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好消息,蚌埠341套公租房來啦,在哪裡
為確保蚌山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根據《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蚌政辦[2013]13號)、《關於進一步完善公租房運營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辦秘[2015]115號)、《蚌埠市第五批保障性住房配租方案》(蚌保組字[2015]10號)和《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將部分住房困難群體納入住房保障范圍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蚌山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實施方案如下:
01房源籌集
本次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位於燕山新村小區341套房源。
02保障范圍
(一)確保家庭
本次配租對象為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0-16㎡(不含16㎡),家庭住房總面積不超過48㎡(不含48㎡);符合保障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參與剩餘房源配租的家庭
70周歲以上孤寡老年戶、離退休人員,特殊住房困難家庭,農業轉移人口等其他常住人口(外來戶籍持有居住證)。
03申請條件
申請實物配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需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年滿18周歲的人員,各類家庭均在提供身份證戶口薄,還應在2017年9月底前相應具備的以下各類規定條件:
(一)確保家庭
1、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不含16平方米)以內,家庭住房總面積不超過48平方米(不含48平方米),且具備如下條件:
(1)家庭成員均屬本區非農業常住戶口,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在同一戶籍中長期生活和居住;
(2)若居住違章建築的,需轄區、街道征遷部門提供認定的相關證明,並承諾配房時自行拆除該違章建築;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或具有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
(4)5年內無個人私有房屋產權交易(含法院判決書),10年內無公證贈予、過戶資料以及現規定范圍以內無承租保障性住房、單位公房等記錄。
2、外來務工人員
(1)已與本區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由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需社保部門出具查核證明);
(2)在本市城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產權部門出具查核證明)。
3、新就業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1)持有大中專院校畢業證,自畢業的次月起計算不滿5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不含16平方米)以內,家庭住房總面積不超過48平方米(不含48平方米),若戶籍非市區家庭,僅查核其個人私有房產即可;
(3)在本市城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產權部門出具查核證明)。
4、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22922元;
(2)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16㎡以內且總面積不超過48㎡;
(3)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繳納無效);
(4)家庭擁有兩輛及以上機動車,或一輛機動車但價格超過10萬元標準的,不得認定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參與剩餘房源配租的家庭
1、70周歲以上孤寡老年人家庭
(1)年齡在70周歲以上(含)孤寡老年戶(無子女或子女非蚌埠戶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0元以內的證明,如社保發放清單等;
(3)5年內無個人私有房屋產權交易(含法院判決書),10年內無公證贈予、過戶資料以及現規定范圍以內無承租保障性住房、單位公房等記錄。
2、離退休人員
(1)家庭中有享受退休工資的,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22922元的住房困難家庭;
(2)家庭成員在本市城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的證明;
(3)5年內無個人私有房屋產權交易(含法院判決書),10年內無公證贈予、過戶資料以及現規定范圍以內無承租保障性住房、單位公房等記錄。
3、特殊住房困難家庭
(1)家庭成員因災病等特殊原因喪失原唯一私有房屋(如因重大疾病、車禍等原因變賣房產、經營場所、車輛等滿5年)的證明;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5000元以內的證明。
4、農業轉移人口等其他常住人口(非戶籍家庭)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20000元;
(2)在本市城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04受理程序
(一)各類申報家庭需推選1名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轄區居民委員會或社區如實申報家庭的基本情況。
申請家庭需向轄區居委會或社區遞交下列材料:
(1)《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審批表》;
(2)《蚌埠市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表》;
(3)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籍證明或居住證(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4)家庭現住房狀況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等);
(5)軍烈屬、殘疾人、失獨等相關證明;
(6)轄區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或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需提供個人社保繳納證明);
(7)70周歲以上孤寡老年戶需出具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0元以內的收入證明(包括退休工資等收入);
(8)特殊住房困難家庭需提供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診斷證明;
(9)離婚、刑滿出獄人員,需提供戶口本、離婚證或出獄證明;
(10)凡戶籍成員中已婚,並與配偶以獨立家庭方式生活且符合保障條件,但因住房困難問題無法獨立戶口,掛戶在父母、子女家中的,可作為獨立戶納入保障,但同時應從所掛戶籍人口中核減,不得再隨所掛戶重復納入保障。
(二)申請住房保障時,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須書面申報家庭經濟狀況,向社居委(村委會)填報《蚌埠市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申報表》、《蚌埠市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誠信承諾授權書》和《蚌埠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批表》。社居委(村委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初審經核實符合條件的將結果及申報材料上報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05配租原則
此次實物配租將按以下順序搖號配房,直至配完為止。
(一)在「優先保障家庭」中按照最困難優先原則。
(二)其餘符合條件家庭參加剩餘房源搖號。
(三)本次實物配租將以戶籍為單位,按照家庭人口的數量配租房屋面積,原則上3人以下(含3人)戶安排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戶安排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上住房;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家庭,原則上首批搖號配租在1樓;對於四級以上殘疾人員家庭和家庭成員有70周歲以上老人等特殊群體搖號配租在2-5樓以內(含5樓);普通家庭原則上搖號配租在6-11樓(含11樓)。
(四)本次經受理登記審核通過,未獲得配房資格的申請家庭,將輪候到下批房源中優先搖號配租解決。
(五)所有申請戶,不論確保家庭還是剩餘房源家庭的租金標准,一律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公租房運營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辦秘〔2015〕115號)、《關於對蚌埠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市場租金價格標准調整的通知》(建政秘〔2017〕8號)執行。
06
配租時間
(一)受理申請登記、審核時間
2017年10月19日-10月31日,轄區居委會完成申請受理、入戶核查、家庭編號、登記造冊、公示、民主評議及每戶的申請材料上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在2017年11月1日-11月14日內完成二審及公示,發送核對申請並報轄區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2017年11月15日-11月21日,區住房保障部門完成初審核後,向市核對機構提交授權委託書。2017年11月22日-11月30日,市核對機構完成核對工作,向區住房保障部門出具核對報告;2017年12月1日-12月5日區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審批決定並報市住房保障辦掛網公示;12月20日前完成公示、搖號配租及錄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統。
七、監督保障
本次實物配租工作由區監察局牽頭負責全過程監督,區審計局全過程跟蹤審計,同時接受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及群眾的監督。本次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審核、搖號配租的全過程聘請市公證處全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