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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聯保障住房

發布時間:2020-11-26 05:35:50

① 桂林建有經濟適用房嗎怎樣的條件才能申請呢

桂林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住房供應體系,不斷滿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交易管理,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04]2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納入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政府提供相關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以微利價格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二章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管理機構
第三條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房委會」)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的指導和協調工作,決策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的組織、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 組織本辦法的實施,研究擬定本辦法的配套政策和規定;
(二) 會同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規委等部門,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場需求以及建設用地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三)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協調政府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本辦法,搞好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
(四) 會同市建規委對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進行資格預審,擇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資信的開發企業參與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的招投標。
(五) 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實施和管理,組織落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開發單位,並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標書。
(六) 督促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按國家建設標准和技術規范,積極推廣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七) 監督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定落實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對工程質量實行全程跟蹤監督,凡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質量標準的開發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八) 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對象的資格進行審查,並發放准購證。
(九) 組織有關部門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工程項目的綜合驗收,並定期向有關部門報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統計報表。
(十) 根據房委會的要求,做好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的協調工作,承辦房委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交城市建設配套費。
第六條 在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過程中,經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按最低收費標准減半徵收。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可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優先發放。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確定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項目,經房委會研究報政府審批後,納入我市經濟發展計劃。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以銷定建」的原則。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年度計劃,在中長期用地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中,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數量不少於本市城區市民實際消耗商品房建設用地的20%,並在我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價。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開發企業,憑市房改辦出具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標書》,分別到市發改委、國土資源局、建規委、環保局等部門辦理工程項目報建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各單位利用原有土地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的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機關、企事業單位及軍隊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屬地化管理,經所屬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凡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的劃撥用地,必須全部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嚴禁轉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規劃設計按照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不符合規劃和規范要求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優選規劃設計方案。規劃設計方案由市房改辦會同市建規委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採取招投標的方式確定。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建築面積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內,小套建築面積控制在70平方米以內,室內裝修採取初裝修的形式。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企業必須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中標單位不得轉包。要嚴格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保證工程質量。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建設單位應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要按照小區規劃設計的要求與各種配套設施同步進行,凡配套設施達不到規劃設計要求的,該項目不得通過驗收。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驗收制度。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建成後,要嚴格按照國家建設部制定的《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發企業,必須定期向市房改辦報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度情況和相關統計報表。

第六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與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其中利潤不得超過3%。
(一) 開發成本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徵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2、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勘察、規劃及建築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5、管理費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2%計算。
6、貸款利息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二) 稅金
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三) 利潤
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3%計算。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負擔卡制度。中標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憑市房改辦出具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標書》和《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事業性收費負擔卡》,到相關部門辦理該項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手續。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按規定填寫負擔卡,拒絕填寫或不按規定要求填寫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有權拒交,並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房改辦,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2503號文)的規定在項目開工之前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凡不具備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工之前確定銷售價格的,開發單位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前,核算開發成本並向市物價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定價申請,並按有關規定提供定價申請材料,定價申請材料應包括:規劃定點、土地價格、相關工程合同、有關工程(概)預算書、收費負擔卡等相關證明文件,市物價主管部門應會同市房改辦對開發單位的定價申請進
行審定,確定銷售(預售)價格,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確定公布的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不得擅自提價銷售。

第七章 銷售管理
第二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公示制度(桂林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公示和審批辦法另行制定)。申請人購房時必須到市房改辦登記,如實填寫《桂林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戶調查審批表》,由購房人及配偶所在單位核准蓋章(沒有單位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核准蓋章)。市房改辦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對購房對象的購房資格進行初審後,報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審批領導小組審查,經審查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在新聞媒體公示,10日內無異議的申購對象,由市房改辦根據我市每年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量,按規定發放《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象,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常住城鎮的中低收入家庭無房戶(含按勞動部門規定與當地機關企事業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來務工人員);
(二)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而被拆遷住房的低收入無房家庭戶;
(三)現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戶。
第二十九條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工資收入低於當年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倍以下的家庭戶。
第三十條 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對象購房時,應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控制職住宅標準的通知》(桂政辦[1995]39號)的規定,確定的本人級別,職稱所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積標准合理選購住房,控制面積標准之內(未達標戶購買時按兩套房合並計算)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購房面積超過規定控制面積標準的,超面積部份按同類商品房的市場評估價格補交超標面積差價款。差價款由市房改辦負責收取,並存入專用帳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經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批准,專項用於桂林市經濟適用住房征地周轉資金和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有關的管理費用支出。

第八章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一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第九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登記
第三十二條 購房者持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與購買人簽訂的購房合同、《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和有關材料到市房產管理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上要加註「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對其中超過規定面積購買部分在產權證中註明,再上市時,該部分不再補交有關稅費。市房改辦憑《房屋所有權證》和有關材料給予辦理《個人住房檔案》。購房者憑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證》或憑房屋座落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材料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要加註「劃撥土地」字樣。

第十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第三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之日起,在三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原購買人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實施細則》執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十一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要嚴格執行《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第33號),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新機制。
第三十五條 開發單位應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前期物業管理,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企業要按照物業管理的法規和規定與業主委員會簽訂有關合同,加強售後服務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開發單位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並按照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市房產管理局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和管理,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及服務。物業管理收費標准和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擅自提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物價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不按照市房改辦發放的《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要求,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售房對象的,依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對提供虛假情況的申請人,經查實,即取消其購房資格;對開具虛假證明的單位要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行賄受賄的,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市屬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② 在廣州買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在桂林買房用嗎

一般是不可以的,但是可以提取。
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情況: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6、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並支付房租的;

7、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後仍未重新就業、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公積金提取流程:

1、單位經辦人到銀行服務網點領購《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現金(轉賬)支票;

2、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按照規定向單位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單位核實後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現金(轉賬)支票,並加蓋預留印鑒,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攜帶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業務大廳或區縣分中心管理部櫃台申請;

3、職工按照規定攜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到銀行服務網點(區縣分中心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4、工作人員審核職工提供的資料合格後,為職工辦理提取審核,列印《受理回執》交職工確認,將《受理回執》的一聯和證明材料原件交給員工;

5、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儲蓄賬戶。

③ 我戶口是桂林的可以在南寧申請廉租房嗎

戶口是桂林的不可以在南寧申請廉租房的,廉租房不能跨區申請的。
依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④ 桂林市公租房2016年公示名單

關於桂林市區廉租房
1、了解政策和申請:你可以上「桂林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在首頁的偏下方有「重點業務服務」,你點擊進入其中的「保障性住房申請」,裡面有「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和「廉租房申請」,你在「廉租房申請」的下面點一下「辦理依據」,可以看到裡面有《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流程圖》、《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2、了解房源:你可以上「桂林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在首頁的偏下方有「重點業務服務」,你點擊進入其中的「保障性住房申請」,裡面有「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和「廉租房申請」,你在「廉租房申請」的下面點一下「辦理流程」,可以看到裡面有《2015年5月份桂林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進展情況[15-11-30]》、《2015年桂林市市本級新開工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情況公示[15-11-30]》、《2015年桂林市市本級在建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進展情況[15-11-30]》等。

3、保障戶公示:你可以上「桂林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在首頁下拉到底,點擊「市政府工作部門」,裡面的左下方有「市房產管理局」的鏈接,點擊進入後出現「桂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桂林市房產信息網」兩個鏈接,你進入「桂林市房產信息網」鏈接,那裡是桂林市房地產信息網的官網,裡面的上方有「住房保障」的導航條,你點擊進去看吧。

4、綜合信息:你可以上「桂林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在首頁下拉到中間,左邊有個「桂林市政府信息公開平台」,點擊進入,在右邊找到「保障性住房」,再點擊進入,裡面有關於保障性住房的各種信息。

⑤ 泰和到漳平市保障性住房桂林小區發物流要多少雲上費

這個應該要100多200左右吧,具體情況我也不太清楚。

⑥ 桂林申請經濟適用房的條件

我是桂林市區的 我們這邊申請的資格 我只知道一些
一 全家人均收入低於最低工資標准(820) 或者是有低保的
二 全家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0平方米的
三 沒有房產的
一或者二,滿足其中一個條件
好像還有其他條件
你再找專業人士咨詢一下吧

⑦ 桂林經濟適用房建在哪去哪申請

擅自復提價出售經濟適用制住房的,由市物價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不按照市房改辦發放的《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要求,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售房對象的,依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對提供虛假情況的申請人,經查實,即取消其購房資格;對開具虛假證明的單位要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行賄受賄的,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市屬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⑧ 關於桂林地區的經濟適用房

要同時滿足的
以下是<桂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桂林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部分內容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由市房改辦按公布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我市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二十八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在本市居住工作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來務工人員
(二)已婚家庭或年齡在28周歲及以上單身家庭;
(三)無房或現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人均16平方米(含);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市統計局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桂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桂林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桂林市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以夫妻為一戶申請家庭,同一戶籍內其它家庭成員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與申請人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為申請家庭成員的以後不得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28周歲及以上單身人員視作一戶申請家庭。
第三十條 一戶申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購買單位公有住房、參加單位集資建房並已達到住房享受面積標準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市房改辦復審並公示的方式認定。

⑨ 桂林公租房租金多少 怎麼申請公租房

2018年月29日,記者從市物價局獲悉,桂林市已從本月起對公共租賃住房中原部分直管公共租賃住房租金進行下調。根據調整方案,下調幅度為無獨立廚房的公租房,月租每平方米在原租金標准上下調15%;無獨立廁所的,月租每平方米在原租金標准上下調25%;無獨立廚房和廁所的,月租每平方米在原租金標准上下調40%。

網頁鏈接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下列標准收取:

月租金金額=合同租金標准×繳納系數×使用面積(合同租金標准為同類地段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70%)。

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孤寡老人、重點優撫對象、重大疾病、見義勇為、老烈屬、老傷殘軍人、老復員軍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參軍)、原國民黨抗日老兵的,免交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租金收繳按如下:

桂林市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繳納系數表

桂林公租房申請條件

桂林公租房申請條件根據該辦法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社會單位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桂林公租房申請條件(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以下統稱「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

桂林公租房申請條件(二)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變化等對上述標准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桂林公租房申請條件(三)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規定標准,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

產業園區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於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符合以上桂林公租房申請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單身子女。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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