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省直機關單位職工享受過住房補貼的影響其配偶安置房嗎拆遷安置房嗎
省直機關單位職工享受過住房補貼的影響其配偶安置房嗎拆遷安置房嗎?如果有房子就有相應的拆遷安置房,如果沒有房子就肯定是沒有的。
㈡ 陝西省直事業單位住房補貼、公積金問題
如果你有租房,可以拿房東的房產證復印件和公司證明你已租房申請住房補貼然後有公司蓋章後去拿就可以啦,還可以叫一些專業提取公司辦理不過要收取1%的手續費,但是很快
㈢ 安徽省直事業單位,駐地在蕪湖,請問能以「省直駐肥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暫行辦法」發放補貼么又或者謝謝
如果蕪湖沒有指定相關政策的話,你單位可以根據辦法擬定分配方案,報主管單位,一般來說會批准實施的。
還是要看你單位的影響力及經費等等情況了
㈣ 安徽省貨幣化補貼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職工申請支取住房貨幣補貼,引導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時間及支取額度 1.購買自住住房的,屬一次性付款購買的,在付清房款後一年內提出申請,以後每半年支取一次,累計支取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屬按揭購房的,在還款期內提出申請,以後每半年支取一次,累計支取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首期房款及貸款本息之和。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在批文有效期內提出申請,只能申請支取一次,支取額不能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 3.租房自住的,應當在租賃合同期內提出申請,以後每半年支取一次,每次支取不得超過半年實際支付的租金總額。(二)提取住房補貼的程序 1.符合上述規定的員工到派駐運營財務領取並填寫《住房貨幣補貼支取申請表》及《取款通知書》,由單位核實並加具公章及印鑒後,持有關證明材料到開戶銀行辦理支取手續。 2.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租房自住需多次支取的,辦理第一次審核後,由開戶銀行發給《廣州市住房貨幣補貼支取登記證》,以後憑《廣州市住房貨幣補貼支取登記證》、《住房貨幣補貼支取申請表》及《取款通知書》,由單位核實並加具公章及印鑒後到開戶銀行辦理支取手續。
㈤ 安徽省直事業單位待遇如何
我想知道樓主是考的省直事業單位,還是這次選調?樓主自己是葯監系統人嗎?還是新進的?如果樓主考的是省食品葯品檢驗所,我可以告訴樓主,省葯品檢驗所待遇不算差。不過位置太偏了。天天看飛機。。。
㈥ 江蘇省的住房補貼到底怎麼用
住房補貼現在一般是按月發給個人,而公積金是交到公積金管理中心,在購房時可以申請貸款用來支付購房款。是單獨帳戶。
㈦ 雲南省住房補貼標准
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支付辦法(暫行)
2008-9-4 人力資源專業搜索 發表評論 列印本頁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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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雲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暫行辦法》(雲政發〔1999〕154號),為加強省級住房補貼管理,保證貨幣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住房補貼實施單位和補貼對象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費由省財政全額撥付的省級黨政機關及其直屬機構、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各民主黨派雲南省委、社會團體等機關、事業單位(下稱「省級機關事業單位」)。
第二條 住房補貼實施單位的確定及管理。
適用本辦法的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對單位職工住房、職工工資領撥渠道等進行全面清理,如實填報住房補貼申報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下屬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對審查無誤的數據進行匯總並簽署意見,報省直房改辦審核,經省直房改辦核准後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合格的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確定為住房補貼實施單位,予以安排住房補貼資金。
單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實物分房,或隱瞞售房收入等單位住房基金情況,不按規定交省財政廳代管的,不得列為住房補貼實施單位。
住房補貼實施單位資格每年均須由省財政廳審核認定。
第三條 住房補貼對象。
省級住房補貼實施單位的在編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向單位提出住房補貼申請:
1.2001年1月1日之後參加工作的職工;
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參加工作,未參加過福利性實物分房,以及參加了福利性實物分房,但住房面積(按建築面積,下同)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
第四條 對於參加福利性實物分房、住房建築面積已達到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已接受過國家和單位發放的用於補助職工自建或購買住房的資金的職工,本人生前未實行住房補貼的去世職工,違反規定兩處或多處分房的職工,均不再計發住房補貼。職工將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後,不得因住房面積的變化而要求調整住房補貼額。
第二章 住房補貼的計算和發放
第五條 住房補貼標准。
1.住房補貼面積標准。
(1)行政機關按行政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計算住房補貼,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為:
一般幹部70平方米;
科級幹部80平方米;
副處級幹部90平方米,正處級幹部100平方米;
副廳級幹部120平方米,正廳級幹部130平方米;
副省級幹部220平方米,正省級幹部260平方米。
(2)事業單位職工可按技術職務等進行補貼,但同時具有行政職務和技術職稱的人員只能選擇一種標准。技術職務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為:
初級技術職務、技師以下技術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級技術職務、技師80平方米;
任職4年以下的副高級技術職務、高級技師90平方米;
任職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級技術職務、高級技師100平方米;
正高級技術職務120平方米。
2.住房補貼由基本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構成,基本住房補貼標准為每平方米600元,工齡住房補貼標准為每工齡年每平方米3.93元。計算公式為:
住房補貼總額=(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補貼標准+每工齡年每平方米工齡住房補貼標准×受補貼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齡)×受補貼人員應補貼面積。
應補貼面積(建築面積平方米)=與受補貼人員職級相應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按福利性實物分配政策購買的住房建築面積。
受補貼職工工齡,指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齡。工齡按年計算,跨年進一。
第六條 住房補貼分為對無房職工發放的全額住房補貼和對住房不達標職工發放的差額住房補貼,根據職工的具體情況按月發放或一次性發放。
第七條 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
全額住房補貼主要採取按月發放的方式,25年(300個月)發放完畢。計算公式為:
每月住房補貼額=(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補貼標准+工齡住房補貼標准×受補貼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齡)÷300月×受補貼人員應補貼面積。
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隨工資發放,工資表中單列「住房補貼」項目,但不計入工資總額。
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要逐步過渡為按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
第八條 一次性發放的住房補貼。
1.差額住房補貼主要採取一次性發放方式。
2.接受全額補貼的職工,有以下情況的,也可申請一次性住房補貼:
(1)2000年12月31日前離退休的職工,原則上一次性發放;
(2)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在職職工,實施住房補貼以前實際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可作一次性發放,其餘部分逐月隨工資發放。
(3)受補貼職工在領取住房補貼期間去世,未領足按其實際工齡計算應得的住房補貼,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申請將其應發未發的住房補貼作一次性發放。
3.一次性住房補貼可根據資金落實情況分批或分期發放。各單位的發放批次或分期發放年限,由省財政廳根據住房補貼實施單位自有可轉化資金等情況確定。
第九條 受補貼職工發生工作調動和勞動關系變化的,住房補貼分別視以下情況計發:
1.新調入的職工,調入單位應根據調入職工參加福利性實物分房情況和參加工作時間,確定其是否實行住房補貼以及如何發放住房補貼。
(1)若新調入職工在原單位已計發過住房補貼,調入單位須根據人事檔案中的住房補貼發放記錄,按比例扣除調出單位已予計發補貼的工作年限,不得重復計發。
(2)若新調入職工住房補貼已由調出單位發放完畢,調入單位不得再予計發住房補貼。
(3)若調出單位執行的補貼標准高於或低於調入單位,調入單位不得因此扣減或補發職工的住房補貼。
2.調離單位或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受補貼職工,從停止計發工資的當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
3.受補貼職工因調離或因故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一段時間後又回原單位工作的,從計發工資的當月起計發住房補貼,但應扣除原已計發補貼的年限,不得重復計算。其住房補貼已按規定計發完畢的,不得再度計發。
第十條 正在接受住房補貼的職工,若發生職務變動,按應享受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從當月起計發住房補貼。
已發放完畢住房補貼的職工,如果發生職務升遷,而且新職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高於原職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可按與現任職務對應的住房補貼標准重新計算住房補貼,扣除已經發放的部分後,一次性發放級差住房補貼。實行住房補貼時住房已達標的職工,如果因職務升遷而出現住房不達標,可按同樣的方法發放級差住房補貼。級差住房補貼的計算公式為:
級差住房補貼額=(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補貼標准+每工齡年每平方米工齡住房補貼標准×受補貼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齡)×應補貼面積。
對於原住房不達標職工:
應補貼面積=新職級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原職級住房補貼面積標准。
對於原住房已達標職工:
應補貼面積=新職級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按福利性實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建築面積。
第十一條 無房或住房不達標的單身職工(包括實行住房補貼以前離婚,尚未再建立婚姻關系的職工),暫不申請一次性住房補貼,待建立婚姻關系後,根據雙方獲得的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建築面積確定是否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
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單身職工,如工齡已達25年,仍未建立婚姻關系,且無房或住房不達標的,按所獲得的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情況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
第十二條 實行住房補貼以後,受補貼職工發生離婚的,若未再獲得按福利性實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仍按原補貼額計發住房補貼,不得因住房面積減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補貼額;原未接受住房補貼的,不得因離婚後住房情況的變化而新申請住房補貼。
第十三條 因婚姻(含離婚職工復婚、再婚)等原因而獲得按福利性實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或購買具有福利性實物分配性質住房的受補貼職工,若住房面積仍未達到應享受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按現有面積重新計發住房補貼;若現住房面積已達到規定標准,不再發放住房補貼。多發的部分由單位負責追回,上繳財政。
第三章 住房補貼的申報
第十四條 符合發放住房補貼條件的無房或住房不達標職工,應填寫住房補貼申請表。單位必須對職工的申請表進行認真審核,確保表中各項內容與實際相符。
第十五條 省級各住房補貼實施單位應根據經核實無誤的職工住房補貼申請,編制單位次年的住房補貼年度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進行匯總,並報省直房改辦審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省財政廳,逾期不予辦理。
年度計劃一經審定,本預算年度內一律不作調整。實際支出的住房補貼超出計劃數的,超支部分由單位自行籌措解決,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六條 從實施住房補貼的第二年起,單位在編制住房補貼年度計劃時,根據人事變動等情況對單位住房補貼資金指標進行調整,並按計劃調整的事項編制住房補貼年度調整表,有關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的情況應經省直房改辦審核同意後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核定後下達單位住房補貼計劃。
第十七條 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駐地在昆明市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城區以外的,若所在城市實行住房補貼,可申請實行住房補貼,除執行所在城市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和住房補貼標准外,其它事項均按本辦法執行。駐地不實行住房補貼的省級單位,一律不得申請發放住房補貼。
駐昆明四城區外的住房補貼實施單位填報的年度住房補貼申報表,應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證實,並經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八條 各住房補貼實施單位必須本著對國家和職工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做好本單位住房補貼的申報管理工作,認真審查並准確上報有關材料和數據,避免錯報、漏報,嚴禁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住房補貼。
1.申報住房補貼的職工,必須如實向單位報告本人及配偶所獲得的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情況,填報住房補貼申請表。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以後,受補貼職工如因婚姻或其它原因獲得具有福利性實物分配性質的住房,應及時向單位報告。
2.各單位在申報住房補貼時,要進行認真核查,確保以下情況屬實:
(1)住房不達標職工獲得的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情況;
(2)無房職工現住房情況;
(3)職工現任職務;
(4)公房出售收入余額及已繳財政代管數額;
(5)單位可用於發放住房補貼的預算外資金。
3.單位在實施住房補貼後必須完全停止住房實物分配,不得在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以後仍實行福利性實物分房,不得低價出售公有住房,也不得在售房時實行已取消的各種折扣。
4.受補貼單位應按規定認真建立職工住房檔案和住房補貼發放情況備查登記制度,如實記錄職工福利性住房分配情況和住房補貼發放情況。職工住房補貼的計發情況(包括已計發住房補貼的總月數和金額等),以及職工在申報住房補貼中的違規違紀情況等,均應記入職工人事檔案。
5.為便於群眾監督,從實行住房補貼後的第二年起,單位必須在每年的第一個月向單位職工公布以下情況:
(1)受補貼職工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情況,包括住房建築面積、詳細地址、門牌號等;
(2)無房職工現住房情況,包括住房地址、產權歸屬等;
(3)上一年度受補貼職工住房補貼發放進度情況,包括應補貼總額、已補貼總額、已計發住房補貼年限等。
第四章 住房補貼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住房補貼資金來源。
1.單位售房收入等住房基金;
2.經省財政廳批准,可從單位預算外資金和其它自有資金中列支;
3.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上繳財政的土地出讓金和收益;
4.財政預算安排。省財政預算內安排的住房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廳安排的原省本級住房建設和維修資金轉化。
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資金,均須交省財政廳管理。省財政廳連同預算內安排的住房補貼資金,定期統一撥付給住房補貼實施單位,或者直接撥入職工工資帳戶。
實施住房補貼後,省財政不再向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安排建(購)住房資金。
第二十條 單位收到財政撥付的住房補貼資金後,必須專項用於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不得拖欠或挪作它用。
預算年度終了時,單位應根據本單位住房補貼支出情況,編制單位住房補貼決算,並在次年1月底以前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省監察、審計、財政、建設和省直房改部門要加強協作,嚴格住房制度改革紀律,加強住房補貼管理,嚴肅查處住房補貼申報和管理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個人以不實情況取得住房補貼,除追回有關資金外,並按國家和省有關法規、制度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以不實情況取得住房補貼或違規將住房補貼資金作為其它用途,除追回有關資金外,並按有關財經紀律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負責人以及財務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在違規單位徹底查清問題並進行有效的整改之前,省財政廳將停止撥付住房補貼等預算撥款。發生的住房補貼資金損失,由單位負責追回;確實不能追回的,省財政廳從單位次年的住房補貼指標中抵扣。
第二十三條 群眾有權向省監察、審計、財政、建設和省直房改部門反映和舉報住房補貼實施過程中的違紀違法問題。對於提供重要線索等,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的群眾,給予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經費由財政部門部分補助或無補助的事業單位,應根據單位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單位住房補貼實施細則。所需資金由單位負擔,從本單位公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業收入、財政返還的單位公房上市交易收益,以及其它自有資金中列支;實行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經財政廳核定後,可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和住房補貼標准,可根據單位實際在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內確定,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報省建設廳批准後執行,有關方案同時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各住房補貼實施單位必須向職工公布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㈧ 安徽省鄉鎮工作補貼是否參與住房公積金
在鄉鎮工作,也應該參與住房公積金。
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所有單位都應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單位如果不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是不合法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㈨ 安徽省住房貨幣化補貼如何計算
這個你應該問你們單位負責房改的才對,有一整套的計算公式,還有相應的軟體。我就是負責單位房改的。雲南的政策是不達標400每平,加工齡,還要看參加工作時間等等,挺麻煩的一套標准。
㈩ 江蘇省各類型單位新職工、未達標准老職工住房補貼的規如何定
職工住房不達標的,按差額面積一次性計發差額補貼,計算公式為:
差額補貼=(年度基準補貼額+年
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
其中,差額面積=職工住房面積標准-職工現住房核定面積;年度基準補貼額為每建築平方米1265元。
住房已達標老職工因職務晉升、技術等級晉升等原因成為未達標職工的,其級差補貼一次性發放,計算公式為:
級差補貼=(屆時年度基準補貼額+屆時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級差面積
其中,級差面積=職工晉升後住房面積標准-職工晉升前住房面積標准。
按月計發補貼的無房老職工和新職工,職務、技術職稱晉升時,不再發放級差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