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吳江公租房買賣政策 吳江公租房可以買賣嗎
不可以
公共抄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襲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
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
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
城市工作的群體。
② 吳江汾湖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吳江汾湖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地址:吳江市笠澤路551號
③ 蘇州吳江的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
我是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職工 我中心提取政策無任何變化 首先,你的戶口要在蘇州大市范圍外 憑公積金卡、身份證、繳存單位離職證明、外地戶口本(吳江暫住證
④ 江蘇吳江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為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維護拆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我市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管理,根據國務院、江蘇省、蘇州市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吳江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本辦法。
第一章 拆遷管理
第一條 在本市范圍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拆遷集體土地房屋及其附屬物,並需對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統稱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在規劃建設控制區域內涉及房屋拆遷,取消宅基地安置,由用地單位(以下統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定銷公寓房安置。有條件的鎮(區)可建造小高層或高層公寓房安置。
第三條 城鎮規劃建設控制區域外農村居民房屋拆遷可選擇自建房安置,但應在規劃確定的新農村集中居住點建房,鼓勵放棄宅基地選擇定銷公寓房安置。對整村整組征地拆遷的以及無地組拆遷的,一律實行定銷公寓房安置。
第四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實行屬地管理。
第五條 房屋拆遷涉及的評估、測繪、動遷、房屋拆除的具體工作,須委託具備相應資質並經市行業主管部門核準的單位實施。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動遷補償等相關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拆遷中戶籍在冊農業人員安置基準面積的認定和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拆遷定銷公寓房價格審批、鑒證、仲裁工作。
第二章 拆遷補償
第七條 被拆遷房屋補償中合法建築面積,以合法有效批建面積為准。具體由各鎮(區)界定。
第八條 房屋拆遷各類補償標准和計算方法:
1.房屋重置評估價。按城鎮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的評估單價×合法建築面積。
2002年4月1日前批建的房屋,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准面積為准,按房屋重置評估價補償,不作安置。超過合法批准部分作為違章建築,不予補償。
2002年4月1日後批建的房屋,不再另計附房面積,超過批建的部分按違章處理,不予補償。不足批建面積的,以實際面積為准。
2.房屋裝修評估值。
3.附屬物補償。各類附屬物補償的具體標准由各鎮(區)自行合理確定。特殊附屬物補償,由各鎮(區)委託物價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補償價格鑒證。
4.輔助補貼。(詳見房屋拆遷輔助補貼補償標准表)
5.房屋區位補償。720元/㎡×房屋安置基準面積。
6.按時簽協搬遷獎勵。簽協及時、按時搬遷的原則上給予不大於18000元的獎勵。具體標准由各鎮(區)按拆遷項目自行確定。
第九條 房屋拆遷補償中評估的價格標准適用時點,以拆遷項目啟動日期為准。
第十條 進行突擊種植、養殖、裝修、改(擴)建的部分不予補償。
第三章 拆遷安置
第十一條 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拆遷人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被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重置評估價+被拆遷房屋裝修評估值+附屬物補償+輔助補貼+房屋區位補償價+按時簽協搬遷獎勵和定銷公寓房的差價補償。定銷公寓房差價計算式為:[(定銷公寓房市場單價—定銷公寓房安置基價)×安置基準面積]。
第十二條 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的,以原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作為安置基準面積,按被拆遷房屋重置評估價、被拆遷房屋裝
修評估值、附屬物補償、輔助補貼、房屋區位補償價、按時簽協搬遷獎勵的總額與安置定銷公寓房總額結算差價。
安置房的基價為拆遷時安置房屋的重置等級單價+房屋區位補償單價。安置面積在基準面積內按安置基價結算。超過安置基準面積20平方米以內按110%結算,超過安置基準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鑒證的市場價結算。全部超購的面積不得超過50平方米。安置面積不足安置基準面積的部分,拆遷人按第十一條規定給予拆遷定銷公寓房差價的補償。
第十三條 選擇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的,按被拆遷房屋重置評估價+被拆遷房屋裝修評估值+附屬物補償+輔助補貼+按時簽協搬遷獎勵的總額進行補償後,根據《吳江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 用於安置的拆遷定銷公寓房的市場價、層次調節系數、自行車庫單價、汽車庫單價、防盜門價、層高2.2米以上閣樓面積單價以及各套型無潔具、內門的補貼價,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合理測定,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鑒證認定。
第十五條 戶口在拆遷區域,60周歲以上無子女的老齡人,經民政部門確認具備「五保戶」條件,無能力購房的,經本人申請,原房僅補償房屋重置評估價後,由政府給予妥善安置或由拆遷人提供不大於60平方米房屋供其居住使用,居住人去世後由拆遷人收回。
第四章 配套規定
第十六條 被拆遷人按合法有效房屋計戶,被拆遷人在同一區域內有多處住房的,應當合並為一戶計算其住宅面積。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安置。
第十七條 一戶中原拆遷房屋中涉及未在本市內審批過宅基地的戶籍在冊農業人員,由本人申請,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所在村組公示10天無異議,由各鎮(區)會同當地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會審認定後,按人均40平方米增加安置基準面積,但一戶安置基準面積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80平方米。
第十八條 一戶中原拆遷房屋面積按戶籍在冊農業人員計算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經所在村組公示10天無異議,由各鎮(區)會同當地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會審認定後,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基準面積安置,但一戶安置基準面積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80平方米。
第十九條 房屋拆遷中符合《吳江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三)、(四)規定條件的農村分戶,由各鎮(區)會同當地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審核批准後,對新分出的無房戶,按人均40平方米作為安置面積基準,但一戶安置基準面積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在房屋拆遷時一並安置。
第二十條 拆遷中涉及的其他安置對象的界定:
1.全家戶籍已轉為非農的,原建於集體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遷,比照本辦法補償安置。
2.規劃建設控制區域內經鑒定屬D級危房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村組公示10天無異議的,由所在鎮(區)組織會審批准後,進行預拆遷。
3.戶籍在冊農業人員在本市內未審批過宅基地的無房戶,按人均40平方米基準安置,不享受房屋區位補償。在戶籍所在組拆遷中,由本人申請,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所在村組公示10天無異議,由各鎮(區)會同當地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會審認定後,隨拆遷項目辦理。
4.拆遷中涉及應當有房屋所有權的離婚時放棄或已處分的無房戶不再安置;離婚人員分得房屋的,離婚雙方均按實際的合法房屋面積作為安置基準;離婚一方已拆遷安置,另一方符合無房戶條件,按無房戶辦理。
第二十一條 戶籍在冊農業人員指《吳江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界定范圍。
第二十二條 選擇貨幣補償自行購房或定銷公寓房安置的失地農村居民,有關社會保障事宜,按我市有關規定辦理。
修評估值、附屬物補償、輔助補貼、房屋區位補償價、按時簽協搬遷獎勵的總額與安置定銷公寓房總額結算差價。
安置房的基價為拆遷時安置房屋的重置等級單價+房屋區位補償單價。安置面積在基準面積內按安置基價結算。超過安置基準面積20平方米以內按110%結算,超過安置基準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鑒證的市場價結算。全部超購的面積不得超過50平方米。安置面積不足安置基準面積的部分,拆遷人按第十一條規定給予拆遷定銷公寓房差價的補償。
第十三條 選擇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的,按被拆遷房屋重置評估價+被拆遷房屋裝修評估值+附屬物補償+輔助補貼+按時簽協搬遷獎勵的總額進行補償後,根據《吳江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 用於安置的拆遷定銷公寓房的市場價、層次調節系數、自行車庫單價、汽車庫單價、防盜門價、層高2.2米以上閣樓面積單價以及各套型無潔具、內門的補貼價,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合理測定,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鑒證認定。
第十五條 戶口在拆遷區域,60周歲以上無子女的老齡人,經民政部門確認具備「五保戶」條件,無能力購房的,經本人申請,原房僅補償房屋重置評估價後,由政府給予妥善安置或由拆遷人提供不大於60平方米房屋供其居住使用,居住人去世後由拆遷人收回。
第四章 配套規定
第十六條 被拆遷人按合法有效房屋計戶,被拆遷人在同一區域內有多處住房的,應當合並為一戶計算其住宅面積。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安置。
第十七條 一戶中原拆遷房屋中涉及未在本市內審批過宅基地的戶籍在冊農業人員,由本人申請,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所在村組公示10天無異議,由各鎮(區)會同當地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會審認定後,按人均40平方米增加安置基準面積,但一戶安置基準面積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80平方米。
第十八條 一戶中原拆遷房屋面積按戶籍在冊農業人員計算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經所在村組公示10天無異議,由各鎮(區)會同當地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會審認定後,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基準面積安置,但一戶安置基準面積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80平方米。
第十九條 房屋拆遷中符合《吳江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三)、(四)規定條件的農村分戶,由各鎮(區)會同當地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審核批准後,對新分出的無房戶,按人均40平方米作為安置面積基準,但一戶安置基準面積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在房屋拆遷時一並安置。
第二十條 拆遷中涉及的其他安置對象的界定:
1.全家戶籍已轉為非農的,原建於集體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遷,比照本辦法補償安置。
2.規劃建設控制區域內經鑒定屬D級危房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村組公示10天無異議的,由所在鎮(區)組織會審批准後,進行預拆遷。
3.戶籍在冊農業人員在本市內未審批過宅基地的無房戶,按人均40平方米基準安置,不享受房屋區位補償。在戶籍所在組拆遷中,由本人申請,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所在村組公示10天無異議,由各鎮(區)會同當地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會審認定後,隨拆遷項目辦理。
4.拆遷中涉及應當有房屋所有權的離婚時放棄或已處分的無房戶不再安置;離婚人員分得房屋的,離婚雙方均按實際的合法房屋面積作為安置基準;離婚一方已拆遷安置,另一方符合無房戶條件,按無房戶辦理。
第二十一條 戶籍在冊農業人員指《吳江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界定范圍。
第二十二條 選擇貨幣補償自行購房或定銷公寓房安置的失地農村居民,有關社會保障事宜,按我市有關規定辦理。
⑤ 求助,蘇州吳江房屋拆遷遵循哪個條例來補償的
吳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關於印發《吳江市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吳江經濟開發區、汾湖旅遊度假區,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吳江市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三月三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 房屋 拆遷△ 辦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市紀委辦公室,市法院、檢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
團體,存檔。
吳江市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鎮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鎮建設規劃,有利於城鎮建設和發展,有利於城鎮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的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吳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鎮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吳江市人民政府動遷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動遷辦)受吳江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城鎮房屋拆遷日常管理工作。
吳江經濟開發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吳江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本區域內房屋拆遷日常管理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吳江市國土資源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向市動遷辦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含規劃定點紅線圖) (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 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五) 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 (六) 本市銀行出具的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七)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提供委託合同;
(八) 動遷辦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市動遷辦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及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能辦理的,應書面答復申請人。
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拆遷人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按規定交納拆遷管理費。
第七條 市動遷辦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7日內,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登報等形式公告。
市動遷辦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應及時書面通知工商、城建規劃、房產、國土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工商營業執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交易、轉讓、租賃、抵押房屋,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逾期自然解凍。特殊情況拆遷人需延長暫停期限的,須經市動遷辦批准,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市動遷辦在公告之日起7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 市動遷辦和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做好拆遷政策、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等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內實施拆遷,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確需擴大和縮小范圍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規劃、土地變更批准手續後向市動遷辦申請變更范圍。市動遷辦批准變更的,市動遷辦應當將變更後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應內容予以公告。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期限內實施拆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應在原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動遷辦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市動遷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批準的應將變更後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予以公告。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報市動遷辦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市動遷辦應當公告拆遷許可證變更內容。
第九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質證書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並自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市動遷辦備案。被委託單位按市物價局、市建設局核準的標准向委託拆遷人收取拆遷服務費。
被委託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拆遷實施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持有市動遷辦核發的《拆遷工作證》才能上崗工作。
第十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內,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協議應載明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及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拆遷協議書應報市動遷辦鑒證備案。
第十一條 被拆除房屋為代管房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託文書和有關證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被拆遷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應書面推選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與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協議。 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繼承人或繼承人委託的代表出具具結書,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二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期限內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先行實施拆遷,拆遷前市動遷辦應組織拆遷人對房屋作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一) 接到拆遷書面通知後被拆遷人逾期不到又不委託代理人 處理的;
(二) 被拆遷房屋產權人不明或房產權屬有糾紛一時難以解決 的;
(三) 被拆遷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到,雖經登報公告仍無消 息的。
第十三條 拆遷房屋的評估工作由拆遷人委託經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認可的具有相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拆遷人不得自行評估。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3日內,向房屋評估機構申請復核,房屋評估機構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出具書面復核結果。當事人對復核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3日內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鑒定。被拆遷人在實行產權交換安置後,應及時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與原拆除房屋面積相等部分免繳房地產契稅和房屋、土地權屬登記變更手續費。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拆遷人按貨幣補償金額或房屋面積計算對被拆遷人補償購房契稅和房屋土地權屬登記費,被拆遷人自行購房所需稅費自理。
第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七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宗教場所、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歸僑、僑眷、華僑、外國人私有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市動遷辦應當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拆遷人應在拆遷項目結束後30天內將拆遷文件、資料匯總後報送市動遷辦。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殘存價值和剩餘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拆遷補償方式可實行貨幣補償,也可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拆遷非公益性事業房屋的附屬物,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住宅住房,除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一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由房屋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以現金方式直接支付給被拆遷人。
貨幣補償費由房屋補償金和區位補償金二部分組成:
房屋補償金=基本重置單價×(1+層高增減率)×建築面積+附屬物殘值+裝修評估值
區位補償金=區位單價×區位調節系數×建築面積(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按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的工業、倉儲、辦公用房的區位補償金實行劃撥用地折扣,拆扣率為50%。折扣的金額屬政府土地收入,由國土管理部門負責向拆遷人收取。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布之日止,不滿五年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補償費,增加補償的比例為原補償費的15%。
房屋基本重置單價,由市物價局、建設局定期公布。拆遷區位、區位單價和區位調節系數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松陵市區由市物價局、建設局、國土局按房屋所在區位和不同用途分類確定定期公布;
(二)盛澤市區及各鎮區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確定,經市物價局、建設局、國土局審核同意後公布。
第二十二條 私有房、單位房以房屋所有權證認定所有人和建築面積;直管公房以房屋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認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築面積;土地使用面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認定。農村住房未領取房屋權證的,以原鄉(鎮)人民政府建房批復或《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認定所有人和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小於批准面積的以實際面積計算,實際建築面積大於批准面積的,以批准面積計算,土地使用面積以宅基地證或原批準的用地面積認定。
被拆遷房屋為住宅房屋或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記載用途或《建設工程許可證》記載功能認定。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為生產、商業用房或非生產、商業用房,以營業執照上記載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認定。
第二十三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四條 拆遷公益性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城鎮規劃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 拆遷租賃住房,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可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能達成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調換的住房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承租人重新訂立住房租賃合同。 拆遷以政府規定的標准租金租賃給國有集體單位或城鎮居民戶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的重置評估補償金支付給被拆遷人,房屋裝修補償金支付給原裝修出資方,其餘部分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人或直管公房、單位自有房屋的城鎮居民戶承租人確無能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由拆遷人安排不小於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供被拆遷人或承租人以政府規定的標准租金租住。拆遷人將扣除50%區位補償金後的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承租人不享受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貨幣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按抵押有關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進行協商,並向拆遷人提交有關書面協議後,方可取得補償或安置房。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在市動遷辦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將對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
第二十八條 原非生產、經營性房屋改作生產、經營性房屋使用的,按下列條件認定:
(一)產權人自己開業經營的:開業經營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築面積范圍內,已經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土地使用性質變更手續,有產權人、產權共有人或者親屬的有效工商營業登記執照和稅務登記記錄等有效批准文件;
(二)私房、單位自有房屋出租開業的:開業經營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築面積范圍內,已經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土地使用性質變更手續,有經營房屋租賃許可證,有與房屋租賃合同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等有效批准文件; (
三)直管公房承租人開業經營的:有原住房租賃證、經營房屋租賃許可證、有與承租人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配偶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等有效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條 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時,拆遷人必須向被拆遷人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需的有關文件資料。 拆遷人用預售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按照國家商品房銷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適當發放獎勵費,獎勵標准由拆遷人確定,經市動遷辦批准後公布。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應當適當給予搬遷補助費。 拆遷人以期房對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安置,由被安置人自行解決臨時安置房的,拆遷人應給予被安置人臨時安置補助費,計算期限自被安置人搬出拆遷房屋至安置房屋交付被安置人。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必須自行過渡,拆遷人一次性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電話移機等其他費用補償標准由物價局與建設局核定公布。
第三十二條 拆遷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辦法計戶: (一)自有私房憑房屋所有權證計戶;
(二)租住私房憑租住憑證和戶口簿計戶; (三)租住直管公房憑公有住房租賃證計戶;
(四)租住單位自有住房憑住房租賃證或出租單位證明計戶。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辦法計戶: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憑房屋所有權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憑經營房屋租賃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第三十三條 因拆遷生產、商業用房造成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由市物價局、建設局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條 房屋拆遷中涉及供電、供水、供氣、廣電、電信等設施遷移的,由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按規劃要求負責遷移,拆遷人應補償其拆遷成本費用。
第三十五條 因房屋拆遷需要拆除交通崗亭、護欄、郵箱、廢物箱、車輛站點、消防、人防等公共設施及公共綠化的,拆遷人應預先告知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拆遷人應按照城鎮規劃要求予以重建或作價補償。
第三十六條 房屋拆遷中涉及城鎮居民戶樹木及其他種植物,由種植人在拆遷期限內自行處理,種植人超過期限未處理的,由拆遷人報市動遷辦同意後處理,不予經濟補償;涉及農村居民樹木及其它種植物的,由種植人自行處理,或由拆遷人作價補償後處理。 房屋拆遷中涉及墳墓的,墓主應在拆遷期限內遷移,拆遷人予以適當補償,補償標准由市動遷辦確定,逾期不遷移的,按無主墳墓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涉及的價格標准適用時間,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為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予以警告,並處以已拆除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予以警告,並可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擅自擴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四十條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的。
第四十二條 拆遷房屋評估機構與一方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格,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由上級行政管理部門對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和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拆遷許可證,並可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脅迫、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依法拆遷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單位或上級管理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被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在城鎮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因城市開發建設徵用集體土地而拆遷的農村房屋,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吳江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⑥ 江蘇蘇州市吳江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提取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
購買、版建造、翻建、大權修自住住房的;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租房自住的;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發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⑦ 吳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社會勞動保障局周六、周日上班嗎
企事業單位,肯定不上班
沒有辦法,只能請假了
⑧ 吳江住房公積金怎麼退錢,我已經不在單位工作,離職了.
吳江已經不在單位工作,離職了,離開本市住房公積金可以提取,在本市可以轉移。
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情況: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6、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並支付房租的;
7、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後仍未重新就業、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公積金轉移流程:
職工因工作變動調出單位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單位需填寫《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和《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轉出或者封存手續。
職工離開工作單位,只是中斷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其在中斷期間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隨之中斷,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不變,結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仍保留在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單位應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
職工住房公積金封存僅適用於中斷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封存期間,凡符合提取規定的,由單位代為辦理支取手續。
⑨ 吳江市公積金中心在哪
1、吳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地址:江蘇省吳江市開平路789號金城大廈二樓
2、附件的公交站台有:恆達廣場、陽光新天地、吳江大廈、公共衛生中心、花園路體育路口、人社大廈等
3、途經的公交車有:94路、松陵102路、松陵108路、松陵112路、松陵207路、松陵212路、松盛118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