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范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起草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研究提出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定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
(二)承擔保障全省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定全省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定全省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省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各市組織實施,編制全省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定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導全省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定全省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四)承擔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城鄉規劃的責任。指導全省城鎮化工作。擬定全省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全省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國家和省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的選址,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指導和管理城鎮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五)承擔建立全省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省級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定全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定全省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國家和省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全省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規范全省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定全省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全省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全省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全省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監督管理全省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定全省勘察設計、施工、房屋建築內外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定全省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定規范全省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全省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業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八)承擔指導全省城市建設的責任。研究擬定全省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運行、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全省城市建設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指導全省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參與全省城市防洪的有關工作,指導全省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和城建監察工作。擬定全省風景名勝區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全省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全省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范和指導全省村鎮建設的責任。擬定全省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省村鎮規劃編制、調整和實施,指導全省農村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全省小城鎮、村莊基礎設施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全省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省重點鎮建設,指導全省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
(十)承擔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定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全省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定全省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制定全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制定全省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技術標准及規定並指導實施。
(十一)承擔推進全省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省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省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全省房屋牆體材料革新,推進城鎮減排工作。擬定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十二)負責全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省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省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擔對全省重點工程建設的協調、服務、監督、管理責任。
(十五)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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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西省省直機關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方案》,搞好省直機關職工住房補貼的申報、核定、發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住房補貼單位職責
第二條
省直機關住房補貼實施單位職責:
1.建立住房普查制度,健全單位、個人住房檔案。
(1)實行住房補貼前,各單位要組織專人,對本單位職工購買、租住住房及外單位職工購買、租住本單位住房情況進行認真清查,並將《單位住房狀況登記表》和檔案資料微機軟盤報省級機關房改辦。
(2)單位住房檔案內容包括:單位自建住房、單位購買的商品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情況以及居住戶的詳細資料。
(3)個人住房檔案內容包括:職工及配偶姓名、身份證號、職務(職稱)、參加工作時間、離退休時間、工齡、工資收入、工作簡歷、夫妻雙方現住房情況等。
2.審核、匯總和編制年度單位職工申請的住房補貼計劃。
第三條
省級機關房改辦負責省直機關住房補貼工作的組織、實施、審批。
第四條
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省直機關職工個人住房補貼資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
第五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和統籌安排住房補貼資金,編制審批省直機關住房年度補貼支出預算,辦理撥付手續。
第六條
房改配套銀行按照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託要求,負責辦理職工住房專項補貼的開戶、存儲、結算等金融業務,按時向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交割憑證,抄送報表。
第三章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
第七條
住房補貼資金按照國家、單位合理負擔的原則,由省財政部門和各單位共同籌集。
第八條
下列資金納入省財政城市住房基金,專項用於補助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實行列收列支管理。
1.省財政和省計委原有住房建設和維修資金的劃轉,省財政每年480萬元,省計委每年3000萬元,該項資金由省財政會同省計委組織劃轉。
2.省直機關直管公房和統建宿捨出售收入按規定提留維修資金後的資金。
3.預算外政府調控資金每年1 000萬元劃入城市住房基金。
4.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售房款,除按規定提留維修基金後的余額,根據補貼。資金需求量由省財政會同省級機關房改辦研究劃轉。
5.省級財政新增預算。
6.政府規定的其它資金。
第九條
下列資金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專項用於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1.留存單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自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3.單位原有住房折舊費;
4.預算外資金中按規定核定撥付的住房補貼資金。
第十條
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住房補貼資金,從單位住房基金、單位售房收入和其它劃轉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可在相關費用中列支。
第四章住房補貼資金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職工申請住房補貼的條件和申報審批程序,遵循職工個人申請,單位核算匯總上報審批原則。
第十二條
由職工個人填寫省級機關房改辦制發的《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審批表》(無房職工和住房不達標戶職工分別填寫)一式五份,單位留存三份,省級機關房改辦、省財政廳綜合處各存一份。
第十三條
單位對申請住房補貼的職工所報材料進行調查、審核,張榜公布。
第十四條
單位簽署意見後,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上報住房補貼材料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報省級機關房改辦。
第十五條
省級機關房改辦對申請住房補貼的職工工齡、工資、職務(職稱)、補貼面積標准、購租房情況、補貼資金量進行核實審批。審批結果,各單位要再次張榜公布。
第五章住房補貼資金撥付程序
第十六條
省級機關房改辦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職工工齡、職務(職稱)、現住房情況、資金籌集等條件,制定一次性住房補貼發放計劃。
第十七條
省財政住房補貼資金補助的原則是:全額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全額補助;差額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補助。具體補助數額要按照城市住房基金和單位住房基金來源合理負擔。
第十八條
各主管部門要在每年1
O月底前,將審核匯總的下年度的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收支預算,報送省財政部門和省級機關房改辦。省財政部門根據省級機關房改辦審核後的補貼資金需求量、一次性住房補貼發放計劃、單位住房基金收支預算批復下達。預算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作調整,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如有特殊情況,需作調整,按上述程序上報審批。
第十九條
省財政補貼單位的住房補貼按資金供給情況和需求量直接撥入省級機關住房補貼資金專戶,由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分解記入享受住房補貼的職工個人名下。職工個人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必須分列記帳。單位負擔職工個人住房補貼的部分也相應轉入職工個人名下。
第六章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條
職工個人住房補貼遵循專戶儲存、中心管理、財政監督的原則,按照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管理。
第二十一條
住房補貼資金的存款執行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
第二十二條
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經省財政部門批准,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住房補貼資金專戶,專項核算補貼資金的收支活動。
第二十三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轉正定級的次月起開設職工住房補貼專戶。
第二十四條
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每年底前,要編制下年度財務收支預算;二月底前編制上年度的財務收支決算,報省財政部門審批。
第七章住房補貼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條
職工個人住房補貼,專項用於購買住房、修建住房、支付商品房租金和償還職工購房貸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條
職工購買住房時,需提供售房單位銀行帳戶、購房合同、所在單位證明,向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個人住房補貼資金余額。
第二十七條
職工修建住房時,需憑所在單位證明,向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個人住房補貼資金余額。
第二十八條
職工租賃商品房時,需憑房屋租賃證及所在單位證明,每半年辦理一次提取個人住房補貼資金余額支付租金。
第二十九條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時,需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書向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個人住房補貼資金余額。
第三十條
方案出台前已離退休的職工,由所在單位到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補貼資金發至本人。
第三十一條
職工離退休、調離本省、出國定居時,向單位提出支取住房補貼資金申請,單位在辦妥職工離退休或調離手續後,於次月停止計發住房補貼。已計發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本人可一次提取,並由單位將已計發的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
第三十二條
由外地調入省直機關工作的職工,已享受住房補貼的,應將原單位住房情況和發放的住房補貼資料交調入單位,報省級機關房改辦審批後由調入單位繼續發放。
第三十三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包括辭職、離職、被辭退、除名)的,原工作單位應從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並將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本人重新參加工作的,新工作單位如為實施住房補貼的單位,應繼續向本人計發住房補貼,發至離退休為止。未重新參加工作的,已計發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到規定離退休年齡可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四條
職工在職期間去世,其住房補貼本息余額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取得。
第三十五條
在省直機關內部調動的職工,由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補貼轉移手續。原工作單位應從辦結本人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並將其已發放的住房補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由新工作單位繼續發放。
第三十六條
領取住房補貼的單身職工結婚時,如對方已購買公有住房並達標的,單位應從領取結婚證的次月起停發住房補貼。
第三十七條
夫妻雙方有一方參加單位集資建房的,已領取住房補貼資金的一方所在單位應從集資申請批准之日起,停發住房補貼並收回已發放的住房補貼資金本息總額。
第八章處罰辦法
第三十八條
為嚴肅房改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對有如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除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外,還應追繳已計發的住房補貼。
1.未如實申報職工住房情況,提供虛假證明。
2.未如實申報單位售房收入、未達標或無房職工人數和職工個人工資收入、職務(職稱)。
3.隱瞞現住房情況和配偶住房情況,弄虛作假。
第三十九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騙取住房補貼的單位,要追回被騙取的該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並停止向該單位撥付住房補貼資金。
第四十條
對隱瞞住房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住房補貼資金的個人,以騙取補貼資金的三倍予以處罰,並由單位負責上繳財政。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級機關住房制度改革領導組制定,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機關房改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二日
④ 山西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電話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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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基本信息
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09〕13號),設立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⑥ 山西省唯一住房認定標准
1.唯一住房含義: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納稅人(有配偶回的為夫妻雙方)答僅擁有一套住房。即「唯一住房」認定上側重納稅區域核算。
2.唯一住房查詢辦法:
對購房人申請開具家庭唯一住房證明的,應提供本次購買房屋辦理房產登記的收件收據(應提供購買房屋簽訂的合同),購房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證件,結婚證,戶口本;如單身,應提供民政部門開具的有效單身證明。到所購房屋所在地區的房產登記機構開具家庭唯一住房證明。
3.唯一住房優惠措施:
對個人購買144平方米(含)以下,且屬於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且滿五年可以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優惠政策,免徵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