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十部委: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重點支持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9日訊 今日,十部委聯合印發《進一步優化供給推動消費平穩增長 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實施方案(2019年)》,提出加快推進老舊小區和老年家庭適老化改造,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家裝電梯等給予補貼。進一步滿足農業轉移人口適齡化的住房消費需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支持人口凈流入、房價高、租賃需求大的大中小城市多渠道籌集公租房和市場租賃的住房房源,將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作為重點支持的內容。
並且,完善托幼等配套政策,鼓勵地方政府通過採取提供場地、減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加強城市養老設施建設,提升養老服務的供給水平,加大城市養老服務的用地供給,規劃建設一批、改建擴建一批養老服務機構。
Ⅱ 北京啟動集體建設用地建租賃住房試點情況怎樣
日前,國土部、住建部確定,在北京、上海等全國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記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市已有海淀唐家嶺項目、溫泉鎮351地塊項目,朝陽區泓鑫家園小區三個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項目,5600套住房入住租戶。
不僅如此,北京市還規定,此類租賃住房,只作為短期出租使用,不得出售、轉讓和抵押,不得轉租,不得改變租賃用途。
改革探索帶來積極變化
記者在走訪調查過程中,深切感受到集體建設土地建租賃住房改革措施給多方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好處,實現了很多人「住有所居」的願望。
在唐家嶺,村民在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內,根據擁有的土地分配股份額,以股份的形式參與集體土地的管理。並根據土地分配股份額的多少,每年年底進行分紅。
唐家嶺村村民 張正:海淀住房保障中心到時候按期給我們唐家嶺租賃住房租金,經濟合作社也好,到時候如期把錢打過來,打過來以後我們村裡再根據股民平均一人合多少錢,到年底直接劃到每個股民頭上。
該項改革的推進,對於推進農民的城市化進程,具有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Ⅲ 農村集體用地建設住房,村委會有權收取租賃金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版在城鎮權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上述集體土地是指未由國家徵用並辦理出讓等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包括單位或個人以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兩種形式擁有的集體土地。
集體土地出租後再將土地轉租的,由最終租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Ⅳ 集體土地建租賃房有哪些試點城市
8月28日,國土部和住建部印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的通知,為增加租賃住房供應,構建購租並舉的住房體系,拓寬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增收渠道,確定在北京、上海、沈陽、南京、杭州、合肥、廈門、鄭州、武漢、廣州、佛山、肇慶、成都等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城市。
有業內人士直言,目前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僅是在13個城市進行試點,並且採取政府主導、農民集體自願的原則,試點實施後要在2019年11月開展中期評估,並在2020年底前進行總結,這些試點會有多大的供應量尚不確定,因此對房價能有多大沖擊存疑。
Ⅳ 北京集體租賃住房條件
今年4月,北京市發布了《北京市2017-2021年及2017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計劃明確,今後五年,北京將繼續加大租賃住房供應,計劃供地1300公頃,建設租賃住房50萬套。
每年供地200公頃
其實早在2011年,北京市就向國土資源部提出利用集體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試點申請。同年,國土部批准北京市開展試點工作,北京市成為全國第一個利用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的試點城市。
截至去年底,北京已經啟動了海淀區唐家嶺、溫泉鎮太舟塢村、朝陽區平房鄉平房村、海淀區西北旺鎮皇後店村和昌平區北七家鎮海鶄落村等5個試點項目。
北京市規土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北京市計劃於2017年-2021年的五年內供應1000公頃集體土地,用於建設集體租賃住房,平均每年供地任務量約200公頃。
1000公頃是什麼概念?
北京計劃總的租賃住房(包括公租房)5年一共供地1300公頃,可以建設50萬套。那麼粗略折算下來,1000公頃大約能建40萬套。
目前,市規土委正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動集體租賃住房項目前期用地工作,確保完成本年度的土地供應任務。
Ⅵ 租用的集體子建設用地(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為商業)現建住宅怎麼處罰
租用的集體子建設用地(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為商業)現建住宅怎麼處罰?
屬於合法租賃。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Ⅶ 13城市試點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有哪些
近日消息,今後5年裡,北京要建設的50萬套租賃住房,它的土地儲備將主要通過集體建設用地來安排。不只在北京,日前,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還確定了上海、廣州、杭州等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
相關數據統計,目前我國約有1.6億人在城鎮租房居住,占城鎮常住人口的21%,其中以新就業大學生和外來務工人員為主。在高房價時代,我國大中城市租賃市場存在房源總量嚴重不足、租價高、供應結構不合理、租住環境一般等問題。
Ⅷ 1993年在租賃的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是否屬於違建
「《城市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土地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違章佔用的土地,或者吊銷其用地許可證,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章建設行為,吊銷其建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拆除違章的建築物、構築物,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第五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給予的責令退出違章佔地、拆除違章建築物、吊銷許可證和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處的違章建築的概念僅限於違反該規劃法律的行為,而非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定義,當然這個規劃指的是城市規劃,而不是城鄉規劃,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結構,農村的規劃、治理缺位,沒有鄉村規劃法律法規。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但這個條例是個粗放式條例,只有25條,盡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審批,但其出發點是從土地,而非房屋,在條例的第二十條,也涉及到未經審批建房的處罰情形,但其中僅規定要將土地歸還,但沒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處分。當然最重要的問題,盡管有這樣的條例,實際並沒有真正建立起農村建房審批制度, 當時的農村建房都是在解決自住,根本就沒有審批,條例從頒布到廢止的時間,很短,只有四年的時間,基本上沒有實施。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廢止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該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顯而易見,這條適用的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這種情形,而並非涉及建房的審批,對建房如何審批,仍然沒有規定。筆者在辦理寧波地區的拆遷案件中發現,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農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審批,真正的建房審批,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農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規劃范圍外的農村則更晚一些,而在我國的中西部地區,農村建房審批則更晚,甚至有很多農村,直至今天,建房仍無需審批,除非該區域即將列入徵收。既然不存在審批,沒有公權利的介入,就不應該存在所謂的「違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國的規劃法律主要還是圍繞城市規劃進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在這部法律中有專門的條款涉及對未經審批的建築進行處罰的規定,但這里的未經審批的建築是違法建築的概念,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不再是所謂的「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一詞是個經常被提起的詞語,但何為違章建築,卻很難說清,沒有規
范的法律文件進行闡述和定義。 「違章建築」一詞最早出現是在1980年4月的國務院《批准中央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明確:「凡事先未徵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台站附近進行建設而造成觀測環境破壞的,應按違章建築處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981年8月國務院在《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必須嚴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強占江河灘地進行違章建築。」但這兩個文件都只是一個通知的方式,沒有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闡述。
Ⅸ 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出租要招投標嗎,那國有或者國營廠房出租之類的要招投標嗎有誰知道,請指教。
要的,你去360手機助手中下載一個「標易通」招標投標APP,上面有此類的招標信息,可以免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