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濟南新農村建設舊村改造屬於哪個部門管理,是國土局還是當地村委會,還是市住房保障處
我那個地方舊村改造是濟南市房管局弄的
㈡ 濟南住房公積金怎麼繳納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省駐濟和市、縣(市)、區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效能精簡的原則,在符合規定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城鄉建設、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統計、住房保障管理、工商、質監、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公積金管委會決策、公積金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完善現代信息化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管理制度體系,控制資金風險,保障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二章繳存管理
第八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公積金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本辦法實施前未登記的單位,應當在公積金中心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繳存登記。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或者職工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單位應當及時為新錄用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原工作單位應當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並入新設立的賬戶。
原工作單位不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向公積金中心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據職工提交的有效證明材料直接為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但不得低於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於12%。每個年度內單位只能設定一個繳存比例,並可以逐步提高。個人繳存比例與單位繳存比例應當相同。
第十二條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最高月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職工月平均工資應當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即符合中央和省、市規定的,以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個人的全部工資、津貼、補貼、獎金項目)計算。
第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當每年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擬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上、下限,經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或者逾期繳納;未按照規定繳存的,應當補繳。補繳數額按照欠繳時的月繳存基數和比例計算。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由公積金中心核查;仍無法確認的,應當依據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五條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列明體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條款。
第十六條職工個人繳存的部分,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繳存基數等於或者低於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可以提出免繳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後,報公積金中心審核。公積金中心應當在30日內作出准予免繳或者不予免繳的決定。
第十七條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實現再就業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職工再就業後,由原單位辦理啟封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一)經營虧損,無能力按照現執行比例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或者欠繳住房公積金數額超過年應繳額3倍的;(二)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的。
第十九條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降低繳存比例的書面申請;(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決議;(三)單位財務報表或者審計報告;(四)單位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五)上年度的職工工資表。
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並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
第二十條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一)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的;(二)工資停發6個月以上的;(三)發生嚴重虧損的;(四)經批准緩繳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
第二十一條申請緩繳的單位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緩繳的書面申請;(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決議;(三)單位財務報表;(四)上年度的職工工資表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證明材料。
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並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
單位緩繳期限不得超過1年。緩繳期滿仍無能力繳存的,應當在期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緩繳手續。
第二十二條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單位恢復正常經營,經濟效益好轉的,應當恢復原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期所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或者改制前,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改制,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由批准部門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報公積金中心備案後,辦理合並、分立、撤銷、解散和改制等有關事項。
破產單位應當自批准進入破產程序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公積金中心核實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數額。破產企業為職工補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由企業在破產清算資金中解決。
第二十四條對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公積金中心應當向其發出催繳通知書。欠繳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補繳欠繳額。欠繳額較大,不能一次性繳清的,單位應當提出補繳計劃,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後分期補繳。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的;(三)正式退休的;(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七)因工作調離本市並在新工作地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的;(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需支付房租或者物業費的;(九)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兩年以上,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十)非本市戶口在本市務工,且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離開本市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二)、(六)、(八)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得超過當期實際發生額。
第二十六條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單位核實後出具的提取證明和支款憑證;(二)本人身份證;(三)相關證明材料。他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書及代辦人身份證。
第二十七條公積金中心對符合提取條件的應當及時審批;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職工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一)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二)申請貸款時已達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規定期限;(三)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四)未發生或者已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最長年限和購房首付比例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國家政策和本市實際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公積金中心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初審手續。
公積金中心與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履行職責,建立風險防範機制,保證資金安全。
第三十一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向受委託銀行提交下列材料:(一)個人貸款申請表、本人及共同還款人(擔保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和共同還款承諾書(擔保書);(二)婚姻狀況證明;(三)本人及共同還款人(擔保人)所在單位提供的個人資信證明;(四)有效的擔保證明;(五)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受委託銀行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公積金中心審批。
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受委託銀行報送的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
准予貸款的,受委託銀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放貸款。
第三十三條職工提前償還部分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者一次性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受委託銀行不得收取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受委託銀行應當在住房公積金年度結算後30日內向單位提供對賬單,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職工。
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余額等情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公積金中心復核。受委託銀行、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做好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核算、回收及催收逾期貸款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企業應當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條在優先保證繳存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准備金的前提下,公積金中心可以按照程序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用於發放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具體范圍和項目貸款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公積金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財政部門審核、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但不得從事國債回購或者委託理財業務,嚴禁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等擔保業務。
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公積金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按照國家規定使用。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公積金中心依法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其按時、足額繳存。
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公積金中心可以記錄、復制相關資料,但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第四十二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對住房公積金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並發放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
第四十四條公積金中心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委託公積金管委會指定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二)違法審批提取住房公積金、審核變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三)違法發放貸款;(四)違法購買國債或者企業債券、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委託理財。
第四十五條職工有權揭發、檢舉不繳、少繳、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接到投訴、舉報後3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企業阻止或者變相阻止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企業信用檔案中予以記載。
第四十九條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公積金中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市監察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中工作,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含外方及港、澳、台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以及由於學習、病傷產假(6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建造是指經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批准自行建造自住住房。
翻建是指經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批准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
大修是指由當地房屋鑒定部門鑒定為嚴重損壞房、危房,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且一次費用在該建築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25%以上。一般的家庭裝修、裝飾、中修、小修等行為不屬於大修。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21日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㈢ 濟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劉樹忠是何職務
永遠別讓你的思想平凡了,告訴自己你這輩子不平凡。
在所有的過錯中,我們最易於原諒的就是懶散。
㈣ 濟南市房管局上班的時間(經七緯二的) 急求!急求!
八號正式上班,上午是八點半到十二點下午是一點到五點周六周日兩天二樓大廳都有值班人員
㈤ 濟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信訪處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督查、應急管理、後勤管理服務、政府信息公開和市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等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
(三)財務審計處
負責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監督指導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編報本系統年度財務計劃;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四)房政處
起草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直管公房管理體制改革和經營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直管公房和廉租住房的產權管理;負責直管公房接管、撤管的核准及資產變動的審核備案;負責直管公房租金標準的測算、租金收繳統計、租金減免核准和房屋年報工作;監督指導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落實房產政策及歷史遺留房產問題的處理;參與危舊房屋改造的管理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五)住房保障處
牽頭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住宅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住房保障資金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政府組織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收購、分配、維修等工作,擬訂相關租金標准;負責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准入資格核准;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的項目審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銷售價格。
(六)住房改革處
擬訂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房屋產權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的確認和居民房改購房檔案的建立、管理;負責房改售房資金的歸集;參與房改售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房改房維修資金的建立、劃轉;負責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事項的督辦。
(七)物業管理處
擬訂全市物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相關政策;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審核審批;負責前期物業招投標的管理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備案;負責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的建立和管理;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和房屋質量保修金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物業服務收費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參與新建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和舊住宅小區整治工作;指導全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市直管公房的維修工作;負責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和白蟻防治;參與擬訂房屋修繕標准和預算定額;負責全市物業服務行業的統計工作。
(八)產權市場管理處
擬訂房屋產權產籍、交易市場管理、租賃管理、中介市場管理、房產測繪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全市房屋產權產籍、交易市場管理和租賃管理工作;審核房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負責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格備案;負責房產中介行業管理;監督指導全市房產測繪工作;負責房屋產權產籍、交易市場管理的統計及信息調研工作;負責全市房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㈥ 濟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公交車有幾路車到達
樓主可以乘坐 6路 34路 41路 49路 k96路 k100路 102路 103路 104路 129路到經七緯二下車沿經七路向東步行150米即可
㈦ 在濟南申請廉租房的條件是什麼
一)低保家庭 第一步:申請人持規定的有關證件到戶口所在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預登記,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初步審查合格後,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預登記證明及《濟南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審核表》。 第二步:申請人按照《濟南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審核表》的要求進行填寫,並到相關辦事處完善手續。 第三步: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家庭的相關資料並進行初審,上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第四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發放《濟南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證》。 . (二)低收入家庭 第一步:申請人持規定的有關證件到戶口所在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預登記,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初步審查合格後,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預登記證明 第二步:申請人持預登記證明到相關居委會申請辦理家庭低收入證明,領取低收入證明後辦理《濟南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審核表》的相關手續。 第三步: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家庭的相關資料並進行初審,上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第四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發放《濟南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證》。
㈧ 公積金有兩個賬戶怎麼辦
有兩個公積金賬戶的話可以申請合並。在規定范圍內公積金的使用金額如大於封版存狀態的賬戶金權額,可以辦理銷戶,申請時需填兩份當地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由各自繳存單位蓋章證明,手續跟正常的手續一樣。
公積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積金,有時也指公司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自201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已全部可以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辦理。逐步實現實現「賬隨人走、錢隨賬走」。同時,大力推進異地貸款服務,滿足繳存職工跨地區購買住房的資金使用需求。
2016年2月18日,根據央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完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形成機制的通知》,2月2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由現行按照歸集時間執行活期和三個月存款基準利率,調整為統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