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深圳保障性住房,可以選多大面積幾房的
根據2012年6月中旬公布實施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標准(試行)》(以下簡稱《標准》)中規定,新建保障房戶型面積應在88平方米以下,且為保證保障房住戶以公共交通為主,選址區域必須在公交車站點500米半徑覆蓋范圍內或地鐵800米半徑覆蓋范圍內。同時強調了建設的低碳環保要求。
4類戶型均為標准戶型
《標准》對於保障性住房的戶型也有具體要求,必須按4類戶型建設。其中A類戶型為一個或兩個居住空間模式,建築面積約35平方米;B類戶型為三個居住空間模式,建築面積約50平方米;C類戶型為三個居住空間模式,考慮可改造為四個居住空間的設計,建築面積約65平方米;D類戶型為四個居住空間的模式,建築面積約80平方米。各類戶型建築面積允許上下浮動5%-10%。
《標准》中還規定,新建保障性住房選用標准戶型庫中的戶型不應少於80%,20%以下的戶型可根據項目用地的實際情況,在滿足本標准相應指標的前提下進行針對性的設計,但均不得超出四類戶型的面積標准。即所有保障房的戶型面積不得超過88平米的最高上限。
新建保障房面積不得超88㎡
今後,深圳的保障房建設將更加規范。市住建局昨日公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標准(試行)》(以下簡稱《標准》),新建保障房戶型面積應為88平方米以內的標准戶型。今後,市民入住的保障房將全部帶有室內裝修。同時,保障房將優先選址公交較便捷的地區。
根據《標准》,保障性住房戶型按照房型分為四類。A類戶型為一個或兩個居住空間模式;B類戶型為三個居住空間模式;C類戶型為三個居住空間模式,並考慮可改造為四個居住空間的設計;D類戶型為四個居住空間的模式。
同時,各類戶型均有嚴格對應的建築面積。A、B、C、D四類戶型建築面積分別約35平方米、50平方米、65平方米和80平方米。各類戶型建築面積允許上下浮動5%~10%。所有保障房的戶型面積不得超過88平方米的最高上限。另外,《標准》對四種戶型的起居室、卧室、衛生間、廚房、陽檯面積都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今後,市民入住的保障房將全部帶有室內裝修。《標准》中明確,保障性住房一次裝修率為100%,並且對保障房質量,裝修材料的選擇做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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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非深圳戶口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條件
你好,申請深圳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條件,參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 (一)家專庭申請的,屬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Ⅲ 關於深圳市保障房申請條件
我的回答絕對能幫到你了。
1、家庭成員可包含自己父母,但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包含進來,只要你已成年並能組成家庭即可。有硬性規定一定要納入進來作為共同申請人的是自己的未成年小孩。
2、不但雙方要求深戶,要求參與申請的全部家庭成員都是深戶,包括你的未成年小孩也要求是深戶。收入線和資產線只針對申請經濟適用房和公共租賃房(均屬保障房范疇)有限制,但每個批次都會變化,現在看來是逐漸放寬的趨勢,但絕對不會因為你是深戶而放寬,因為能申請的都是深戶。
3、名下在國內有房產的,最好不要嘗試申請,不保證一定能查出,但是查出來後果比較嚴重。因為新的保障性住房條例即將修訂完成,裡面規定的處罰措施更加嚴格,一旦被行政處罰,將終生不得在提出保障房申請,並且罰款20萬。
你比較關注的可能是保障房裡面的經濟適用房,關於經濟適用房的條件我再幫你理一下吧:
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大概可以參考上一次的通告,主要包括1、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全部家庭成員的入戶時間符合規定(上批次是要求07年12月31日前入戶,下批次的肯定在這個時間之後);2、資產和收入符合規定(上批次是要求家庭總資產不超過32萬,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26529元,下批次肯定還會放寬);3、婚姻形成時間符合規定(上批次要求07年12月31日前形成婚姻,包括結婚、離婚、喪偶等等,具體細則可以再咨詢);4、全家名下沒有房地產且5年內沒轉讓過房地產(硬性規定);5、未違反計劃生育規定;6、市政府要求的其它條件。條件的話大概主要就這些了,僅供參考,因為新一輪的申請受理通告沒有發出,誰都不知道新的條件會怎麼定。
申請流程主要是到街道辦填表交資料,然後配合入戶調查以及配合區住建部門的復審,包括補充有關工薪收入證明等等,最後是市住建部門終審。終審主要有9查9核,要查的包括全家人的銀行帳戶及近幾年大額資金轉讓情況、證券及基金帳戶情況、擁有房地產情況及房地產轉讓記錄(包括農民房集資房等任何形式的房產都要查)、擁有車輛情況、投資辦企業情況、商業保險、戶籍、婚姻、計劃生育、殘疾及優撫等情況。
其實除了申請有收入和資產限制的經濟適用住房以外,你還可以考慮申請其它類型的保障房,包括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賃房、廉租房、人才公寓等等。安居型商品房條件比較寬泛,沒有資產和收入的要求,但價格較高,主要為解決社會夾心層人群的住房問題的,可能明年會陸續推出,到時可關注市住建部門的網站;公共租賃房和經濟適用房一般同時推出,申請的條件基本和經適房的條件一樣,但是對於轉讓房產的要求沒那麼嚴格,也可以單身申請,具體也可以等通告發出再詳細了解;廉租房的可以咨詢當地的社區工作站或街道辦;人才公寓是給市重點企事業單位職工的,由企事業單位出面提出申請,可以咨詢一下你公司有沒有這個項目。
目前來說還沒新一輪的保障性住房申請受理通告。一般來說通告會在年底發出,但不一定每年都有,要看市政府的房源計劃的。
建議你關注各大媒體的消息,以及市住建部門的網站,也可以到當地的街道辦或社區工作站咨詢。如果開始申請的話,一般都是先到街道辦填表交資料的。
至於樓上幾位提到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你大概參考一下吧(地址我附下面了),因為條例有了新的修訂,已經過常務會討論,即將准備發布,所以裡面的內容可能會有所變動,特別是在申請以及處罰方面會有所修改。
完全原創答案,絕對權威,希望能幫到你。
Ⅳ 怎麼申請深圳保障性住房
深戶申請深圳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條件,參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Ⅳ 申請保障性住房,需要那些條件走什麼程序(我是深圳集體戶口)
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障性住房申請流程:
在2017年裡,根據各市保障性住房申請都根據本市情況制定申請流程,例如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請程序如下: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統一填寫《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點擊下載),並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在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中做相應標注和說明。如需了解詳細,請登陸本地政府官網查詢。
拓展內容:
保障性住房主要分類:
1、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政府指導價出售給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2、廉租房:是政府或機構擁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賃給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對廉租住房沒有產權,是非產權的保障性住房。
3、公共租賃房:指通過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按照市場租價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住房,同時,政府對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應標準的租房補貼。
4、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地拆遷房屋的農戶。
5、兩限商品房:即「限套型、限房價「的商品住房。為降低房價,解決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銷售價格的基礎上,以競地價、競房價的方式,招標確定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由中標單位按照約定標准建設,按照約定價位面向符合條件的居民銷售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兩限房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保障性住房」。
Ⅵ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的第1章
第一條
為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設、管理及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和轉讓年限,按照規定標准,主要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三條
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和分步實施原則。
第四條
深圳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計劃編制、建設管理、准入審核、配售及產權管理等相關工作。
深圳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編制安居型商品房建設項目投資計劃,負責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市規劃國土部門擬定、調整安居型商品房出售價格方案。
深圳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撥付安居型商品房建設資金。
深圳市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設用地及其供應,負責安居型商品房預售許可,負責根據市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申請人員的住房產權登記情況。
深圳市公安、人力資源保障、衛生人口計生等部門負責根據市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和職責分工,提供相關人員的戶籍、社會保險、人才認定、計劃生育等相關情況。
Ⅶ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如何申請
目前深圳市申請保障性住宅房需要登陸深圳市住建委官網(http://www.szjs.gov.cn)
在裡面尋找住房專主題保障屬性住房裡查詢,祝您生活愉快!
Ⅷ 深圳市安居房怎麼申請條件是什麼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28號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五屆二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許勤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設、管理及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和轉讓年限,按照規定標准,主要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三條 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和分步實施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計劃編制、建設管理、准入審核、配售及產權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編制安居型商品房建設項目投資計劃,負責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市規劃國土部門擬定、調整安居型商品房出售價格方案。
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撥付安居型商品房建設資金。
市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設用地及其供應,負責安居型商品房預售許可,負責根據市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申請人員的住房產權登記情況。
市公安、人力資源保障、衛生人口計生等部門負責根據市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和職責分工,提供相關人員的戶籍、社會保險、人才認定、計劃生育等相關情況。
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土地利用計劃等,綜合考慮本市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人才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規劃期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總體需求狀況,在全市住房保障規劃中明確規劃期內安居型商品房建設數量、土地供應和資金需求的總量。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等部門,根據全市住房保障規劃要求,在住房保障年度計劃中明確年度安排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設數量、土地供應和資金需求等相關指標。
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在住房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中,對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項目進行統籌,總量上配建不低於商品住房總建築面積30%的安居型商品房,面向人才供應的安居型商品房建築面積占安居型商品房總建築面積的比例不低於60%,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計劃、住房建設規劃和住房保障規劃的要求,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設用地,並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第八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在安居型商品房規劃選址時,應當充分徵求市住房保障部門意見。在符合規劃控制原則和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適度提高安居型商品房的開發強度,全面考慮市政交通、公共配套和社會管理設施規劃。
第三章 建設用地與開發
第九條 安居型商品房通過以下方式建設、籌集:
(一)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
(二)政府直接投資建設;
(三)企業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原則下建設;
(四)搭配建設,包括出讓商品住宅建設用地、城市更新項目按照一定比例搭配建設兩種方式;
(五)通過其他途徑建設和籌集。
第十條 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實行建設和管理任務書制度。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制定建設和管理任務書,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將建設和管理任務書作為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文件的組成部分。
建設和管理任務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設計要求、戶型面積、建設標准、銷售對象、銷售方式、產許可權制、建設工期等;若銷售方式為現房銷售的,還應當明確裝修標准。
第十一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以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出讓安居型商品房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合理設置競買人(競標人)的資質要求,並將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任務書的主要內容納入招標、拍賣、掛牌條件。
競買人(競標人)遞交書面競買、投標申請時,還須一並提交建設和管理承諾書,確保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門建設和管理任務書相關要求組織開發建設。
第十二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安居型商品房建設用地競得人(中標人)的,可以採取下列競價方式:
(一)「定房價、競地價」方式。根據已確定的安居型商品房最高銷售價格,並綜合考慮該宗地基準地價、市場評估地價,確定該宗地出讓底價,出讓底價不得低於該宗地基準地價和市場評估地價兩者的均值。地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中標人);
(二)「定地價、競房價」方式。根據該宗地市場評估地價、基準地價等因素,確定該宗地價格,由此確定安居型商品房競價的起始房價(標底)。出價低於起始價(標底)且出價最低的,為競得人(中標人)。房價競價結果為安居型商品房最高銷售價格,由市規劃國土部門通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十三條 競得人(中標人)應當與市規劃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出讓合同應當包括安居型商品房的規劃設計條件、戶型面積及比例、銷售價格(含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產許可權制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四條 由市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安居型商品房,由市規劃國土部門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安排,將一定數量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給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需求情況,確定開發時序,組織開發建設安居型商品房。
鼓勵採取設計施工總承包、代建總承包和利用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移交等方式開發建設安居型商品房。
第十五條 在符合城市規劃原則下,建設單位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建設安居型商品房的,須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住房保障部門徵求市規劃國土部門意見後決定是否納入本市安居型商品房計劃。
市規劃國土部門在出讓合同或者補充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居型商品房規劃設計條件、銷售價格(含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戶型面積及比例、產權歸屬、違約責任和管理模式。
第十六條 在出讓的商品住宅建設用地、城市更新項目中採取搭配建設安居型商品房的,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在出讓合同或者補充合同中明確安居型商品房規劃設計條件、銷售價格(含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戶型面積及比例、產權歸屬、違約責任和管理模式。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准和規范編制項目設計方案、初步設計等相關文件。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環節就項目設計方案、初步設計等相關文件徵求市住房保障部門的意見。
在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申請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徵求市住房保障部門意見。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和管理任務書等相關要求組織建設。
項目建設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驗收。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建設和管理任務書及有關要求進行驗收核查。對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未經市住房保障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辦理該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和房地產權登記。
第十九條 城市更新項目搭配建設安居型商品房的,地價按照該項目住宅建築面積應繳地價標準的50%計算,但最高不超過安居型商品房建築面積按公告基準地價標准計算的地價。
市政府直接投資建設、建設單位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建設安居型商品房的,地價按照該宗地基準地價和市場評估地價兩者的均值計算。該宗地原已繳納的剩餘期限地價值,在地價測算時予以扣減。
第二十條 除「定地價、競房價」方式外,安居型商品房最高銷售價格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市規劃國土部門綜合考慮開發成本、稅金、合理利潤和該宗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評估地價、基準地價等因素,按不超過其市場評估價70%的標准擬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單套住房具體銷售價格,可以在不超過最高銷售價格的基礎上,由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單位考慮樓層和朝向等因素,參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確定,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四章 銷售和產權管理
第二十一條 安居型商品房銷售可以採取現售和預售兩種方式。
符合預售管理相關規定的安居型商品房,在申辦預售許可證時,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徵求市住房保障部門的意見。
市規劃國土部門批准預售的,應當將安居型商品房預售許可情況,及時書面告知市住房保障部門。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預售許可後,及時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報安居型商品房房源相關信息。市住房保障部門復核後,應當將其納入保障性住房銷售系統。
第二十二條 購買安居型商品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申請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為共同申請人,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
(二)申請人參加本市醫療保險累計繳費5年以上,或者申請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認定辦法》經認定為人才且參加本市醫療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
(三)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請受理日之前5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自有住房;
(四)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申請人為年滿35周歲的單身居民,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可以個人名義申請購買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曾經離婚的,離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離婚後歸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離婚時間距申請受理日不滿5年的,不得申購安居型商品房。
市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本條規定的購房條件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安居型商品房房源的具體位置、數量、面積、申購對象和條件、輪候規則、受理期間和地點等情況,並及時在市政府網站、本部門政府網站公布。
安居型商品房申購輪候規則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安居型商品房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申購:
(一)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持身份證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申請表》,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戶籍證明、社會保障卡,已婚人員需提交結婚證,已婚或者未婚但生育、收養過子女的申請人,提供計劃生育證明;
2.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聲明。
(二)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享受本市住房優惠政策情況、本市住房情況、繳交醫療保險情況進行核查。相關部門的核查結果應當及時反饋市住房保障部門。
(三)審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市政府網站、本部門政府網站公示15日。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按照安居型商品房申購輪候規則列入輪候冊進行輪候,輪候信息應當公開。
(五)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到市住房保障部門選擇住房後,市住房保障部門向申請人出具審核合格意見,並將審核合格名單抄送市房地產登記機關。
(六)申請人持審核合格意見與建設單位簽訂安居型商品房買賣合同;買賣合同簽訂10日內,由建設單位送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七)建設單位辦理安居型商品房初始登記後,協助申請人辦理政策性住房(綠皮)房地產證。
逾期未選房、未簽合同的,按規定重新輪候,輪候在後的申請人依次遞補。
各類人才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畢業證、學位證及人才認定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公布安居型商品房銷售情況。
建設單位為企業的,不得自行出售安居型商品房。自行出售的,市房地產登記機關不得辦理該房產的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應當明確其設計要求、戶型面積、建設標准、產許可權制及歸屬、裝修標准、工程質量、違約責任等內容,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建設單位違反買賣合同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購房人在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產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政府收購該安居型商品房:
(一)需要轉讓所購安居型商品房的;
(二)因銀行實現抵押權而處置安居型商品房的;
(三)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需處置安居型商品房的;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
(五)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自安居型商品房購房協議簽訂之日至申請收購之日不超過10年(含10年)的,收購價格為原合同購房價;超過10年的,收購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收購價格=原購房價*[1-1.4%*(購房協議簽訂之日至申請收購之日的年限-10年)]。
對已收購的安居型商品房,房地產登記機關應當依申請將該房產產權予以變更登記。
已經購買了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的單身居民結婚的,可以申請政府收購其購買的安居型商品房,並換購較大戶型的安居型商品房一套。具體辦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簽訂買賣合同10年後,安居型商品房產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申請取得完全產權。
第二十九條 安居型商品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已被法院拍賣或者強制執行的,應當向市住房保障部門補交價差並取得市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憑證後,方可申請辦理該安居型商品房的產權登記。未提供市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憑證的,市房地產登記機關予以暫緩登記。
前款規定的價差統一繳入市住房專項資金賬戶,計算公式為:所需補交價差=拍賣或者強制執行時上一年度市場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平均價格*建築面積-原購房款。
上一年度市場普通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平均價格以市規劃國土部門公布為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申請人以虛報、瞞報有關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材料等方式弄虛作假提出申請,或者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本辦法規定的安居型商品房的,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共同申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除依法進行處罰外,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在市住房保障部門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同時將公示內容抄告其所屬單位和徵信機構。
徵信機構應當依法將申請人、共同申請人違法行為在徵信記錄中作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對外出售安居型商品房的,市房地產登記機關依法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市住房保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擅自對外簽訂買賣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套數每套處10萬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取得房地產證或者雖已購買但未擁有完全產權的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
政策性住房是指各類帶有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
本辦法所稱購房優惠政策,包括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等。
第三十五條 城市更新項目和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安居型商品房的具體操作辦法,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安居型商品房的具體建設標准、套型結構、裝修設計要求和質量監管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有關規定執行。
新建安居型商品房戶型主要按照兩居室戶型設計,適度安排一定數量的一居室和三居室戶型,最大戶型建築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並積極推廣和應用政府保障性住房標准化和系列化設計成果。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Ⅸ 深圳保障住房如何申請
深戶申請深圳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條件,參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Ⅹ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的內容章節
第一條 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難群體居住條件,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健康穩定發展,提高城市競爭力,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層次適度保障和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三條 住房保障採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貨幣補貼等方式。
本條例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籌集的,以限定的標准和價格,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單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種形式。
第四條 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戶籍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單身居民為基本保障對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對具有本市戶籍的屬社會救助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的方式予以保障。
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專業人才以及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員,市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設定條件,逐步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條 市政府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創新機制,加強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供給,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房委會)負責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項的審議、協調、指導和決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設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並可以依法委託相關事業組織具體實施。
發展和改革、人居環境、財政、規劃和國土、公安、監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統計等相關部門,有關金融機構和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做好轄區的住房保障工作。 第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區政府以及市發展和改革、人居環境、財政、規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等,編制住房保障規劃,按規定經批准後公布實施。
住房保障規劃應當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標、總體要求、保障性住房籌集和供應、土地和資金安排以及規劃實施措施和工作機制等內容。
第七條 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儲備制度。相關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法定圖則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時,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優先單獨列出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指標,明確具體地塊和空間布局,並徵求市主管部門意見。
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儲備的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地功能。
第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區政府以及市發展和改革、人居環境、財政、規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等,根據住房保障規劃,編制住房保障年度計劃,按規定經批准後公布實施。
住房保障年度計劃應當明確計劃年度內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應和資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來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數量和區域分布、貨幣補貼的總額、保障對象的范圍等內容,計劃要點應當納入本年度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九條 相關部門在編制與保障性住房有關的規劃、計劃時,應當綜合考慮交通、生活配套設施等因素,採取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設或者與商品房搭配建設相結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保障性住房與商品房搭配建設的,規劃和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保障性住房的產權歸屬、銷售對象、銷售方式、管理模式等內容。
第十條 在城市更新改造過程中,市政府應當根據住房保障規劃、計劃,結合更新改造項目的具體情況,規定搭配建設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區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資金;
(三)政府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所得的收益;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依法從市住房公積金及其他途徑籌集的資金。
住房保障資金統一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的開發建設、籌集、管理以及發放貨幣補貼等。
第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住房;
(二)政府購買、租賃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徵收、沒收的住房;
(四)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的住房;
(五)搭配建設的住房;
(六)社會捐贈的住房;
(七)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由發展和改革部門依照經批準的住房保障年度計劃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統一立項,規劃部門按期選址,市、區主管部門組織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機構建設或者通過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建設。
政府投資建設和購買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依法收回、徵收、沒收用於住房保障的住房,歸政府所有,由市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住房保障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套型結構和建築面積。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國土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標准及技術規范,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築面積、戶型、布局、室內外配套設施、裝修等相關技術規范。
第十五條 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循環經濟的要求,符合安全、環保和節能標准,符合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
市、區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質量、安全及造價等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建設單位依法對其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新建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保節能、經濟適用的原則完成室內裝修;其他方式籌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狀況進行檢查,必要時應當予以修繕。
經過室內裝修或者修繕的保障性住房,應當具備滿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條件。 第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銷售價格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擬定,經市房委會審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物價變動情況和住房保障水平對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銷售價格適時進行調整,經市房委會審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十八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應當與住房困難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在適當考慮建設成本、公共配套設施、房屋折舊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租金標準的一定比例下浮確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應當根據住房困難群體的收入水平分層次確定。
保障性住房在本市規定的配售面積內的銷售價格,應當綜合考慮社會平均建設成本、區位因素、規定的利潤以及住房困難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性住房的銷售價格應當低於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均價並保持合理差價。
第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的具體租金和銷售價格的確定,還應當考慮樓層、朝向等因素。
樓層、朝向等修正系數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制定,報市房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保障性住房實際面積超過本市規定的配售面積的,超出部分的銷售價格參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水平確定。 第二十條 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
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的,除具備上述(一)、(三)、(四)、(五)、(六)項條件之外,還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本條例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的住房和雖未登記但有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義擁有的住房。
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未租賃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自有住房面積低於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准,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除第(四)項規定以外條件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貨幣補貼按月發放,補貼金額按照戶籍人口數計算。
第二十四條 租賃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因經濟原因繳納租金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租金。
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章規定的收入線標准、財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貨幣補貼標准,由市主管部門會同人居環境、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相關部門,每年根據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以及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劃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本章申請條件中收入和財產的構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
第二十七條 申請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應當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並申報有關材料。
家庭申請的,應當確定一名成年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應當為共同申請人;單身居民申請的,該單身居民為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住房保障申請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共同申請人;
(二)住房保障方式;
(三)保障性住房的處所;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下列事項,並提供相應的書面證明材料:
(一)家庭成員及其戶籍狀況;
(二)收入狀況;
(三)住房和其他財產狀況;
(四)其他需要申報的事項。
第三十條 住房保障申請的受理方式包括日常受理、集中受理。
市主管部門應當公告住房保障申請和申報材料的具體內容及其形式要求。
市主管部門決定在一定時間內集中受理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公開發布受理申請的通告,受理時間每次不少於十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住房保障申請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
住房保障申請和申報材料齊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全部補正申請和申報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三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受理後應當將受理材料報區主管部門審查。
區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或者受理住房保障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會同區民政、社會保障、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申請和申報材料以及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進行審查。
審查可以採取查檔取證、鄰里訪問、入戶調查等方式。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經審查合格的,由區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五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區主管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
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區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區主管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第三十四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請及有關申報材料一並報市主管部門,由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
公安、規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以及有關金融機構、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五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五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市主管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市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輪候冊,將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冊進行輪候。輪候信息應當公開。
行動不便的殘疾人,享有優先選擇出入方便住房的權利。
輪候規則由市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輪候期間,家庭成員及其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主動及時申報。
輪候超過一定期限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報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事項,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予以審核。
因有關情況發生變動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取消申請人的輪候資格。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由輪候規則確定。
第三十八條 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可以在主管部門提供的住房或者貨幣補貼范圍內,自行選定具體的住房或者貨幣補貼。輪候到位的申請人放棄權利的,按規定重新輪候,輪候在後的申請人依次遞補。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與主管部門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買賣合同或者貨幣補貼協議。
保障性住房租賃、買賣合同應當由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簽名;貨幣補貼協議應當由申請人和具有本市戶籍的共同申請人簽名。
申請人、共同申請人逾期未簽或者明確表示拒簽合同或者協議的,視為放棄其該年度取得住房保障的權利。再行申請的,應當重新進行輪候。
第四十條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經市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變更住房保障方式。
申請變更保障方式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原享受的住房保障,自變更後的合同或者協議生效時起終止。 第四十一條 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為購買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銀行設定的抵押除外。
規定年限屆滿後,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應當繳納土地收益並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標准繳納房產增值收益等價款。
第四十二條 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在取得完全產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購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門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後確定的價格予以收回:
(一)已另行購買擁有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員戶籍均遷出本市的;
(三)因銀行實現抵押權而處置保障性住房的;
(四)需要轉讓所購保障性住房的。
第四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或者貨幣補貼協議期限屆滿需要續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並申報有關材料,由主管部門予以審核並公示。
經審核通過且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可以重新簽訂相應的合同或者協議。
未依照規定申報材料,或者已申報材料但經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原合同或者協議期限屆滿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發放貨幣補貼。
第四十四條 需要終止租賃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貨幣補貼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應當書面告知市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收回住房或者停止貨幣補貼,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租賃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產權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並可以根據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後確定的價格有償收回出售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內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或者累計六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三)擅自轉租保障性住房的;
(四)擅自互換、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五)擅自轉讓、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六)將保障性住房用於經營性用途的;
(七)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保障性住房嚴重毀損的;
(九)其他違法或者違約情形。
具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情況之一的,相關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產權的申請。
第四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被主管部門收回或者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後確定的價格有償收回的,原租賃或者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搬遷,並辦理相關手續。
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延長居住期限,臨時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在延長的限期內應當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繳納相應的租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搬遷,並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收取逾期的租金;拒不執行的,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四十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及時公開發布本市住房保障的規劃、建設、供應、申請、輪候、銷售、租賃、退出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單身居民檔案,記載申請、審核、輪侯、配置以及不良行為等信息。
對有關當事人違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嚴重違約行為,主管部門應當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載,並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公示,同時將公示內容告知當事人所屬單位和徵信機構。
徵信機構應當依法將有關當事人違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嚴重違約行為納入其徵信記錄。
第四十九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保障對象應當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十條 市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上一年度住房保障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五十一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補貼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三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十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一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五十二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十萬元罰款,並終身不再受理其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申請;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十年內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三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五十三條 主管部門查明有關當事人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的,應當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買賣合同、貨幣補貼協議或者責令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單位解除買賣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補貼資金,除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外,加處一倍罰款,同時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補收入住期間的租金或者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
第五十四條 有關當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四)、(五)、(六)、(七)、(八)項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罰款。
有關當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門自該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五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住房保障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處十萬元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有關當事人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主管部門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有關當事人涉嫌詐騙、偽造公文印章、賄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的具有本市戶籍社會救助對象以低廉租金標准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出租價格,按照合理標准籌集,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單身居民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三)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出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四)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和轉讓年限,按照規定標准,主要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五十八條 住房困難標准、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由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輪候規則以及相關標準的,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門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
第六十條 市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