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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住房補貼

發布時間:2020-11-27 18:31:13

A. 中發3號文件有誰知道

中發[2001]3號文件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jun委
2001年2月1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轉業幹部,是指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第三條軍隊轉業幹部是黨和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軍隊轉業幹部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第四條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第五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

第七條解放軍總政治部統一管理全軍幹部轉業工作。

軍隊團級以上單位黨委和政治機關負責本單位幹部轉業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負責全軍轉業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幹部的移交,並配合當地黨委、政府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第八條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

第九條軍隊轉業幹部應當保持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適應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t要,服從組織安排,努力學習,積極進取,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十條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突出的軍隊轉業幹部和在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國家和軍隊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轉業安置計劃

第十一條全國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解放軍總政治部編制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勞都安置計劃1,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第十二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部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二)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三)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

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三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年齡超過50周歲的;

(二)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四條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下同)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50周歲以下的,本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超過50周歲、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轉業,另行辦理。

第十五條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製成批軍隊幹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計劃外選調軍隊幹部,經大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核並報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轉業後,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第三章 安置地點

第十六條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條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第十八條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條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擇業的;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了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的。

第二十條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條因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與就業

第二十二條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

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優惠的政策措施,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到艱苦地區和基層單位工作。

對自願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德才優秀的可以提職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對正職領導幹部安排正職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同級副職。

第二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採取使用空出的領導職位、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或者先進後出、帶編分配等辦法,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工作和職務。

黨和國家機關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數的15%增加行政編制,增加的編制主要用於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把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安排與領導班子建設通盤考慮,有計劃地選調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安排到市(地)、縣(市)級領導班子或者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領導班子任職。

第二十六條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

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願,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七條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並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第二十八條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採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第二十九條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

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

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三十條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條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採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十二條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三條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四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此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未員的退休待遇。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六條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飛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第三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二按照下列條件和標准增發退役金:

(一)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准合並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第四十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企。其工資等各項待遇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撫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企作為喪葬補助費。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第四十二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條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第六章 培訓

第四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條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進行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在安置前組織適應性培訓。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的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六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專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部門或者專業編班集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

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

第四十七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主要依託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託地方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負責培訓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競爭能力。

第四十八條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主要承擔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適應性培訓和部分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的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

第四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師資、教學設施等方面,支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對報考各類院校的軍隊轉業幹部,應適當放寬年齡條件,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應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投檔。

第七章 社會保障

第五十條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後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l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幹部因配偶無住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個人支付確有困難的,安置地政府應當視情給予購房補助或者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等社會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二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五十三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家屬安置

第五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

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條軍隊轉業幹部隨遷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並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五十六條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GongAn部門憑軍隊轉業於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軍隊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五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並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第九章 安置經費

第五十八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經費,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軍費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加大投入。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業費、培訓費、轉業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和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現行的經費供應渠道予以保障。

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經費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補貼。安置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部門解決。

第五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和醫療保障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

第六十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截留、剋扣、侵佔,有關職能部門對安置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一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把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和評選雙擁模範城(縣)的重要條件。

第六十二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計劃安置、就業指導、就業培訓、經費管理和協調軍隊轉業幹部的社會保障等工作。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主管部門管理,主要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指導、就業培訓、協助就業、退役金發放、檔案接轉與存放,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其他目常管理服務工作,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負責。

第六十三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對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組織、人事、編制等部門可以視情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用和編制等審批事項。

第六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到地方報到後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原部隊的,由原部隊協助安置地政府處理。

對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到地方報到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原部隊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軍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罰。

第六十五條退出現役被確定轉服軍官預備役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單位報到時,應當到當地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履行其預備役軍官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中國人民武裝jingcha部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於此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以往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七十條本辦法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B. 新餘事業單位待遇怎麼樣啊

你的事業單位待遇怎麼樣,他有些還可以呀,不錯,很多人都在新余上班,都不願意去外面上班去了,因為在新余上班的話工資也還可以,然後又可以照顧到家裡。

C. 改革性補貼中物業費補貼事業單位怎麼發放

改革性補貼中物業費補貼由事業單位直接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

改革性補貼是指將單位原來用於幹部職工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的實物補貼,改為向個人直接發放貨幣補貼。其組成部分如下: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補貼,如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提租補貼等;交通補貼,如班車補貼、公務用車補貼等。物業費補貼屬於住房補貼,具體要看單位或者說當地的政策。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採暖費及物業費補貼的通知》中提到,物業費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不再承擔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物業服務費,由職工與物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自行交納。同時,按月向職工發放物業服務補貼。補貼標准如下:

1、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住房物業服務補貼標准:正局級310元、副局級260元、正處級230元、副處級200元、正、副科級180元、科員以下160元。

2、事業單位管理人員住房物業服務補貼標准:聘用三級310元、聘用四級260元、聘用在五級230元、聘用在六級200元、聘用在七、八級和25年(含)以上工齡聘用在九、十級180元、25年以下工齡聘用在九、十級160元。

3、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物業服務補貼標准:聘用在二至四級260元、聘用在五至七級230元、25年(含)以上工齡聘用在十一至十三級及聘用在八至十級180元、25年以下工齡聘用在十一至十三級160元。

4、機關及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物業服務補貼標准:高級技師200元、高級工、技師和25年(含)以上工齡的初、中級工與普通工人180元、25年以下工齡的初、中級工和普通工人160元。

(3)聘用住房補貼擴展閱讀: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中指出,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制度,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增長機制。健全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由要素市場決定的報酬機制。

擴展投資和租賃服務等途徑,優化上市公司投資者回報機制,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完善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加大稅收調節力度。建立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機制。

完善慈善捐助減免稅制度,支持慈善事業發揮扶貧濟困積極作用。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調控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保護合法收入,調節過高收入,清理規范隱性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縮小城鄉、區域、行業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欖型分配格局。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老幹部工作網—公告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三中全會《決定》: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制度

D. 為什麼公務員有住房補貼,其他的聘用制人員就沒有

沒有住房補貼了,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發給職工。

E. 部隊文職人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部隊文職人員怎麼樣?待遇好嗎?
文職人員福利待遇以現役軍官為參照,工資水平與現役軍官基本相當,總體上高於地方同類人員。主要待遇如下:
1.工資待遇。軍隊建立統一的文職人員工資制度,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等。發到個人的一般工資水平為:本科畢業確定為專業技術十三級,工資標准為9000元左右;碩士研究生確定為專業技術十二級,工資標准為9500元左右;博士研究生確定為專業技術十級,工資標准為11000元左右。(以上均含住房補貼)
2.住房保障。文職人員住房實行社會化、貨幣化保障政策,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房租補貼參照現役軍官政策確定的標准執行,按月隨工資發放。文職人員可以租住用人單位宿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租住公寓住房。
3.社會保險。軍隊用人單位及其文職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辦法,參加用人單位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文職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軍隊給予醫療補助;軍隊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為文職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4.福利撫恤。文職人員探親休假、交通補助、健康體檢和子女入托等,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文職人員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和作戰支援保障任務期間的醫療保障,實行軍隊免費醫療。文職人員的傷亡撫恤,按照國家工作人員有關規定執行。

F. 2020年廈門軍隊文職考上後有提供住房嗎住房補貼怎麼算呢

文職人員的住房,由文職人員通過市場購買或者租住的方式解決。

聘用單位可以向住房確有困難的文職人員出租集體宿舍或者個人宿舍。聘用單位向文職人員出租宿舍,應當與文職人員簽訂租房協議;聘用關系終止或者解除後,應當及時收回出租的宿舍。
租住聘用單位宿舍的文職人員,應當按照聘用單位的規定繳納房租和水、電、氣、暖等費用。
文職人員的住房補貼和房租補貼,由聘用單位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同類同崗人員相應標准,按月隨本人工資發給,所需經費從總部核撥的相應項目經費定額中支出。

文職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由文職人員本人和聘用單位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人員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繳存。文職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按照聘用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人員繳存基數構成和文職人員本人工資中對應項目的上一年度月平均水平確定。文職人員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文職人員本人繳存的部分,由聘用單位按月從文職人員工資中代扣代繳;由聘用單位繳存的部分,從總部核撥的相應項目經費定額中支出,按月繳存。文職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手續、支取辦法和貸款管理等,按照文職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G. 事業編制人員剛上班一般工資怎樣

事業單位待遇
一般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大體分為編制人員和非編制人員(非編制人員就是本單位自行外聘的人員,就象企業聘用一樣,由單位自行規定其待遇,付給其工資,與地方財政沒有關系)。所以,非編制人員的待遇不一定比編制人員差。目前多數改革後的事業單位對新進的人員,包括事業編制的人員在審查檔案後,交給人才中心保管。另外國家也在積極推行事業單位人員僱傭制這將逐漸改變事業單位編與企業編的差距。
事業單位待遇怎麼樣
事業單位待遇怎麼樣這應該是大家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總的來說事業單位的整體待遇水平不低於甚至要高於公務員。具體的就要分類別說了,比如參公的各項待遇就和公務員完全一致,醫療系統的整體工資待遇還要高於公務員,教育系統呢?
2010年國務院審議通過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第十七章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五十四)提高教師地位待遇,「不斷改善教師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吸引優秀人才長期從教、終身從教。依法保證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
當然,不同地方、不同部門事業單位還會有一些特殊的待遇,比如:
在2013年11月14日剛剛出的「2013年鞍山市公開選聘75名高層次優秀管理人才的公告」裡面,有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人員被聘用後的待遇是
(1)給予20萬元住房補貼,簽訂合同後首次補貼5萬元,其餘15萬元分5年按月等額發放。
(2)享受局級幹部每年一次體檢等醫療待遇;發放干診人員醫療補助(45周歲以下800元,45周歲以上1100元);
(3)子女就學,小學就近安排,中考按歸國華僑待遇降10分錄取;
(4)隨遷家屬按原身份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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