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徐州城南沿街房屋拆遷,如何與開發商談判,拆遷戶可爭取最大利益
在具體談判過程中,最好能把握如下要點:
1、支持政府拆遷、支持家鄉建設、但反對不合理回補償答的拆遷、反對違法拆遷
2、評估時,注意要和拆遷人協商確定評估機構,單方指定的評估機構無效
3、尋找拆遷人不合法的地方作為談判點,可以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獲取
4、但是這些效果可能都不是很好,最好的方法是保住房屋,不要讓他們把程序走到頭,從法律程序上阻止住拆遷。
5、法律依據《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8條。
❷ 2020年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局長的名字叫什麼
2020年,徐州市的住房保障和房管局一個人。
❸ 我是徐州人在宿遷上班離職後住房公積金能否取出
住房公積金可以提取出來,離職時可以對公積金進行提取,不過有一定的條件,有關的條件解釋如下:
一、公積金提取的基本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本市就業且離開本市的;
(九)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職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發生福建省勞動社保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症(參照公積金中心網站的「部門文件」欄目),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二、銷戶提取
(一)申請條件: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發生合並、分立、重組、撤銷、解散或破產等情形,且單位賬戶余額、結轉人數為零才可以申請注銷。
(二)申請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時先持下列材料到公積金中心審核:
1、填寫好的一式三聯《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名稱變更、注銷申請表》;
2、單位注銷的相關文件或證明。
(三)單位憑經審核蓋章的一式三聯《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名稱變更、注銷申請表》到開戶銀行辦理。
提示
▲注銷申請前,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清理完畢:
①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通知職工辦理提取手續;
②職工有接收單位的,為職工辦理轉移手續;
③職工無接收單位且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公積金中心封存戶並通知職工。
▲單位經辦人確認單位賬戶余額為零,結轉人數為零(若結轉人數不為零時,單位經辦人需填寫好一式三聯《中國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住房公積金匯繳額、匯繳人數變更清冊》)才能辦理。
三、有關住房公積金的解釋如下: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❹ 宿州住房公積金在徐州能用嗎
可以的,這種情況屬於異地公積金貸款。住建部明確規定公積金異地貸款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1.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接受職工的異地貸款業務咨詢,並一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2.職工本人或其委託人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貸款情況,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3.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應按規定時限履行貸款審核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異地貸款情況進行標識,並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台賬;
4.繳存職工在異地貸款還貸期間,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原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告知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和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對異地貸款情況重新標識和記錄;
異地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根據貸款合同可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用於歸還貸款。
申請公積金貸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商品房買賣合同;
2.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和婚姻狀況證明;
3.工作證明及銀行流水;
4.首付款單據(驗原件收復印件1份);
5.公積金繳存證明(或住房公積金卡);
6.所購房屋的評估報告書;
7.買賣雙方簽定的《購房合同》;
8.原賣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
❺ 出台《徐州廉租住房保障新辦法》
12月18日徐州市傳來消息,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徐州市正式出台了《徐州廉租住房保障新辦法》,新《辦法》的出台對保障方式與標准、保障對象和條件、保障資金、房屋來源、申請核准及監管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誰可以申請廉租房 據了解,具有市區城鎮常住戶口滿5年;人均月收入低於600元(含600元);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具有市區城鎮常住戶口滿5年;連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持有市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一年以上;無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實行輪候制度,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優先解決市區低保無房家庭。 廉租房保障方式 徐州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等方式實施。其中,貨幣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租金減免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規定給予租金核減。每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只能享受一種住房保障方式。 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 按照規定,市區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和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確定。 對低保和特困職工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0元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8元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額的計算方法是:租賃住房補貼額(元)=面積補貼標准(元/平方米)×(15平方米×家庭人口—家庭實際住房建築面積)。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一人戶按2人補,2人及3人戶按實補,4人及4人以上戶按4人補(幾人戶以家庭為單位計算)。 採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原租住公有住房的,進行實物配租後,原租住的公有住房無償收回。不能交出住房的,原則上不予實物配租,可採取貨幣補貼方式。 廉租房不得轉租轉借 《辦法》規定徐州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並根據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者實物配租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享受實物配租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當年市區規定的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標準的;因家庭人數減少或者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住房困難面積標準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及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 《辦法》規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