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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住房保障

發布時間:2020-11-26 05:02:05

㈠ 申請限價房的條件是什麼 限價房可以買賣嗎

不可以買賣。

根據《廊坊市限價商品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申請購買限價商品房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當地城鎮戶籍,已婚(離異滿1年)或者年滿26周歲的單身,並在本地工作、居住;

(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縣(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線1.5倍以下,家庭總資產低於45萬元;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自有住房(轉讓過住房及其他房屋超過1年的,視為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築面積低於20平方米且家庭總建築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未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對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

(五)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1)廊坊市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根據《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章 供應對象

第十四條 限價商品住房供應對象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的城鎮居民家庭、征地拆遷過程中涉及的農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家庭。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家庭的戶籍、收入、住房和資產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須具有本市戶口。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及家庭總資產凈值須符合規定的標准,並實行動態管理。城八區家庭申購條件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市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遠郊區縣家庭申購條件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中,屬於下列三類家庭之一的,可優先購買:

1、解危排險、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環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項目和市重點工程等公益性項目所涉及的被拆遷或騰退家庭;

2、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老人、嚴重殘疾人、患有大病或做過大手術的人員、優撫對象的家庭;

3、已通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自願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

第十五條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六條 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的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勞動收入和儲蓄存款利息等財產性收入。

第十八條 家庭總資產凈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的凈值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十九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限價商品住房,已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家庭的全部成員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資格審核

第二十條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和備案制度。

第二十一條 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家庭持如實填寫的《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家庭資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核定表》)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一式兩份):

1.戶口本和家庭成員身份證;

2.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

3.現住房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4.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況證明;

5.其他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示。

(三)復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復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四)備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的申請家庭情況予以備案。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經過備案的申請家庭建立市、區縣共享的住房需求檔案。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屬於公益性項目所涉及的被拆遷或騰退的家庭以及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但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根據情況另行制定相應的審核程序,出具審核意見後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㈡ 請問在廊坊申請廉租房的條件是什麼請詳細說下條件。

戶口在人才市場也就意味著你是廊坊本地戶口,根據《廊坊市區2018年公共住房保障申請公告》可以按照市內常住戶口身份申請。

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市區城鎮戶口的家庭(含單親和單身家庭),並在市區實際居住。

申請家庭是指夫婦雙方及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離異或喪偶帶子女的單親家庭、年滿26周歲的單身(未婚或離婚、喪偶未帶子女)家庭。

2、申請公共住房實物配租家庭,2018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17年市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即56211元)以下,且家庭總資產在45萬元以下。

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工資(含退休金)、獎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和生產、經營、投資、承包、承租所得(家庭成員為邊海防、高山海島、艦艇部隊、特殊艱苦崗位工作現役軍人的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優撫對象依法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准入審核中不計入家庭收入。

家庭總資產是指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存款(現金)、有價證券、工商注冊企業資本金或出資額、房產、車輛、各種生產經營及家用設備現市值評估額的總和。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情況,有單位的,由單位開具證明;沒有單位的,由本人書面具結。最低收入家庭以《低保證》為證明(《低保證》戶主姓名應為申請人或其配偶)。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未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公共住房保障。

4、無房戶或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

(2)廊坊市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一、申請受理時間

申請受理時間:2018年8月27日—9月18日(節假日除外)

二、申請程序

1、發布公告。在居委會、街道辦(鄉鎮政府)、區住房保障部門醒目位置張貼申請公告,在「廊坊政府網」和「廊坊房地產業信息網」發布申請公告。

2、申請審核。

(1)市區常住城鎮戶口家庭到戶籍所在居委會或鄉鎮政府申請領表、填表並提供相關資料,經居委會初審、街道辦(鄉鎮政府)復審公示、市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中心審核房產、區民政部門審核收入資產婚姻、區住房保障部門復核後,對初步合格家庭報市住房保障部門終審匯總公示。

(2)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由用人單位統一向營業執照注冊地街道辦(鄉鎮政府)領取申請表,申請人將申請表及申請材料一並提交到用人單位進行匯總。

(3)由用人單位統一上報營業執照注冊地的街道辦(鄉鎮政府)復審公示、經市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中心審核房產,區住房保障部門復核後,對合格人員報市住房保障部門終審匯總公示。

3、匯總公示。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對終審合格人員進行梳理匯總,並在「廊坊政府網」和「廊坊房地產業信息網」進行公示,對公示無異議家庭,列入本次公共住房保障范圍。

三、公共住房保障形式

本次公共住房申請全部為實物配租。申請公共住房保障後,不能再申請限價商品房等其它住房保障形式。

公共住房實物配租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配租公共住房實物房源並按一定標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本次公共住房實物配租房源暫不確定,對申請公共住房實物配租人員待實物配租房源確定後參與統一搖號。

四、咨詢電話及地點

咨詢電話:0316-2236978

咨詢地點:廊坊市新源道188號金橋大廈1樓105房間

㈢ 廊坊住房公積金證明取我沒有公司開的證明,但是要買房了

廊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本級營業廳

《廊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章 提取證明
第十三條 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結婚證或戶口本、單位證明,有以下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相應提取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職工本人委託他人提取的,受託人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受委託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第十四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證明:
(一)職工購買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返還住房、公有住房或私產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購房發票及其復印件或合法收據,也可以提供契稅完稅證明、產權證及其復印件。
(二)職工參加單位集資建房、房改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房改協議及其復印件、合法交款收據及其復印件。
(三)職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或相關證明及其復印件、付費發票及其復印件。
(四)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及其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及其復印件、付費發票及其復印件。
第十五條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借款合同、償還貸款本息的憑證以及職工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每年提取一次。
第十六條 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應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及其復印件、公安或房管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及其復印件、支付房租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十七條 職工離退休的,可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一種:
(一)縣級以上組織、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及其復印件;
(二)經縣級以上組織、勞動人事部門審批的職工離退休審批表及其復印件。
第十八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其復印件、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其復印件或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及其復印件。
第十九條 職工調離本市並遷出戶口的,提供調令及其復印件、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條 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離開本市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戶籍證明。
第二十一條 農業戶口進城務工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其復印件、戶籍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職工到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應提供戶籍注銷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及其復印件、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及其復印件。
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二十四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管理賬戶兩年後未重新就業的,應提供職工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未重新就業的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其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參軍、上學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應征入伍、上學等相關證明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條 職工憑提取證明,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向「中心」出具證明。
第二十八條 職工持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材料向「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中心」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決定。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請人並在3日內辦結提取手續;不予提取的,應說明原因和理由,並告知申請人。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憑證直接到「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九條 經「中心」審核准予提取的,由職工到受託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㈣ 廊坊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提取手續有哪些

根據《住房公積來金管理源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積金流程:
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㈤ 國家最新的關於拆遷房屋以及土地補償方面的條例,我是河北省廊坊市的,謝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㈥ 請問誰知道關於2016年廊坊市廉租房需要關注哪個公眾號可以知道最新動態

關注廊坊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㈦ 在廊坊市居住,居住證斷檔了,03年來廊坊市的,可以申請廉租房嗎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回且住房困難的家庭答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的規定,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並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㈧ 廊坊市的惠民小區是廉租房

查看廊坊市國土資源局下發的批文。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專,各種社會主體通屬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㈨ 2016年廊坊市廉租房什麼時候開始

符合下面的條件即可去申請。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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