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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住房補貼政策

發布時間:2020-11-26 09:35:15

① 請問:江蘇省或南京市有無關於領取住房補貼的免除規定

這個和借錢硬挨沒有關系的,只要換上了,補貼是補貼,兩碼事

②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教育局針對教師的住房補貼必須要符合哪些條件

各有關基層單位:

為貫徹實施市、區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解決教職工的住房困難,經區教育局貨幣分房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今年繼續實施教職工貨幣分房,現將有關實施意見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切實解決教職工的住房問題,為教職工辦實事,進一步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推動南長教育發展。

二、實施原則:

在省、市房改政策的指導下,根據局貨幣分房資金等各種情況,因地制宜,原則上貫徹《南長區教育局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實施細則》;堅持有條件的輪候制,分批解決;堅持民主、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接受各方面的監督。

三、實施細則:

(一)補貼對象和條件:

1、凡無房或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面積、未享受過優惠售房或住房貨幣補貼的在職和離退休公辦教職工,可申請本次住房貨幣補貼;

2、本年度住房貨幣補貼繼續採取有條件的輪候制方法,根據對申請補貼者的評分情況決定輪候次序(按南長區教育局2008年貨幣分房評分標准執行)。

3、凡1998年12月以後參加工作的教職工(已享受月住房補貼)以及由外地(區)調入我區工作但未滿10 年的,不參加本年度住房貨幣補貼。

4、逐步解決退休教職工的住房貨幣補貼,今年,凡193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教職工,如符合本次貨幣補貼條件的,將實行一次性解決;

5、教職工在長病假期間、受處分期間以及緩聘、試聘、解聘期間,不得列入本次住房貨幣補貼對象范圍之內。

(二)補貼標准:

1、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我區教職工住房面積控制補貼面積標准為:小學高級職稱以下為75㎡; 小學高級職稱為90㎡;中學高級職稱為110㎡。

2、我區教職工住房基本補貼額和年工齡補貼額參照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同時結合我區實際,繼續對教職工住房貨幣補貼設定補貼系數,本年度補貼系數定為0.6。

3、教職工住房貨幣補貼計算公式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三)其餘細則,仍按《南長區教育局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實施細則》及有關補充規定的相關內容執行。

(四)2005年劃歸學校教職工的住房貨幣補貼依照原實施辦法執行。

四、相關工作安排:

1、宣傳發動階段:

9月初,各校校長組織校務人員、校級中層幹部、教師代表座談,聽取對貨幣分房的建議和意見。

9月15日前,各片組長組織召開片級座談會,聽取校級黨政主要領導意見。

9月20日前,召開各片中心、部分學校校級領導和其他代表座談會,聽取對局貨幣分房工作意見。

9月30日前,局召開校園長會議,布置本年度貨幣分房工作,下發教職工住房情況調查表。局、校公示《南長區教育局2008年教職工貨幣分房實施意見》。

10月15日前,各片向區教育局分房領導小組報「片分房領導小組名單」並公示,各校建立貨幣分房評審領導小組,名單在各校(園)公示欄中張貼。

2、填表調查審核階段:

10月20日前,凡需要申請貨幣分房且符合條件的教職工,可向本單位貨幣分房評審領導小組遞交申請報告。各校、各片審查、匯總本校、本片申請貨幣分房教職工的住房情況後,由本人如實填寫教職工住房情況調查表,並由申請人提供居住地及戶口所在地的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約及相關材料(原件、復印件)。

10月28日前,各片收齊教職工住房情況調查表,分組對申請人調查表進行審核,逐個上門調查核實(至少三人一組),並到配偶單位簽注意見。調查人需在調查表上簽名。申請人調查表在校內公示三天,廣泛聽取群眾意見,過期作無意見論處。召開分房領導小組會議,各片組長匯報本片申請人的具體情況,製成匯總表。

3、評分階段:

11月2日前後,召開本年度局分房領導小組會議,根據匯總表,進行打分。申請人打分情況張貼在校(園)公示欄中,公示三天,廣泛聽取意見。

11月12日前後,召開局分房領導小組會議,對申請人逐個審核評分情況,擬定初榜。公布分房初榜,在各校(園)內公示三天,廣泛聽取意見。

4、審批階段:

11月16日前後,召開局黨委會議,對申請人調查表及評分情況進行審議;討論決定列入年內貨幣分房人員名單,擬出正榜。

11月19日,公布正榜。

11月26日,召開本年度貨幣分房人員會議,填寫無錫市職工住房補貼申請表,審核並辦理各項手續。

三、組織紀律:

1、貨幣分房工作,涉及廣大教職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響教師隊伍的穩定和教育質量的提高,因此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校(園)領導要認真做好貨幣分房中教職工的思想工作,以保證貨幣分房順利進行,把實事辦好。

2、教職工申請住房補貼時,必須如實反映實際居住擁有和購買住房等情況,做到對照條件,不弄虛作假,不請客送禮,不到領導家裡走訪等。

3、教職工所在單位必須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對照房改條例認真審核,並將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4、對於弄虛作假、隱瞞實情者,一經查實,除取消補貼資格(三年內不予考慮),追回全部住房補貼,還將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處分。影響嚴重的,要追究主要領導人責任,並取消學校和個人評先評優的資格。

註:

凡列入2008年貨幣分房的教職工須在正榜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有關購房手續,過期作自動棄權論處。

凡享受教育局貨幣分房的教職工工作年限不滿25年調離、辭職的,由接收單位或個人在離開時一次性歸還。

南長區教育局貨幣分房領導小組

2008年9月

③ 江蘇省各類型單位新職工、未達標准老職工住房補貼的規如何定

職工住房不達標的,按差額面積一次性計發差額補貼,計算公式為:

差額補貼=(年度基準補貼額+年
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

其中,差額面積=職工住房面積標准-職工現住房核定面積;年度基準補貼額為每建築平方米1265元。

住房已達標老職工因職務晉升、技術等級晉升等原因成為未達標職工的,其級差補貼一次性發放,計算公式為:

級差補貼=(屆時年度基準補貼額+屆時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級差面積

其中,級差面積=職工晉升後住房面積標准-職工晉升前住房面積標准。

按月計發補貼的無房老職工和新職工,職務、技術職稱晉升時,不再發放級差補貼。

④ 江蘇漣水教師2019年房補按什麼標准補的

第一條 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為:具有學校事業編制(含事業編制企業化管理)、實物分房面積(指建築面積,下同)未達到規定標准或無房的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第二條 住房補貼包括住房公積金補貼(對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後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按月發放住房公積金補貼)、一次性住房補貼(針對已享受實物分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教職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和工齡住房補貼(對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職工再給予一次性工齡住房補貼)三種。第三條 對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教職工,不足面積部分給予每平方米1200元的貨幣補貼;對1994年底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教職工,不足面積部分再給予每年每平方米5.16元的工齡住房補貼。住房補貼工齡按出售公有住房中規定的購房工齡計算標准執行。第四條 對199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教職工(即新職工),由學校自該教職工參加工作的當月起直接計發住房公積金補貼,並按《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的規定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第五條 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按「申請報批、統一管理、專項使用、嚴格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並在職工購買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或離退休時申領、使用。

⑤ 請問江蘇省關於98年房改無房戶住房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您好!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我們回復如下 如果信息不完整,請與我們再次溝通! 一般的住房補貼要交個稅。根據《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除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與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交個人所得稅 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住房補貼屬於工資薪金的范疇,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沒有看

⑥ 江蘇省的住房補貼到底怎麼用

住房補貼現在一般是按月發給個人,而公積金是交到公積金管理中心,在購房時可以申請貸款用來支付購房款。是單獨帳戶。

⑦ 江蘇公務員公差住房標准

一、什麼是住房補貼
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版位原有用於建房、權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
2009年11月,國家對於享受住房補貼的個稅問題規定:對職工因未享受國家福利分房政策,或雖已享受國家福利分房但未達規定面積標準的,單位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補貼標准,一次性或按月計入職工個人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用賬戶的住房補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⑧ 問江蘇省企業副廳級離休幹部住房標準是多少平米,官方全文的標准文件。謝謝了!!!

江蘇省政府批轉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
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980924

【實施日期】 19980924

【章名】 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
實施方案》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

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章名】 全文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關於「建立城鎮住房公積金,加快改革住房制
度」的精神,進一步深化我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根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
1998〕2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穩步推進住房商品化、社
會化,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我國國情的城鎮住房新
制度;加快住房建設,使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不斷滿足城鎮居民
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
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
應體系;發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三)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在國家統一政
策目標指導下,地方分別決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堅持國家、單位和
個人合理負擔;堅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平穩過渡,綜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四)全省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
分配貨幣化。職工解決住房主要實行個人購買,購房資金來源有:職工工
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及財政和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以
轉化的住房補貼等。

(五)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房價收入比(即本地區一套建築面積6
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
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市、縣(市
)和單位,其4倍以上部分,可以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面積標准
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本方案制定的購房補貼面積標准(見附表一)僅對
實施新制度購房時適用。具體補貼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報
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1.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
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購房時可實行一次性補貼。

(1)家庭購房補貼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按職工本人應享受的購房補
貼面積標准分別計發。職工購房補貼額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補貼
面積之積。

(2)職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以市、縣(市)公布的經濟
適用住房平均價的一半與職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負擔價之差為計算基數,
房價收入比4倍以上部分,在1999年底前購房的,可以全額補貼,今
後補貼比例的上限由省政府每年公布。

職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負擔價按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除以60
平方米計算,職均工資以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數字為准。

(3)對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在新購住房時,按面積差
計算一次性住房補貼。

(4)購房補貼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計發。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
含25年)的職工全額計發,未滿25年的職工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發,剩
余年限的補貼作為借支,在今後工作年限內逐年抵扣。

(5)購房職工工作年限不25年調離、辭職的,借支余額由新單位
或本人在離開時一次歸還。

2.1998年12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實行逐月計發住房
補貼。補貼依據房價收入比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

按月計發的補貼進入個人住房專項資金帳戶,按公積金原則進行管理
和使用。

(六)有條件的市、縣(市)和單位可給予職工工齡補貼,補貼額為
職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負擔價、年工齡貼率(0.6%)、1992
年前的工齡和補貼面積四項之積。

(七)建立購房補貼的申請、審批、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購房補貼
資金在職工購買住房時直接劃入售房單位,防止流失。

(八)住房補貼資金主要從財政和單位原住房建設資金渠道中統籌解
決。各級政府和各單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資金的預算(計劃)、核定、劃轉
工作,並按公正合理的原則,確定發放對象。

(九)要建立健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
的歸集率,按照「房改領導小組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
的原則,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和制度建設。有關承辦銀行要為市、縣(市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良好的服務。

(十)單位住房公積金計繳比例原則上維持6%,有條件的市、縣(
市)可調整到7%,個人住房公積金計繳比例6%不變。計繳基數按職工
1997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

(十一)在1998年11月30日前開工建設並於1999年12
月底前竣於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省政府印發〈關於深化城鎮住房
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蘇政發〔1995〕29號)的規定向職工
出售,也可按照本實施方案規定由職工購買。

三、建立住房供應新體系

(十二)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
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
宅;其他收入高的家庭按市場價購、租商品住房。住房供應政策具體辦法
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三)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出售價格實行政策指導價,按保本
微利原則確定。

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價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
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
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利潤控制在3%以下。

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只售不租,不向已購房改成本價住房或經濟適用
住房達標的職工出售。

(十四)廉租住房可以從騰退的舊公有住房中調劑解決,也可以由政
府或單位出資興建。要保留足夠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價租賃。廉
租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標准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具
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要與房改結合,原則上實行貨幣化安置。

(十七)拓展住房租賃市場,多種方式供應住房。鼓勵房地產開發企
業增加長期投資,向社會出租住房;鼓勵私營業主和有經濟實力的城鄉居
民購買商品住宅作為收益性資產用於出租。

(十八)各級財政不再撥款用於單位購、建住房。在符合城市總體規
劃和堅持節約用地的前提下,繼續鼓勵集資、合作建房或興辦職工住房合
作社等多種形式的住宅建設。

鼓勵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進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允許其利用自用土
地,通過集資等方式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並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
設各項政策。

(十九)加快改革現行的住房維修管理體制,推行社會化、專業化、
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方式。新建住宅,全面推行住宅小區管理和公房售後物
業管理。規范物業管理企業的行為,引入競爭機制,提高各項服務水平,
切實搞好住房的維修和住宅小區環境管理,解除居民買房的後顧之憂。

四、進一步深化現有公有住房的改革

(二十)繼續推進租金改革。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
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和蘇政發〔1995〕29號文
件精神,從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上調20%左右
,即磚混一等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寧、鎮、揚、通、泰、徐為1.60
元;蘇、錫、常為1.75元;淮、鹽、連、宿為1.45元。租金提高
後,有條件的地方可在原住房租金補貼的基礎上對在職職工提高0.8個
百分點,離退體人員提高1個百分點。補貼基數按1997年底的職工工
資計算。繼續對家庭確有困難的離退人員、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
、非在職的優撫對象和特困職工家庭等實行減免政策。對政府規定的暫不
出售的公有住房適當控制租金上調幅度。租金支出超過家庭收入10%以
上的部分,經當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可動用該戶成員公積金支付。

(二十一)穩步出售職工現租住的公有住房。從1998年12月1
日起,售房成本價以1997年價格為基數上調3%,現住房折扣調整為
2%,一次性付款折扣調整為8%,年工齡折扣率仍為0.6%。

職工購買現有公有住房按規定的現住房購房面積標准執行(見附表二
)。不超過購房面積標准下限部分的按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價計算;下限
與上限之間部分的按不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價計算;超過上限部分的一律
按市場價計算。

建房面積標准仍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機關
幹部職工住宅建設、分配、修繕和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蘇辦〔
1997〕140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十二)校園內不能分割及封閉管理的住房,教師公寓等周轉用房
,列入舊城改造規劃地段、地處臨街宜改造為營業用房的住房,平房、別
墅、庭院式住房,代管房,產權尚有爭議、具有歷史意義和當地市、縣(
市)人民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二十三)此前,我省部分加大房改力度的試點城市和企事業單位,
要認真總結經驗,在原有基礎上繼續深化改革。

五、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二十四)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准入制度。
各市、縣(市)要對城鎮職工家庭進行住房狀況普查登記,清查和糾正房
改過程中違紀違規行為,建立個人住房檔案。依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交
易准入制度,規范和管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規則和市場。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展開,市、縣
(市)上市交易方案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十五)各省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要建立和完善統一、規范
、功能齊全的住房有形市場,提供信息、交易、產權登記、中介(咨詢、
經紀、評估、代理)等項服務。

(二十六)職工按房改政策所購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
地使用證後,經市、縣(市)房改辦批准,其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交易行
為包括買賣、租賃、交換、抵押等。

(二十七)職工所購住房上市交易時,應同時辦理房屋公用部位維修
變更手續,維修基金隨之轉移。

六、加快發展住房金融

(二十八)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范圍,所有商業銀行在所有城鎮
均可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消對個人住房貸款的規模限制,適當放寬個人
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

(二十九)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商
業銀行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要求內,優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


(三十)完善住房產權抵押登記制度,發展住房貸款保險,防範貸款
風險,保證貸款安全。

(三十一)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向,住房公積金應當主要用於職工
個人購買、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貸款。

(三十二)發展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銀行貸款相結合的結合住房貸
款業務。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和商業銀行要簡化手續,提高服務效率。

(三十三)個人住房貸款的擔保,可採取房產抵押、有價證券質押、
房產抵押保證人擔保、由專門的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置業公司)擔保等
多種方式。

七、加強領導,狠抓落實,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三十四)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城鎮住房改革工作
的領導,根據本方案要求,認真進行測算,制定1998年度的實施方案
,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十五)加強房改的輿論宣傳,研究房改理論,積極引導幹部和群
眾樹立住房新觀念。

(三十六)嚴肅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蘇政發〔1995〕2
9號文件和本方案精神,繼續實行無償實物分配住房,低價出售公有住房
,變相增加住房補貼,用成本低或低於成本價超標出售、購買公有住房,
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為,各級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

(三十七)本方案由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十八)本方案自發布之日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
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為准。

【章名】 附表一:職工購房補貼面積標准

一般幹部職工:75平方米

科級幹部:90平方米

處級幹部:110平方米

廳局級幹部:135平方米註:以上面積均指建築面積

【章名】 附表二:現住房購房面積標准

一般幹部職工:65-85平方米

科級幹部:75-100平方米

處級幹部:90-120平方米

廳局級幹部:130-150平方米註:以上面積均指建築面積

⑨ 江蘇省關於房屋拆遷補貼政策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4號 2003年1月1日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2年10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遵守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程序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進行拆遷項目評估;
(二)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五)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
(六)實施房屋拆除。
實施房屋拆遷施工的時間,應當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於三十日。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時間應當相應延長。

第五條拆遷人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切的拆遷范圍;
(二)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現狀;
(三)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保措施;
(四)拆遷資金、安置房、周轉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拆遷的方式、時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附有詳細的拆遷范圍圖。
第六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足額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全部用於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足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督。
第七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方可實施拆遷:
(一)產權不明或者產權有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遷房屋系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八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具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承擔,並編制拆除方案,施工企業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二)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對所調換房屋應當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並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安置。
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十八個月。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二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對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按標准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或者規定的時間內結清補償安置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對被拆遷人因拆遷產生的電話移機費、有線電視安裝費、搬家費等費用應當足額補償。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補償金額。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補償的比例最低不得小於補償金額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條拆遷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仍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單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的補償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餘部分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十二條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設施以及用於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拆遷中、小學校舍或者幼兒園應當徵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並按照規劃要求建設新校舍、幼兒園。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校學生入學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補償最低標准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拆遷補償最低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照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規定的最小戶型面積的當地經濟適用房價值等因素確定。

被拆遷人按照前款規定獲得貨幣補償後仍無力解決住房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對該被拆遷人以提供成套城鎮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經濟適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章 拆遷評估

第十五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

設區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名錄,供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
第十六條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七條在同一拆遷項目評估中,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利害關系。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第十八條拆遷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拆遷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一)區位: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公布區位基準價,並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准,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准,但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已持續營業一年以上的,應當參照經營用房評估;

(三)建築面積: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或者房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實際測量面積。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面積應當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四)裝飾裝修:裝飾裝修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檔次、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視每自然間不同情況,分別按其建築面積計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築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第十九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三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二十條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結果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要求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評估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經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持有異議的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可以委託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允許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託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允許誤差范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專家庫中抽簽選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採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託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採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託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前款所稱的允許誤差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評估結束後五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布評估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承接房屋拆除工程業務的施工企業拆除房屋未採取安全護衛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傷亡事故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拆遷當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委託不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進行拆遷評估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評估機構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評估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侵犯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因城市開發建設徵用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6年12月13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的《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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