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本市市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與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項目儲備。具體工作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承擔。
市發展改革、建設、城市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物價和市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合理布局、市場運作、完善程序、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嚴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設。
⑵ 鄭州市建委什麼時候改名為「鄭州市住宅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
2009年12月30日開始調整,2010年1月20日前掛牌運轉。
⑶ 懸賞50分,求鄭州市《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的意見》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精神,進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調控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房地產市場調控的一系列政策,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強化工作責任,堅決遏制地價、房價上漲勢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二)落實差別化商業信貸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向商業銀行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發放住房貸款。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申請貸款的,應提供從申請之日起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凡不能提供證明的,商業銀行暫停發放住房貸款。
各商業銀行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部門關於第二套住房認定標准,並加強對消費性貸款的管理,禁止將消費性貸款用於購買住房。
(三)落實差別化住房公積金信貸政策。市民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的,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對家庭購買首套自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予以優先保障;對購買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暫停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停止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按國家規定執行。對貸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對貸款購買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對貸款購買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
(四)落實差別化稅收政策。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將購買超過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將購買超過5年(含)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對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對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購買的普通住房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要求,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市區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2%,非普通住房(包括排屋、別墅)、商業用房、其他用房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3%,住房開發項目銷售均價高於項目所在區域屆時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價格1倍以上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5%。同時,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稅務部門要加強稅務稽查,嚴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
(五)暫時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自本實施意見發布之日起,暫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購買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相關規定。對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手續。
停止執行購房補貼政策,恢復徵收房地產登記等相關費用。
二、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完善住房保障體系
(六)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堅持「租、售、改」三位一體的方針和「租售並舉」的方向,切實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進一步調整優化結構。編制保障性住房「十二五」規劃、2010-2012年住房保障規劃和2010-2012年住房建設規劃,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區2010年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含拆遷安置房)540萬平方米,完成市區危舊房改善掃尾項目,通過收購、采購二手存量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
(七)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和配套建設力度。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擴大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量和供應比例,並按年度分解用地供應計劃,確保落實到具體地塊。保證大型居住區公建配套建設與住宅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切實增強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進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品質,實施保障性住房建設代建制,選擇實力強、信譽好的品牌企業承擔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人才專項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
(八)擴大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覆蓋面。放寬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准入條件,加大困難家庭住房保障力度。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准入條件逐步擴大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供應對象的准入條件逐步擴大至低保標准2.5倍(含)以下住房困難家庭,以提前兩年實現省政府確定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標。
(九)進一步加大對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支持力度。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來源,認真做好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市、區財政要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給予資金支持。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項目的信貸支持和金融服務。
(十)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出台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明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的目標任務、建設標准、管理模式和准入退出機制等。認真落實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進一步加強普通住房供地及建設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十一)加快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進度。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管等部門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各部門要及時溝通辦理結果,主動進行銜接,提高辦事效率,加快住房項目供地、建設和上市進度,增加住房的有效供應。
(十二)嚴格規范土地出讓收入分期繳納行為。土地出讓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受讓企業必須繳納土地價款50%的首付款,餘款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付款時間不得超過1年。
(十三)加大土地市場監管力度。各部門要加大土地批後監管和施工現場監管力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執行土地出讓合同和規劃、施工許可等規定,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促進商品住房開工、建設,形成市場持續有效供應。要認真落實房地產項目開竣工申報制度,對不執行開竣工申報制度的企業進行曝光,並規定其至少在1年內不得參加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未按時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單位,在付清合同應付價款前不得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開工的單位申請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的,在出具已受讓地塊限期開工的書面承諾後,其競買保證金按出讓起價的50%繳納,並按合同規定收繳違約金。依法加大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力度,收回的閑置土地符合城市規劃的,應優先安排用於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
四、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十四)加強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全面規范商品房預售條件,嚴格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方案銷售商品房。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時應當申報每套房屋價格,實行一房一價,銷售時應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實行明碼標價並一次性公開銷售,提高銷售價格的,需經物價管理部門備案並公示。
(十五)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嚴格執行省有關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納入監管賬戶,由監管機構負責監管,確保預售資金用於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降低購房者資金風險和金融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六)加強房地產銷售代理和房地產經紀監管。商品房實行代理銷售的,應當委託在房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將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准在顯著位置進行公示;額外提供的延伸服務項目,需事先向當事人說明,並在委託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分解收費項目和強制收取代書費、銀行按揭服務費等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不得發布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
(十七)加強聯合執法。建設、發改、房產、國土資源、規劃、稅務、工商、物價、國有資產和金融管理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對房地產企業和項目的監督管理,建立房地產信用管理制度和聯動監管工作機制,採取聯合執法、綜合檢查等方式,加大對違規囤地、閑置土地、改變土地用途和性質、拖延開竣工時間、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消費者投訴集中的項目,要進行重點檢查。對有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採取暫停網上銷售、記入信用檔案、降低直至取消資質以及暫停其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和新購置土地等措施,各商業銀行停止對其新開發項目發放貸款和貸款展期。
(十八)引導房地產企業健康發展。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促進普通商品住房銷售。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特別是中小套型、中低價位住房建設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為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兼並、重組及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提供融資和相關金融服務。
(十九)提高政府服務水平。市各有關部門及各城區政府要創造良好的房地產發展環境,加強與房地產企業的溝通聯系,幫助企業解決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要加強服務,提高效率,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同時,要認真貫徹《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暫停徵收15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杭政函[2008]184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家、省涉及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杭政辦函[2008]43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暫停徵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降低部分收費標準的通知》(杭政函[2009]168號)精神,確保涉及房地產的取消、暫停徵收項目和降低徵收標准項目落實到位。
(二十)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市實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領導小組應不定期召集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分析當前房地產形勢,及時准確地發布房地產市場動態信息,穩定市場預期。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政策解讀工作,加強對法律法規以及購房投資風險等知識的宣傳。同時,制訂房地產市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完善突發事件處理機制,積極應對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突發公共事件。
(二十一)加快信息系統建設。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各項保障,加快全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市區數據資源整合工作,滿足宏觀調控政策的實現需要;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區、縣(市)數據資源整合工作;在兩年內完成房產紙質檔案數字化工作,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統一升級到基於SOA架構的杭州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二十二)進一步加強輿論引導。引導媒體全面、客觀地報道房地產市場形勢,大力宣傳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果,加強對消費者理性購房的引導,樹立合理的住房消費觀念,形成有利於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輿論氛圍。
前發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准。
如上級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執行。
⑷ 鄭州開始建公務員住房沒有
鄭州市政府公布了2009年住房建設計劃,明年,鄭州市區各類住房計劃建設1100萬平方米。其中,限價商品房計劃建設10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房、廉租房計劃建設95萬平方米。對比2007年鄭州市79772套住房的銷量,這一數據足以滿足購房者的需求。
●總目標:至少供應11萬套住房
明年,鄭州市區(含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區、惠濟區、鄭東新區、鄭州高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各類住房建設總量為1100萬平方米,比今年的建設計劃還多了50萬平方米。
如果按照戶均100平方米計算,明年開工建設的住房將達11萬套。考慮到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面積較小以及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佔比例至少70%等因素,實際開工的數量很可能會比11萬套還要多。
●限價房照顧首次置業者和公務員
2009年,鄭州市計劃建設100萬平方米限價商品房,建設規模比今年擴大了一倍。市內五區當年限價商品房建設量,均不能低於20萬平方米,也比今年擴大了一倍。鄭州市房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限價商品房單套建築面積,將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戶型以緊湊的三居室和兩居室為主。
此外,在總結今年各區限價商品房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鄭州市明年將完善並出台《鄭州市限價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從住房、收入等方面考慮,劃定限價商品房購買人群的范圍。不過,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住房建設計劃提出,要「完善限價商品房政策,解決好首次置業者和公務員的住房困難問題」。
●經濟適用房中原區最多
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仍然是政府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2009年,鄭州市將繼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計劃新開工經濟適用房80萬平方米、廉租房15萬平方米。
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小區布局,將本著合理、方便就近的原則進行規劃。在6個區的建設中,中原區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數量最多。
鄭州市房管局有關負責人稱,經濟適用房的面積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戶型以兩居室為主,並根據市民需求,配建一部分緊湊的三居室。而廉租房的建設,依然是在經濟適用房小區中「捆綁建設」,比例不低於10%;面積基本上不超過50平方米,戶型以緊湊的兩居室為主,也配建適量的一居室和三居室。符合規定條件、申請廉租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實現應保盡保。
●35個城中村明年要改造
除了改善城區配套環境,盤活大量土地,城中村改造還能緩解鄭州市因城市快速發展所帶來的建設土地緊張的難題。明年,鄭州市將有35個城中村進行改造,共可配建300萬平方米商品住房。
35個城中村,中原區最多,共有10個要改造,分別是小崗劉、崗坡、陳伍寨、董砦、密垌、柿園村白庄、冉屯、朱屯、石羊寺第一村民組、南陳五寨;二七區有6個城中村改造,分別是佛崗、王胡砦、高砦、焦家門、蜜蜂張和路砦;金水區將改造9個城中村,分別是王莊、白廟、十二里屯、姚砦、任砦、琉璃寺、鳳凰台、黑朱庄和沈庄;管城區4個要改造的城中村是安徐庄、弓庄、蘆邢庄和七里河;惠濟區6個要改造的城中村是弓庄、青寨、木馬、金窪、劉砦和老鴉陳。
●重點建設中小戶型、中低價位住房
明年,鄭州市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目標是605萬平方米。這個數字主要以城市居民住房有效需求調查為依據,建設的重點是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滿足居民自住需求。其中,老城區(中州大道以西)有18個項目,建設目標是505萬平方米;鄭東新區(中州大道以東)有9個項目,建設目標是100萬平方米。
鄭州市房管局有關負責人稱,除了這些項目,一些今年審批但明年開工的項目,也會與住房建設計劃中的項目一起上市,供購房者選購。
2009年各類住房建設目標
○普通商品住房 建設總量為605萬平方米,其中老城區505萬平方米,鄭東新區100萬平方米。
○城中村改造項目 配套建設商品住房300萬平方米。
○限價商品住房 建設總量為100萬平方米。如果每套房子按政府規定的90平方米計算,約合11111套房子。
○保障性住房 建設總量為95萬平方米。其中經濟適用房80萬平方米,廉租房15萬平方米。根據國家規定,經濟適用房面積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房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按此標准計算的話,可建設13333套經濟適用房和3000套廉租房。
各區保障性住房規劃面積(萬平方米)區域
金水區 中原區 二七區 管城區 惠濟區 高新區
合計面積 22.80 34.49 17.96 17 2.19 0.57 95.01
(註:鄭東新區數據並入金水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數據並入管城區)
⑸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組織市房地產管理、發展改革、建設、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分析、預測經濟適用住房市場需求,編制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管理、建設、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建設規模納入本市房地產開發總量。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應當控制在當年住宅建設總量的20%以內。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控制范圍內做適當調整。
第八條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部門和市土地儲備機構,提出項目建設用地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用地從政府儲備的土地中予以供應。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項目法人以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國有及國有控股特困企業(以下統稱特困企業)利用現有自用的住宅用地集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項目法人招標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市房地產管理、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物價等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有關專家組成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法人招標評標委員會,具體負責評標、確定中標人,監察部門依法實施全程監督。
招標投標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法人確定後,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與項目法人簽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合同書,合同中應當對單套住房建築面積、戶型比例以及應當配套建設的業主自治監督、物業管理用房和商業網點用房面積進行約定,違反約定的應予糾正,不予糾正或無法糾正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簽訂合同書後,中標人應當持合同書和相關資料到市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財政等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和減免費確認手續,按合同約定時間開工,並在開工前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將項目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項目依法應當辦理的施工許可、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安全、竣工驗收等,按現行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特困企業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在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現有自用的住宅用地集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集資建房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特困企業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認定標准和程序確定。
第十四條集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所建住房套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單位集資職工人數。
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或者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員不得參加集資建房。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以集資建房的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配住房或者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經營。禁止將集資所建經濟適用住房出售給本單位以外的其他人員,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的普通住宅。單套住房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其中建築面積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不低於總套數的60%。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准、單套住房的建築面積應當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七條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照建築總面積4‰的標准配套修建業主自治監督、物業管理用房;配套建設商業網點的,商業網點用房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建築總面積的5%,並由建設單位按照商業用地補繳土地出讓金。
禁止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的用途,禁止利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禁止違反前款規定利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建設其他商業用房。
⑹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其他按照現專行有關規定執行屬。
第四十一條集資建房的集資款,由市財政部門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實行監管。具體監管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執行本辦法。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簽訂購房合同或者協議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⑺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保障、房地產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擬訂全市有關住房保障、房地產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法規草案和政策建議,負責房地產行業的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編制全市房地產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實施全市住宅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全市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舊城)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和項目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市住宅產業化工作。
(五)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依照規定的職權劃分負責全市房地產轉讓、租賃、拍賣、廣告、贈與、置換、中介、評估、擔保、商品房預(銷)售管理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款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中介機構資質核准和經紀機構資質備案;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前置條件的認定工作。
(六)負責全市房屋權屬管理;負責房屋登記工作、核發房屋所有權證;負責房地產抵押登記、核發房屋他項權證;負責房產測繪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產產籍檔案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負責全市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管理和物業管理小區達標驗收工作;負責全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和運作。
(八)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負責房改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
(九)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鑒定;負責全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房屋修繕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屋防汛工作;負責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十)組織協調房地產業對外交流與合作;編制全市房地產業科技進步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房地產行業信息化建設和綜合統計工作。
(十一)負責指導縣(市、區)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⑻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市級經營服務性收費。減、免費用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企業可以以經濟適用住房在建項目作抵押,申請住房項目開發貸款。
第二十條市重點工程和舊城改造拆遷項目拆遷安置時,被拆遷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⑼ 鄭州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來注冊號:****所在地:河南省自注冊資本:100,000萬元法定代表:於公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登記狀態:存續登記機關: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鄭東新區分局注冊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28號(聯合中心大廈)11層
法定代表人:於公
成立時間:2007-10-29
注冊資本:10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10100100018144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河南自貿試驗區鄭州片區(鄭東)金水東路80號綠地新都會6號樓9樓
⑽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介紹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經2005年8月4日鄭州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版通過,權2005年9月26日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號《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業經2005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市 長 王文超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