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住房建設 > 住房軍隊建設

住房軍隊建設

發布時間:2020-11-26 07:46:12

A.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出售有什麼規定

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主要向符合購房條件的離休、退休幹部,接近服現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房保障不了的在職幹部、高級士官,工齡滿15年的軍隊職工出售,優先出售給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和無房或住房未達到標准面積的軍隊人員。在公寓區居住、確無其他住房的非編人員,經批准也可購買。征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為彌補經費不足,允許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屋的總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一般不得外售,屬於城市規劃要求建設商業網點用房可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轉讓手續。利用軍用土地折款和批准外售的房屋所得收益,應當用於抵扣軍隊購房人員的住房補貼,不得以贏利為目的。

B. 部隊經濟適用房繼承

總後勤部〔1999〕後營字第516號/1999年12月16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後主要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第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范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第四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准規定。第二章建設方式第五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第六條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出售、統一管理。第七條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後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准,也可以組織建設。第八條向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軍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第九條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後勤部批准;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批准。第三章建設用地第十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採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劃撥和軍隊內部合理挖潛解決。第十一條申請劃撥土地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上報建設用地計劃,經總後勤部審核後,列入下一年度軍隊建設項目用地計劃。第十二條使用軍用土地的,建設用地應當位於售房區或者獨立的空閑營區。對適用於與軍內外單位合作建房的軍用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使用軍用土地,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總後勤部審批。第四章資金管理第十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所需資金,主要通過收取住房預售款、申請住房補貼和貸用住房公積金籌集,不得佔用單位經費。第十四條全軍每年用於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總額度,由總後勤部確定。需要貸用住房公積金的,在總後勤部下達的指標內,由軍區級單位軍官住房發展中心或者建設單位,按照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到指定的銀行貸款手續。第十五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應當實行分賬管理,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依法接受軍隊財務、審計部門和貸款銀行的監督檢查。第五章計劃管理第十六條軍區級單位應當根據本系統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前期工作情況,編制年度建設計劃,經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核後,於每年1月底前報總後勤部。第十七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當與年度預算安排的住房補貼額相適應。通過軍用土地折價沖抵住房補貼或者暫不使用住房補貼建設的項目,可以優先安排計劃。第十八條年度計劃包括下列內容:(一)建設地點、方式,用地性質、數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設的,應當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劃撥土地的意向書;(二)房屋總建築面積,總投資和年度投資,開工、竣工日期;(三)出售房屋面積、住房套數及價格,軍用土地折價及使用住房補貼額等資金平衡分析;(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五)建設項目總平面圖和位置圖。第十九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會同財務部編制審核,經總後勤部同意,上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後,由總後勤部下達軍區級單位執行。第六章住房建設第二十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設施配套,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建設標准、規劃設計規范和技術規范,積極推廣和運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努力降低造價,提高質量,減少能耗。第二十一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規劃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廣泛徵求購房者意見,組織有關專業人員會審,優選設計方案。第二十二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採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施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房屋竣工後,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驗收。第二十三條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以兩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為主要戶型,其面積參照各職級軍隊人員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設計。第二十四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內裝修,原則上實行粗裝修。二次裝修一般由建設單位統一組織。經建設單位批准,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自行裝修。第七章住房出售第二十五條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屬於城市規劃要求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可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並按照有關規定土地出讓手續。征地建設的,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數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有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計劃的建設項目,可以通過招標委託地方房地產公司承建和出售。第二十六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對象:(一)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二)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和高級士官;(三)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工齡滿15年的軍隊正式職工;(四)居住在公寓區,經核實確無其他住房的非在職人員。第二十七條向軍隊單位、個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實行綜合成本價。綜合成本價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定,報總後勤部備案。征地建設的,按照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和管理費(不超過總投資額的3%)、貸款利息、稅金等七項因素確定;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售價確定,可以不計5%的開發利潤。第二十八條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原則上實行市場價,其價格比照當地、當年同類型房屋售價確定。出售給居住在公寓區地方人員的住房,經軍區級單位批准,可以按照綜合成本價計價。第二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築面積計價,建築面積的計演算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向軍隊人員出售的住房,計價面積包括:戶內面積、陽台和分攤的樓梯間面積;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計價面積依據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第三十條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售價與實際造價的差額,以及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的收益,應當用於抵扣軍隊購房人員已記入帳戶的住房補貼,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有關規定。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者購房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統一核算,經軍區級單位房改公室會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第三十一條軍隊單位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應當按照本法進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後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二條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購房順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的人員,應當及時退出現住用的軍產住房。第三十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必須使用套印國家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制章的軍隊統一的收費票據。第三十四條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付清購房款後擁有全部產權。產權手續的,按照建設部、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售房單位集中到地方房地產管理部門。所購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實行准人制度,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其餘收入歸個人所有。第八章住房管理第三十五條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後,其管理、維修應當與現行營房管理體制脫鉤,實行物業管理。有條件的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實施管理。第三十六條出售後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由住房產權人負責。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是指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設備,包括水、電、氣戶表以內的管線和自用陽台。第三十七條修養護,由住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所需費用從公共維修基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按照國家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劃分。第三十八條公共維修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其比例為經濟適用住房綜合成本價的2%,由個人交繳。第三十九條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員,單位應當及時將購房情況記入個人住房檔案。第九章附則第四十條軍區聯勤部、軍兵種和武警部隊後勤部可依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本法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第四十二條本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總後勤部1995年頒發的《軍隊集資建房管理暫行規定》和1997年發布的《軍隊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管理暫行法》即行廢止。

C. 建設銀行可以使用部隊住房公積金貸款嗎


可以用公積金貸款。

建行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條件是:

  1. 借款人及配偶的有回效身份證明答;

  2. 借款人購買商品房的,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 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4. 夫妻雙方都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必須有不少於總房價30%(原來是20%)以上的自籌資金作為房屋首付款;

  5. 一個家庭同一時間只能申請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一處住房,單位開具的工資收入證明;

  6. 同意用所購住房做抵押;

  7. 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帶上材料直接到當地公積金中信提交申請:未婚的由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處開具證明(單身證明),停繳、借款人及配偶頁);

  8. 貸款人須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通過後公積金中信會把業務分配到銀行,各行申請手續基本相同,戶口簿應復印扉頁。

建設銀行公積金貸款辦理流程如下:

  1. 提出申請。借款申請人提出書面借款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由建設銀行負責受理後交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或直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

  2. 簽訂合同。借款申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通過後,由建設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選用委託扣款方式的借款人須在建設銀行開立龍卡或儲蓄賬戶;

  3. 抵押登記和保險。




D. 部隊房屋清退工作分工

你好,樂意為你解答: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結合目前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志願兵、士官,下同)住房保障改革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建立住房保障新制度
(一)指導思想。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原則上與軍隊在職幹部執行統一政策;國家、軍隊、個人合理負擔;實行住房補貼、貨幣補差相結合的辦法,穩妥推進住房分配貨幣化、管理社會化。
(二)住房保障方式。已安置住房的,購買或租住安置的住房,住房已列入第四、五批安置計劃並開工建設的,購買或租住已開工建設的住房;住房尚未開工建設和未列入安置計劃的,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為主,可以購買或租住符合出售條件的現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購、自
建住房,維修私房或購買配偶所在單位的住房)。
(三)住房保障方式的確定。已列入安置計劃,其住房已建成或已開工建設的,住房保障方式不再改變。住房尚未開工建設和未列入安置計劃的,其住房保障方式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離退休幹部所在單位核實,軍隊大單位幹部、營房部門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核確定,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建房用地已落實的第四、五批離退休幹部,其建房地點不再改變。
二、實行住房補貼和貨幣補差
(四)補貼對象。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離退休幹部,在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市場價格購買住房或自理住房時,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租住已安置住房的,不能申請住房補貼。
(五)補貼方式。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下達離退休命令的,其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一次算清記帳;之後下達離退休命令的,其住房補貼分段計算,1999年(含)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一次算清記帳,2000年以後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按月計算,記入個人住
房資金帳戶。
(六)住房補貼標准。由基本補貼和地區補貼兩部分構成。1999年,月基本補貼標准為月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的40.94%,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軍(工)齡補貼標准為每平方米每年8元;在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高於每建築平方米2300元的城市購買住房的,另給予相
應的地區補貼。離退休幹部安置地根據民政部、總政治部下達的安置計劃確定。地區補貼標准與軍隊在職幹部地區補貼標准相一致。
(七)住房補貼額計算。一次算清的基本補貼額為:1999年12月份的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40.94%×1999年12月(含)之前的軍(工)齡月數+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30日前的軍(工)齡年數×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
離退休幹部的月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按照1999年12月份計發的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計算。基本離休費包括離休時基本離休費(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後1個月基本工資)和離休後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基本離休費。退休費包括退休時退休費(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後1個
月基本工資)和退休後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退休費(不含地區津貼和護教齡津貼)。
1999年12月以前離休、退休幹部的軍(工)齡月數,按照批准離休、退休命令前的工作時間計算。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軍(工)齡計算:1992年6月30日前離退休的幹部,已下達離退休命令的計算到當月止,沒有下達離退休命令的計算到實際離退休之月止:1992年7月1日以後離退休的計算到1992年6月止。
個人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按中央軍委〔1999〕19號文件規定的相應職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執行。
(八)補貼發放原則。根據安置計劃和國家安排的年度住房補貼資金及房源情況,實行先退先補的原則,優先照顧邊遠艱苦地區和易地安置的離退休幹部。
(九)購房未達標的貨幣補差。已購買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參加集資建房和已安置住房、住房已開工建設的離退休幹部,不予退房。其中,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末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給予貨幣補差,具體辦法由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另行制定。
三、現有住房的出售與出租
(十)現有住房的界定。本辦法所稱現有住房,是指已安置的住房及第四、五批已建成和已開工建設的離退休幹部標准房。第四、五批已開工建設的住房及附屬用房,由承建單位按原方式建成。
(十一)現有住房的出售。2000年1月1日以後出售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由住房管理單位根據總後勤部〔1999〕後營字第530號文件規定組織實施。
(十二)現有住房的出租。離退休幹部繼續租住現有住房的,住房租金改革和租金使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出售現有住房收入,住房管理單位留存30%作為公共維修基金,其餘部分專戶存儲,嚴禁挪用。具體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四、新建住房的建設與出售
(十四)新建住房的界定。本辦法所稱新建住房,是指已列入第四、五批建房計劃尚未開工建設和第五批以後需建設的離退休幹部住房。
(十五)新建住房的建設。離退休幹部住房,原則上應相對集中建設。戶型、面積應考慮離退休幹部的經濟承受能力,參照同職級軍官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設計。
軍隊承建的,由軍隊幹部部門和基建營房部門編制建設規劃,基建營房部門組織實施。有條件的,經軍隊大單位幹部、營房部門批准,也可參加所在部隊或地方組織的住房建設;地方政府承建的第四、五批新建住房,由安置地民政部門編制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六)計劃管理。離退休幹部住房建設計劃是國家住宅建設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的組成部分,繼續按原規定程序編制下達。
(十七)優惠政策。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建設,繼續執行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國辦發〔1991〕9號文件關於免收市政設施、商業網點、中小學配套以及人防、綠化等費用,並不得向其集資和攤派其它費用的規定,同時享受國家、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其它有關優惠政策。
(十八)新建住房出售。新建住房只售不租,由住房建設單位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樓層、朝向等調節系數執行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軍隊住房補貼制度建立前尚未安置的離退休幹部遺孀購買住房,可按房改成本價計價,按有關規定給予軍人職業折扣、軍(工)齡折扣。集中統
建的住房,優先向規劃安置在該點的離退休幹部出售,適當照顧邊遠艱苦地區和易地安置的離退休幹部。
離退休幹部付清購房款後,擁有全部產權。
自建、自購的住房,產權歸己。
(十九)附屬用房。附屬用房與離退休幹部住房一起規劃建設,具體建設比例另行制定。附屬用房建設經費已下達的,應保證專款專用。
(二十)公共維修基金。新建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的提留和管理,依據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五、經費來源與管理
(二十一)經費來源。離退休幹部住房補貼和附屬用房建設經費,由民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申請,財政部按照列入安置計劃的離退休幹部人數的住房補貼標准核定,專項安排。
(二十二)經費的管理。對中央財政安排的離退休幹部住房保障和附屬用房建設經費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按現行的離退休幹部建房計劃、財務管理辦法及時下達給住房建設單位。
新建住房所需經費,主要從中央財政安排的住房補貼資金中安排。離退休幹部購房時,其住房補貼由離退休幹部住房建設單位在購房款中抵扣或直接撥付給售房單位。
第四、五批離退休幹部購買新建住房的住房補貼主要從中央財政安排的建房經費中轉化。
批准自理住房的,與原單位簽訂退房協議後,可先領取不超過50%的住房補貼,在退出原住用的公房後,再領取剩餘部分。
(二十三)住房公積金。離退休幹部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移交政府前按連隊規定執行;移交後按照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民安發〔1993〕9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十四)提租補貼。離退休幹部住房租金改革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提租補貼經費移交前由軍隊負責解決,移交後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
六、軍建住房的移交和管理
(二十五)住房移交。現有住房移交,按民政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99〕政干字第27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利用軍用土地建設與營區分不開的住房、與在職幹部住房一起規劃建設的住房、購買的軍隊現住房,暫由原住房管理單位管理,國家下達的住房管理費用按標准撥付給部隊住房管理單位。
集中建房的所(點)移交安置管理單位。
(二十六)住房管理。離退休幹部住房生活設施配套,能形成獨立院落的所(點),有條件的,實行物業管理,可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管理;購、租住房並存的所(點),實行有償服務,逐步向物業管理過渡;與在職幹部交叉居住的,按部隊單位的住房管理規定執行。
住房管理由住房管理單位組織實施。
七、附則
(二十七)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以往離退休幹部安置建房的有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E. 軍隊經濟適用房如何出售

在公寓區居住、確無其他住房的非編人員,經批准也可購買。征地建設的,為彌補經費不足,允許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屋的總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一般不得外售,屬於城市規劃要求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可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轉讓手續。利用軍用土地折款和批准外售的房屋所得收益,應當用於抵扣軍隊購房人員的住房補貼,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房時,先由其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後確定購房順序。購房人員在購買經濟適用房後,應退出原住用的軍產公寓住房。軍隊單位統一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只能出售給本單位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和職工,不得轉售或用於經營。購買軍隊經濟適用房並享受住房補貼的軍隊人員,可以用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的住房補貼抵扣應付的購房款。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出售價(綜合成本價)與實際建房造價的差額,可作為軍用土地折款,用於抵扣本單位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賃收益及其他有償服務收入,也應用於抵扣本單位購房人員住房補貼。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統建單位統一組織核算,經軍區級房改辦公室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已抵扣的住房補貼,應及時從個人賬戶中沖銷。 凡是按規定以綜合成本價或市場價購買的軍隊經濟適用房,房屋所有權歸購房者個人所有。按建設部、總後勤部《關於軍隊房改售房權屬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1997]18號)的有關規定,到駐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所購住房可依法進入市場,實行准入制度,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並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後,其餘收入歸個人所有。

F. 軍用土地使用建房需要辦理報檢嗎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總後勤部[1999]後營字第516號/1999/12/1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後主要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

第三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范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准規定。

第二章 建設方式

第五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 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出售、統一管理。

第七條 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後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准,也可以組織建設。

第八條 向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軍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 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後勤部批准;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批准。

第三章 建設用地

第十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採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劃撥和軍隊內部合理挖潛解決。

第十一條 申請劃撥土地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上報建設用地計劃,經總後勤部審核後,列入下一年度軍隊建設項目用地計劃。

第十二條 使用軍用土地的,建設用地應當位於售房區或者獨立的空閑營區。對適用於與軍內外單位合作建房的軍用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使用軍用土地,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總後勤部審批。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所需資金,主要通過收取住房預售款、申請住房補貼和貸用住房公積金籌集,不得佔用單位經費。

第十四條 全軍每年用於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總額度,由總後勤部確定。需要貸用住房公積金的,在總後勤部下達的指標內,由軍區級單位軍官住房發展中心或者建設單位,按照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到指定的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第十五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應當實行分賬管理,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依法接受軍隊財務、審計部門和貸款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計劃管理

第十六條 軍區級單位應當根據本系統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前期工作情況,編制年度建設計劃,經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核後,於每年1月底前報總後勤部。

第十七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當與年度預算安排的住房補貼額相適應。通過軍用土地折價沖抵住房補貼或者暫不使用住房補貼建設的項目,可以優先安排計劃。

第十八條 年度計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地點、方式,用地性質、數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設的,應當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劃撥土地的意向書;

(二)房屋總建築面積,總投資和年度投資,開工、竣工日期;

(三)出售房屋面積、住房套數及價格,軍用土地折價及使用住房補貼額等資金平衡分析;

(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

(五)建設項目總平面圖和位置圖。

第十九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會同財務部編制審核,經總後勤部同意,上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後,由總後勤部下達軍區級單位執行。

第六章 住房建設

第二十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設施配套,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建設標准、規劃設計規范和技術規范,積極推廣和運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努力降低造價,提高質量,減少能耗。

第二十一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規劃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廣泛徵求購房者意見,組織有關專業人員會審,優選設計方案。

第二十二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採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施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房屋竣工後,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驗收。

第二十三條 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以兩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為主要戶型,其面積參照各職級軍隊人員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設計。

第二十四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內裝修,原則上實行粗裝修。二次裝修一般由建設單位統一組織。經建設單位批准,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自行裝修。

第七章 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條 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屬於城市規劃要求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可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征地建設的,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數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

有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計劃的建設項目,可以通過招標委託地方房地產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對象:

(一)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

(二)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和高級士官;

(三)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工齡滿15年的軍隊正式職工;

(四)居住在公寓區,經核實確無其他住房的非在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 向軍隊單位、個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實行綜合成本價。綜合成本價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定,報總後勤部備案。征地建設的,按照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和管理費(不超過總投資額的3%)、貸款利息、稅金等七項因素確定;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售價確定,可以不計5%的開發利潤。

第二十八條 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原則上實行市場價,其價格比照當地、當年同類型房屋售價確定。出售給居住在公寓區地方人員的住房,經軍區級單位批准,可以按照綜合成本價計價。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築面積計價,建築面積的計算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向軍隊人員出售的住房,計價面積包括:戶內面積、陽台和分攤的樓梯間面積;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計價面積依據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售價與實際造價的差額,以及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的收益,應當用於抵扣軍隊購房人員已記入帳戶的住房補貼,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有關規定辦理。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者購房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統一核算,經軍區級單位房改辦公室會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軍隊單位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後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購房順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的人員,應當及時退出現住用的軍產住房。

第三十三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必須使用套印國家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制章的軍隊統一的收費票據。

第三十四條 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付清購房款後擁有全部產權。產權手續的辦理,按照建設部、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售房單位集中到地方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所購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實行准人制度,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其餘收入歸個人所有。

第八章 住房管理

第三十五條 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後,其管理、維修應當與現行營房管理體制脫鉤,實行物業管理。有條件的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實施管理。

第三十六條 出售後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由住房產權人負責。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是指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設備,包括水、電、氣戶表以內的管線和自用陽台。

第三十七條 修養護,由住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所需費用從公共維修基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按照國家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劃分。

第三十八條 公共維修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其比例為經濟適用住房綜合成本價的2%,由個人交繳。

第三十九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員,單位應當及時將購房情況記入個人住房檔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軍區聯勤部、軍兵種和武警部隊後勤部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總後勤部1995年頒發的《軍隊集資建房管理暫行規定》和1997年發布的《軍隊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G. 軍隊人員的公寓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標准有何不同

您好,公寓住房保障軍隊人員在職期間住用,產權歸公,個人租住,統一管理。其回建設標准為答:營職以下54平方米,團職72平方米,師職92平方米。離退休幹部按照原有安置辦法規劃建設、分配租住的住房亦按以上標准掌握。經濟適用住房只售不租,產權歸已,維修自理。其建房面積按購房原補貼建築面積標准掌握,即:正師職120平方米,副師職105平方米,正團職90平方米,副團職80平方米,營職70平方米。個人自願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或商品房的,其面積標准不受此限。

H. 部隊經濟適用房可以上市交易嗎,部隊經濟適用房如何

部隊經濟適用房能否交易要看部隊的相關規定。如果說部隊經濟適用房的房產證上有且只有自己和家人的名字,且部隊沒有明令禁止,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進行交易的。
部隊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後主要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
第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范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准規定。
第二章建設方式
第五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出售、統一管理。
第七條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後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准,也可以組織建設。
第八條向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軍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後勤部批准;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設用地
第十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採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劃撥和軍隊內部合理挖潛解決。
第十一條申請劃撥土地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上報建設用地計劃,經總後勤部審核後,列入下一年度軍隊建設項目用地計劃。
第十二條使用軍用土地的,建設用地應當位於售房區或者獨立的空閑營區。對適用於與軍內外單位合作建房的軍用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使用軍用土地,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總後勤部審批。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所需資金,主要通過收取住房預售款、申請住房補貼和貸用住房公積金籌集,不得佔用單位經費。
第十四條全軍每年用於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總額度,由總後勤部確定。需要貸用住房公積金的,在總後勤部下達的指標內,由軍區級單位軍官住房發展中心或者建設單位,按照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到指定的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第十五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應當實行分賬管理,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依法接受軍隊財務、審計部門和貸款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計劃管理
第十六條軍區級單位應當根據本系統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前期工作情況,編制年度建設計劃,經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核後,於每年1月底前報總後勤部。
第十七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當與年度預算安排的住房補貼額相適應。通過軍用土地折價沖抵住房補貼或者暫不使用住房補貼建設的項目,可以優先安排計劃。
第十八條年度計劃包括下列內容:(一)建設地點、方式,用地性質、數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設的,應當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劃撥土地的意向書;(二)房屋總建築面積,總投資和年度投資,開工、竣工日期;(三)出售房屋面積、住房套數及價格,軍用土地折價及使用住房補貼額等資金平衡分析;(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五)建設項目總平面圖和位置圖。
第十九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會同財務部編制審核,經總後勤部同意,上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後,由總後勤部下達軍區級單位執行。
第六章住房建設
第二十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設施配套,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建設標准、規劃設計規范和技術規范,積極推廣和運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努力降低造價,提高質量,減少能耗。
第二十一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規劃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廣泛徵求購房者意見,組織有關專業人員會審,優選設計方案。
第二十二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採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施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房屋竣工後,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驗收。
第二十三條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以兩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為主要戶型,其面積參照各職級軍隊人員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設計。
第二十四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內裝修,原則上實行粗裝修。二次裝修一般由建設單位統一組織。經建設單位批准,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自行裝修。
第七章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條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屬於城市規劃要求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可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征地建設的,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數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有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計劃的建設項目,可以通過招標委託地方房地產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對象:(一)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二)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和高級士官;(三)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工齡滿15年的軍隊正式職工;(四)居住在公寓區,經核實確無其他住房的非在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向軍隊單位、個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實行綜合成本價。綜合成本價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定,報總後勤部備案。征地建設的,按照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和管理費(不超過總投資額的3%)、貸款利息、稅金等七項因素確定;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售價確定,可以不計5%的開發利潤。
第二十八條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原則上實行市場價,其價格比照當地、當年同類型房屋售價確定。出售給居住在公寓區地方人員的住房,經軍區級單位批准,可以按照綜合成本價計價。
第二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築面積計價,建築面積的計算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向軍隊人員出售的住房,計價面積包括:戶內面積、陽台和分攤的樓梯間面積;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計價面積依據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售價與實際造價的差額,以及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的收益,應當用於抵扣軍隊購房人員已記入帳戶的住房補貼,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有關規定辦理。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者購房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統一核算,經軍區級單位房改辦公室會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軍隊單位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後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購房順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的人員,應當及時退出現住用的軍產住房。
第三十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必須使用套印國家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制章的軍隊統一的收費票據。
第三十四條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付清購房款後擁有全部產權。產權手續的辦理,按照建設部、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售房單位集中到地方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所購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實行准人制度,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其餘收入歸個人所有。
第八章住房管理
第三十五條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後,其管理、維修應當與現行營房管理體制脫鉤,實行物業管理。有條件的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實施管理。
第三十六條出售後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由住房產權人負責。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是指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設備,包括水、電、氣戶表以內的管線和自用陽台。
第三十七條修養護,由住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所需費用從公共維修基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按照國家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劃分。
第三十八條公共維修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其比例為經濟適用住房綜合成本價的2%,由個人交繳。
第三十九條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員,單位應當及時將購房情況記入個人住房檔案。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軍區聯勤部、軍兵種和武警部隊後勤部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總後勤部1995年頒發的《軍隊集資建房管理暫行規定》和1997年發布的《軍隊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I. 部隊住房建設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這個需要到地方政府去了解,營房用於哪方面。

J. 俄軍職業化建設與改革重點有哪些方面

俄軍職業化建設與改革重點有哪些方面

軍隊職業化建設與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軍隊建設的方方面面。就俄軍改革重點而言,主要著眼於軍隊補充制度改革、軍事職業教育制度改革和軍人社會、精神心理保障改革等方面。

一、軍隊補充制度改革

軍隊補充是俄軍常用的軍事術語,它指國家為滿足武裝力量對人員的需求而採取的一整套措施。完善的補充體系能夠在平時使軍隊保持應有的編制員額和儲備訓練有素的後備力量,在向戰時過渡時及時實施全面動員,在戰時確保補充作戰部隊損耗和組建新部隊的人員需求。俄軍事政治高層對補充制度改革十分重視。先後出台多項法律,確立了義務制與合同制相結合的混合補充制度,並著手合同制改革。

俄軍補充制度改革包括軍官合同制改革、合同兵役制改革和預備役合同制改革三項內容。

1.推行軍官合同制改革,留住軍隊骨幹

20世紀90年代初,俄軍隊規模大幅縮減,軍人威望嚴重下降,相當一部分軍官開始不安心於服役,這種現象嚴重威脅到軍官隊伍的穩定,對軍事改革乃至軍隊日常活動造成了不利影響。為扭轉這種局面,俄軍決定引入合同制,利用契約精神激活軍官服役的動力。

1993年出台的《兵役義務與服役法》和《俄聯邦武裝力量軍人簽訂服役合同書與退役辦法暫行條例》國防部長命令規定,俄軍現役軍官、准尉、預備役公民、軍校學員有權在自願的基礎上按法定程序與國防部簽訂服役合同,進而成為合同制現役軍官,而不願意繼續服役的軍官則可退役。

從1993年8月至1994年底,俄軍所有軍官分批與俄國防部簽訂了服役合同,而以後所有加入現役或繼續服役的軍官也必須先簽訂服役合同。合同制使國家和軍官之間建立了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這種關系保障下,國家保住了軍隊骨幹,軍官獲得了可靠的職位和收入。

2.實施合同兵役制改革,提升合同兵的數量和質量

合同兵役制改革是俄軍職業化改革的核心,俄歷屆領導人都將兵役制度改革作為任內軍隊建設與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在20餘年的改革過程中,俄軍在合同兵役制改革的道路上不斷探索,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但也經歷了不少挫折,其過程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1992~2000年,俄軍確立了義務兵役制與合同兵役制相結合的混合兵役制,在大規模裁軍的背景下增加了合同兵的數量。1993年2月,俄時任總統葉利欽簽署了《兵役義務與服役法》,正式確立了義務兵役制與合同兵役制相結合的混合兵役制。

然而,由於政治、經濟等方面原因,合同兵役制改革的方案多次調整,使改革進程受到嚴重影響。不過,在這一階段確立了混合兵役制,大幅縮減了軍隊員額,並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為之後的改革奠定了基礎。

第二階段為2001~2010年,俄軍啟動了分階段向合同兵役制過渡的聯邦專項綱要,合同兵數量顯著增加,但隨即陷入停滯。普京執政後,迅即著手推動軍隊職業化改革,他放棄了之前盲目提高合同兵數量的做法,開始採用成建制地組建合同兵部隊的職業化改革思路。

俄軍首先從2002年9月至2003年底在王牌部隊第76近衛空降師進行合同制改革試點,之後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2004~2007年部分兵團和部隊兵員補充轉向合同制的聯邦專項綱要》。該《綱要》規定,從2004年起,俄常備兵團和部隊的兵員補充將完全轉用合同制,義務兵服役期自2008年起由2年縮短至1年,義務兵僅用於補充非常備部隊和國家後備力量,以應付未來可能發生的大規模戰爭。

通過實施該《綱要》,俄軍士兵和士官中合同兵的比例達到了40%。但是,《綱要》的預期目標並未實現。根據俄聯邦審計署2008年7月的審計結果,截至2008年1月1日,俄國防部招募的合同兵僅為原計劃的79.9%,合同兵役制的吸引力和常備部隊的戰備能力均未達到預期水平。

與此同時,國防預算已無力供養日益增加的合同兵,且合同兵部隊的作戰能力並不能令人滿意。俄意識到這種合同兵役制改革的思路不妥,遂於2010年秋宣布暫停徵招合同制軍人,逐步降低合同制軍人的比例,同時相應提升義務兵的比例。俄軍又重新回到以義務兵為主的混合兵役制的老路,軍隊職業化改革嚴重受挫。

第三階段為2011年至今,俄軍通過總結合同兵役制改革失敗的教訓,認識到軍隊職業化改革單純追求合同兵數量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注重培養合同兵的軍事職業素養。為此,俄自2011年起採取了若干措施完善合同兵役制,重啟職業化改革,並朝預定目標穩步推進。

一是制定全新的、更加嚴格的招募標准。俄軍對需由合同兵擔任的崗位進行考察,並據此制定合同兵在年齡、教育程度、健康狀況、專業技能等方面的具體標准。

二是引入新的合同兵役選拔機制。新機制的特點是所有申請成為合同兵的公民都必須在教導部隊、武備中學或軍事院校進行培訓,只有通過畢業技能考核的人才能簽訂服役合同。

三是加強對合同兵的鑒定工作。從2011年起,每年對合同兵進行一次考核鑒定,以考察其是否適合繼續服役,並視情讓其參加補訓或復訓。四是建立新的合同兵招募組織領導體系。

2011年3月,俄軍經過綜合研究國家人口、軍隊需求和財政撥款等因素,制定了新的合同兵役制改革目標:2017年前使合同兵數量達到42.5萬人,平均每年需招募5萬人。俄軍還強調,本次改革絕不再急於實現數量增長,而是要堅持質量為先。從這幾年的實踐來看,改革措施成效明顯,俄軍合同兵有計劃地參加補訓和復訓,且總人數實現了穩步增長,截至2015年底,俄合同兵在整個武裝力量中的比例首次超過了義務兵,達到35.2萬人。

3.嘗試預備役合同制改革,建立精乾的後備力量

隨著軍官合同制改革和合同兵役制改革的推進,俄軍開始考慮建立與合同制軍人服役制度相適應的合同制預備役制度,訓練和儲備能夠補充常備部隊的職業化後備力量。「新面貌」改革後,俄軍裁掉了所有簡編部隊和架子部隊,常備部隊主要崗位均由合同制軍人擔任,此時進行預備役合同制改革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2012年12月30日,俄頒布《關於建立預備役部隊問題對若干法律文件的修訂》聯邦法律,自此俄新的預備役制度正式確立。其具體改革舉措:一是整個預備役分為預備役部隊人員和後備兵員兩部分。

後備兵員是指服預備役但未編入預備役部隊的公民,他們仍承擔部分預備役軍人的義務,但不再被強制參加軍事集訓,是緊急情況下補充作戰部隊的第二梯隊。二是建立領導組織體系。

二、軍事職業教育制度改革

俄把軍事職業教育作為國家普通教育基礎上的國家職業教育的組成部分,高等軍事職業教育高於高等普通教育,由軍事院校體系實施。該體系的主體是國防部下屬高等軍事院校。因此,俄高等軍事院校網構成了俄職業軍官培訓體系。在該體系中,高等軍事院校對軍官(學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進修和復訓,並同時確認其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教育水平。在軍事職業教育制度改革方面,俄軍主要採取了以下幾項舉措:

1.軍事高等教育與國家普通高等教育並軌

俄軍將軍事高等教育納入國家高等教育體系,使其能夠得到整個社會的承認。俄國防部於1994年4月頒布了新的《高等軍事院校條例》,規定俄軍院校實行國家統一的教育標准,採用與地方高等院校相同的三級教育體制。1998年,俄軍又重新制定了軍事專業的國家高等教育標准,解決了普通科學文化教育與軍事專業教育相矛盾的問題,調整後的大部分指揮專業由5年制恢復為4年制,節約了人力、物力資源。2012年,俄開始啟用第三代國家教育標准,俄軍於2013年9月更新軍事教學大綱,新大綱將教學重點轉向塑造學員的領導能力、提高實際操作能力、掌握先進武器裝備和現代軍事對抗手段等。

2.完善軍官的補充職業教育制度

俄軍從2011~2012訓練年度開始採用新的軍官補充教育制度。這種體制的實質是,軍官在整個服役期間要進行連續不斷的培訓,即軍官在每次晉升任命之前,必須到相應院校進行一定時間的進修。如果一名排級軍官能夠從27歲到60歲走完33年的全部軍官生涯,就需入院校學習7次,學習時間總計為33個月。俄軍認為,新的補充職業教育體制是俄軍事教育最重要的原則,它強調對軍官進行持續不斷的培訓,以期為「新面貌」改革後的俄軍培養符合時代要求的新型軍官。

3.實行通才培養,提高軍事人才適應能力

俄軍對培養軍官的初級高等軍事院校培養體系進行了調整,一方面將高等指揮與工程技術院校合並,把部分工程技術學校改為指揮學院,另一方面大幅增加指揮學院的專業技術課程,開設軍事與技術結合、軍政結合、文理工科交叉的課程,培養科學文化基礎扎實的軍事通用人才。

目前,俄軍初級院校普遍實行「兩段式」教育,前3~4年實行國家統一教育,完成標准大學教育,再用1年時間進行軍事專業教育。以此培養的軍人是既懂技術又會指揮的復合型人才,在部隊任職時能夠更好地適應工作,有更廣闊的職業發展空間。

三、軍人社會、精神心理保障改革

俄軍認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提高軍人生活質量、提升軍隊社會威望與職業榮譽感、令軍人職業受到社會廣泛認可的前提,是推進軍隊職業化改革的有力支撐。20世紀90年代,由於俄陷入嚴重的經濟與社會危機,蘇聯時期所建立的軍人社會保障體系幾乎完全失效。

進入21世紀,俄軍事政治高層開始重視改革與完善軍人社會保障體系,在一系列軍隊建設構想類文件中都將其列為優先任務。為實現軍隊職業化改革目標,俄軍對軍人社會保障體系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以物質保障、住房保障和精神心理保障等為重點,積極改善軍人待遇,以確保職業化改革能夠順利實施。

1.物質保障

軍人的物質保障包括薪金與各種福利,具體來講就是軍人及其家屬所享受的貨幣與實物保障,以及國家特許的一些優待權利。自俄軍組建以來,俄軍人薪金一直處於較低水平,軍人薪金長期未得到有效增長。據統計,1992~2004年軍人所得薪金的購買力下降了50%以上。部分福利待遇也以聯邦法律的形式被取消。面對軍人權利日益受到損害、生活質量連年下降的狀況,軍人的不滿情緒與日俱增,對國家的信任度也嚴重下降。

在這種情況下,俄軍不得不對軍人的物質保障制度進行改革。一是大幅增加軍人薪金。自2012年1月1日起,軍人平均加薪1.5~2倍,其增幅是俄建國以來最大的一次,軍人薪金自此有了實質性增長,這也是2012年以後俄軍合同兵數量實現穩定增長的一個重要原因。二是平衡薪金結構,提高基本工資。在新的薪金結構中,由軍銜工資和職務工資組成的基本工資占薪金總額的一半,而各類津貼由原來的100餘種減少到9種月津貼和4大類額外補貼,數額也明顯變少,薪金整體結構趨於合理。三是提高貨幣補償實物福利的額度。俄政府和國防部經調查發現軍人並沒有實際享受到法律規定的所有福利待遇,因此,決定取消軍人及其家屬的部分優待,並以貨幣的方式加以補償,額度為每人每月約4300盧布。

2.住房保障

俄軍建立之後,繼承了蘇軍住房保障的基本制度,即現役軍人分配或租住公寓房,退役軍人由國家免費提供住房。然而,在國家實施大規模裁軍的情況下,軍人住房保障制度遭遇了嚴峻考驗。一方面,為安置從國外撤回的軍人,需要政府增建大量公寓住房,另一方面,大批退役軍人也需要國家提供免費的永久住房。整個20世紀90年代,在國家經濟瀕臨崩潰、軍隊日常活動都無法保障的情況下,軍人住房問題成為困擾軍隊建設與改革的一大難題。

為解決這一問題,俄國防部主要採取了下列三項措施:一是分批分類實行住房保障。由於住房保障缺口過大,不可能在短時間內一次性解決問題,俄國防部決定對合同制軍人分批分類實行住房保障。按照計劃,俄採取支付購房或建房補助金、直接交付住房等形式,為不同批次入伍的軍人提供公寓住房或永久住房。

二是建立軍人住房保障公積金與抵押貸款制度,合同制軍人住房保障開始由現房供給形式向貨幣積累形式轉變。國家為參加該制度的每名軍人設立個人賬戶,在軍人服役期間,國家將逐季度向個人賬戶內存入一定數目的購房款,三年後軍人可根據個人意願將這筆錢作為在國內任意地區購買私人住房的啟動資金,而不必等到服役期滿。截至2015年底,有超過35萬名軍人開設了個人公積金賬戶(未計入因各種原因已關閉的賬戶),14萬名軍人獲得了住房,可見,利用公積金購房已成為合同制軍人獲得住房保障的重要形式。

三是調整住房保障領導管理體系。長期以來,俄軍住房保障工作由國防部營房管理總局負責領導,往下是各軍區營房管理局、軍兵種營房管理局、中央軍事指揮機關營房管理局,再加上這些單位下轄的直屬部隊和分支機構,整個住房保障系統大約有9500名軍人和文職人員。

3.精神心理保障

俄軍一直強調精神因素在戰爭中的作用,認為精神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有利於提升軍隊的戰鬥力,並最終決定戰斗乃至戰爭的勝負。俄軍事活動家德拉戈米羅夫曾評價過戰斗精神的重要作用。他說:「在戰爭最為關鍵的時刻,也就是決定勝負的時刻,意志力的作用就會越升到首位。」

因此,俄軍在加強軍人社會保障的基礎上,十分重視軍人的精神心理保障,注重培育軍人的戰斗精神。在俄軍的戰斗精神中,愛國主義是核心、起著凝聚軍心的作用。

俄軍戰斗精神的突出特徵表現在崇尚進攻、英勇無畏和集體主義三個方面。俄軍強調主動進攻而非消極防禦,強調英勇無畏而非畏首畏尾,強調集體協同而非單打獨斗,這些都為戰爭的勝利奠定了基礎。而戰斗精神的養成,俄軍主要通過四個途徑來達成。

一是培養軍人崇尚榮譽的精神追求。俄羅斯民族是一個尚武的民族,歷史上曾出現過許多著名將領,俄軍很重視利用本國輝煌的軍事歷史和傳統教育現代軍人,培養軍人的榮譽感和集體認同感。

2013年,俄將西部軍區第5獨立近衛摩步旅和第4獨立坦克旅分別重新改回塔曼師和坎捷米羅洛夫師,並且恢復了其歷史稱號,此外分別授予了第154獨立警衛團和第130獨立摩步旅「普列奧布拉任斯基團」和「謝苗諾夫斯基近衛團」榮譽稱號。通過此舉在俄軍人心中強化了本國的軍事傳統和光榮歷史。

二是尊重士兵及其權利。為了維護官兵的權利,俄軍建立了「軍官會議」制度,為軍人維護權利相互提供支持。俄軍於1998年專門通過並頒布了《軍人地位法》,明確規定了俄羅斯軍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國家對軍人實行法律、社會和物質保障的基本政策,特別強調俄羅斯要「在國內營造一種氛圍:尊重和信任武裝力量、其他軍隊、隊伍和機構、服兵役以及加強國防和保障軍事安全有關的活動」。該法律還明確規定了「退役軍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權利和自由」,這為軍人安心服役、保障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是將宗教作為軍人精神教育的重要手段。俄軍自組建起就引進了宗教工作,並逐步建立起獨具特色的宗教工作體制。俄國防部設有信教軍人工作局,主要負責了解武裝力量的宗教需求、隨軍神職人員的選拔等工作。在各軍區司令部成立了信教軍人工作處,主要任務是協調所有信教軍人的工作機構,向部隊和分隊提供適當的宗教工作組織方法指導。在旅級以上單位設置「指揮員信教軍人工作助理」職位,由符合要求的神職人員擔任。這一職位的設置將神職人員的身份正式軍隊化,使其成為專門為軍隊信教人員服務的人員。

四、法律保障

縱觀俄軍職業化改革歷程,立法是俄軍公布軍事政策、落實改革舉措、監督改革進程最常用、最重要的手段。俄進行任何領域的一步改革都堅持立法先行。經過20餘年的完善與補充,俄軍已具備了較為完整的軍隊職業化法律保障體系。

目前,俄軍實行職業化改革的法律保障體系層次清晰、職能明確。該體系包含三個層次:

一是《俄聯邦憲法》。它規定了國家的國防職能(保障國家領土完整和不受侵犯),為國家制定其他法律文件和軍人享受各種保障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據。

二是俄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聯邦法律。此類聯邦法律數量較多,如《兵役義務與服役法》《選擇性民役法》《動員准備與動員法》《軍人地位法》《老戰士法》等,它們是武裝力量建設相關領域的基礎性法律,規定了軍隊建設的組織程序和軍人的權利與義務。

三是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它是指通過總統令、政府令、國防部長令等形式批准生效的規范性條例、章程、規定等。如1999年9月16日俄聯邦第1237號總統令批準的《服兵役程序條例》、2001年1月16日俄國防部長第30號命令批準的《武裝力量士兵和士官補充指南》等,它們往往對武裝力量建設和軍人權利保障有十分細致的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是對聯邦法律的重要補充。

另外,俄在法律文件宣傳方面下了較大功夫。俄法律文件公開程度較高,只要不涉密,都可以很方便地從多個渠道獲取最新文本。在俄羅斯,規范性法律文件基本都是以總統令和政府令的形式公布的,俄總統網站和政府網站每日都會更新法令動態,確保民眾第一時間獲悉有關政策。(作者:韓喆於淑傑,作者單位:軍事科學院)

閱讀全文

與住房軍隊建設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司社保賬戶變更說明 瀏覽:719
威遠縣嚴陵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797
鄂州住房公積金帳號 瀏覽:250
江都區建設局與引江棚戶區 瀏覽:717
揚州住房公積金比例 瀏覽:516
無業買社保還需要買公積金嗎 瀏覽:403
退伍軍人住房補貼新政策 瀏覽:385
工資5000深圳交社保後最後拿到多少 瀏覽:373
管城區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招聘 瀏覽:777
杭州濱江住房公積金 瀏覽:856
社保繳費基數有試用期工資嗎 瀏覽:377
建築工程城市規劃專業 瀏覽:656
現代設計建築設計 瀏覽:9
2014年天津社保繳納基數是多少 瀏覽:758
社保交基數高 瀏覽: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還多少 瀏覽:732
北京社保卡辦理點 瀏覽:827
黃陂前川衛生院生化分析儀中標公告 瀏覽:677
安徽和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瀏覽:455
社保卡上沒有錄入繳費信息嗎 瀏覽: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