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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補貼制度

發布時間:2020-11-27 15:15:42

⑴ 哪位大俠能請提供92年實施的武漢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及95年武漢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你想幫助

「實施方案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的改革(綠色開管發[2001] 109號),根據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無房戶,住房沒有滿足家庭的住房補貼制度的實施。的文件公布後,開發區積極組織和開展,先後組織實施住房制度改革業務培訓課程,做好一切准備工作,可以立即付??諸實施,一旦解決執行問題的具體細節。根據該文件,在黨和政府機關,開發區,區直單位和機構檢查合格企業及支持機構的財政撥款,外國駐軍單位,城鎮長住的工人,沒有住房或住房不符合規定的標准,享受住房補貼。,
住房補貼分為兩部分,基本住房補貼和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住房補貼標準的一般職工住房面積?65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室內),65平方米的房勞全總脂肪住房補貼,但並沒有達到65平方米的現有住房的工人,根據總脂肪的住房補貼;的一次性住房補貼的差額意味著,我住房標准規定的面積大於65平方米工人。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向工人公布的計算基本住房補貼價格購買的面積乘以70%?應計發一次性住房補貼OK。工人退休後,仍然沒有買家,一次性住房補貼計算退休計算榮幸的宣布粘貼價格不同等級的職工的住房標準的傾情房[2001]文件規定。
區加速各類政策性住房的建設步伐,已開工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這一政策的實質是無房戶,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住房未達標的家庭,尤其是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貨幣補償政策的目的是一致的。

⑵ 我是南陵縣人,要在蕪湖縣買房,可以申請農民住房補貼和農民住房公積

個人沒有正式工作是不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的。
住房公積金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住房公積版金只在城權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

⑶ 公積金與住房基金的區別

回答如下:
如果單純從這個提問來理解的解釋是:
公積金是國家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一定比例繳交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款項歸個人所有,主要用於住房消費,如自建、大修自自住房,償還購房貸款的本息,租房的房租超過家庭收入比例時的補貼等;正常繳交公積金的購房時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住房基金是各單位(效益好的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困難而設置的基金(單位個人各交一定的比例),其款項是留在單位帳戶上的,財務部門專門開有一個「住房基金」帳戶。使用時各單位的規定不一,一是作為職工購房時的補貼用,當職工購房時可申請提取全額的住房補貼款;二是無息貸款給職工用於購房,如用於首付等。當職工離開單位(如退休)時,全額發放給職工的一種基金。按以上的解釋,公積金款項是交到當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來管理,而住房基金是交在單位專門開列的一個帳戶,由單位自己管理。
第二種解釋是:公積金內有兩種:一是基本公積金(必須交),二是補充公積金(單位根據情況確定是否交),所以這個住房基金也是公積金,叫「補充公積金」,是效益好的單位才有。你單位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住房基金際上也是公積金,全稱叫「補充公積金」。
這住房基金究竟是不是補充公積金,區別的原則是:該基金如果是單位自己管理的,就叫「住房基金」;如果是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就叫「補充公積金」。其權益都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以上回答僅供你參考。

⑷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本性質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強制性的住房儲蓄制度
持這種觀點論者從住房公積金是工資一部分,繳存歸個人所有、有償計息、購房、調離或退休時可取回本息的特點而得出結論。從強制性儲蓄制度這一基本結論出發,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特點可歸納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國家強制的儲蓄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國家強制性,體現在政府部門憑借行政權力向職工及其就業的單位(僱主)定期歸集公積金,它是政府直接干預經濟的一種手段,干預的理由在於住房是人類生活的必需品,而住宅的高價值又使得人們對住宅支出應及早准備,住宅支出占總支出的比重應維持一個合理的比重,由政府代替居民選擇,強制性的安排一種住房儲蓄制度,有助於克服個人偏好的某些缺陷。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長期性,固定化的儲蓄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制度改革取得成功,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住房制度建立後,應仍然繼續存在,並成為有中國特色住房制度的一部分。對職工而言,公積金的繳納也是長期性的,職工工作期間只要有工資收入,就應該繳納公積金,公積金繳納成為自動的固定化儲蓄。
(三)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保障性的儲蓄制度
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並不能保障獲得一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儲蓄,完全體現自我承擔風險。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性是指通過強制單位和職工按其工資的一定比例上交用於住房儲蓄,可保證職工在購買住房時獲得一筆穩定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如果這筆儲蓄沒有動用,職工在退休後還可能取出用作養老金,彌補養老保障的不足。
(四)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動員資金推動住宅業快速發展的儲蓄制度
住房建設需要大量資金,發展中國家在解決居民住房問題方面,往往面臨資金不足的問題,在資本市場不發達的情況下,採取由國家出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通過強制性的儲蓄可廣泛快速動員資金,加快住房建設。
二、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特殊的社會保障稅
持這種觀點的人著眼於住房公積金繳交的強制性及其對於公積金繳交企業所造成的額外成本而得其結論。他們一般也承認住房公積金是一種基金性收費,但具有「稅」的性質,並將住房公積金制度與社會保障稅制的九個要素相對應。社會保障稅包括社會保障繳款、納稅人、雇員、僱主、自由職業者、失業者、工作年齡、養老金領用者、納稅期間9個要素。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框架里,公積金的繳交相當於社會保障繳款,職工(雇員)及職工所在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事業單位(僱主)都是住房公積金的繳交人(納稅人),職工及其單位在工作年限內必須繳納住房公積金,超過退休年齡,沒有工資的失業者以及家務勞動等家庭內部僱傭的人們,則排除在公積金繳交者范圍之外。自由職業者應看作自我僱傭職工,應納入住房公積金繳交者之列,自己負擔全部的稅負,即雇員和僱主負擔的全部,但鑒於操作技術上的困難,暫時無法納入。住房公積金在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分擔的比例相當於稅率,稅基則是職工的年平均工資。
持「特種社會保障稅」論者將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視為與養老保險金、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相同性質的「費」,認為借鑒別國經驗,實行「費」改「稅」,利用稅收強制性和規范性增強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過程中的約束力,由稅務機關代勞,由專門機構負責管理和使用,可降低籌資成本,可使管理費用最小化,避免和杜絕拖欠、少繳和逃繳的現象,保證征繳工作順利進行,還可以發揮規模經濟的效應。
三、住房公積金是一種住房補貼
持「住房補貼」論者認為分析住宅公積金制度性質應聯系住宅體制變遷史進行。中國城鎮舊住宅體制的主要問題,在於住宅建設資金流程梗阻。因為在市場上購買住宅或直接生產住宅的主體,是各種企業和事業單位,而住宅的最終消費者——職工則不直接出現在市場上,也不為其住宅消費支付合理的資金,而只是從自己在其中服務的單位用很低的租金租用住宅。即中國住宅建設的資金主要來自各種單位,如果這些單位是企業,資金便來自企業的利潤,有些情況下會被計入產品的成本。如果是機關和事業單位,則資金主要來自國家預算,各單位住宅建設資金支出和收回租金之差,便構成了單位對居民的住宅補貼。在單位向職工提供住宅「暗貼」的體系下,各單位為職工建造的住宅越多,籌集住宅資金的壓力越大,住宅資金迴流凈量越小,最終因此而難以為繼。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就是單位為職工住房消費直接發放貨幣補貼,為住房體制變遷建立一個單位與個人共同分擔成本的機制。從表面上看,發放住房補貼是為了提高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實質上隱含著資金分配機制的轉換,即從建設資金轉換為消費資金,從實物分配轉換為貨幣分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就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發放住房補貼的一種方式。
上述三種觀點均有其合理之處。「強制儲蓄論」著眼於住房公積金歸職工所有,繳納長期性、固定化,符合人們認識的常理,也符合住房公積金制度動員資金加速住房建設、轉變機制,促進住宅業發展政策的要求,但既稱「儲蓄」,應是存款取款自由,「強制儲蓄」一說未免有些牽強;正是著眼於公積金繳納以行政權力為基礎,具有強制性,「特殊社會保障稅」一說才得以言之成理,但無法解釋住房公積金用於個人住房購建支出及政策性住房抵押貨款的資金放大效應,也不符合住房公積金非財政性預算資金管理的實際,將其與養老保險金,失業金、醫療保險金所具備的「一個出風險,會員互濟共助」的社會保障特點進行簡單類比並不準確。「住房補貼論」從公積金制度的歷史沿革立論,符合住房體制及住房資金流轉的實際情況,在公積金繳納單位多為國有機關企事業機構的條件下,將單位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最終歸於財政具有觀察事物性質的透視力。但對於逐步走向市場化的國有企業以及交納住房公積金的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外資企業,單位交納部分構成額外成本,最終轉嫁到職工工資收入上,再稱其為住宅補貼就不符合事物發展變化的實際。本書後面的闡述中,上述三種論點視分析問題的需要,納入分析框架。

⑸ 國家規定副高職享受住房面積是多少

國家規定副高職享受住房面積是90平方米。

職工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

1、正司(局)級,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為120平方米。

2、副司(局)級、技術職稱為正高職,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為105平方米。

3、正處級、技術職稱為副高職,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為90平方米。

4、副處級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為80平方米。

5、正、副科級、技術職稱為中級,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普通工人中25年(含)以上工齡的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為70平方米。

6、科員、技術職稱為初級、技術工人中的初、中級工,普通工人中25年以下工齡的職工,住房面積標准為60平方米。

7、在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基礎上,住房在昌平的職工按本人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上調10%。

(5)住房補貼制度擴展閱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規定:

從2005年1月起,新職工和無房老職工的住房補貼按月定額發放。

其中公務員為:科級以下,800元;副科級,900元;正科級,1000元;副處級,1100元;正處級,1200元;副司(局)級,1400元;正司(局)級,1600元。

機關工勤人員為:技術工人中的初級工和1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800元;技術工人中的中級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9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齡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1100元。

2005年1月1日起,對住房未達標老職工以及因職務晉升、技術等級晉升新形成的級差,其差額面積基準補貼額調整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000元;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補貼調整為每年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6.5元。

⑹ 參公單位非黨人員騙取廉租住房補貼適用什麼條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各地相繼出台了住房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等改革的實施方案。現對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法規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法規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應將其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0號,自2006年6月27日起此條廢止。)

二、個人領取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0號,自2006年6月27日起此條廢止。)

三、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的法規,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本通知從1998年1月1日起執行。原政策法規與本通知相抵觸,按本通知法規執行。

⑺ 關於話補和交通補貼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准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

《通知》對職工福利費進行了明確界定,並明確規定按月按標准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1、中央和國家機關: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2、地方不得高於中央補貼標準的130%

3、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不得高於中央補貼標準的150%。

(7)住房補貼制度擴展閱讀

單位對個人發放的交通補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文規定:

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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