦手續,並可沒收其所得租金。
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並解除原租賃關系。
第十一條 承租人留宿客人,須按戶口管理條例規
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租賃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
規定,維護社會公德,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嚴
禁在房屋周圍搞違章建築,保持房屋環境衛生清潔,不
得造成環境污染。
出租人發現有利用出租房屋進行賭博、賣淫、嫖娼
等違法犯罪活動或有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
報。對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包庇者,解除其租賃關系,
吊銷《出租房屋許可證》,並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
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處罰決定
不服的,可在五天內向執罰單位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上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訴書的十天內作出裁決,並通知原
執罰單位和受罰人。
第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
施細則。
㈤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是多久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
般不超過5年。」
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合同示範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制訂。
㈥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有什麼條件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或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請家庭成員間變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設立的租賃管理服務站提出申請,並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辦理條件:
存在以下任一情況即可申請辦理變更承租人:
1、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
2、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請家庭成員間變更承租人。
二、所需材料:
1、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
2、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承租人死亡的家庭提供)、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
(6)公共住房租賃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㈦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並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惠租金標准向符合條件的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協調規劃、計劃、建設、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並對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市級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組織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審核、建庫、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審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購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制定規劃、計劃、租金標准和住房銷售價格;指導區縣住房保障業務工作。
第六條 主城區外各區縣(自治縣)的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和建設、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國有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建設,房屋產權由政府指定的機構擁有。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收購、改建等多種渠道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益的5%;
(四)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五)發行債券。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賃住房租售收入和財政性資金等償還。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售收入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有償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收益、稅費在地方政府許可權范圍內的,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耕地開墾費、耕地佔用稅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建設配套費、異地安置人防建設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和出售過程中的建安營業稅及附加、營業稅及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 第十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重慶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本市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渝工作的無住房人員。
第十九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限制: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重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按屬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條 申請人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其直系親屬有住房資助能力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一條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未實行實物配租和領取租金補貼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在主城區工作,由住房保障機構接受申請。申請主城區外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可登錄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網站申請,並於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將紙質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機構。申請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機構公布的申請點申請。
第二十五條 主城區由市住房保障機構委託的單位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並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市住房保障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初審的復審工作。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經審查合格後,申請人的資格將以適當的方式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進入輪候庫。
主城區外的區縣(自治縣)可參照「兩級審核,一次公示」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2人以下(含2人)選擇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選擇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選擇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內的住房。
第二十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搖號配租,並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對本次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
第二十八條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在重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優先輪候配租。
第二十九條 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機構發出入住通知後的30日內,到市住房保障機構指定的地點簽訂《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按期簽訂合同的,將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 第三十條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長為5年。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承租人應愛護並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准按照貸款利息、維護費並根據不同地段、不同房屋類別等因素,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市住房保障機構等相關部門研究確定。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政府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三十四條 因人員變動申請換租相應規定面積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向市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由市住房保障機構按換租規定進行配租。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機構組建或選聘的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承擔;物業服務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機構及相關部門研究核定。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地區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和購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出借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或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退出。確有特殊困難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限;拒不騰退的,按合同約定處理,並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市住房保障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承租人在租賃5年期滿後,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造價為基準,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第四十三條 購買人與產權人或受託人書面簽訂銷售合同,明確付款價格、付款方式、修繕責任,以及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付清全款後向房屋和土地權屬部門辦理登記。
第四十四條 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可以繼承、抵押。
第四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購買後抵押,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
第四十六條 購買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以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四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購房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配售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組織對承租或購買公共租賃住房人員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住房保障機構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和查實社會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十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接受委託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相關部門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有關部門接到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十三條 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的集體宿舍,由開發區和園區實施住房管理。
第五十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㈧ 公共租賃住房清理實施方案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申請與審核、輪候與配租、使用與退出、法律責任、附則6章39條,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㈨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這個貌似只有北京籍居民才能享有的待遇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部分內容: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出租的住房。
依照《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是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包括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尚在輪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難家庭。截至6月底,本市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限價房累計受理居民申請13.4萬戶,其中廉租房2.6萬戶、經適房5.6萬戶、限價房5.2萬戶;累計審核通過備案10.8萬戶,其中廉租房2萬戶、經適房4.6萬戶、限價房4.2萬戶。
按規定,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時享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委員徐志軍介紹說。
取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資格的家庭無須再次申請,只要到戶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即可進入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范圍。其他住房困難家庭也可按「三房」標準直接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申請輪候。市住保辦政策計劃處處長崔少飛介紹,取得了「三房」審核資格,實際上就是具備了公共租賃房的租賃資格。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開配租制度,由產權單位編制配租方案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准後組織配租。其中符合廉租、經適、限價「三房」申請條件及家庭中有60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殘疾人員、復轉軍人、優撫對象或屬重點工程拆遷的可優先配租。
公共租賃房租賃期限最長為5年,合同期滿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由產權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復核,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條件暫時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租賃合同期滿後給予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後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產權單位規定的標准收取租金,具體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拒不退出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單位可與承租家庭解決租賃合同,收回住房: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的;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的;獲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其他違反租賃合同行為。
實行嚴格的監管制度,禁止轉租、轉借或用於非居住用途。合同解除或到期暫時不能騰退住房的,承租家庭要按照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繳納租金。有欺詐性行為的要記入個人誠信檔案,並且5年內不能申請政策性住房。
產權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准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補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按照北京市住房建設計劃,今年將收購建設50萬平方米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布局在大型公交樞紐等交通便利區域,以一、二居小戶型為主。
按規定,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將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並結合承租家庭負擔能力和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確定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