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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住房保障

發布時間:2020-11-26 08:14:22

A. 溫州經濟適用房申請的條件(文件或具體規定)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溫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號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區(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辦」)統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區房改辦負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發改、規劃、國土資源、財政、房管、建設、價格、統計、民政、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六條 市房改辦應當會同市房管、建設、發改、規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並報省發改、建設、房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房管、房改、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並納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集中建設的,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供地計劃。

政府可以從商品住宅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收購,扣除土地出讓金後,按規定程序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對象。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開發商品房。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市房改辦負責立項申報。

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財政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項目,報經省發改、建設、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後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按照政府指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招投標等方式擇優確定開發建設單位。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並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信譽。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開發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房質量保證書》和《住房使用說明書》,並按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戶型面積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小套住房建築面積:

1、多層建築戶型標准為6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築戶型標准為70平方米。

(二)中套住房建築面積:

1、多層建築戶型標准為8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築戶型標准為90平方米。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規劃以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第三章 申請、核准和公示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市區城鎮戶口(含符合市區安置條件的軍人);

(二)無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當年人均建築面積12平方米以下;

(三)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線以下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統計部門確定的數據為准)。

年滿35周歲的單身者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五條 下列住房建築面積全部計入申請者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的核定范圍:

(一)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資聯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批地建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過市場方式購買的商品房;

(四)通過贈與、繼承、析產、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十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向所在社區或者單位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並提供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一)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三)住房狀況證明;

(四)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社區或者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請人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在社區或者單位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社區或者單位將申請人提供的書面證明材料、《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和評議、公示結果上報房改辦。

(二)房改辦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經濟收入、住房等基本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後有投訴舉報的,房改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房改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准,並書面說明理由;對無投訴舉報或者有投訴舉報經查證不實的,核准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章 銷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財政等部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核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在面積控制標准內的,按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購買;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超過部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財政部門參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價格予以核定。

經濟適用住房超過面積控制標准部分的差價款收入應當上繳財政。

第二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行政劃撥土地。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後滿3周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滿3周年上市交易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過戶手續時,出賣方應當向政府交納交易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2%的收益。收益由房管部門收取,上交同級財政。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號)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將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故意刁難或者拒絕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手續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於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採取編造、偽造住房情況證明及隱瞞家庭收入情況,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取消其購買資格,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責令其補交與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的差價款,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滿規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補交收益擅自上市轉讓的,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其補交收益,並可處以0.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之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辦理。

B. 溫州住房公積金是怎麼提取的

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為例:

一、申請材料:

1、身份證明

2、借記卡

3、還貸明細

4、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

5、契稅完稅憑證

6、其配偶參與提取的,需提供婚姻狀況證明

二、辦理流程

1、申請人至中心網點(或通過「網上辦事大廳」)提出相關業務申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2、中心受理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出具相關業務准予受理的登記表單;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補齊補正材料;不符合條件的,告知原因,退回材料;

3、中心審核人員對准予受理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3個工作日內業務辦結,推送相關通知信息。

(2)溫州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申請條件

1、職工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繳存地或戶籍地的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的;

2、職工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繳存地或戶籍地的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的,須在償還貸款之日起的6個月內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3、職工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繳存地或戶籍地的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的,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後,不足部分可由其配偶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當期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總額;

4、已辦理本地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且未結清的職工,申請提取時,借款人繳存賬戶中應留存不少於12個月的貸款登記時的月繳存額;

5、職工償還異地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本息的,仍須提供職工或配偶在購房地的繳存證明或戶籍證明;

6、職工及配偶在非繳存地、非戶籍地購房的,除已獲得當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外,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C. 溫州公租房如何申請

公租房申請對象可以是單身也可以是家庭,均沒有享受過溫州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同時,符合廉租住房、經濟租賃住房條件的對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准入條件參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經濟租賃住房管理試行辦法規定。 公租房的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只供自住,不得出借、轉租等。租金標准將依照公租房的建設和運營成本、供應對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並按年度動態調整。承租人有條件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用於支付租金。另外,申請人以虛假方式騙租公租房的,一經發現即解除租賃合同並立即退還公租房,且取消其5年內申請政府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D. 溫州市公租房住房補貼從什麼時候開始發

這個需要去咨詢溫州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版持,各種權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E. 新溫州人廉租房申請的條件

你想說的是經濟適用房吧?條件如下..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區(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辦」)統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區房改辦負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發改、規劃、國土資源、財政、房管、建設、價格、統計、民政、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六條 市房改辦應當會同市房管、建設、發改、規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並報省發改、建設、房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房管、房改、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並納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集中建設的,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供地計劃。

政府可以從商品住宅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收購,扣除土地出讓金後,按規定程序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對象。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開發商品房。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市房改辦負責立項申報。

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財政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項目,報經省發改、建設、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後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按照政府指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招投標等方式擇優確定開發建設單位。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並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信譽。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開發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房質量保證書》和《住房使用說明書》,並按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戶型面積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小套住房建築面積:

1、多層建築戶型標准為6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築戶型標准為70平方米。

(二)中套住房建築面積:

1、多層建築戶型標准為8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築戶型標准為90平方米。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規劃以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第三章 申請、核准和公示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市區城鎮戶口(含符合市區安置條件的軍人);

(二)無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當年人均建築面積12平方米以下;

(三)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線以下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統計部門確定的數據為准)。

年滿35周歲的單身者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五條 下列住房建築面積全部計入申請者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的核定范圍:

(一)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資聯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批地建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過市場方式購買的商品房;

(四)通過贈與、繼承、析產、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十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向所在社區或者單位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並提供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一)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三)住房狀況證明;

(四)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社區或者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請人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在社區或者單位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社區或者單位將申請人提供的書面證明材料、《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和評議、公示結果上報房改辦。

(二)房改辦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經濟收入、住房等基本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後有投訴舉報的,房改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房改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准,並書面說明理由;對無投訴舉報或者有投訴舉報經查證不實的,核准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章 銷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財政等部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核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在面積控制標准內的,按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購買;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超過部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財政部門參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價格予以核定。

經濟適用住房超過面積控制標准部分的差價款收入應當上繳財政。

第二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行政劃撥土地。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後滿3周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滿3周年上市交易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過戶手續時,出賣方應當向政府交納交易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2%的收益。收益由房管部門收取,上交同級財政。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號)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將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故意刁難或者拒絕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手續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於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採取編造、偽造住房情況證明及隱瞞家庭收入情況,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取消其購買資格,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責令其補交與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的差價款,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滿規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補交收益擅自上市轉讓的,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其補交收益,並可處以0.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之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辦理。

F. 溫州市鹿城區公租房條件

辦理條件
1、申請人具有溫州市區城鎮居民戶籍;
2、申請家庭在市專區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屬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
3、無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其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4、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辦理材料
1、住房保障申請表
2、戶口簿
3、身份證
4、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
5、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7、家庭資產情況證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辦理流程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合格家庭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區公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區住房保障部門

G. 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建委設11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文電處理;負責重要文稿、綜合性材料起草工作和會務保障;負責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提案建議、信訪保衛、檔案保密、信息化管理;負責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負責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和審計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負責管理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按許可權管理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和委管幹部;承辦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人員因公出國(出境)的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委管幹部的人事檔案管理;指導委管(委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行業社會團體工作。
(三)規劃發展處。負責編制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城市綠化、市容環衛等各項專業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協助編制城鄉規劃、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負責城市(縣城)建設統計和建設行業歸口統計管理;負責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立項、申報和監管工作;指導城市開發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項目儲備等工作,並組織方案審查,牽頭編制下達項目儲備計劃;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編制城市建設投融資項目計劃和城市建設專項資金計劃。
(四)政策法規處。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的貫徹實施,組織擬訂行業相關配套政策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組織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匯編;負責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審核本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負責行政應訴、行政復議工作。
(五)行政審批處。負責委機關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事項審批、辦理工作;參加與行政審批有關技術審查工作,並負責綜合協調落實;負責城建項目工作投資控制;負責編制下達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年度任務計劃,並指導實施。
(六)綜合稽查處。負責全市各地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部門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稽查;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規劃、計劃實施情況的稽查;負責市區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開發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稽查和監督落實;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定額、合同的實施;負責查處各類投訴舉報事(案)件;負責住房資金的監管;負責各縣(市、區)局行政稽查工作。
(七)宣傳教育處(職改辦)。負責宣傳、統戰、政治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行業職業教育、業務培訓、管理崗位培訓;負責崗位技能鑒定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工作;負責計劃生育工作;指導系統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負責組織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
(八)建築業處。制訂全市建築業發展產業政策、技術政策;貫徹執行建設行業各項強制性標准;組織實施建設行業的地方性標准和行業規范;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建設監理、質量監督與檢測、施工安全、合同鑒證、工程造價、竣工驗收和移交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或參與對建設工作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市施工、監理、檢測、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單位的資質管理及人員資格管理;負責建設行業對外經濟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設市場的規范管理。
(九)城鄉建設處(市農房改造辦)。負責全市建設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建設發展政策和村鎮建設管理政策;指導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的開發利用;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綜合協調管理;組織編制全市限額以上城鎮基礎設施和委年度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建、技改計劃;負責組織有關財政轉移支付等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安排和績效評估工作;指導督查城市建設中的減排工作;負責對農房改造和市區城中村改造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工作;負責住房資金的管理。
(十)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總工室)。擬訂並監督實施建築節能、勘察設計政策;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節能和綠色建築工作;負責建材管理工作,指導牆體材料革新工作;負責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系統科技管理工作,制訂相關科技發展政策,組織重點科研項目論證;指導技術創新、引進和推廣工作;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管理和市場監管,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抗震設防和監督管理。
(十一)風景名勝處。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工作,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保護規劃;負責做好國家級、省級和市級風景名勝區的申報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和規劃管理;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旅遊度假區的設區審查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申報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的審查工作。

H. 溫州公租房申請條件

申請對象
須同時符合三類條件
申請市區公租房保障,一般以家庭為單位,並需同時符合三類條件,即戶籍、住房、收入和財產。
戶籍條件——申請人應具有溫州市區城鎮居民戶籍。申請家庭成員包括:(1)申請人;(2)配偶;(3)未婚子女(離異人員的子女監護權歸屬以離婚協議或生效的司法文書為准)。同時,單身且年滿35周歲的申請人可作為一個獨立家庭申請。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另外,民政部門出具的《溫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證》《溫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殘聯出具的《溫州市殘疾人特困證》和總工會出具的《溫州市困難職工家庭特困證》上載明的人員也可作為共同申請人。
住房條件——申請家庭在市區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
市住建委解釋,住房核定范圍包含6類,分別是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優惠政策購、建的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屬於其所有的部分);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國家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3、實行產權調換的徵收(拆遷)待安置住房;4、已簽訂購房合同並經房屋登記部門備案的期房;5、申請家庭擁有的非住宅房產按計稅價格(無計稅價格的,按申請家庭委託的專業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積並計入家庭住房面積;6、其他可以認定的住房。
收入和財產條件——共分兩類。一類是無房家庭,其人均年收入低於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統計局公布的鹿城、龍灣、甌海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下同);一類是其他家庭,其人均年收入低於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如果家庭購有12萬元以上(以車輛購置稅發票上計稅金額為准)或兩輛(含)以上非營運車輛(殘疾人用於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和普通二輪摩托車除外),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市住建委表示,與原先廉租房的申請條件相比,即申請家庭的人均收入標准為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5倍以內等,這輪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收入條件明顯放寬,保障的面更廣。

參考資料:http://wz.people.com.cn/n/2015/0730/c139014-25773980.html
望採納~~~

I. 溫州公租房什麼時候有

申請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具有溫州市區城鎮居民戶籍;申請家庭在市區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

另外,對申請人的收入和財產條件也做了限定。其中,無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統計局公布的鹿城、龍灣、甌海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下同),其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購有12萬元以上(以車輛購置稅發票上計稅金額為准)或兩輛(含)以上非營運車輛(殘疾人用於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和普通二輪摩托車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J. 溫州公積金一年可以提取幾次

職工每半年可提取一次,兩次提取轉賬時間間隔須滿6個月或以上。

租房提取公積金需要提交材料:
(一)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原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無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職工應提供單位簽章的《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一式兩份和本人儲蓄賬戶)。
(二)租房行為證明材料:承租私有住房的,應提供地稅部門開具的稅收通用完稅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承租房管部門直管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應提供配租協議或由成都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出具的房租專用收據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昨天,住建部、財政部、央行聯合出台新規定,放寬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條件。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稅證明和租賃合同備案,也無需租金發票,只需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流程:
第一步:開具租房發票。開具租房發票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1)與房東自行成交的租房者,可以通過所在區的街道辦事處開具,需要提供租住房屋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房東身份證復印件以及租房合同等;2)通過中介成交成交的租房者,可以直接委託中介開具租房發票,一般大型的經紀公司都會提供此業務。
在開具房租發票時,是不能超出租房合同期內總租金的。另外,開具租房發票需要繳納5%的稅率。
第二步 :將相關材料交由所以單位相關部門負責人。據了解,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接受個人辦理提取業務,需要通過租房提取公積金的職工要在開具發票後,將租房發票以及租房合同原件交給所在單位相關部門並填寫公積金提取表,待審核通過後查詢自己銀行賬戶余額即可安排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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