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辭職後如果單位以後發住房補貼,我可以領取嗎
已離職 沒有權利領取 離職要有離職的覺悟 你都不為單位做貢獻了 還有臉來要求享受單位的福利啊 長點心吧
㈡ 辭職後還能領到單位的住房補貼嗎
不能, 你都不在哪家公司了,怎麼還能享受這個補貼呢?要是到下一家有這個補助話,你還能享受這個補助的。
㈢ 住房補貼離職了還有嗎
是否有住房補貼,如果是屬於辭職前的,就應該有,辭職時只要提前三十天,無論批與不批均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補貼可以依法取得。
㈣ 主動離職的還能領取住房補貼嗎
我覺得還是要看單位的吧,我知道有的單位是比如你08年7月離職的,那08年1-6月份的住房補貼不給你的,在08年以前的還是給你的,我先生單位有人離職就是這樣的。
㈤ 住房補貼離職了還有嗎
員工離職後與單位結束了勞動關系,住房補貼就不存在了,如果單位強行扣除勞動者工資或不給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工資並且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㈥ 辭職後原單位的住房補貼怎麼取
辭職後怎麼可能琮能拿到原單位給的住房補貼呢,按道理講,你已辭職,不再屬於該單位的員工,那麼原單位是沒有義務再替你繳納住戶金或是發給你補貼的。當然,若是當初簽定協議的時候明確表明在哪個期間段必須發放補貼金的,也是可以領取的。
㈦ 住房補貼沒有申請退休或辭職補貼還能取出來嗎
職工健在,由單位和本人依法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沒有退休或者辭職的,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提取: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
依據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㈧ 離職,公司住房補貼一年一萬,要求拿錢後兩年內不許辭職,我想辭職怎麼辦
1、住房補貼屬於單位給予員工的福利待遇,如果單位在給予住房補貼時與你約定了條件、你也簽字表示同意的,雙方之間的協議生效,並適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則》調整,這與因提供專業培訓而約定的服務期違約金不同。
2、也就是說:如果你工作不滿二年辭職:你應當按約定向公司返還住房補貼。如果你不還,公司有權到法院起訴你違約,要求你承擔違約責任。
3、」有什麼辦法拿了錢之後辭職還可以不退這個住房補貼嗎?「:合法的辦法幾乎沒有,但可以用一樓說的泡病假、和公司領導協商等辦法解決。
4、」如果我辭職了,就是不退這個錢,去新單位原公司不給我轉關系怎麼辦?有什麼好辦法嗎「:
(1)不給你轉關系: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解決。只要你是合法辭職(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公司不給你轉關系就是違法。
至於你不交違約金的問題,公司有權另行追究,但無權扣你的勞動關系。
(2)另外,如果你拿不到原單位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就到新單位工作:被原單位告了的話,你的新單位將和你一起承擔對原單位的賠償責任。而且新單位將無法為你辦理勞動合同和社保等。
5、建議:這事你不佔理,金額又不是太大,最好是和原單位領導協商解決,拿到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後再到新單位。
㈨ 辭職後還能領到單位的住房補貼嗎
辭職後怎麼可能琮能拿到原單位給的住房補貼呢,按道理講,你已辭職,不再屬於回該單位的員工,答那麼原單位是沒有義務再替你繳納住戶金或是發給你補貼的。當然,若是當初簽定協議的時候明確表明在哪個期間段必須發放補貼金的,也是可以領取的。
㈩ 我工作10幾年了,單位給我住房補貼在辭職時要退還嗎
勞動者辭職,無論工作多久,用人單位已發放的住房補貼都是不需要退還用人單位的。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補貼,是為了激勵勞動者更好的工作,用人單位已收益,無再次收回的道理和法律依據。
如果用人單位強行扣除勞動者工資或不給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工資並且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